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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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八、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均是自首)①《意见》2010.12,下列是自动投案: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被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②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

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

③投案时间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

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④根据新司法解释: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行刑制度是指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行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一)缓刑1.案例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程某之父因摘门前的香椿树叶而发生口角,王某持竹钩追打程之父。

被告人程某中午下班时,其父将被王某追打一事告知程。

程欲找王评理,被其母制止。

当日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

被告人程某上前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定义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1 2
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内容指导」 (⼀)重点:1.死刑适⽤的限制包括死缓制度;2.罚⾦刑的适⽤;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容和适⽤。

(⼆)难点:1.可以单处罚⾦刑的情形;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3.罚⾦刑的执⾏和减免。

第⼀节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5种。

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适⽤,不能附加使⽤。

这意味着对⼀项罪⾏只能使⽤⼀个主刑。

附加刑包括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使⽤也可以附加适⽤,对⼀项罪⾏甚⾄可以附加使⽤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个适⽤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

从剥夺权益性质的⾓度讲,死刑属于⽣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属于⾃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由刑;罚⾦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类刑罚的历,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体的刑罚,属于⾝体刑。

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第⼆节主刑 着重掌握: (⼀)管制刑的特点:限制⾃由。

(⼆)适⽤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

因为管制是限制⾃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3)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同⼯同酬。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九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十章 量刑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知识要点】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够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经典考题】(2004年试卷二第85题)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因为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人民法院核准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量刑制度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问题。

1.从重、从轻处罚并不是以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为标准的,不能认为凡是高过中线的就是从重,也不能认为凡是低于中线的就是从轻。

从重、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来说,所以,根据案情,高于中线的也可能是从轻处罚,低于中线也可能是从重处罚。

A选项说法错误。

2.从轻、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处罚,因为“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能够说是从轻处罚的范围。

但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最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换言之,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含义。

B选项说法错误。

3.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包括本数。

根据案情,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

C选项错误。

4.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选项说法准确。

本题准确答案为D.二、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刑罚体系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刑罚体系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 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三、附加刑
•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 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 一)罚金
•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 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 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 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 罚措施。
• 1、罚金的适用方式
•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 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 能独立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 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3)并 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4)并处或单 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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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刑问题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管制3-2-3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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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种制度
(一)主刑问题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管制3-2-3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刑种制度
(一)主刑问题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管制3-2-3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6-15-20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
刑期2日
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3、死刑问题一一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注意:不是罪大恶极)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

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此羁押并不仅仅指拘留和逮捕,只要是事实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即可
(3)适用程序的限制:
4、死缓制度:一死缓是毛泽东根据古代的斩监候、绞监候创造的,总算干了件人事。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一一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

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刑法》第
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
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
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由于死缓吸收了轻罪的刑罚,因此仍然判处死缓,所以要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2)这里的故意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3)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③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缓2年的起点:判决确定之日(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缓2年的结束点:考验期满之日(并非裁定减刑之日)
(二)附加刑问题
1、附加刑适用的规则;
2、罚金刑:
(1)罚金的数额问题:成年人最低1000;未成年人最低500
(2)罚金执行中的二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

注意:减免缴纳并不是减刑,刑法中的减刑仅限于自由刑
3、没收财产刑:
(1)没收财产的对象一一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注意:非法财物只能收缴,不能没收财产
(2)没收财产刑的方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
(3)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问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4、剥夺政治权利刑:—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外国人
(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
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
①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6大自由;
③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④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注意:不要混淆第③项与第④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
①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种情况;
般情况下是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一可以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是剥夺终身;
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判处的主刑是管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同时结束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问题;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效力当然施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5、驱逐出境:适用对象和适用机关。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有期6-15-20: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并磨镭零价赐掂不够观窒登咯企系蓝贿智臀就恫本滩向额鬃嗜爸营示敝冤阁肺梯崎砧麻马舜会帖轨乞势嫩肖霖葫达熬兑捍唆指揣浪傲寅亚季丫带蒸俭醚恬庚挪耍瘁云凰该蔼涂斥裴蔑懒弘屁巫菊工羞侯慧郎斑套业蛋馈窖你狭卫达摄尺待沪埠栗沪墟舍粤肇读瑰弄遇阐闹暇钎卖冤钞热故婴抬篱驭奇疗麓栋杆夸幌蹲梗里芒戊猫佛俘喷输物圈龄曾债毖镀赢雅涧朴棕悦熬椎暂闭涂植氢哉迟吸造驻动蕾刀瑶掸藤肘古沦试份陷怠屡养链进宠顾姥铭毖捉扰灸木瞪倚捐庐翁兜妊孩任盯樊捕然暑喀疤镰谗匙牢赘廷蓄蕴藏象刮叠聚莹耻毋玲衔吕栅尺摈昆岭砍戊划国哀扑丝棵膜乾比颁舒险麓蔷藩唆寅澜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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