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刑法卷二讲义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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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模拟题(10)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模拟题(10)

1[多选题]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为之⼀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罪? A.以⾮法销售为⽬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 B.以⾮法销售为⽬的,制造⽆号枪⽀ C.在境内销售为出⼝制造的枪⽀ D.超过限额制造枪⽀ 【正确答案】ABC 2[多选题]下列哪些罪的犯罪主体⾃然⼈和单位都能够成( ) A.倒卖车票、船票罪 B.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C.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D.中介组织⼈员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 【正确答案】ABCD 3[多选题]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时,实⾏双罚,即单位处罚⾦,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或其他责任⼈员承担刑事责任? A.信息披露违规罪 B.欺诈发⾏股票、债券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 D.⾮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正确答案】BC 4[多选题]犯罪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但只处罚⾃然⼈,这在刑法上称为“⾮典型的纯正的单位犯罪“。

请问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罪名符合“⾮典型的纯正的单位犯罪”( )法律敎育 A.⼯程重⼤安全事故罪和强迫职⼯劳动罪 B.妨害清算罪和虚假破产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D.信息披露违规罪 【正确答案】ABCD 5[多选题]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然⼈.因此,对单位不以⾮法占有为⽬的,以签定合同的⽅式骗取银⾏贷款的,完全有可能构成虚假信⽤申请罪, B.⾏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C.有价证券诈骗罪[单选题]信⽤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然⼈ D.⾮法出售[单选题]私赠⽂物藏品罪和逃汇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正确答案】ABCD 6[多选题]下列哪些⾏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丙出资设⽴⼀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私犯罪活动 B.甲、⼄、丙出资设⽴的公司成⽴后以⽣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法出版物,所获收⼊由他们⼆⼈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对前来征税的税务⼯作⼈员使⽤暴⼒,拒不缴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D 7[多选题]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八、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均是自首)①《意见》2010.12,下列是自动投案: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被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②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

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

③投案时间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

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④根据新司法解释: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9题)A. 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 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 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 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2. 甲杀丙后潜逃。

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

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二20题)A. 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 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 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 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3.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

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0题)A. 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 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 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4. 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优质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优质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答案】D。

【考点】危害行为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答案】A。

【考点】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

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 正确。
1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4.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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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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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讲盗窃罪(一)一、概念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对象本罪的对象是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违禁品也属于本罪对象(根据司法解释,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也包括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前者指他人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如家中的财物,后者即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对财物有支配状态,如停留在公共场所他人没有锁的自行车。

由此,注意如下推论:其一、处于他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便并非被持有或守护,也属于该人占有。

如他人的支配领域之外,但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实性支配,也可以认定存在占有。

如在家门口马路上未锁的汽车。

又如他人所饲养的宠物,具有回到主人身边的习性,也属于事实性支配的延伸。

其三、他人即便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但如该财物转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无因保管,则可认为属于管理者或第三人占有,也存在占有,如旅客遗忘在宾馆房间的钱包。

但是,如果遗忘在流通性强的公共场所,如地铁、公车,由于这种遗忘发生在一般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管理者的事实性支配在社会观念上难以延伸至此,则可以否定占有。

如遗忘在公用电话亭的钱包。

例:车租车落包案——前后座区分对待;洗浴中心案——注意:1、辅助占有不能排除辅助占有,例:库房取货案2、主客观相统一,主观统一客观——一般人判断标准第二十三讲盗窃罪(二)一、盗窃罪的法益本罪的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权。

比如将摩托车借给他人,然后偷回,并索要赔偿的行为,构成盗窃。

但是如果这种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则不属于本罪的客体,比如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3天后乙发现自己的摩托车,然后将其偷偷取回,在此情况下,乙就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不能对抗乙的所有权。

占有权不能对抗所有权二、盗窃罪的认定1. 罪与非罪的标准盗窃罪要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才构成犯罪。

(1)“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是认定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不是惟一根据。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数额较大认识错误案件——天价葡萄、珍贵兰花案——主客观相统一、一般人认识另外,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②全部退赃、退赔的;③主动投案的;④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⑤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3)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4)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1—3万)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二、几种特殊的盗窃(1)《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210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另外,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都以盗窃罪定罪。

三、罪数1.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公文、证件、证件、印章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为境外盗窃国家秘密的、盗窃军用物资(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应分别以特别法处理,不定盗窃罪。

这在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

2.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这在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

3. 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故意毁损财物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 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四、盗窃的数额计算在司法解释中,对于盗窃的数额计算作出了详细规定,重点需要掌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数额计算方法:1.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五、既未遂标准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一般采用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般说来,如果盗窃的是像现金、首饰这类的小件物品,只要装在衣袋里或提包就可以成立既遂。

如果是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扒窃,只要行为将财物窃到手,就构成既遂。

在开架超市盗窃商品,只要走出收银台就成立既遂。

在不开架的商店窃取财物,通常以将财物偷拿出货柜为既遂。

六、盗窃罪的刑罚盗窃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一种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3—10万)的;另一种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其中“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等情况。

第三十七讲贪污罪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成立贪污罪的主体,不能成为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主体。

(二)客观方面1. 利用职权便利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行为人利用自己熟悉单位情况、2. 行为方式有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法侵吞,即利用职务便利将暂时由自己控制的财物据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窃取,也即“监守自盗”,如国有银行的柜台营业员盗窃自己所经手的存款;骗取,即采用诈骗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比如拿发票报假账;其他手段,即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利用职权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比如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廉洁以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它包括: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四)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如果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账目收支不平,不能以此罪论处。

另外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所在。

(五)贪污罪的认定1. 罪与非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即构成此罪,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但是,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数额计算,但可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2.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两罪关键是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前罪主体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比如,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但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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