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的城乡用地分类探讨——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研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问题分析经验借鉴及新标准调整重点

城市土地用途分类是城市规划编制的首要任务,是一种抽象的规划行为。
城市土地的功能区划与其他学科的土地区划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差别。
一方面城市土地用途分类是土地自然特征和社会使用特征的客观反映,比如城市用地分类中的水域、林地、村镇用地等;另一方面这又是人们的目标与愿望的体现与表达,比如依据土地区位和价值,安排居住、生产、休憩、交通等活动。
这正是城市土地用途分类区别于其他学科土地区划研究的特征所在。
其他学科的土地区划是土地属性与特征的客观描述和总结,而城市用地分类行为则是具有强烈主观愿望和目的性的行为。
一、GBJ137-90标准的问题我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形成我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最早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参考苏联模式形成的,当时的用地分类主要包括生活居住、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公用事业、防护、其他用地七类,该标准一直沿用到20世纪70年代末。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城市规划工作也面临着转型问题,尤其是1989年,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城市规划法》正式颁布,直接推动了规范化、系统化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于1990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
《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10个大类、46个中类和73个小类,其中10大类用地为:居住(R)、公共设施(C)、工业(M)、仓储(W)、对外交通(T)、道路广场(S)、市政公用(U)、绿地(G)、特殊(D)、水域和其他用地(E)。
作为《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标准,《标准》契合了当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代背景,对规范和加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诞生于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的两年,所以《国标》的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胚胎中诞生的过渡性历史产物。
在计划经济年代,城市规划的实质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和空间化,城市用地分类实际是落实政府的每一个具体的建筑项目,表现为不同的建筑类型。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新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即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和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此次对分类的调整适应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的改变,对以前一些分类模糊,或者两者关系不大却划分在一个中类、大类的用地进行了调整。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调整方便了规划和审查管理,减少了一些很难界定界线的用地区分问题,而且细化后的用地分类缩小了同名用地下用地的种类,更加准确。
下面从具体调整上来介绍其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居住用地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2、二类居住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
“公共设施用地”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但是目前的状况是,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现在是两种概念,代表了两种导向。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
对该大类的调整只是根据现状,对类型较多的进行了细化,对相似的进行了整合。
例如,将以前的“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设施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摘要:为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的知识,本文主要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体系框架来阐述,并详细比较了新旧版在内容上的改动之处,最后总结了新标准的特点和分析感悟。
关键词: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区别绪论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发于1990年,到新版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和办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实际的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求做到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与乡镇建设部颁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框架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市与乡镇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镇规划法》之后,对咱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与乡镇规划。
”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体制背景,并且是新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指导思想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整个过程中,其指导性的修改思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与乡镇用地全覆盖根据我国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新的标准主要表现城市与乡镇一体化的思路,统筹城市与乡镇发展,并且要突出保障中低收入人口住房的必要,必要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的具体分类。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摘要:为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的知识,本文主要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体系框架来阐述,并详细比较了新旧版在内容上的改动之处,最后总结了新标准的特点和分析感悟。
关键词: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区别绪论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发于1990年,到新版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和办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实际的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求做到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与乡镇建设部颁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框架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市与乡镇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镇规划法》之后,对咱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与乡镇规划。
”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体制背景,并且是新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指导思想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整个过程中,其指导性的修改思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与乡镇用地全覆盖根据我国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新的标准主要表现城市与乡镇一体化的思路,统筹城市与乡镇发展,并且要突出保障中低收入人口住房的必要,必要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的具体分类。
学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学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摘要: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正式颁布实施,实施了21年的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正式退出舞台。
为了进一步掌握新版标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文章通过新旧版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比,学习并加深对新标准的理解。
关键字: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实施;新旧版对比;主要变化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国标”)作出修订[1]。
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颁布实施。
新国标的出台与实施,对未来城市规划工作带来的意义非常重大,意味着空间覆盖更为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更清楚;侧重点由“城市”转变强调“城乡”,用地分类与标准更加贴近城市发展和状况,但对习惯了旧标准的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如何了解新国标的变化,在工作中运用新国标并掌握新国标的计算口径,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那么新国标和旧国标相比,有哪些变化,为什么变化,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帮助呢?一、修编的背景众所周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
考虑到自90年代至今,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旧国标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甚至有的分类长时间都无法使用等问题,因此旧国标调整势在必行。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总体差异

调查原因及依据是?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城市在长期发展形 成过程中多因素综合结果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 能够反映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空间的实际需求,且 多数城市在编制用地发展规划时也都是在参照现 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但也存在由 于历史的人为的原因,导致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不合理,严重偏离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平均规模的情况,因此应该将现状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规模与相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 平均规模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问题一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 标准》总体差异在哪?
差异一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级,计有 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差异二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 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 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 列的小类。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 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 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依据的原则
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 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 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 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 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 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 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 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 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城乡用地分类是如何规划的?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8 中 类、17 小类。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 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 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 设用地分类中用R 代表居住用地大类, 用R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 R1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 地小类等。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黄明华屈雯【摘要】从对新旧两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的深入比较可以发现,由于《标准》作为国家规范的“身份与地位”,使得其需要“照顾”全国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而不能做出过多过大的结构性转变。
因此,“延续”与“适当调整”是新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部分变化的始终围绕的核心词汇。
然而,也应看到,新版《标准》从市场与政府相协调,规划编制与管理相协调,不同土地利用活动之间相协调,以及不同规范之间相协调的角度出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原则及层级进行了调整,反映出《标准》由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封闭单一技术体系,向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开放多元、注重协调的转变,其进步性不言而喻。
在此结论基础上,本文对新版《标准》变化为未来地方实践探索的方向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2012 年1 月1 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施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也随之废止。
《标准》包含了城乡规划的基础技术环节——用地分类和基础技术依据——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故而,其变化将对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各个方面产生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作为《标准》构成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本次的修订工作中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考虑到其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管理工作密切关系,重要性不言而喻。
较之旧版《标准》,新版《标准》对已有的分类体系有所继承和延续,又有所改进和创新。
这些“变”与“不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以期对新版《标准》有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1.表征:“变”与“不变”新版《标准》延续使用了旧版《标准》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用地划分[1]的基础性原则和“树形多层级”的分类方法[2]。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和土地资源的特点,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乡用地分类的意义、原则和标准以及规划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城乡用地分类的意义非常重大。
通过合理的用地分类,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保障城乡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城乡用地分类也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规划提供支持。
其次,城乡用地分类的原则主要包括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科学性是指用地分类应该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数据进行,合理性是指用地分类应该符合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可操作性是指用地分类应该便于实施和管理,可持续性是指用地分类应该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城乡用地分类的标准主要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等。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包括工矿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生态用地是指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土地,包括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方面,首先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其次要求保护农用地和生态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扩张。
同时,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还要求注重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和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总之,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发展的协调和健康。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对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若干认识
对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若干认识作者:陈庆侠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11期[摘要] 城市用地分类以及建设用地的国家标准对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用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对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以及大致的框架、内容变更进行了研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诸位同仁更好的了解新版国标,更好的做好相关工作。
[关键词]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背景指导思想修改引言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布于1990年,到新版国标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即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以及修改的大致框架和内容进行了研究。
1、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上文已经对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时代背景进行了大致介绍,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不再讨论修改的时代背景,仅讨论本次修改的制度背景。
本次的修改首先是基于国务院关于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乡统筹发展。
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后,对我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法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制度背景,同时也是该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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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囊曼 QuWen
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发展的内部动力,促成了新版<标准)由旧版(标准>“以城市建设为核心”到“以
城乡协调为目标”的分层次控制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的转变。这一变化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城乡用地规划的 发展趋势。但深入分析发现,其作为规划的技术基础还有需要不断探讨与改进的需要。
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助教
为目标”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3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变化之因
用地日益紧密的关系,不适应性日益显现。 如,对城乡结合部村庄建设发展的用地的使
由于<标准>所具有的技术规范属性, 其制定的思路必然受到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 环境背景的影响:同时,《标准>作为一项 指导实践的行业基础规范,其必然要面对一 定时期内行业实践需求的转变。故而,对<标
3.1外部催生:城乡发晨关系的转变和
响。有学界专家学者认为,城乡经济社会发 展一体化,应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城乡 资源高效地综合利用;二是,生产要素在城
再次,新版<标准)对“城乡居民点建 设用地(H1)”的4小类划分分别对应于<城 乡规划法>所确立的城市、镇、乡、村四个 层级的规划体系(见图1)。针对不同规划 层级的“城市建设用地(H11)”、“镇建 设用地(H12)”、“乡建设用地《H13)”、 “村庄建设用地(H14)”,按照当前“城 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编制要求,将可遵 循与之相适应的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从而满足城乡发展的分异化要求。
旧版<标准>制定时期,受城乡二元发
展思路的影响,仅仅关注城市建设活动所需 的用地。在其实施的二十多年中,面对城乡
其次,新版(标准>在空间范畴与分
类层级上均与国土规划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对 接。在空间范畴上,将城乡用地规划的视角 扩展至整个市(县、镇)行政区域:在分类 层级上,将“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3大类用地(农用地、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土地利用现状分 类(GB厂r 21010一2007))进行对接。如此, 将有利于在城乡规划中充分利用国土部门的 现状和规划资料,加强规划对城乡用地的整 体掌控。
类型的未利用的非建设用地等。从上述用地 分类的层级划分和定义上可以发现,旧版<标 准>中对城市建设用地所划分的等级所占比 例更多、层级更为细致,而对“城市建设用地”
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
版(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施行,<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
【Key words】cIass计ication
COordination.
of urban Land
use:PIanning standards:compare:urban and RuraI
1麓育 2从“以城市t设为棱心”翻“以城乡 2012年1月1日,在城市规划业内翘 首期盼已久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统筹为目标”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转变
准>中的城乡用地分类的则需作出以下几个
方面的应对调整:一,建立覆盖城乡全域的 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二,分类需体现城乡差 异,以为城乡建设用地的整体管制和利用效 率的提升做好基础:三,在分类中需从生态 保护的角度关注广大乡村范围内的非建设用 地;四,注重城乡各异的产业空间发展特征 下的产业用地类型划分:五,回应有关城乡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均等化的要求,等。
分类中囊括了从特征和内涵上都差异较大的 用地类型。例如, “水域、耕地、园地、林
地、牧草地”等可利用的非建设用地、“村 镇建设用地”类型的建设用地以及”弃置地”
新版<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共分 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在分类方法上
048:FEBRUAFIY 2014 万方数据
仍然按照旧版<标准)以土地使用的主要用
use
the
deveIopment trend of China。s current Urban and ru阳||and pIanning,there is
p|anning.But
as
the technica|basis of the
s圳needs
tO
cOn“nuaIly e×pIore and imprOve.
城市区域化发晨的兴盛
3.1.1城乡发晨关系的转变——由“以
乡促城”翻“城乡统筹”
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三是,公共资源在城乡 之间的均衡配置:四是,城乡经济发展与社 会发展的融合。从上述几点出发,对旧版(标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经济落后、基 础薄弱,把精力集中在发展城市工业上成为 保障国家快速强健的必然选择。而在当时的 历史条件下,从农业中取得资本的原始积累, 成为实现工业化的唯一途径和手段。由此, 即形成了我国城乡发展中“以乡促城”的局
2.1“以城市建设为棱心”的旧版《标准》
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之外的用地类型都笼统划为一个等级,层级 和定义都较粗线条。因此,在其空间效力上,
旧版<标准>的实际空间效力是城市建设用
旧版<标准>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从 分类层级和空间效力上表现为“以城市建设 为核心”。在具体的分类层级划分中,9大类、 38中类、66小类为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仅1 大类、8中类、7小类为“水域和其他用地”。 并且,在用地的定义上。 “水域和其他用地” 2.2“以城乡统筹为目标”的撕版<标准> 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地范围,在空间上表现为城市市区和近郊区 而不是整个城市规划区内①的用地。对于城 市建设区外、规划区内的用地,其管理的空 间效力是非常薄弱的。
在城市发展欣欣向荣的景象背后,是不断增 大的城乡差距。这迫使我们需要转变长期以 来传统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思路。放眼未 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 成为转型发展的主题圆。而“城乡统筹”发 展则成为实现这一“转型”目标的重要战略 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二五”
用认识和控制不足,等。因此,从城乡统筹 发展的角度入手,重新梳理和认识城乡用地, 是规划编制和管理所必需面对的问题。然而, 迄今为止,在国家层面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意 义的有关城乡统筹如何实现的具体解释。因 此,我们仅能从对“城乡一体“这一发展目 标的内涵上,来窥探对城乡用地所产生的影
准>的变化之因可总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的城乡用地分类 探讨
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研究
l OWn ana DiSCuSSiOn On GIaSSITICatIOn UISCUSSIOn CIaSSifiCatiOn OT Of TOwn and UOUntrV Land TrOm frOm COuntrV Lana
途进行划分。但在具体的分类层级和定义上 做了较多的调整,构建了“以城乡统筹为目 标”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具 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 “其他建设用地”(H9)与“城乡居民点建 设用地”C H1)并列为中类。由此,在“城 乡居民点建设用地”的人均用地平衡和规模 控制中,将不再包含涉及为区域服务的用地, 有利于反映城市真实的建设用地需求和重大
表2新版<标准>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编制体系比较图(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摘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其中,新增的“城乡用地分类”是本次修订的一大显著变化,引人注目。基于此,本文从新旧两版<标准)
的比较入手,分析得到城乡发展关系的转变和城市区域化发展的外部条件,及城乡统筹规划的构建探索和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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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non—urban construction pIannin吼contr.b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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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0mparatiVe Study of The New and OId Edition of“COde for CIassification of U rban Land Use and PIanning Standards Of DeVeIOpment Land”
90)>(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也随之废止。 “城乡用地分类”是新版<标准>在旧版(标
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划分 整理并新增部分用地类型而形成的,是本次
<标准>修订中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因此,
较之旧版<标准>其变化特征如何?变化动 因如何?变化效用如何?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用地规划的核心 问题,为新版<标准>在城市规划编制、管 理和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城乡用地分类:国家标准;比较;城乡统筹。
【Abstract】。Code for CI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50137—20”)。forma¨y promu}gated and impIemented with e什ect from January 1.2012.Among
蓁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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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时代是竞争的时代,在当今的城市 之间则表现为城市竞争。然而,当前的城市 竞争已不再是过去“单一”的城市间的竞争. 而是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其周边城镇共同 构成的城市区域”或“城市集团”的竞争。 因此,城市区域是全球时代城市竞争的基本 空间单元。大城市在信息化和快速便捷的交 通化背景之下,城市的部分功能迅速向郊县 扩散,促成以点带面的整体发展,城市发展 已进入到区域时代。中国正在涌现各类城市 区域(见表1)。据不完全统计,仅2009年 一年,国家就颁布了多达11项的各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