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完整版)《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6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1.2.1 资料调研 (1)1.2.2 技术交流 (1)1.2.3 现场踏勘、监测及报告编写情况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1灰霾污染防控的形势发展需要 (2)2.2政策规划要求 (2)3编制原则 (3)4 国内相关标准调研 (4)4.1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4)4.2国内相关标准 (5)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5.1标准适用范围 (6)5.2术语和定义 (6)5.3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 (6)5.3.1 监测方法的选择 (6)5.3.2 控制项目选择 (9)5.3.3 标准限值的确定依据 (10)5.4系统组成与要求 (11)5.4.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11)5.4.2 扬尘在线监测仪 (11)5.5监测要求 (12)6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13)6.1技术可行性分析 (13)6.2经济可行性分析 (14)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14)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14)7.2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 (14)8 标准实施的建议 (15)附件1国内和施工场地扬尘相关的标准、规范 (16)附件2 各市监测点位不同限值超标率统计表 (17)附件3 河北省及各市施工场地扬尘不同浓度所占百分比 (20)附件4 国内其他省市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22)附件5 资质 (23)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要求,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编制任务,项目编号为GY201634,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鸿康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兆荣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DB61∕1078-2017 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

4
流量变化应为-5%~5%
与参比 方法比
较a
单组样品相对误差 平均相对误差 相关系数(r)
任意一组样品相对误差为-20%~20% 不少于 20 对样品,平均相对误差应为-15%~15%
≥0.80(90%置信度)
重现性
≤7%
除湿
具备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功能
校准
具备校准功能
浓度报警
具备设定浓度报警功能
a 参比方法是指国家标准 GB/T 15432 或相关技术规范认可的其他国标方法。
1
DB61/ 1078—2017
施工扬尘 fugitive dust from construction sites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TSP)。 3.4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s (TSP)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的颗粒物,简称TSP。 [GB 3095-2012,定义3.2] 3.5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 monitor for online measurement of particles 对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的功能。 3.6 背景值修正 local background concentration correction 将施工场地之外的其他外部环境产生的TSP浓度从实际监测结果中扣除的操作。
4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城市建成区、规划区施工场界施工扬尘,即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TSP)应符合表1规定的浓度限 值。
表1 施工场界扬尘(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监控点
施工阶段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mg/m3)
施工扬尘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

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一、施工扬尘定义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迁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三、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备注:本表涉及的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均为原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四、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1.围挡高度不低于1.8 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 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环境保护税建筑扬尘07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是
否
0.071
0
0.047
0
0.047
0
0.025
0
0.03
0
0.31
0
0.155
0
0.102
0
0.102
0
0.066
0
0பைடு நூலகம்03
0
0.68
0
0.034
0
根据不同的工地类型,选择 不同的扬尘产生量系统
施工方在施工过 程中,采取多种 扬尘污染控制措 施,应将各项措 施对应的削减系 数相加
七、申报操作
步骤:进入电子税务局—其他申报
步骤二:进入电子税务局—其他申报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步骤三、进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步骤四、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方法选是
步骤五、保存—按确定
步骤七、点击进入申报表
四、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环境保护税由2018年1月1日征收,按月计算,按季度申 报
五、纳税人
建筑扬尘的纳税人为施工方
六、申报方式
建筑扬尘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抽样测算,用B表进 行申报。
凡五邑地区的施工方,要办“跨区税源登记”才能在 施工地进行申报环保税。
外地的企业可在施工地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办理报 税。
三、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建筑施工 市政(拆迁)施工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二次扬尘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二次扬尘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1.01 1.64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2022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以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涉及的扬尘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施工场地construction site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园林施工、水利施工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场地。
3.2扬尘resuspended dust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机械力或人力等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颗粒物。
3.3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s(TSP)120222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 μm的颗粒物。
[来源:GB 3095-2012,定义3.2]3.4PM10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来源:GB 3095-2012,定义3.3]3.5现有施工场地 existing construction site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已运行的施工场地。
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除、设备安装工地及装饰修缮工地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地渣土等物料。
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系统(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天桥等)、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燃气系统、通讯系统、供热系统、防洪系统、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算,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或水下工程、抢险救灾及应急工程以及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小型拆除工程、施工期5日以下(含5日)且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临时性、养护性市政工程除外。
一、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方法及公式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物料衡算法进行。
式中:W:扬尘排放量,吨;W b:扬尘产生量,吨;W p:扬尘削减量,吨。
(一)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式中:A: 测算面积,万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工地的主体结构工程阶段、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阶段按本核算期内完成及正在进行施工的建筑面积计;房屋建筑工地的地基与基础工程阶段、市政工地按本核算期内完成及正在进行施工的施工面积计。
其中房屋建筑工地中有基坑开挖工序的施工面积按基坑外侧边线围成面积计,没有基坑开挖工序的工地,施工面积则按建筑物占地面积计。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本核算期内的施工长度,其它市政工程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本核算期内的施工长度。
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在施面积计算(均包括临建工地及其临时占地)。
房屋建筑工地地基与基础工程阶段包括从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到基础完成,包括平整场地、场地清理、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工程桩基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阶段从基础工程阶段结束到结构工程完成,包括地下室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工程;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阶段从结构工程完成到工程收尾阶段之前,包括建筑装饰装修、保温和防水、机电安装等工程。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2个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一)第三产业排污者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污水排放量(吨/月)=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水排放量;用水量:排污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用水量;行业污水排放系数:通过对小型排污者的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进行测算及行业分类统计,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相关技术规范,具体行业类型及对应的产污系数,见表1。
表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二)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是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相关系数执行,见表2。
表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注:1.施工扬尘定义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制定依据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3.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土壤扬尘源
道路扬尘源
施工扬尘源
堆场扬尘源
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 各类扬尘源 的排放系数 扬尘源数据调查、搜集、 质量控制、整理 各类扬尘源 的活动水平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土壤扬尘源 排放清单
道路扬尘源 排放清单
施工扬尘源 排放清单
堆场扬尘源 排放清单
清单的验证与评估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体系 图1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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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扬尘: 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 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扬尘源:是指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各种不经过排气筒、无 组织、无规则排放地表松散颗粒物质的颗粒物排放源。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 是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 和空间范围内以扬尘形式向大气中排放的颗粒物的量的集合。 土壤扬尘源:是指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如农田、裸露山体、 滩涂、干涸的河谷、未硬化或未绿化的空地等)的颗粒物在自然 力或人力的作用下形成的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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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扬尘源:是指道路积尘在一定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 碾压、人群活动等)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施工扬尘源: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 迁、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 的扬尘。 堆场扬尘源:是指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 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输送等操作 以及风蚀作用造成的扬尘。此外,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 生的扬尘也归为堆场扬尘。 铺装道路:是指以水泥、混凝土、沥青或砾石等材料铺筑的 道路。 非铺装道路: 是指仅铺筑碎石或未铺筑任何路面材料的道 路。 活动水平: 是指用于描述与扬尘源排放相关的各类起尘活动 的定量数值。 排放系数:是指单位活动水平的扬尘排放量。 表面积尘负荷:是指道路或地面等下垫面单位面积(m2)上 能够通过 200 目标准筛(相当于几何粒径<75 μm)的积尘的质 量。 表面有效积尘率:是指利用 200 目标准筛筛分尘样品,得 到的几何粒径<75μm 的干燥颗粒物在路面或地面积尘中所占比 例。 粒径分布:是指扬尘某一粒径范围内颗粒个数(或质量)占 颗粒总个数(或质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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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扬尘排放量核定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即根据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施丄期和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基本排放量和可控排放量分别计算。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W = W3 + Wr
W3 = A X B X T
W s= A X (P u+ P12 + P13+ P1( + P3 + P3) X T
(2)拆迁工程:
W = W3 + Wr
W3 = A X B X T
W K= A X (P16+ P17+ P1S) X T
W: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吨;
w3:基本排放量,吨;
W s:可控排放量,吨;
A: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B: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一;
P u> Ps P” P皿各项控制扬尘措施所对应的一次扬尘可控制排放量排污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
匕、匕:控制运输车辆扬尘所对应二次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
P16、P:;、P1S:拆迁工地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
T:施工期:月。
(3)相关说明:
1、对于建筑工程、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程分段施工
时按实际在施面积计算(均包括临建工程及其临时占
贝脚内客4
地)。
2、施工期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时间,通常按自然月计,不足一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小于15天的按0.5个月计。
(4)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系数
1、建筑施工扬尘基本排放系数(见表一)
表一建筑施工扬尘基本排放系数
2、建筑施工扬尘可控排放系数(见表二)
表二建筑施工扬尘可控排放系数
3、建筑施1: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表三)
表三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控制措施的基本要求相对应的百分比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