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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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大学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总则为了推进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旳文明建设,给广大学生发明一种整洁、优美、舒适旳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守纪律、爱劳动旳良好习惯,强化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合作旳集体主义精神,在学院领导、团委和学生会旳关怀支持下,建立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旳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小区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旳正常秩序和学生旳合法权益,履行宿管会职能,规范宿管会组员,特制定本章程。

宿管会,全称宿舍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23年,是在学院团委老师旳详细指导下、由全院学生代表参与旳群众团体组织,是能环学院学生会旳下设机构。

宿舍管理委员会以协助学生会工作,丰富宿舍文化,服务广大同学为主旨,为提高学生“爱舍如家,爱校如家”旳思想意识,把宿舍作为纽带增进学生之间旳沟通,打造丰富多彩旳宿舍文化,展现大学生青春风采,释放个人魅力。

第二条:为了倡导健康、文明、向上旳宿舍生活气氛,优化生活环境,营造良好旳学习气氛,督促学生认真努力地学习,引导学生课外活动旳健康开展,真实及时地理解学生旳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并充足调动发挥大学生旳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旳意识,保证每位学生都能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旳“四有”人才,特制定本章程。

并以此作为大学生毕业鉴定、就业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优秀团员、文明寝室评估以及党员发展旳重要参照根据。

第三条:宿管会以“至善至美,服务大家!”为口号;坚持“团结,务实,进取,创优”旳准则。

第四条:基本任务:(一)围绕校党委及院团委对学生工作旳总体规定,根据学生会工作布署,以“自我教育”为中心,以推进学生生活园区全面发展为主线,以学生公寓为阵地,发明健康,安全,文明旳生活环境。

优化生活方式,提高学生生活质量与生活价值。

河北工业大学章程

河北工业大学章程

河北工业大学章程序言河北工业大学前身为创办于1903年的北洋工艺学堂,之后相继更名为直隶高等工业学堂、直隶高等工业学校、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省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省立工业学院、河北省立工学院、河北工学院,1951年与北洋大学合并为天津大学,1958年恢复重建,1962年与天津工学院合并改称天津工学院,1971年复名河北工学院,1995年定名为河北工业大学。

学校立校之本在于兴工报国。

学校百余年的办学历程是一部与近现代民族工业发展息息相关、与国家高等工程教育紧密相连的发展史。

学校初创,时值清末,国家积贫积弱,为探求“实业富国”之良方,学校汲汲图兴学之策;民国时期,面对外辱内患,学校担负起“工业救国”之重任,努力探索工业教育之新路;新中国成立后,学校肩负“科教兴国”之责,与百业待举的祖国一道砥砺前行;跨入新世纪,学校坚持以“创新强国”为己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鼎力续航。

学校兴校之基在于“工学并举”。

1903年,学堂首任总办周学熙先生提出“工艺非学不兴,学非工艺不显”的办学主张,创办了全国最早的高校校办工厂,首开“工学并举”工业教育思想之先河;1929年,河北省立工业学院首任院长魏元光先生继承“工学并举”办学传统,强调“既习其理、又习其器”,开创“中国式一体化工业教育”道路;1958年,河北工学院复建后首任院长潘1承孝先生强调“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重的“三基”教育,倡行“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进一步拓展了“工学并举”的办学理念;1996年,学校跻身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序列以来,赋予“工学并举”以“理论与实践、办学与兴工、立校与报国”相结合的时代内涵,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学校固校之魂在于“勤慎公忠”。

近百年来,学校秉承魏元光先生提出的“勤慎公忠”校训精神,“勤以治学、慎以立身、公以对人、忠以处事”,历经沧桑不忘教育之本,百折不挠秉持报国初衷,培养了代代工大人身担家国的理想信念,敬业乐群的道德风范,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好学求新的进取精神。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河北工业大学_145383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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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2012年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广州班招生简章河北工业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03年的北洋工艺学堂,1904年改称直隶高等工业学校,1929年改称河北省立工业学院,1950年改名为河北工学院,1995年更名为河北工业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和应用经济学科实力雄厚。

管理学院现有2个管理学博士学位授权点、6个管理学和经济学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管理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学校2000年获得工商管理硕士(MBA)授予权,2005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MBA教学合格评估,2009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招收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简称EMBA)研究生,开展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一、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业道德、较强开拓创新能力和领导能力,掌握系统的现代管理知识、了解国际经济、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国际经营战略意识和总揽全局决策能力、适应国际竞争需要,能够引领各类企业和公共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高级领导人才。

二、培养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级政府部门县(处)以上级别管理干部。

三、学制与学位EMBA实行弹性学制,学习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5年,一般每月集中上课4天。

学生完成课程学习计划,并通过论文答辩后,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

四、报考资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8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4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验。

对于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的报考者,学校将按国务院学位办规定,招收不超过招生名额10%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高层管理人员。

五、课程设置EMBA教学共设置16门课程,32学分。

其主要课程包括: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商务英语与沟通、管理经济学、组织行为学、财务报表与经营活动分析、定量分析与决策方法、运营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战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领导学、电子商务等。

2023年河北工业大学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3年河北工业大学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3年河北工业大学专升本通知三、选拔对象条件1.无重修重考记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法律或纪律处分。

2.考生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到指定的医学机构体检,并出具医学健康检查报告表。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体检要求。

3.招生人数将根据我校专升本阶段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对于接收调剂生另行通知。

四、报名资格审核1.学校按照学科规划要求来进行设置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考生将进行公示通知。

考生在报名之前应当提交材料,其中有教务学科成绩以及专业分数进行学期评定情况。

学校对招生简章以及专业报考规定的条件要求标准范围统一制定,首先进行网上审核。

考试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考核材料,符合条件的通过后进行公示。

对于报考资格首先由所在学校提交初审。

报考材料的审阅应当依照学科和专业计划,关键要注重考生学业成绩和科研学术水平。

凡报名信息与学籍信息不对称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

2.对于资格条件的审核应当由学校按照当年报考专业目录分类依次划定。

学校结合专业学科适时进行,同时要兼顾专业的总体规划特点,针对不同的目标制订不同的规划纲要。

根据专业目录的要求划分实施细则,结合实践环节。

必须按照对应的学科进行,对于部分专业不可以跨科目。

对于部分科目结合发展规划制订实践环节,坚持理论和考核协调发展。

五、录取分数要求1.学校结合考生的报考情况来划定专业分数,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单独进行安排。

考试分数对外语有特别要求的首先划定资格线,考生应当符合专业的总体规划要求。

对于专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划分,要统筹结合报考人数计划和专业发展总体要求。

学校首先按照专业要求制定控档分数,达到分数以上进行投档。

对于专业科目分数的划定首先结合招生计划,按照专业要求制定分数线。

每个学科专业的制订要结合长期规划,对于需要实践环节的可以提前安排时间。

按照招生简章的报考专业和招录人数,划定报考资格分数线。

首先划定外语分数,然后划定专业门类的要求分数,根据学校发展的纲要规划方针,要求同时结合社会需求,学校按照自身特点和发展目标进行划定专业分数,确定各专业成绩标准要求。

河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河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河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名为河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校园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河北工业大学青年学子组成的全校性非赢利性学生团体,社团隶属于天津市青协并接受共青团河北工业大学团委的指导。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力求推动我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素质,丰富在校学生大学生活,为促进河北工业大学的发展和学生面貌的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五条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主要为:(一)改善校园及社会风气,促进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为创造河北工业大学的更大辉煌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适应校园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推动我校青年学生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我校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我校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镇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我市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并帮助河北工业大学各级、各类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七)培训青年志愿者。

(八)开展与省内外、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六条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度。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服务领域内具有很强的责任心。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表明申请加入部门;(二)经主席团和相应部门部长、副部长讨论通过;(三)由天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会员证和会徽。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河北工业大学2016年高考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联系方式_高考.doc

河北工业大学2016年高考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联系方式_高考.doc

河北工业大学2016年高考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联系方式_高考2河北工业大学为公办普通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本科,学校代码:10080。

3河北工业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学生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河北工业大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学校原则4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5应当符合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身体健康条件。

6对于实行平行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

7对于艺术类,录取原则是:对于河北、天津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省艺术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根据省市艺术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其他省市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省艺术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校考成绩合格,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对于进档考生安排专业,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

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

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三、部分专业具体要求9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绘画基础;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计算机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经济学、金融学、工业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工程管理专业考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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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章程序言河北工业大学前身为创办于1903年的北洋工艺学堂,之后相继更名为直隶高等工业学堂、直隶高等工业学校、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省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省立工业学院、河北省立工学院、河北工学院,1951年与北洋大学合并为天津大学,1958年恢复重建,1962年与天津工学院合并改称天津工学院,1971年复名河北工学院,1995年定名为河北工业大学。

学校立校之本在于兴工报国。

学校百余年的办学历程是一部与近现代民族工业发展息息相关、与国家高等工程教育紧密相连的发展史。

学校初创,时值清末,国家积贫积弱,为探求“实业富国”之良方,学校汲汲图兴学之策;民国时期,面对外辱内患,学校担负起“工业救国”之重任,努力探索工业教育之新路;新中国成立后,学校肩负“科教兴国”之责,与百业待举的祖国一道砥砺前行;跨入新世纪,学校坚持以“创新强国”为己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鼎力续航。

学校兴校之基在于“工学并举”。

1903年,学堂首任总办周学熙先生提出“工艺非学不兴,学非工艺不显”的办学主张,创办了全国最早的高校校办工厂,首开“工学并举”工业教育思想之先河;1929年,河北省立工业学院首任院长魏元光先生继承“工学并举”办学传统,强调“既习其理、又习其器”,开创“中国式一体化工业教育”道路;1958年,河北工学院复建后首任院长潘承孝先生强调“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重的“三基”教育,倡行“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进一步拓展了“工学并举”的办学理念;1996年,学校跻身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序列以来,赋予“工学并举”以“理论与实践、办学与兴工、立校与报国”相结合的时代内涵,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学校固校之魂在于“勤慎公忠”。

近百年来,学校秉承魏元光先生提出的“勤慎公忠”校训精神,“勤以治学、慎以立身、公以对人、忠以处事”,历经沧桑不忘教育之本,百折不挠秉持报国初衷,培养了代代工大人身担家国的理想信念,敬业乐群的道德风范,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好学求新的进取精神。

学校治校之器在于依章办学。

学校早在1903年就拟定了《工艺学堂详订暂行章程》,此后,又相继制定了《直隶高等工业学堂试办章程》、《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简章》、《河北省立工业学院规则》,为今日高水平大学建设奠定了依法治校、依章办学的历史根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工业大学,简称河北工大;英文译名为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HEBU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北辰区西平道5340号。

办学场所包括天津市北辰校区、红桥校区和河北省廊坊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五条学校办学特色为“工学并举”。

第六条学校校训为“勤慎公忠”。

第七条学校校风为“勤奋、严谨、求实、进取”。

第八条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学校共建方依据共建意见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学校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卓越学者和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名誉学位;(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与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第二章办学定位第十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改革,坚持开放办学,坚持“工学并举”办学特色,走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之路,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有重要影响、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十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严谨务实、开拓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重,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学校立足京津冀、辐射全国、面向世界,依托省市部共建平台,集聚区域办学资源,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智力支撑,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章学生第二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各类活动,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六)按政策和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七)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对纪律处分、处理及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完成规定学业;(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外国和境外留学生适用本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从事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职务资格的评、聘、晋升等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待遇;(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八)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道德;(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四)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按岗位特点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培训、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或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对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学校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七条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政策,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领导职责:(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二)负责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七)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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