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总则1、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地复垦管理,促进⼟地整治与保护,提⾼⼟地利⽤得社会、经济与⽣态效益,依据《⼟地复垦规定》与有关得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范围:本标准适⽤于《采挖废弃⼟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地复垦技术标准》、《⼯业排污破坏⼟地复垦技术标准》与《⽔毁⼟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3、1 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及⼟地复垦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得原则,兼顾⾃然条件与⼟地类型,选择复垦⼟地得⽤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
条件允许得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然环境与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壤、⽔源与环境质量,保护⽂化古迹,保护⽣态,防⽌⽔⼟流失,防⽌次⽣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得原则。
4、名词、术语:4、1 ⼟地破坏:由于⼈类得⽣产建设活动导致⼟地得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地破坏。
4、2 ⼟地复垦:指对被破坏得⼟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状态得活动。
4、3 ⼟地复垦率:已复垦得⼟地⾯积与被破坏⼟地得⾯积之⽐。
即,L(%)=Y/P×100%式中:L——⼟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Y——已复垦⼟地⾯积(公顷);P——被破坏⼟地⾯积(公顷)。
5、复垦⼟地质量得检验:5、1 检验得时机:复垦为农⽤地(含林、牧、渔等)得⼟地复垦,⼀般由复垦⼯程与初步⽣态恢复⼆部分构成。
复垦⼟地质量得检验,分为⼆个阶段进⾏。
5、1、1 第⼀阶段检验:在复垦⼯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阶段复垦⼟地质量得检验。
5、1、2 第⼆阶段检验:初步恢复⽣态后,进⾏第⼆阶段复垦⼟地质量得检验。
⼀般情况下,在复垦⼯程完成后第三年进⾏。
复垦后⽤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第⼆阶段检验。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立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到达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立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立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那么:(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视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视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视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立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立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那么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一、总则1、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3.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
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4.1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 L(%)=Y/P×100%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5.1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第一阶段检验: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第二阶段检验: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良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连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损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损坏的住地,采纳整顿举措,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单位和个人:( 一 ) 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损坏的;( 二 ) 地下采掘惹起地表塌陷的;( 三 ) 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荒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 ( 四 ) 修建建筑物、修建物和建设暂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 五 ) 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 六 ) 因居住搬家,遗留荒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推行以下原则:( 一 ) 谁损坏,谁复垦;( 二 ) 源泉控制、预防与复垦相联合;( 三 ) 一致规划、就地取材、综合治理;( 四 ) 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一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致负责全领土地复垦管理与监察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察检查本行政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辅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察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舞展开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踊跃推行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展开土地复垦国际沟通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奖赏。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损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拟订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纳预防举措,减少对土地的损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该依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损坏状态,就地取材地确立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土地复垦的标准与技术体系

土地复垦的标准与技术体系
土地复垦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重新利用荒废或损耗土地,使其再次具备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经济用途的活动。
其标准与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壤质量标准:复垦土地需要先进行土壤质量测定,了解土壤中有机质含量、氮、磷、钾等养分含量、PH值等指标,进而根据作物需求设置相应的施肥方案。
2、植被恢复技术:采用植被恢复技术,加速土地修复和改善,同时可以提高土壤肥力和持水力,增加土地的生产力。
3、耕地质量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耕地质量标准,对土地进行复垦并确定适宜的农作物种植,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4、水资源利用技术:在土地复垦过程中,需要合理利用降水资源,同时在必要时进行灌溉,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5、土地整理技术:通过平整土地、疏浚排水、修建田间水利、设置村塘草厂等措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农作物产量,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土地复垦的标准与技术体系,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自然环境、作物需求和区域特点,采用相关的应对措施,以达到最佳的土地利用效果。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6.2.1.4 一样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中III、IV、V 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ll-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 废石(含砰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7.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含自燃后研石堆场)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z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米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截了当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用于林、牧业) :7.2.1 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 缓坡至边坡稳固,有操纵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7.3.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刻,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 不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 强酸性废石(含研石〉不宜采纳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研石)应赶忙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固的复垦场地。
8. 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8.1 复垦工程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固性满足要求。
8.1.2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土地复垦规定及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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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是指对退耕还林、草原退化治理、河湖湿地修复等土地复垦工程进行规范管理的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壤修复技术标准:包括土壤改良、保水保肥、病虫害防治以及土壤检测等技术要求。
2. 植被恢复技术标准:包括植物选种、造林、草场修复等技术要求。
3.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技术标准:包括水土保持措施、水源治理、水资源管理等技术要求。
4. 生态保护技术标准: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功能恢复等技术要求。
5. 土地复垦管理标准:包括项目实施管理、监测评估、信息报备等管理要求。
这些技术标准旨在规范土地复垦工程的实施,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根据具体的地区和土地复垦工程的特点,还可以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细则和实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