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生命表调整后

二、保证收益帐户 保证收益帐户
每三年根据投入的固定资本给您8%的保证收益 每三年根据投入的固定资本给您8%的保证收益
1、边投资、边还息; 、边投资、边还息; 2、收益保证、固定; 、收益保证、固定; 3、收益会大于投资。 、收益会大于投资。
三、浮息红利帐户 浮息红利帐户
有两大特点 1、当年分红帐户可分配赢余的 30% 、 归公司, 归公司,70%归分红保险客户 归分红保险客户 2、如果您不把当年的红利拿出来,可 、如果您不把当年的红利拿出来, 以放在红利帐户里利滚利、 以放在红利帐户里利滚利、计复利
总收益=保证收益帐户 保证收益帐户
+保障帐户 浮息分红帐户 保障帐户+浮息分红帐户 保障帐户
如果您的寿命够长的话, 如果您的寿命够长的话,单保证收 益帐户的回报就可以超过总的投资, 的回报就可以超过总的投资 益帐户的回报就可以超过总的投资, 还有保障帐户的保障功能,不管分红 保障帐户的保障功能 还有保障帐户的保障功能,不管分红 帐户能有多少回报 都是意外地惊喜! 能有多少回报, 帐户能有多少回报,都是意外地惊喜!
平安儿童教育、成长基金计划 平安儿童教育、
产品特点: 、专为储备儿童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 产品特点:1、专为储备儿童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养老金 2、返还快、回报高 、返还快、 3、年年分红、终身享受 、年年分红、 4、红利领取灵活方便,孩子身价只涨不跌 、红利领取灵活方便, 举例: 岁男宝宝参加该计划 每天付25元的钱 享受如下: 岁男宝宝参加该计划, 元的钱, 举例:0岁男宝宝参加该计划,每天付 元的钱,享受如下:
各项礼金: 各项礼金: 1、 幼年营养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最棒的营养,最好的环境造就一个栋梁之材) 、 幼年营养金:3岁领取 元 最棒的营养,最好的环境造就一个栋梁之材) 的勤奋+1%的智慧 的智慧+1%的助学礼金) 的助学礼金) 2、 小学助学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天才 、 小学助学金:6岁领取 元 天才=98%的勤奋 的勤奋 的智慧 的助学礼金 3、 小学奖学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努力考取一流学府) 、 小学奖学金:9岁领取 元 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努力考取一流学府) 4、 初中助学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请位家教,多买几本辅导书,帮助他成材) 、 初中助学金:12岁领取 元 请位家教,多买几本辅导书,帮助他成材) 5、 高中助学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聪明的孩子一切应该都是最好的,只因他身上流着您的血) 、 高中助学金:15岁领取 元 聪明的孩子一切应该都是最好的,只因他身上流着您的血) 6、 大学助学金:( :(18—21岁)共计领取 、 大学助学金:( 岁 共计领取8000元(开一个风光的 元 开一个风光的Party,告诉他不应该是一个普通人) ,告诉他不应该是一个普通人) 7、 创业赞助金:( :(24—30岁)共计领取 、 创业赞助金:( 岁 共计领取12000元(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礼尚往来少不了) 元 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礼尚往来少不了) 8、 婚嫁礼金: 岁领取累积红利 又好多开几桌酒席,亲朋好友都得请) 岁领取累积红利( 、 婚嫁礼金:31岁领取累积红利(又好多开几桌酒席,亲朋好友都得请) 9、 每隔三年领取一次:( :(31—60岁)共计领取 、 每隔三年领取一次:( 岁 共计领取40000元(储蓄生息,补贴家用,家庭旅游,悠哉乐哉) 元 储蓄生息,补贴家用,家庭旅游,悠哉乐哉) 10、 老来保健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种花养鸟,不亦乐乎) 、 老来保健金:63岁领取 元 种花养鸟,不亦乐乎) 11、 老年补助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潇潇洒洒,老有尊严) 、 老年补助金:66岁领取 元 潇潇洒洒,老有尊严) 12、 银发补助金: 岁领取 岁领取8000元(辛苦半辈,享享清福) 、 银发补助金:72岁领取 元 辛苦半辈,享享清福) 13、 每隔三年领取一次:(一直到终身)每次领取4000元(夕阳岁月更悠闲,再将我们的爱延续到永 :(一直到终身 元 夕阳岁月更悠闲, 、 每隔三年领取一次:(一直到终身)每次领取 远) 14、 百年后,领取50000元(免税)加累积红利 、 百年后,领取 元 免税) 年交保费4550元,20年付费期,终身领取生存收益金及累积红利 年付费期, 年交保费 元 年付费期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743ad549649b6648d747f2.png)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的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和保证续保保险费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他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05•【文号】保监寿险[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3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2005年1月5日保监寿险[2005]8号)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我会研究制定了《精算报告》。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4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2005年,各公司仍应按《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的要求,报送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不再报送《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要求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一:精算报告填报说明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a.表1—1—1: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团体业务c.表1—2—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银行保险业务4)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c.表2—1—3: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银行保险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业务利润分析表a.表2—4—1: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b.表2—4—2:业务利润分析表——个人业务c.表2—4—3:业务利润分析表——团体业务d.表2—4—4:业务利润分析表——银行保险业务附:关于费用分摊方法的说明5)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6)特别业务报告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账目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4)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独立账户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2)万能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1)3)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报告4)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2)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总体说明一、精算报告由六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独立账户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
关于2000-2003新生命表出台对寿险业的影响分析

表 的变 化( 国外生命表。 般每l年重新评估。 次) 以及新,命表对j ‘ 0 ‘ , 上 品定价 的影响等 问题, 已成为寿险业迫切 需要研究的课题. 整体米说 新生命表将使寿险责任为主 的J 品价格略
有‘ 降, 两全险价格影响不大; 卜 对 但对 年金险 价格 影响较 大, 价格将会有较 一定程度 的提 升. 本文将重点对年金 险生命表进行研究, 究其变动趋势, 研 及其对定价 的影响. 次生命 本
维普资讯
用 概率 统 计 第 . p 咨 十 q 第 ・ 2 0 q.J 划 0 8 - 'q 2
Chie e J ur lo p id Pr ba lt n s o na fA pl o bi y e i an t t s i s V0 . 4 No. b. 00 d S a itc 12 1 Fe 2 8
§ . 引 1
言
近年米, 随着生活水平 、 医疗水平 的提高: 的寿命呈延长趋势: ,命表 已经不能适 人 原上 应行业发展 的要求, 一方面, 0 另一 1年米 国内保 险业务快速 发展, 保险公司的核保制度 、 精算 制度 、 信息化制度均 已逐步建立且得到了较大幅度 的提高 数据 的数量有 了 定程度的积 累, 数据 的质量也有 了较大程度改善. 0 3 月, 20 年8 保监会正式启动 了新,命表编制项 目: 上 组 织 收集 了数家保险公司的数据, 包括 L 国人寿 、 安、 平 洋、 } J 平 新华 、 泰康 、 友邦等人寿保 险公司的业务数据 , 了近2 时间完成 了新 生命表 的初稿 花 年 保监会于20 年l 月l 日’ 发 05 2 9 卜
究背景, 二 第一 部分对死1= L 效力( rai re进 行模拟 , motly f c) t o 并进 行 J可靠忡检验.第三部分结合中罔人 ,
001-1999-90号精算规定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保监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保监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6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2003年5月16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2
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12-19
保监发〔2005〕118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
一、《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
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
三、《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
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
五、《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第五条(三)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
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
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第二条(三)2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
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
七、《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