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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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注册在万州区,纳入区级以上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地方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上市奖励政策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由区内同级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在北京、上海和重庆等证券会认可的地方性区域性股份中心(地方OTC)(不含Q板、孵化版等展示性质板块)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通过资产重组、借壳、参股等方式上市挂牌并纳入上市企业管理的法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财政扶持政策企业上市挂牌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内同级受益财政按实得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其他配套政策1.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上市员工子女与本区居民享有同等就学待遇,对上市公司引进人才依法办理户口迁入,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2.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重点培育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改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对已与区政府或区金融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业务已在区金融办备案,并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
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5〕6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3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33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6〕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质检发〔2015〕108号)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
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2018年6月13日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等级以上建筑和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增强全区经济发展后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7年起,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区注册并新进的“四上”企业给予扶持,对在培育“四上”企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二章扶持方式及标准第三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扶持。

(一)在民营经济切块工业发展资金中,原则上50%的资金用于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报统的工业企业,在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每户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对培育成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升规前一年所缴纳税收为基数,升规后新增的区级实得部分税收,前两年区财政给予等额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后三年分别按50%、40%、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激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效扩能。

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8%、税收增长5%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5万元;对年产值3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0%、税收增长7%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5%、税收增长10%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年产值1亿元以下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8%、税收增长13%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8万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南岸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7〕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南岸区、经开区工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产业集群建设、调整结构、抓大扶小、助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南岸区、经开区,并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第一章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产业链建设推进全区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做大产业规模、提升经营绩效,不断完善本地产业链建设,强化优势产业的集群竞争优势。

第一条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企业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为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形式在我区内新增扩产部分,可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二条企业在达到150亿元/平方公里的产出强度后需新增工业用地的,在资金、技术、可研论证落实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供应项目用地,取得标准厂房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或市级重点都市工业园项目按全市统一规定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优惠政策。

重庆2024重点“小巨人”完整申报要求

重庆2024重点“小巨人”完整申报要求

关于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4年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申请企业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我市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且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

对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涉及的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要点(一)产业导向。

— 1 —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

(二)“三新”“一强”。

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

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

二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

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项目实施期三年,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

(三)资金支持。

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

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可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 2 —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大产业培育力度,鼓励区内外企业投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委发〔2011〕20号,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资金来源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统一管理。

第二条使用原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区产业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九龙坡区税务登记并纳税,符合《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应条件的企业;金融企业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驻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进行扶持(附件1)。

第四条扶持方式按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定额对企业扶持。

第五条申报符合条件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申报。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格。

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四)企业当年税票复印件和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明细表;(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次申报可不提供);(六)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放款单据等凭证;(七)申请房屋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和房屋产权证明等。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36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36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市科技局在认真总结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科技型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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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审定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第三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度(包括与中介机构签约、股份制改造、辅导验收、上报申请材料等)的客观标准,每年评定不超过20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并已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持续培育半年以上。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从认定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上缴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超过全市企业所得税年平均增幅的市级分享部分(以自身环比增长为限,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补助)。

(三)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
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50万元奖励。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备案通过后给予30万元奖励。

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五条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1);
(六)企业所在区县金融办或上市工作牵头部门推荐报告;
(七)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市金融办每年5月、11月分两次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重庆金融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为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重点培育企业申请改制补交所得税财政补助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重点培育企业申请3年培育期财政补助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助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附3);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或挂牌,申请财政奖励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
(三)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财政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助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市财政局审定补助和奖励金额后,将补助和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为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一)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辟快速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二)组织证券公司、银行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专业服务,提供融资支持;
(三)与各证券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四)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十四条重点培育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核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渝财企〔2011〕349号)废止。

附:1.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2.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3.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
附1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附2
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企业:单位
序号缴款书编号税款所属日期税款入库日期税率(%) 实缴金额市级
合计
所属税务机构签章:所属区(县)财政部门附3
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企业:
序号缴款书编号税款所属日期税款入库日期税率(%) 税收级次
合计
所属税务机构签章: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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