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导则(试行)_看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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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引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运行维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办法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考核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 1. 确保第三方运维单位能够按规定要求履行责任,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促进第三方运维单位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激励和奖励优秀的第三方运维单位,鼓励更多的运维单位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核心,包括以下方面: 1. 设施运行管理: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设备是否维护良好、排放是否达标等; 2. 运维人员素质: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运维人员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服务态度等; 3. 应急响应能力: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包括对设备故障的处理、紧急修复情况等; 4. 监测数据准确性: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准确性,包括抽样监测数据和实测数据等; 5. 沟通协调能力: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沟通协调能力,包括与相关部门、居民的沟通协调情况,解决问题的效果等。

三、考核方法为了公正、客观地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考核,采用以下方法: 1. 考核指标权重:根据考核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各考核指标的权重比例,以保证综合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分,以评估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综合表现; 3. 随机抽查: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单位的考核指标进行实地核查和评估; 4. 专家评审:在考核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考核的公正和权威性; 5. 年度绩效考核:定期进行年度考核,以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马涧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目的和范围第一条为规范马涧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潜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镇农村水生态环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高度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三条设施维护主要指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接户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住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马涧镇已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自然村)。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镇治污办负责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政策和办法;监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负责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检测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落实和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镇政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各行政村(自然村)正常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组织做好对村设施维护运行工作的考核,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行政村(自然村)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十条各行政村(自然村)根据本村实际,选择设施维护管理模式,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管理或者由村自行维护管理,建设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各行政村(自然村)根据本村处理设施,制定具体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维护内容,并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台帐记录。

第十二第各行政村(自然村)落实专门运行维护管理员,管理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员可同时兼顾村庄保洁、自来水和供电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维护工作内容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内容(一)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的处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前言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运维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安全的技术要求,巩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导则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和技术研究成果,并结合浙江经验,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九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安全操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及应对措施、安全事项相关记录、导则用词说明,导则引用名录。

导则执行过程中,由导则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萱路西城博司,邮政编码:310013),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工程学院安全工程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展望、王荣、潘子强、金黎艳、李菱、黄辉、陶士英、吴韬、史楷岐、余泽浩、雷正皓、邹舟、庄和妙、张文欣、汪啸、徐旭峰、王飞本导则主要审查人:罗安程、李军、梅荣武、廖敏、许明海目录1.总则 (5)2.术语 (5)3.基本规定 (6)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内容 (7)4.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4.2安全值班制度 (11)4.3安全检查制度 (12)4.4安全生产目标 (13)4.5安全生产责任 (15)4.6安全管理制度 (16)5.安全操作规范 (17)5.1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17)5.2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作票制度 (18)5.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9)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及应对措施 (21)6.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主要类型 (21)6.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26)7.安全事项相关记录 (35)7.1附录A (35)7.2附录B (38)7.3附录C (41)7.4附录D (42)7.5附录E (45)7.6附录F (46)7.7附录G (52)7.8附录H (55)7.9附录I (56)8.本导则用词说明 (58)9.本导则引用名录 (58)1.总则1.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文件。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为科学合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对部分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实施管控治理。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编制组对现有农村污水治理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并反复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的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导则编制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24号;邮编:324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编单位: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起草人:傅招旗王侃许枫袁挺包丽雯杨泽亮许想想潘晨龙季安钟震黄晓波盛晓琳徐晓坡邱泽峰马强陈倩倩戴羿俊主要审查人:叶红玉陆麟李家杰郑少午徐翔徐松马骁1总则 (1)2术语 (1)3基本规定 (1)4信息摸排 (2)5认定与调整 (2)6监督管理 (3)本导则用词说明 (4)附录A (5)附录B (6)附录C (7)1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户的认定和管理。

1.0.3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管控治理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或有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

2.0.2处理设施治理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方案(试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方案(试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方案(试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强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其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本方案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镇境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所有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二、责任分工以“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和谁建设、谁运营、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体系。

由于镇辖区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维护管理没有统一纳入第三方运维,目前维护管理的主体是建设施工方和镇村两级。

集镇、村污水处理厂由拓兴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其他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由相应行政村作为运维管理责任主体。

各级主体层层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运维措施(一)集镇村污水处理厂、村入河排污口2个,该两村由区住建局拓兴公司运营管理,达标排放,镇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二)其他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含村、两个污水处理厂)由村级维护管理,镇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1、村、两个微动力污水处理站,由所在行政村负责运营管理,要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异常等现象发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要对池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乡镇和环保部门督促落实尾水正常达标排放。

2、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管护,管护过程所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支付,并确保尾水达标排放,乡镇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由各行政村作为运维责任主体。

1、除村、村污水处理站采用微动力外的其他村污水设施由各相应村负责运行管理,、村由各村指定专人定期加强维护管理。

2、各行政村负责把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自觉维护治污设施不受人为破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The guidelines ofcounty (city, district)administr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年1月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切实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则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各方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沈应华沈旭晟施幸星潘晨龙马旭新曹素华谢和坤张玉明范建强邵向晖徐振华俞峰姚芩王绪寅何起利顾忠赵艳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县(市、区)管理 (3)3.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 (3)3.2 运维管理部门的管理 (3)4 乡镇(街道)管理 (5)5 村级组织管理 (6)6 农户管理 (7)7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 (8)附录A 运维管理架构图 (9)附录B 资金拨付流程图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11)引用标准名录 (12)1 总则1.0.1为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第四条 XX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宜居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监督指导和水质监测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各镇应建立3至5人组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实施计划。

第六条各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在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各村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

各村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杜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间歇性运行。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聘请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工作基本制度第八条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月检查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各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1.1 本导则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测以及安全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1.2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测、安全管理及其操作。

可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测、安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导则。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4554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即验收规范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JJ 12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DB33/97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T868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215 号)3 术语和定义3.1 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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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
管理导则(试行)》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the third party service institution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1 月
前言
根据“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 号)的要求,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治理设施运维水平,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宁波正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润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縢头环保有限公司
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马旭新周萌强郑展望潘蔡叶厉兴敖旭平乔晓刚潘军民张文欣姚芩虞欣幸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条件和要求 (3)
3.1 基本条件 (3)
3.2 基本要求 (3)
4 运维管理主要内容 (4)
4.1 设施接收管理 (4)
4.2 设施运维管理 (4)
4.3 合同到期管理 (4)
本导则用词说明 (6)
引用标准和文件名录 (7)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治理设施运维质量,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设施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

1.0.3 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各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third party service institution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对治理设施进行运维的专业服务机构。

2.0.2 运维服务站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service station
运维服务站是由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在合同项目所在区域建立,有固定办公场地、运维队伍和相应运维设备的办事机构。

2.0.3 运维小组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eam
运维小组是指运维服务站下设的现场服务队,根据地形特点和行政区划,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设立。

3 基本条件和要求
3.1 基本条件
3.1.1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3.1.2 具有保证项目正常运维的资金能力。

3.1.3 具备治理设施运维服务能力,服务能力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

3.1.4 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3.2 基本要求
3.2.1 应注重运维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运维管理平台。

3.2.2 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3.2.3 应配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运维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

3.2.4 应做好运维资料的建档和管理。

3.2.5 应及时总结运维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3.2.6 应在运维合同项目所在区域设立服务机构。

3.2.7 应根据项目运维需求配置相应的通讯、交通、维护、检修、抢修、应急等设备及工具。

4 运维管理主要内容
4.1 设施接收管理
4.1.1 应及时对提出接收的治理设施进行复核,并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治理设施交接书上签署意见后接收。

4.1.2 应对接收的资料建档保管,并录入管理平台数据库。

接收的资料主要包括:项目信息资料、工程建设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和设施交接书等相关资料。

4.2 设施运维管理
4.2.1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应在运维合同项目所在区域设立运维项目部。

运维项目部应根据区域范围、地形、治理设施等特点建立运维服务站,并合理设置运维小组。

4.2.2 运维项目部应建立运维管理分平台,做好运维管理、信息报送和公众服务工作。

4.2.3 运维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特别是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治理设施运维的安全和质量。

4.2.4 运维项目部、运维服务站和运维小组应根据运维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及工具,保证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的正常开展。

4.2.5 运维项目部应按照治理设施运行要求和管理要求,对治理设施进行科学的运维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设施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

4.2.6 运维项目部应建立有主要出水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做好水质的检测工作,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对异常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

4.2.7 对运维资料及时建档和入库管理。

4.2.8 配合做好治理设施运维的监管和考核。

4.3 合同到期管理
4.3.1 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提交移交申请,并做好相关移交准备工作。

4.3.2 移交主要包括运维资料移交和治理设施移交。

4.3.3 合同到期前二个月,移交双方应对移交的治理设施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签署移交书。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和文件名录
1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 号)
3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村发〔2016〕203 号)
4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发〔2016〕250号)
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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