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研究——涉外婚姻的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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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法律文书-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法律文书-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订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由亚姆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法院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名义居住地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绝不一致的,由经常原告有时候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中北部为由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事件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际上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受理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刑事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两国政府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结婚的,应由原告首府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分析与处理

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分析与处理

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分析与处理涉外婚姻离婚案件是近年来不断增加的一类法律纠纷,涉及不同国籍、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的夫妻之间的分离和解体。

这些案件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国际合作来解决。

本文将分析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特点,并探讨如何处理这类案件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首先,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具有跨国性。

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国籍和法律制度。

这使得司法程序变得更为复杂,需要认真了解和适应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了解涉及国家的婚姻法律,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文化差异是涉外婚姻离婚案件一个重要的特点。

夫妻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习俗。

这种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在离婚过程中产生更多的争议和分歧。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和律师需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双方的文化背景,通过婚姻调解等手段来化解冲突。

第三,随着国际婚姻的增多,跨国婚姻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日益突出。

夫妻双方可能在不同国家拥有财产,如房产、银行存款、投资等。

如何公正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是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充分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并依据当事人的法定继承权和财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第四,涉外婚姻离婚案件通常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当事人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活和工作,离婚纠纷要在不同法律体系下进行解决,需要与相关国家进行司法互助和信息共享。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国际公约和法院合作机制等形式来推进。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和法院应积极与相关国家的司法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另外,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处理中还需要注重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未成年子女和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配偶。

这些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可能更加脆弱,需要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赡养义务,律师和法院应积极维护这些权益,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合理的抚养和财产分配方案。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婚姻家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婚姻家庭的概念涉外婚姻家庭是指涉及不同国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或不同宗教信仰的婚姻家庭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则确定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之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国际私法原则:(1)主权原则: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承认各国法律的独立性。

(2)平等原则: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3)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参考国际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确定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四、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范围1. 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终止等方面。

如结婚登记、婚姻无效、离婚等。

2. 家庭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继承权等方面。

如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等。

3. 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

如监护人的确定、收养关系、抚养责任等。

五、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规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如结婚登记、离婚等,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本文将从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冲突的解决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其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还应当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即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还应当遵循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即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会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我国可以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冲突解决1. 法律适用顺序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冲突解决首先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或者选择的准据法与案件没有密切联系,则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2. 法律适用例外在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手续的登记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涉外结婚手续的登记可以适用外国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涉外结婚手续的登记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该法,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该条例,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其本国法律。

五、结论涉外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议题。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领域。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并重点关注在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首先,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在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他们的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影响。

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国籍、居住地以及婚姻登记的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

其次,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还需要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制度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可能会对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离婚被视为一种耻辱,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离婚则被视为一种个人权利。

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时,需要尊重和理解双方的文化背景,并采取灵活的法律措施。

离婚是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中最常见的法律处理方式之一。

然而,涉外离婚可能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涉外离婚需要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由于涉外婚姻往往涉及到跨国财产和资产,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其次,涉外离婚还需要解决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

由于双方可能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抚养协议,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教育。

在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时,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些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私法公约》,为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这些国际公约强调了保护儿童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性,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和原则。

然而,尽管有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支持,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差异使得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和困难。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性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是法律服务工作中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涉外婚姻家庭事务的处理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关键。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的重要性,并对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的几个关键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涉及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相对复杂。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也有差异。

而且,伴随国际婚姻和国际婚姻家庭纠纷的增加,处理涉外婚姻家庭事务的律师需要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惯例。

他们不仅需要熟悉本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了解国际法以及有关国际婚姻法的条款和规定。

只有在掌握了这些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处理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涉及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

在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过程中,律师可能面临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语言习惯的当事人。

这就需要律师具备与不同文化背景、语言习惯的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律师需要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并理解其文化和价值观。

理解文化差异有助于律师提供更加个性化和全面的法律服务,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再次,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需要处理跨国争议和争端。

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事务的纠纷,往往涉及国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重要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牵涉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等复杂问题,需要律师具备跨国法律案例的研究能力和协调不同司法管辖权的能力。

律师需要加强与国际律师组织的联系,学习和分享国际婚姻家庭事务处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的专业水平。

最后,应加强对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中的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的专业和敏感性需要律师事务所或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律师事务所或机构应制定相关的准则和标准,确保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处理满足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

如何应对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指南与国际合作建议

如何应对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指南与国际合作建议

如何应对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指南与国际合作建议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日益增多的一类案件。

当涉及到跨国婚姻和家庭纠纷时,需要处理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差异和相互协作的问题。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在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中应对的法律实务指南和国际合作建议。

一、了解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首先了解并确保熟悉相关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规定。

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或律所,查阅各国或地区的婚姻法、家庭法以及国际公约等,以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为处理纠纷提供基础。

二、建立国际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应对涉外婚姻家庭纠纷,各国可以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例如签署涉外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以便在必要时迅速协调和解决问题。

此外,可以设立专门的涉外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解决渠道。

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需要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信息分享。

可以通过建立跨国合作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定期举办国际研讨会等方式,促进各国在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同时,建立国际合作网络,及时分享各国的法律法规、解决案例和最新研究成果,提供给专业人士和当事人参考。

四、加强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机制对于涉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是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

可以为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专业的调解人员和机构,通过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减少对法律程序的依赖性。

此外,可以加强与国际知名调解组织的合作,运用他们的经验和资源,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五、加强法律援助与保护机制涉外婚姻家庭纠纷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实质上的困扰和伤害,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与保护机制。

各国可以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特别是针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此外,应加强对受暴力、虐待等家庭纠纷受害者的保护,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庇护措施。

六、推动国际合作案例的整理和总结为了提高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应对能力,可以对已解决的案例进行整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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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研究——涉外婚姻的处理技巧
一、对离婚的主体及能否起诉进行审查。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无论代书、还是代理登记及代理诉讼等,应首先审查离婚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

要求其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查明该委托人国籍及是否有华侨或留学生的特殊身份。

至于那些非法移民,均不能接受委托。

还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有效的婚姻缔结法律文书,如《结婚证》。

对于在国外的结婚文件,应当由其同时出具中文译本。

在证实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身份及有效的婚姻关系后,还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即是否为登记离婚或起诉受理法院国的法律所禁止或有一定的限制,如巴西,阿根廷、马耳他受天主教影响的国家不承认离婚制度。

又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双方结婚六个月,不得相互同意离婚;《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必须先别居五年;澳门离婚制度规定,请求协议离婚的,其先决条件必须是结婚已满三年,未满三年者不得协议离婚。

我国离婚制度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原告撤诉或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个月内不能起诉。

二、确定离婚方式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

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

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

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

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必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

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唯一涉外离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应当依法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的一般均要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费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

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

而选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

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也必须双万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

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三、确定离婚管辖法院
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

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

有些地方管辖非常宽松,如美国的内华达州和阿拉斯加州,无论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该州住上六个星期,该州就有管辖权。

受理法院准据法的制度及内国法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最为明显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

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

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

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及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

其余41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我国也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即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

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管辖,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就可以受理。

同样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另外,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四、代理诉讼
代理涉外离婚时,应告之委托人不急不躁,不要急于起诉,也不要急于应诉,应先解对方所在国有无管辖权,并综合考虑各国的私法,全面把握各国的离婚标准,财产分割,对配偶的帮助补偿、个人财产中的债务的认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等等。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特别应注意到对方当事人在国外起诉。

的,在收到外国法院送达的离婚法律文书时,不应随便签收。

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暂行回避、采取暂不签收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件。

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在对方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之前,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当事人的人格,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代理人可尽量与对方沟通,达成调解协议,有必要时应向对方发函,如原告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告知其即使外国判决离婚,此判决书也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否则,在办清这些手续之前,另行结的,即触犯中国法律,构成重婚罪。

代理原告起诉时,特别是被告在国外的,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应考虑在国内起时,法院对在国外的一方财产较难查清,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法院不会对此强行判决。

综合利弊分析,可由当事人本人择地起诉。

若按照经常的外交送达,仅一次送达需要4个余月,一般离婚可能需要1—2年。

对此可建议受理的法院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面先直接邮寄送达,一面采用外交送达。

但要注意的是,美国、英国等一些普通法系接受邮寄送达方式,但法国、埃及等国明确反对邮寄送达,日本不承认邮寄送达的效力。

至于当事人涉及在国外的财产,可委托国外律师调查或司法协助委托调查。

五、关于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代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律师也可以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予诉讼。

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判决的,律师首先应对涉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不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还要考虑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并应告知当事人,中国法院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只承认离婚的效力。

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须提供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还应提供民事判决书的“切结书”(即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书)等公证或认证的法律文书。

如果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准备中文译本,并向法院提交。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综合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判决已经生效;
(三)诉讼程序公正;
(四)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五)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六、关于委托事项
国内律师在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后,大都是身在不同国度,不能当面叙说,律师应指导其有目的地陈述,根据陈述为其起草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或双方同意离婚的协议书。

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

书写法律文书应注意按照大使馆的规定的格式填写,但对于外文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委托书等,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的当事人。

当事人除出具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出具一份不能亲自回国经公证或认证后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特别是签收法律文书等。

因为签收法律文书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本应经过司法送达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法院辗转送达的麻烦。

当事人愿在离婚中放弃不动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律师应让其出具有关放弃财产的声明书(离婚意见书)或在起诉书中写明。

代理律师不应仅凭口头联络,为其放弃财产,以免代理人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当中。

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

这种做法虽为当事人双方自愿,但是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的,不应接受。

对于来自台湾地区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应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文书应在公证后,其中一份通过海峡两岸基金会转交至各地省级以上的公证协会,另一份由当事人直接寄给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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