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规划局、房产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包括竣工验收时已经预留电梯井道的住宅后续安装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并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可以加装电梯。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
同意加装电梯的住宅产权人(以下称业主)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电梯安装、原房地产开发、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程序:(一)业主协商。
加装电梯前,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部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日照、通风、通行等权益的,应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改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现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15日公布)中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形式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本《目录清单》范围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同时,请各县(市)以及享受市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依据本《目录清单》,对涉及本地区定价权限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清单中明确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编号等内容。
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有定价权的区、县(市)也应予以动态调整和公布。
附件: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附件
注:1.收费标准栏中详细的收费标准及未注明的其它收费标准等内容见具体收费文件;
2.授权县(含辽中区、沈北新区和浑南区)定价的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详见各县(区)制定的具体收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电梯安全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全面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平安沈阳”创建为目标,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为核心,以落实安全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新监管理念,理顺监管思路,明确监管责任,运用现代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为核心,以实施电梯安全行动计划为重点,以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为目标,通过风险评估、安全检测和“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手段,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电梯运行安全,建立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分工(一)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街道(乡镇)要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房产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日常维保,指导各地区房产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沈阳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4.02•【字号】沈价发[1998]66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沈阳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沈价发[1998]66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
二、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
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楼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楼上住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一楼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楼上住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按照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房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就必须加装电梯。
七层以下住宅要不要装电梯由建造者自行决定。
客观上,绝大多数的七层以下住宅都没有加装电梯,尤其是老旧小区,基本都没有安装电梯。
住在老旧小区无电梯房高层里的住户,日常的上上下下也蛮吃力的,尤其是老年人或腿脚不便者,更是上下两难。
这些上下两难的住户会尽量减少出行的频次,甚至有人好几年都没有下过楼,被称为“悬空户”。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旧小区无电梯房高层老年住户的出行难老年人出行难也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
加装电梯,可以解决上下两难的“悬空户”的出行难问题,能提升他们生活便利度、幸福感,还能带动相关电梯产业发展,激发电梯市场活力,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一般也会出资或补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
加装电梯需要征询全体住户意见,有时候,个别住户(主要是一楼住户)因种种原因会反对、阻挠加装电梯。
然后,该楼栋的加装电梯工程可能就会因此搁浅、延期、无果。
如果楼上住户为此将一楼住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来看一则判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5569号案件。
嘉定区某小区45号楼竣工于2000年,六层,一梯两户,建成时未安装电梯,但具备加装电梯的客观条件。
孙某、杨某某系45号楼101室居民。
2019年6月18日,45号楼由杨某等3人在业主中进行了加装电梯意向征询。
当时101室孙某签字打钩同意,并备注“按规范执行”。
2019年9月29日,业委会就45号楼加装电梯事项对嘉某小区全体业主进行意见征询,表示同意的业主占小区全体业主76.91%,专有部分面积占小区总面积82.81%。
这一次101室孙某签字打钩同意,并书面备注:1.公示稿错误明显,希望业委会态度认真,尊重业主;2.加装电梯是个别行为,不要上升为组织行为;3.一户一议,后续问题甚多。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青建发〔2010〕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高层电梯维保费收取标准

高层电梯维保费收取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电梯维保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按家庭人数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多层、小高层、非住宅类电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楼;企业自筹资金改造电梯住宅楼;住宅改变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等。
一、电梯维保收费标准分为哪些?电梯保养指定期对运行的电梯部件进行检查、加油、清除积尘、调试安全装置的工作。
包括电梯曳引钢丝绳的无损检测与润滑维护等。
根据《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按家庭人数收费:每人每月最高10元按建筑面积收费: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3元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多层、小高层、非住宅类电梯: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企业自筹资金改造电梯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住宅改变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可与业主协商议定电梯收费标准二、乘客电梯维护保养:收费标准收费=基本收费乘(1 楼层系数企业系数速度系数使用年限系数使用场所系数产地系数—集中度系数)(元/台/年)1、楼层系数:以10层/10站为准,每增加五层加10%;2、企业系数:以C级企业资质为准,B级增加1%,A级增加2%;3、速度系数:以≤ 1m为准,>1m增加5%,≥2m增加10%,3m以上另议;4、使用年限系数:≥5年增加10%、≥8年增加20%;5、使用场所系数:公建增加20%;6、集中度系数:同一地区超过30台减少5%;7、产地系数:原装进口的增加系数另议。
另外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旧楼加装电梯电费计算规则

旧楼加装电梯电费计算规则
旧楼加装电梯的电费计算规则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加装电梯后,电费按照楼层和面积进行分摊。
一种常见的电费计算方法是,每层楼加一定金额的电费,每个小区情况不一样,一般每层每平方米加五分钱。
计算公式是,每层楼电梯电费=楼层数x0.05分㐅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对于高层业主来说,他们需要承担的电费比例会相应增加。
建议电梯、电梯广告机、广告灯箱等非集体公用的物品使用独立电表,方便分摊费用。
如果不使用独立电表,需先通过电力公司或物业公司了解本楼今年通用电费,取平均值进行全楼分摊。
计算加装电梯电费费用时,电梯电费=总公摊电费-通用电费。
自电梯1层起,1~3层低层业主无需缴纳加装电梯维护费用,4层以上高层业主按楼层比例与面积比例缴纳电梯维护费用。
另外,也有一些旧楼加装了刷卡计费器,每次乘坐电梯需要刷卡,费用根据乘坐次数收取,多用多付,少用少付,不用不付。
但这种方法并不实用,因为没有人能准确统计乘坐次数和每次乘坐所需费用,所以这种计费方式并不常见。
总的来说,旧楼加装电梯的电费计算规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以保证公平合理和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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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4]125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加强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将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人12.00元。
二、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人数按常住人口计算,学龄前儿童免收。
三、临时居住人员按照上述标准收取。
四、电楼运行时间为全天二十四小时,定时开放电梯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根据运行时间,酌减电梯收费标准。
五、高层住宅楼设有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应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高层住宅楼无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可不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
六、设有电梯的高级公寓、商住楼和中高档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已经确定含有电梯运行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
七、装修期间的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将根据住户的装修时间、装修面积和工作量等所发生电梯运行费用情况,另行确定。
八、对本通知中未规定的电梯其它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议定。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