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细则

“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未来工厂”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21〕4号)精神,根据《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链主工厂”主要指在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处于核心或支配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积极发展行业协作、供应链协同,有效引育产业核心环节企业,整体带动产业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的工厂形态。
——“智能工厂”主要指企业全面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基本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和控制的工厂形态。
——“数字化车间”主要指企业深入推进部分工序和生产环节的数字化改造,基本实现计划调度、生产工艺、物料配送、精益制造、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数字化管理与控制的车间级形态。
二、资格条件1.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定条件(一)链主工厂1.企业原则上应属省市标志性产业链(视觉智能产业链、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链、智能计算产业链、集成电路产业链、网络通信产业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智能装备产业链、智能家居产业链和现代纺织产业链)和细分领域“新星”产业链企业。
2.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年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或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达行业前三,各级“雄鹰企业”“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优先。
3.企业应建设或应用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较高水平的行业协作和供应链业务协同。
4.企业近三年完成数字化改造投入不低于8000万。
5.企业须具备完整的赋能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建设方案,对带动本地产业链布局有较大贡献。
(二)智能工厂1.企业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制度,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发展规划,数字化管理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创造是中国创造 2025 的主攻方向,是创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创造 2025》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能创造装备、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创造业企业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引领创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两次。
第三条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项目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 1 -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二)设备数字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50%以上;(三)数据采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技术,实现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的联网运行,采集设备的运行数据,信息的上传率达到 90% ,实现设备实时监控;(四)生产过程数字化:建立创造执行系统,完成车间作业计划管理和调度、工艺执行管理、物流与仓储管理、质量分析管理与跟踪、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实现车间可视化管理;(五)车间信息集成:实现设备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创造执行系统与企业管理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实现车间软硬件系统优化运行控制和集约化生产;(六)与数字化车间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效率提高 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五条申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二)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率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2 -(三)工厂建设内容满足相应智能创造新模式关键要素要求(见附件 1 );(四)设备数控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5%以上;(五)数字化车间不少于 2 个;(六)设计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 80% 以上,具有设计知识管理功能;(七)管理数字化: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 )为核心,结合其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定单管理、生产管理、售后服务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创造体系;(八)产品数字化服务:对于整机产品类,建有产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产品远程服务;(九)决策智能化:实现产品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创造、产品运维等环节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实现工厂全业务流程的决策、执行智能化;(十)与智能工厂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效率提高10%、产品研发周期降低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 ,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合肥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家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加强对全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提高我市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两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和10月30日。
第二章认定第三条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认定条件:(一)凡在合肥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年增长高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二)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三)企业具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
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
(四)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五条认定标准:示范企业应在以下方面至少有两项以上集成应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一)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二)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MES)、集散控制系统(DCS),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数控设备拥有率不低于30%。
(三)建立以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人力资源、安全等环节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信息化。
(四)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30%。
(五)在利用信息技术培育新型业态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现将《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引领我省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皖发〔2015〕13号)、《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安徽省推进制造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皖制造强省组〔2017〕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上申报,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每年认定两次,时间分别为2月份和8月份。
第三条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评估指标体系

合肥市作为我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
为了推动智能制造的发展,建设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建立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评估指标体系,旨在为智能制造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背景合肥市是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近年来,合肥市政府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车间技术的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为了更好地评估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的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尤为重要。
二、建设目标1.促进产业升级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设目标之一是促进产业升级。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引导企业合理投入,加快更新换代,提高产业发展的智能化水平。
2.提升企业竞争力另一个重要的建设目标是提升企业竞争力。
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发展水平,还能够帮助企业找准发展方向,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三、评估指标体系内容1.设备智能化水平设备智能化是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估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评估指标包括设备自动化程度、设备联网水平、设备生产效率等等。
2.信息化管理水平信息化管理对于智能制造至关重要。
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信息化管理评台的使用程度、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内容。
3.智能化生产效率评估指标体系还应当包括智能化生产的效率评估指标,例如生产周期的缩短程度、生产成本的降低程度、产品质量的提升程度等等。
4.人才队伍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的发展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评估指标体系中还应当包括人才培养、技能提升、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5.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还应当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包括环保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等内容。
四、体系建设路径1.制定评估指标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技术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安徽数字化车间称号申报条件

安徽数字化车间称号申报条件【原创实用版】目录1.安徽数字化车间称号的申报条件2.申报材料的准备3.申报流程与名额分配4.申报时间的注意事项正文在安徽省,为了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府决定开展数字化车间的推荐评定工作。
如果你在安徽拥有一家工厂,并希望获得数字化车间的称号,那么你需要满足一些申报条件,准备一些申报材料,并遵循一定的申报流程。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申报条件。
要获得安徽数字化车间的称号,你需要符合《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认定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企业的规模、生产设备、技术研发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
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每年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你关注政府发布的最新通知。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你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工厂或车间内主要智能装备、控制系统、工业软件的购置清单及其对应的发票原件扫描件,能够突出反映数字化车间建设情况的电子照片(像素不低于 800 万,张数不少于 10 张,并针对每张照片附文字说明),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项目材料承诺书。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申报流程。
首先,项目单位需要对照通知,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并通过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项目。
对于数字化车间的申报,各市没有名额限制,但对于智能工厂的申报,各市会有名额限制,需要严格筛选、优中选优,遴选符合申报条件、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智能工厂。
最后,我们来关注一下申报时间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们的了解,2023 年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具体的申报时间可能会根据各地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你及时关注政府发布的申报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总的来说,要获得安徽数字化车间的称号,你需要满足一定的申报条件,准备一些申报材料,并遵循一定的申报流程。
有关开展2017年安徽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的通知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我委将开展2017年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省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委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及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附件1《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省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委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智能装备广泛应用。
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50%。
(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
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生产过程实时调度。
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合肥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国务院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等文件,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为契机,积极推动全市智能化改造“万千百”创新工程(即:万条“数字化生产线”、千个“数字化车间”、百个“智能工厂”),决定组织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引领我市制造方式的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智能工厂是信息化和智能制造技术在工业企业应用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内外部通过对数字化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构建一个全新的数字化规划、决策、执行智能制造体系,从而实现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
数字化车间是以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为基础,通过实时获取制造装备状态、生产过程控制数据以及质量控制数据等信息,并与信息系统有效集成,从而实现产品制造全过程透明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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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国务院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等文件,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为契机,积极推动全市智能化改造“万千百”创新工程(即:万条“数字化生产线”、千个“数字化车间”、百个“智能工厂”),决定组织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引领我市制造方式的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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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智能工厂是信息化和智能制造技术在工业企业应用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内外部通过对数字化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构建一个全新的数字化规划、决策、执行智能制造体系,从而实现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
数字化车间是以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为基础,通过实时获取制造装备状态、生产过程控制数据以及质量控制数据等信息,并与信息系统有效集成,从而实现产品制造全过程透明化管理。
数字化生产线通过将数字化、自动化生产设备按照要求进行结合,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对生产过程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
第六条申报合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 —
智能工厂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0万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并已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在智能生产、智能经营、智能设计、智能决策、智能产品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方面有较突出的示范作用;
(四)设计数字化:信息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80%以上;
(五)设备智能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5%以上,数字化车间不少于2个;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5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六)生产管理:通过制造执行系统(如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了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
(七)质量管理:能够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八)“互联网+”协同制造: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发展个性化定制或服务型制造;或开展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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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智能化: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第七条申报合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数字化车间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万以上,数字化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过渡;
(四)设备数字化: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2条(流程制造业不少于1条);
(五)管理信息化: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建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第三章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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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组织申报。
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评审认定。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每年认定智能工厂20家,数字化车间200个,备案数字化生产线2000条。
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一条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运营成本、用工情况、节能减排、推广前景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
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
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复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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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不受理。
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二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更名。
第十五条企业数字化生产线实行备案管理,由各县(市)区按照其特征和基本要求实施备案。
第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对标设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认定条件,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促进企业两化融合发展。
建设完成后符合当年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的给予相应补贴。
鼓励各县(市)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相关政策中对新认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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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及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等认定参照本办法部分条款执行;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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