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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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引言 (1)背景介绍 (1)目的和意义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概述 (3)定义和范围 (3)相关法律法规 (5)目标和原则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7)认定登记的申请流程 (7)材料和文件的准备 (8)认定登记的条件和标准 (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9)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9)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1)监督和评估机制 (1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4)认定登记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14)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15)争议解决机制 (1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改进和完善 (17)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7)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18)结论 (19)总结回顾 (19)展望未来 (20)引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技术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技术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为了实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它涉及到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技术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争议和纠纷。

一方面,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到专业知识和技术细节,对于普通人来说难以理解和把握。

另一方面,技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难题、商业风险等因素,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

这些问题给技术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解决技术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管理,为技术合同的履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技术合同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技术合同的认定标准,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要求。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事指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文)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文)6、〈〈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白主创新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3号文)(二)、申报条件1、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均可由技术卖方,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 、向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技术合同应当是符合〈〈合同法》规定,内容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三份和有关附件。

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般在合同签定当年度进行,且技术交易额一次性核定。

(四)、办理时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白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五)、办理结果对准予登记的,加盖审核章和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第一次送审的单位提供: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工作指引【模板】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工作指引【模板】

***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工作指引一、办理对象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作为卖方(技术输出方)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涉外技术合同中,外方为卖方的,可委托买方(卖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买方)在其所在地进行认定登记。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已签约生效,且在合同履行期内。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 号)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 年 5 月 26 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8 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60 号)6.《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粤科函区字〔2019〕1318 号)7.《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用全面在线提交审核的通知》(〔2020〕368 号)四、办理程序(一)在线登记自2020年3月23日起,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取全面在线申请方式,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平台”(网址: ***/egrantweb/) ,所有技术合同文本均以电子形式上传,并对上传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诺负责,纸质合同与附件无需递交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已注册的申报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注: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设置单位信息,选定默认登记点(**区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添加项目负责人(申请人)。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63號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16(通知略)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仲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

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仲介合同的仲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提示:委外研发费用必须科技部门合同登记后才能加计扣除

提示:委外研发费用必须科技部门合同登记后才能加计扣除

提示:委外研发费用必须科技部门合同登记后才能加计扣除案例:甲公司委托非关联企业乙公司研发某项目,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共支付研发费用2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基数是多少?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研发费用只能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因此上例中甲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基数是200*80%=160万元。

甲公司此委外研发费用是否一定能享受加计扣除呢?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申报及备案管理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17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XX]6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篇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对其属于何种技术合同做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的专项管理工作。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属于行政审批审批项目名称:审批项目编号:审批项目依据:1、《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合同登记费和提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1999)第244号)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完成二、认定登记的意义1、技术市场管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市场。

2、落实优惠政策(奖励、税收、鞠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科技信贷等)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3、完善合同,提高履约率,减少纠纷。

4、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

5、兼有公证和鉴证作用。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卖方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深入宣传合同法、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中的佥权益,完善合同、认定登记、享受优惠。

四、丰台区合同登记处设在丰台区技术创新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办公室,地址在丰台北大街甲13号附楼。

当事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处登记。

五、认定登记流程技术合同签订后:(一)卖方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用户注册表)(二)卖方提供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三)登记处审查(四)登记放分类登记登记履行后:(五)核定技术性收入(六)审批奖酬金(七)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六、认定登记具体操作步骤1、申请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首次登记还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则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在认定登记程序方面,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一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则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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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
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
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
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诤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
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岀申请,经审核
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
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
附件。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
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

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

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利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主要事项是:(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
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

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 年7 月6 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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