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2015年度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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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填报表格说明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填报表格说明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上报表格说明一、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填报单位申报时所有参保缴费人员,含已参保人员、续保人员、首次新参保人员,续保、初保要备注。

五险对应的参保状态填“是”为参加该保险,空为不参加该保险。

此表本次必报,从报送月入库。

以后一年一报,每年6月报送一次,从7月执行。

“个人身份”填:1工人、2农民(农合使用)、3学生、4干部、6现役军人、7无业人员、81聘用人员、82公务员、8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84差额拔款事业单位、8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9其他。

“用工形式”填:1原固定职工,2城镇合同制,3农村合同制,4临时工,5聘任制,8退役军人,9其他。

二、社会保险初保人员花名册:是指从未参加过五险的首次参保人员。

在报送花名册时,要求同时填报参保人员信息表、劳动合同原件、户口身份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按一人一档建立人员参保档案。

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报送工资表和介绍信等材料。

本表在单位有首次参保人员参保的当月报,无首次参保人员不报。

三、社会保险续保人员花名册:是填报曾参加过五险后来停保、现在又再次参保的人员,续保险种必须填“是”注明。

本表在有续保发生时,当月报,无发生不报。

四、社会保险停保人员花名册:是填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移居海外等人员,停保险种必须填“是”注明。

本表在发生停保时当月报,无发生不报。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名册:本次是填报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后每月只报新参保、续保人员及变动缴费基数的人员,与新参保花名册和续保名册一并上报。

本表在出现新参保、续保和变动缴费基数时当月报,无发生不报。

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各自实际发生上报,企业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上报。

进入管理系统时,系统自动处理保底基数和封顶基数。

六、社会保险人员险种新增花名册:是指已参保人员新增加参保险种,且是批量增加时填报,要注明增加的险种,一个险种一报。

本表在新增险种时当月报,无发生不报。

七、社会保险人员统筹范围内转移:是指在险种统筹范围内,单位多人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单位时填报。

杭州2015社保缴费标准

杭州2015社保缴费标准

杭州2015社保缴费标准
杭州市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杭州市当地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8%,单位缴费比例2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2%,单位缴费比例6%,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0.5%,单位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为职
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单位全额承担,不纳入个人缴费范围。

以上为杭州市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具体执行以当地政策规
定为准。

希望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共同维护好自身和家庭的社会保障权益,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提
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

以上就是杭州市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界人士都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好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网上申报举例说明

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网上申报举例说明

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网上申报举例说明例一、按工资总额结算某参保企业,假定2010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41万元,其中1、支付外籍人员工资10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有:①通讯费补贴6万元,②不在岗职工生活费5万元;2、该单位有3名职工属总公司派遣人员,并在总公司参保,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市社保局已出具《舟山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证明》,参保总公司出具了《参保单位不支付工资证明》,经市地税局某分局核准,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全年累计个人缴费基数均为6万元。

该企业2010年累计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如下:医疗17万元(费款:9350元)、失业10万元(费款:2000元)、工伤24万元(费款:2400元)、生育10万元(费款:500元)、养老18万元(费款:25200元),其中2010年4月份减征费款如下:失业160元、工伤200元、生育40元、养老2100元。

(该企业最低申报比例为30%)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数值为举例而假设,不具相关逻辑性)1、该企业先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到社保部门取得《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如下:2、参保单位在2010年度内如有欠费的,应按《2010年度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中显示的“欠费月份”,先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包括职工个人部分欠费等)后,再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年度结算申报。

3、企业办理完欠费补缴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结算:1)先打开附表1,系统自动提取产生列1、2、3、16,缴费人填写列4-5,列7-12后,系统自动计算产生列6、13、14、15、17。

社会保险费结算汇总表(附表1)注1:[4+6-(7+8+9+10+11)] ×行业最低申报比例=[410000+110000– (60000+100000)] ×30%=360000×30%=108000<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221000,第12列= [4+6-(7+8+9+10+11)] -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10000+110000– (60000+100000)] -221000=139000注2: [4+6-(7+8+9+10+11)] ×行业最低申报比例=[410000+110000– (60000+100000)] ×30%=360000×30%=108000>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103000第12列= [4+6-(7+8+9+10+11)] ×(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410000+110000– (60000+100000)] ×70%=360000×70%=252000注3: [4+6-(7+8+9+10+11)] ×行业最低申报比例=[410000+110000– 100000] ×100%=420000×100%=420000>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280000第12列=[4+6-(7+8+9+10+11)] ×(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410000+110000– 100000]×(1-100%)=0[计算工伤保险时行业最低申报比例按100%计]注4: [4+6-(7+8+9+10+11)] ×行业最低申报比例=[410000+110000– (60000+100000)] ×30%=360000×30%=108000>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82000第12列= [4+6-(7+8+9+10+11)] ×(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410000+110000– (60000+100000)] ×70%=360000×70%=252000注5:[4+6-(7+8+9+10+11)] ×行业最低申报比例=[410000+110000– (60000+100000)] ×30%=360000×30%=108000<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210000,第12列= [4+6-(7+8+9+10+11)] -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10000+110000– (60000+100000)] -210000=1500002)点击“申报”,成功申报附表1后,再打开主表,系统自动提取并计算产生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企业编码: ****** 计算单位:元(列至角分)财务负责人签名: *** 填表人签名: *** 填表日期: * 年 * 月 * 日3)缴费人须填写完补充资料后才能点击“申报”,成功申报主表。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怎么填?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怎么填?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怎么填?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应当根据个⼈的实际情况,以及⽤⼈单位交纳的相关⼯资待遇情况来填写,具体情况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有关规定的程序来进⾏合法的办理,避免法律适⽤错误的情况。

⼀、缴费申报表怎么填?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根据结合实际填写,《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主要适⽤于缴费单位每⽉上门申报时填写,数据主要来源于《变动明细申报表》。

申报所属期没有⼈员或变动的,按上⽉《综合申报表》所申报的数据填写。

1、“填表单位”栏,填写参保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2、“缴费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私营、外资独资企业、机关、事业(全额)、事业(差额)、事业(⾃收⾃⽀)、事业(企业管理)等。

缴费单位根据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时所核定的类型填写。

3、“所属期”,填写参保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所属⽉份。

4、“纳税⼈编码”、“号码”、“开户银⾏”、“银⾏账号”、“单位地址”、“联系⼈”和 “联系电话”,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

5、“参保⼈数”栏⽬的填写。

主要根据《变动明细申报表》中不同⼈员状态(注意区分“在职”和“”)的职⼯所参保的不同险种的汇总⼈数填写在相对应险种的“参保⼈数”栏⽬中。

6、“⼯资薪⾦收⼊总额”根据《变动明细申报表》中统计在“参保⼈数”范围内职⼯的“本⽉⼯资薪⾦收⼊总额”合计数填写。

“应计费⼯资薪⾦总额”是根据相应的职⼯“本⽉计费⾦额”的合计数填写(如的填写本⽉“养⽼保险”计费⾦额的合计数,其他险种类似)。

7、“应缴费额”中的“单位”栏⽬所填写数额,是“应计费⼯资薪⾦总额”乘以“计费⽐率”中的“单位”费率得出的结果。

8、“⼩计”是把“单位”和“个⼈”部分的数额加起来的结果。

“合计”填写⼩计栏⽬中的所有数额的合计数。

9、“备注”栏⽬,填写⼀些需要注意申报事项。

如要申报其他未列明的险种,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办法》中有关社保交纳的规定第五条从事⽣产经营的缴费单位⾃领取之⽇起30⽇内、⾮⽣产经营性单位⾃成⽴之⽇起30⽇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杭州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杭州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正常申报○补缴申报○
地税编码:费款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缴费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缴费银行
缴费账号
登记注册类型
费种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应缴费额抵缴费额
本期应缴费额
缴费人数
1
2
3
4
5=3*4
6
7=5*6
8
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
14%
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
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
企业部分
9%
医疗保险费
门诊统筹
企业部分
2.5%
医疗保险费
职工缴纳
医疗保险费
门诊统筹
个人部分
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
1%
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企业缴纳
0.2%-0.8%
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
1%-1.2%
合计
——
——
——
销售(营业)收入
实发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
缴费人申明
本缴费单位所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业主)签名:
年月日
授权人申明
我单位授权为本缴费人代理申报人,任何与申报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此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合同号:
授权人:
年月日
代理人申明
本申报表是按照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填报,我确认其真实、合法。
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税务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
备注:
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

社会保险填表说明

社会保险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一、社会保险登记表1、参保单位名称: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名称,如在我单位参保,应填写“纳雍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4、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年月日,如“2013年5月15日”(以下涉及填写日期的与此相同)。

5、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6、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1):单位住所地址和邮编:单位住所地址填写具体详细地址,**县**乡(或街道办事处)**村,如“纳雍县雍熙镇猫场村”;单位在我县的邮编为553399。

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栏:执照种类,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填写企业类别(如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等),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填写单位性质(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执照号码为注册号;发照日期以执照上的日期为准;有效期日期,有有效期的填写有效期,无有限期限的暂不填写。

批准成立信息:批准成立单位和批准文号,填批准该单位成立单位的单位名称和批准文件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的管理人员。

单位类型: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有主管部门和上级总机构的填写,没有的则不填。

开户银行和基本账号:填写投保单位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参加险种: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妥善解决2015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5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1、单位名称和依据(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韵名称和依据(地址)一致。

2、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5、隶属关系指单位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7、登记证编码由发放登记证正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8、本表一式三份,单位、社保局、就业局各一份。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1、各险种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3)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4)大病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2、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在每月1至10日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后,发生增员或减员的,应在当月的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

4、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地税号码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5、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2015年最新社保缴费明细(杭州市区)


不缴费 不缴费 237.69325
单位应交:2225.65*28.6%=636.5359 城镇个人:2225.65*10.5%+4=237.7 农村个人:2225.65*10%+4=226.565 城镇合计874.2292元 农村合计863.1009元
城镇个人:2418.6*10.5%+4=257.953 农村个人:2418.6*10%+4=245.86
不缴费 不缴费 257.953
应交:2418.6*28.6%=691.7196 城镇合计949.6726元 农村合计937.5796元
个人:2418.6*10.5%+4=257.953
村个人:2418.6*10%+4=245.86
住院统筹 9% 200.3085 +退休门 (6%+3% 在职门诊 0.025 55.64125 基本医疗 统筹 保险 重大疾病 不缴纳 医疗补助 医疗困难 不缴纳 互助救济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合计 0.015 0.004 0.012 33.38475 8.9026 26.7078 636.5359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规定(2014年)
险种 险种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缴费金额 缴费金额 比例 比例 0.14 311.591 0.08 178.052 不缴费 0.02 3元/月 1元/月 0.005 44.513 3 1 11.12825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险种 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住院统筹 +退休门 在职门诊 基本医疗 统筹 保险 重大疾病 医疗补助 医疗困难 互助救济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合计 单位应交:2418.6*28.6%=691.7196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市、区各缴费企业:本申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

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1、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 →主表;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 →主表。

一、主表1、网上申报时,主表除补充资料外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产生。

补充资料由缴费企业如实填写,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2、表中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的各费目数据,分别从附表1的第4列、14列、15列、17列对应费目中提取。

3、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4、表中第9列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10年4月集中减征数)。

5、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6、企业成功申报本表后,第11列“应补(退)费额”产生应征数,进入征收流程。

二、附表11、附表1为主表的附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1。

2、船舶外包工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2,附表1中第4-14列不填,第15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8列取数。

3、第4列“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列企业在结算费款所属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险种的工资总额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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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方法与上年一致,没有变化,具体填表说明如下:一、《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为年度清算专用,所属期12月的月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不再申报。

网上结算申报时请注意选择年度为2015年度(系统默认年度)。

当月社保部门传输的个人数据由系统自动转申报,不再显示和要求缴费单位确认。

年度结算申报缴纳期限截止到1月31日。

1. 缴费人结算时请先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注:上述两表无电子申报表,年度结算期后应与其他纸质申报表一同报主管地税分局);2.根据上述两表汇总计算的数据,填写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申报成功后再填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请各企业缴费单位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数据。

二、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1.调增项目调增项目1“低于下限”: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的计算结果填“不到下限的调增金额”;调增项目2 “其他”:指按政策规定应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而未计入的调增金额。

2.调减项目调减项目1 “超上限”: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的计算结果填“超过上限的调减金额”;调减项目2 “外籍人员”:指符合政策规定的尚未在本市参保的外籍人员工资扣减额;(若企业已经为外籍人员参保,则其工资不允许扣除)调减项目3 “外地参保”:指符合政策规定进杭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已在外地总机构参保缴费人员的工资扣减额(独立法人之间的工资不能扣减),以及指符合政策规定已在本地总机构列支工资,在外地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已参保缴费人员的工资扣减额(独立法人之间的工资不能扣减);调减项目4“法定不参保”:指已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支付给聘用离退休人员的报酬,以及指已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支付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报酬;调减项目5“其他”:指按政策规定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而在财务处理时计入工资总额的金额(如支付给学生勤工俭学的费用);5.填列后“可扣减项目金额”=“调减项目”小计-“调增项目”小计,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转到主表。

调增项目金额大于调减项目金额,则“可扣减项目金额”为负数,即实际为调整增加缴费基数。

三、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第4列“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填写全年1-12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主表其余各列由地税部门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和附表数据自动产生。

1. “结算属期工资总额”不得少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否则不能申报成功。

若由于每月在填社保费申报表时,“实发工资”这项指标填错,实发数多填,造成在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时,由于“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小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而无法申报成功时,只能按大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填写“结算属期工资总额”,然后将两者的差额放到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的调减项目5“其他”栏中。

但缴费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说明以供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2.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凡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的项目,各缴费单位应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即:不论是以工资科目列支,还是以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列支;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规定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还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并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可参考《浙地税函〔2007〕2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3. 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自动产生,取数口径为缴费单位结算属期内自行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相对应的缴费基数(含11月和12月两个月征期内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减征部分社保费相对应的缴费基数),但不包括社保部门核定产生的企业或职工应缴纳部分相对应的缴费基数。

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则已减除其对应的缴费基数。

4. 主表第8列“结算属期应补报缴费基数”=主表第6列“结算属期缴费基数” -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此列也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自动产生。

若第6列数据<第7列数据,则第8列数据只反映为零,不反映为负数。

缴费单位如果多缴需退库,需携相关清算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费手续。

5. 主表第9列“费率”由计算机自动产生,其中:•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 14%•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 9%•医疗保险费(门诊统筹企业部分) 2.5%•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 1.5%•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 1.2%•工伤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 0.4%——1.6%6. 2015年年度结算应当参照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是48372元,月标准是4031元。

根据此标准计算,2014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的上限为每人12093元/月;下限为每人2418.6元/月7. 一般缴费单位六个险种的结算期均为2015年1月——12月;2015年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各险种的结算期从实际参保月至12月。

(由系统自动生成)四、填表人如果申报错误,可重新进行结算申报:在尚未扣款的情况下,只需要将原来网上申报的主表作废,再从附表开始重新申报即可(注意一定要将原来申报的主表作废,否则会造成重复申报和扣款);如果已扣款,也可以从附表开始重新申报,而新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已自动包含了原来每月申报及前一次结算补报的缴费基数,这样第8列数据即为最终轧差后需补报的缴费基数。

附件:1. 《SB015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2. 《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3. 《社会保险费工资上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4. 浙地税函[2007]2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SB015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地税编码: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年财务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2:SB015-1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地税编码: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附件3: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单位:年月至年月注:1、4=2/3,6=4-5,7=6*3 制表2、本表月度、年度通用,月度超上限调整额为第6栏,年度或计算期为一个月以上的,超上限调整额为第7栏。

附件3: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单位:年月至年月注:1、4=2/3,6=5-4,7=6*3 制表2、本表月度、年度通用,月度低于下限调整额为第6栏,年度或计算期为一个月以上的,低于下限调整额为第7栏。

附件4:浙地税函[2007]2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相关法规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7]249号发文时间:2007-5-21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二)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奖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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