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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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的思考

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的思考

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问题的思考刘国伟概述在外观设计申请实践中,自2004年以来,对来自于外国的外观设计申请,经常会收到审查员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为由发出的“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也只能先办理权利恢复手续,然后再具体陈述其不同意的理由。

这不仅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原则,客观上,给申请人带来了时间上的不便和费用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还在于“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外观审计专利审查部分的这种审查基准的变化,各界人士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也有不少“先驱者”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司法机关审查,但仍然无法改变审查机关的做法。

值得欣慰的是,2005年岁末,在海口市举办的“第六期全国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业务研讨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审查的领导透露,基于我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采取“初步审查”制度,准备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相同主题”的审查,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审查放在后续的程序中进行。

虽然这样的修改可以回避当前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问题的争论,并且与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

但是无可否认,这种修改并没有对当前的审查做法做出实体上的评价,有关当前审查做法的争论并不因为《审查指南》的修改而停止,笔者愿意在此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有识之士指正。

一、关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关于“要求外国优先权”,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1],专利法第三十条了规定“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即“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由此可见,该条规定的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包括:申请的时机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在申请提交后的三个月内补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即优先权文本)。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发明人英文名称,地址,国籍,我们会准备发明人声明书,转让书(如果发明人和 申请人不一致时)供发明人签字; 2)提供附图,摘要(对图简要的描述); 3)优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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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实体:申请人如果满足小实体,官费减免 50%, 如果满足微实体,官费减免 75%。 以下是小实体/微实体评定标准: 小实体标准(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小实体大部分官费减免 50%) 1)个体自然人 2)公司人数不超过 500 人(含子公司) 3)非盈利机构(例如:大学) 微小实体标准( 以下四点全部符合即可以享受大部分官费减免 75%的优惠) 1.符合小实体要求; 2.发明人(申请人)在美国专利申请不超过 4 件; 3.每个发明人(申请人)上一年的年收入不超过 160,971 美金。 4.发明人/申请人没有义务将发明转给任何非微实体的第三方。
大实体:49200RMB; 小实体:41000RMB; 微实体:37800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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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专利简介及流程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 15 年,美国外观授权后无需缴纳任何年费,维持费。 优先权期限为 6 个月。实行实审制,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 质审查。美国外观审查流程:一般历时 9-18 个月,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申请提交上去就有电子回执单,即刻就有申请号及申请主要信息; 2)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过后,USPTO 签发官方受理通知书(Official Filling Receipt) 4)实质审查: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 人可以请求延长答复期限,最多延期 3 个月;如果被最终驳回,可以请求 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是一件外观专利申请的继续申请或分案申请,而不是部分继续申请)。 5) 外观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6)公开。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步骤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步骤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步骤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步骤如下:
1. 了解中国专利制度:在申请专利之前,外国人应该了解中国的专利法律和规定,以及申请程序和要求。

2. 初步评估专利可行性:在提交申请之前,外国人应该对自己的发明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的要求,并具有可实施性和创新性。

3. 准备申请材料:外国人需要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4. 寻求专利代理机构的帮助:外国人可以选择在中国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来协助申请过程。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支持,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和完整。

5. 递交申请:外国人可以选择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者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国际阶段途径递交。

6. 审查和授权:申请递交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要求,且没有被其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局将授权专利。

7. 缴纳费用:在专利授权之后,外国人需要缴纳一定的专利授权费
用。

8. 维持和管理专利:一旦专利授权,外国人需要定期缴纳专利维持费用,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流程,具体步骤可能会因个人情况和专利类型而有所不同。

建议外国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以获得更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1.保护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各国法律基础
中国、美国
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未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
OHIM、日本
指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审查机构
中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
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美、欧、日外观设计申请 注意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 秦锋 2014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制度介绍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三、政府资助
三、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相关制度介绍 二、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三、政府资助
三、案例评析
在法的层面,日本通过《意匠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 进行了规定,中国通过《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 进行了规定。 日本将“创造性”称为“创作非容易性”,中国未在专利法中引 入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概念,但学术上通常认为专利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为近似“创造性”规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
日本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5条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 册: 1.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 册。 其中会妨害公共秩序的外观设计指表示日本或外国元首的像或 国旗的外观设计、表示日本皇室的菊花徽章或外国王室的徽章(包 含类似物)等的外观设计,但作为图案表示的运动会情景中的万国 旗等除外。会妨害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于健全身心者的道德 观有不当刺激、引起羞耻、厌恶的念头的外观设计。

美国专利检索示例1【例题】-Eduwest

美国专利检索示例1【例题】-Eduwest
【例题】 检索西南农业大学是否申请过消除魔芋飞粉中生物 碱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排除生物碱的制备。填写检索式: 【题解】分析课题属于中国专利,先用 Google 检索专利检索 的网页,找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进 入“专利检索”数据库。阅读帮助文件,直到发现该数据库 特有的位置算符“%”,拟定检索式。检索界面和检索式如下: 【名称】魔芋%飞粉%生物碱not制备 【公开(公告)号】 【申请(专利)号】 南农业大学 【分类号】 【申请(专利权)人】西
中国专利检索示例5
【例题】要查服饰用品和服装附件方面的中外文专利,如何确定 检索途径?
【题解】(1)用外观设计分类号结合产品名称,效率比较高。
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02-07 服饰用品和服饰附件 B0310 刺绣用线轴 B0398 领花
查出领花的号就为02-07-B0398。用这个号码可以在世界各国 专利数据库检索,不必输入各类文字的产品名称。
(2)进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专利类型选择“外 观设计”,输入分类号,发明名称输入例如“领花”,即可实 现检索。列举一个专利如下:
分类号 02-07-B0398 授权公告号 CN3085654D 专利号 97327961.3 专利权人 侯小平 产品名称 领花(小平T-07)
美国专利检索示例1
【例题】检索注射用针头“hypodermic”的合金材料(alloy material)生产的美国专利的信息。如何拟定检索式?
【题解】用美国专利商标局数据库检索,确定字段是发明名 称含有注射用针头“hypodermic”,摘要包含合金材料 (alloy material),排除一般用途的“针头”
(needle)。高级检索可以输入:ttl/(hypodermic andnot needle)and abst/(alloy and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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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专利
由于专利权所具有的地域属性,外国申请人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了本国专利之后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获得中国的专利权。

因此,外国申请人如果希望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快速通过中国专利局的审查,应该在申请之初就多了解中国外观设计审查制度的要求并尽可能的满足这些要求。

而且,各国的专利法律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申请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修改要求也不尽相同。

中美审查制度比较
从快速通过中国专利申请审查的角度来看,美国与中国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
·美国仅容许提交线条绘制的图形作为申请文件;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既接受线条绘制的图形,也接受产品的照片。

·美国容许对产品的局部设计提交申请和使用阴影线绘图,;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不保护局部设计,也不容许使用阴影线等线条。

针对中美两国上述法律和审查制度上的区别,申请人应该根据自是否要求优先权,从下文提及的几方面做好对中国专利申请审查的准备工作。

要求美国优选权的申请
建议申请人遵循如下步骤提出中国专利申请,而且尤其需要重视第2步工作,否则,将导致申请人外观设计在中国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推迟,而且还会发生更多的费用。

·首先,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与美国申请完全一致的外观设计图片,以便确保其中国专利申请能够安全的享有美国优先权;
·然后,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之日(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对原始提交的
图片进行主动修改,既提交一套能够满足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要求的图片。

在进行主动修改时,申请人应该注意一下问题:
1、原有的实线通常不能够删除,除非是遇到视图之间彼此不对
应的情况才可以删除明显错误的实线线条。

2、阴影线、点划线等其他不符合中国审查要求的线条一律删除。

3、原有的虚线通常可以直接删除,但在下述情形下的虚线不能
直接删除,而只能用实线予以替代;
·删除虚线后将导致产品不成为意见完整的产品。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容许申请人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区分要求保护的部分(用实线绘制)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用虚线绘制),而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仅容许申请人就整个产品提出保护保护请求。

中美两国的上述差异导致了要求美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将本不希望保护的部分也纳入中国申请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该外观设计申请美国专利(原始申请)时用虚线表示的不要求保护部分的轮廓线业必须用实线予以替代,而不能直接将其删除。

·删除虚线后导致轮廓线不闭合。

由于产品的轮廓线必须是闭合曲线,因此原始申请中虚线表示的轮廓线必须使用时机予以替换而不能删除。

对于非轮廓线的虚线,申请人可以完全删除、选择性的删除或者全部替换成实线。

·仅删除原始申请中用虚线表示的某一图案的一部分而保留另一部分。

因为这会导致修改后的形状、图案与原始申请中形状、图案不同,从而被专利审查人员认为是超出了原始申请图片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接受。

举例而言,加入原始申请中虚线绘制的图案中包括了一个“四叶草”的图案,申请人可以完全删除该“四
叶草”或者将该“四叶草”的虚线全部替换成实线从而将其全部保留,但是申请人不能仅删除“四叶草”中的某一片叶子,而将“四叶草”改为“三叶草”。

不要求美国优先权的申请
事实上,申请人也可以在获得美国专利局的国外申请许可之后,不要求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经过主动修改、满足中国审查要求的外观设计申请图片。

与上述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方式相比,这种提交中国申请但不要求优先权的方式更有利于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修改。

由于不受在先申请的限制,专利审查人员不会考虑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而且这样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可能不经过补正程序直接通过审查。

然而,当采用这种申请方式时,申请人唯一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向美国提交申请之后以及向中国提交申请之前,绝对不能向公众公开此设计。

我们建议申请人一旦获得美国专利局的国外申请许可,就立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申请;如果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设计图片在美国申请日之后被公开,申请人则只能通过似一种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寻求在中国的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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