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案例材料某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假药某某和某某案
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标题某市假药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二、分析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某市假药案,揭示假药问题的严重性,探讨打击假药的法律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打击假药提供参考。
三、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件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
四、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1.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药品。
2.假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析过程1.案件焦点(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2.争议与分歧意见(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部分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品的实际效果和消费者权益。
(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采取权威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部分观点认为应结合药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部分观点认为应从重处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3.研究结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应依法予以查处。
(2)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应结合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和药品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3)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六、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1.加强药品监管,提高药品质量。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齐二药事件是指2024年11月13日中国湖北省黄冈市齐二镇中心卫生院因给患者使用假药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药事管理案例。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质疑。
案件起因是一位名叫杨患者患有肺炎,被送到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治疗。
医生开具了一种名为齐二药的药品用于治疗。
然而,由于卫生院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他们不得已采取了以次充好的做法,购买了低价的冒充品。
该事件暴露出了中国药事管理方面的问题。
首先,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明知道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却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简单地选择了使用假药。
这显示了卫生院管理者对患者的医疗安全不负责任。
其次,对于药品市场监管方面,假药的生产和流通仍然存在漏洞,造成了假药可以轻松出现在卫生院的输液项目中。
这给了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该事件也引起了公众对于中国药品监管体系的质疑。
在齐二药事件曝光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宣布将启动对全国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资质进行重点检验,并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中国药事管理方面需要进行。
首先,政府应建立更加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生产和流通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落实责任制。
药品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齐二药事件的发生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只有通过加强药事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能,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水平,才能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中药材GSP典型违法案例

中药材GSP典型违法案例2021年12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州稽查办”)行政处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对中药饮片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2019年1月22日,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为180101的“瓜蒌”中药饮片进行销售。
在2019年1月23日至12月30日期间,该公司先后将案涉药品分别销售给203家(次)涉药单位。
2019年9月26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中发现该中药饮片异常并送检。
经福建省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其间,该医药公司未停止销售该批次“瓜蒌”中药饮片。
2019年12月31日,福州稽查办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扣押了同批次“瓜蒌”中药饮片。
2020年1月2日,福州稽查办决定立案调查。
同年6月1日,福州稽查办向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6月30日举行听证报告,充分保障了该医药公司的权益。
2015年修正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案涉“瓜蒌”中药饮片的行为,自2019年1月23日持续至2019年12月30日,正处于《药品管理法》新旧法交替时期。
代客包装(加工)中药饮片如何处理

全文共计2421字代客包装(加工)中药饮片如何处理
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兴国
案情 2019年4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某中药饮片厂2019年12月的部分中药饮片“药品批生产记录”不完整,仅有损耗和包装记录。
经查,该批中药饮片系X药业公司经营部委托该中药饮片厂加工、包装的。
该局以“某中药饮片厂涉嫌未经批准接受委托生产药品”为由立案调查。
事实经立案调查,查明了以下事实:
一、2019年11月,X药业公司经营部从某地中药材市场购进了部分散装中药饮片,共计35个品种约4000kg。
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散装中药饮片加大了打击力度,无法在市场上流通,X药业公司经营部便与某某中药饮片厂签订了《委托加工中药饮片协议》,要求将该批中药饮片筛选处理后,使用某某中药饮片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并约定,如果产品出现“水份、灰份、包装”等问题由某某中药饮片厂负责,其余质量问题由X药业公司经营部负责,某某中药饮片厂收加工、包装费5000.00元。
1。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与分析第一章:药品生产(配置)案例1.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2005年3月27日,接举报,某药监分局查处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和林益生汤口服液”的三个窝点,查获涉案假药101瓶,货值3万余元。
经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负责人吴XX自1997年起,生产自行研发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并称该药品可治疗一切癌症。
同时该公司开设了专门网站,并在网页上张贴了大量宣传该口服液神奇功效的虚假资料。
调查询问中,吴XX承认该药未取得过国家规定的药品批准文号,截止2005年3月27日有40余人服用过该口服液,且多为癌症患者。
鉴于当事人生产假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药监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同时通过政府信息联网共享平台将该情况报送检察院。
经审判,司法机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1万元罚金。
【争议与评析】该案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制售假药危害程度大,但由于案值较小,对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引起争议。
不适用的理由为: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足以产生危害后果,而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危害后果无法直接衡量。
药监系统在行刑衔接中很少适用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情况下,分局在市局以及区法制办的共同指导和市药品检验所的技术支撑下,顺利地对该假药是否严重危害身体、延误诊治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1、对假药主要成份检测,弥补了无法按常规进行药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的缺陷。
根据调查取得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处方组成,我们发现其主要原料是葛根,市药品检验所抓住这一线索,在假药中检测到了葛根素,但同时发现霉菌严重超标(应小于100个,实际检出980个)。
2、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假药的危害程度给予定论。
来自研究所、医院等单位的临床、药理和药检专家,对该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延误诊治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药事管理学案例及答案

药事管理学案例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案例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流动售药处罚案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A县药监局查获。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问题:❖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案件违法主体有两个:生产企业异地经营,而经营企业违规购进。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得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分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分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等侵权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
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
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置。
如发现问题,可拨打 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非法药品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
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分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
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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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
某中医诊所购进使用假药某某和某某案2020年1月,某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中医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某某、某某质量状况可疑,经调查发现上述产品为假药。
该案的案值虽小,但发现过程给我们对当前假药犯罪的特点有了新的认识,为我们对当前打击和预防假药犯罪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思考。
2020年1月6日下午,某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诊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中药饮片斗厨内存放的部分中药饮片杂质含量较多,质量状况可疑。
执法人员要求该诊所提供中药饮片外包装合格证明标签、购进票据、供货单位资质证照、业务员委托书及中药饮片检验报告,该诊所人员提供的外包装合格证明标签未标注产地、规格、批号,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措施。
1月12日,我局对业务员孙某进行询问调查,孙某自称曾是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现已离职,上述中药饮片为其个人购买、自行加贴合格证并以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经协查,湖北某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中药饮片不是该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
经某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性状、检查、杂质项目,孙某销售的无检验
证明的某某、某某中药饮片杂质含量超过标准规定。
该案中,诊所提供了供货企业资质证照、配送清单、业务员法人委托书,如果不是中药饮片合格标签漏了马脚,执法人员很难通过日常监管发现。
后经调查,上述材料系孙某伪造,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目前,国家明令禁止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饮片,由于当前中药饮片包装简单,仿冒成本低,存在个人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买切片后,自行印制包装进行分装并以生产企业的名义销售的现象。
为了使从非法渠道购入的中药饮片“合法化”,往往通过购买合法生产企业的资质、票据、包装及标签或者干脆是自行伪造证照票据,扰乱了中药饮片市场秩序。
个人分装中药饮片,在质量控制方面很难得到保证。
而且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者在识别其生产商和生产批号时对包装的高度依赖,中药饮片一旦离开了其原包装,就很难判定其生产商和生产批号。
面对业务员私自包装的中药饮片,执法人员在发现上存在难度。
无形中助长了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现象的蔓延,增加了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