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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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职⼯的特殊保护有哪些⼯作实践中,因为⼥职⼯⾝体的特殊性,⽽且承担着⽣育和抚育婴⼉的天职,所以对⼥职⼯实⾏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法的普遍取向。

那么⼥职⼯有哪些特殊保护呢?可能很多⼈都不太清。

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职⼯有哪些特殊保护1、企业要注意⼥职⼯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职⼯的岗位。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职⼯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按照1990年1⽉劳动部发布的《⼥职⼯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井下作⽤和《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电信⾏业的⾼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间断负重超过25公⽄的作业。

2、企业要注意⼥职⼯“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

⼥职⼯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

(1)经期保护。

企业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企业不得安排⼥职⼯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职⼯⽣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企业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年个⼈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职⼯解除和终⽌劳动合同的法定例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只有⼥职⼯符合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余情形,如40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41条的经济性裁员、44条规定的期满终⽌等,均不得对⼥职⼯适⽤,失少要等三期届满⽅能处理。

⼆、休产假能有年终奖吗依据劳动法及其法律解释,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劳动法对女职工权益有何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权益有何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权益有何特殊保护在当今社会,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生理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女职工在工作中可能面临一些特殊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权益给予了一系列特殊保护。

首先,劳动法在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方面提供了特殊保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保障了女职工平等的就业机会。

在劳动合同方面,劳动法也对女职工予以特别关注。

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除非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轻易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为女职工在特殊时期提供了稳定的就业保障。

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劳动法同样为女职工制定了特殊规定。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相应的假期。

例如,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 天的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此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产假天数进行了适当延长。

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需求,保障了她们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

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法也有明确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在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权益方面,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女性能够在工作场所享受到公平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禁止性别歧视在保护女性职工方面,最根本的一项措施就是禁止性别歧视。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以性别为由在招聘、晋升和薪酬等方面对待女性职工不公平。

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打击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行为。

二、产假和育儿假为了照顾新生儿或幼儿,女职工有权利享受产假和育儿假。

产假一般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是6周至12个月不等,具体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这段时间内,女职工可以不工作,并且享受相应的工资或福利待遇。

育儿假是指为了照顾幼儿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一般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三、妇女健康保护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许多国家对女性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特殊保护。

例如,在特殊的生理周期或怀孕期间,女职工有权利要求适当的工作安排或工作时间的调整。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禁止对女性进行强迫性暴力的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

四、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为了确保女性职工能够获得公平的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平等的升迁机会,以及为女性提供特殊的培训项目,以提高她们的专业技能。

此外,雇主还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女职工参与领导层或高级职位的选拔。

五、禁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为了防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对女性职工造成的伤害,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这些行为。

这些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定义、举报机制和惩罚措施,以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支持。

总结起来,为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于性别歧视、产假和育儿假、妇女健康保护、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以及禁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平等和尊重个体权益的工作环境,使女性职工能够在职业生涯中获得应有的机遇和福利。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一、背景介绍女性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的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工作中也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和危险,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保障她们的权益和安全。

二、禁止性别歧视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歧视女职工。

2.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性别平等意识。

同时,在企业中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员工认识到性别歧视的严重后果。

三、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利1.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工作。

同时要定期检查劳动环境,并及时消除危险因素。

2.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企业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疫苗接种等。

同时,也要为女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

四、保障女职工的权益1.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同时,也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和晋升机会,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

2.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企业应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

同时也要加强员工教育,让员工认识到性骚扰行为的危害。

五、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措施1.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应为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措施。

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减轻劳动强度等。

同时也要给予她们足够的休息时间和产假。

2.妇女在特殊岗位上的保护对于妇女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企业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包括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加强安全教育等。

六、结语女职工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

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并执行相关措施,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并获得公平的待遇。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认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7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7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7篇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公司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公司行政与女职工代表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公司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权益保护,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合同主体(一)公司行政方(二)公司全体女职工三、合同内容(一)就业机会平等1. 公司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等环节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2. 公司应积极落实女职工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

(二)工资福利保障1.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不得因性别差异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2.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2. 公司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量,避免过度劳累。

3.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时和休息时间。

(四)安全与卫生1. 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

3. 公司应定期进行女职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五)特殊权益保护1. 孕期保护:公司应对孕期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合理安排工作,避免从事有害的体力劳动。

2. 产期保护:公司应保障女职工产假的合法权益,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3. 哺乳期保护:公司应对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4. 公司应关注女职工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六)培训与发展1. 公司应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2. 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女职工担任管理职务。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是指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工作场所的权益和身体健康,特别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性别歧视、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利,使她们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并可以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需求。

首先,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在招聘、录用、培训和晋升过程中对女性进行歧视,包括对其进行限制或剥夺机会的行为。

这一规定确保女性职工能够按照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其次,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了对孕期和产期的特殊保护。

在孕期,女职工有权获得适当的休息和保健,以保证自己和胎儿的安全。

工作期间,雇主应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调整,以避免对孕期职工的身体造成损害。

在产期前后,女职工享受产假,可以休息和照料新生儿。

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也享有哺乳假的权利,可以有一定时间和地点来喂养婴儿。

再次,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确保了女性在工作场所的安全。

雇主有责任为女性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此外,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性骚扰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最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也关注女性职工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

规定了弹性工作时间、长假和调休等措施,以满足女性职工因家庭原因需要灵活工作安排的需求。

总之,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
权益和身体健康。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女性职工的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原则,也有助于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发展机会。

同时,它也促进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是指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和政策。

这些措施和政策旨在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就业、劳动条件、健康安全等方面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就业权利保护: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性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工资保护:确保女性劳动者能够获得与男性同等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对应的薪资待遇。

3. 工作时间和休假保护:为妇女提供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以满足她们的家庭需求和生理特点。

4. 妊娠和产假保护:为孕期和产后女性提供特殊保护,包括产假和哺乳期休假。

5. 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相关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6. 解决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建立机制来解决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保护和促进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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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女职工在人以上地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地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人以下地单位,应设置简易地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地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地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地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至天地休假.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地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地健康检查及指导.第九条孕前保健.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地作业..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地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地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地作业岗位.第十条孕期保健.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地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地测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地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女职工较多地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个月以上(含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第六条所规定地作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从事立位作业地女职工,妊娠满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地假期及待遇按年国务院颁发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地通知》(劳险字<>号)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产后保健.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产后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至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对有未满周岁婴儿地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个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有未满周岁婴儿地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有哺乳婴儿名以上地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所指出地作业.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地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地关怀..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地,应暂时安排适宜地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进入更年期地女职工应每至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地查治.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地查治.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豆瓣社区首页浏览发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移动应用游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线上活动快速注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地通知沪府发〔〕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年国务院令第号),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难产地,增加产假天;生育多胞胎地,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地,增加晚育假天.(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个月流产地,享受产假天;怀孕满个月流产地,享受产假天.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地,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地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地,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天再乘以应享受地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本市女职工享受地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地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地,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地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地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年月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地工作;(二)国家规定地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地劳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建筑业脚手架地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地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地工作.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地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地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地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地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地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地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地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地放射性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地工作或接触猛、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地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地场所内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前款第二项所指地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地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第十一条对妊娠期地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地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地,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地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地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地,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地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地产前假和哺乳假地工资按本人原工资地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地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地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地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地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地单位,可设置简易地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地设置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流动、分散作业地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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