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田径运动竞赛规则
田径竞赛规则与方法径赛部分.ppt

8、抗议
对运动员的资格抗议。须在会前向仲裁组提出,如果运 动会开幕前未解决,应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参赛。 如果大会没有仲裁,可以向裁判长提出。
抗议涉及某以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应在正式宣告该 项目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大会组委会应确保所有的 宣告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比赛中接受或提供帮助的运动员,有关裁判长应给予警告,并 告诫他如果重犯将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田赛项目取消比赛 资格前的成绩仍然有效。
7、风的信息风速测量
1)径赛必须测定风速的项目有:
100米 10秒 100米栏 13秒 110米栏 13秒 200米 10秒(从第一名运动员进入直道时开始测定)
73-80 10 81-88 11
89-96 12 97-104 13 105-112 14
录取人数
按名次 3 2 3 4 3 3 2 3 3 3
3 3 3
按成绩 2 2 4 4 6 3 8 5 2 7
4 9 6
第二 赛次 组数
2 3 3 3 3 4 4 5 5 6 6
录取人数 按名次 按成绩
3
2
2
•800米、4×100米、4×400米 •1500米、3000米、3000米障碍 •5000米 •10000米
100米、200米、400米、100米栏、110米栏、400米栏
报名 人数
9-16 17-24 25-32 33-40 41-48 49-58 59-64 65-72 73-80 81-88 89-96 97-104 105-112
3、离开跑道或路线
在公路比赛在田径场内举行的20000米 或20000米以上的竞走项目比赛中,运 动员得到允许并在一名裁判员的监督 下,可以离开公路或跑道,但不得因 此而缩短比赛距离。除此之外,擅自 离开跑道或比赛路线的运动员不得继 续比赛。
田径竞赛规程

田径竞赛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田径运动的发展,规范竞赛管理,提高竞赛水平,特制定本田径竞赛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田径竞赛组织和管理,包括中国本土及海外地区举办的田径赛事。
第三条:田径竞赛应当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规定。
第四条:田径竞赛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保证每位选手的平等竞争权。
第五条:各级田径竞赛组织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比赛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田径竞赛应当设立组织委员会或者赛事委员会,以确保比赛的成功举办。
第七条: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策划和管理比赛,并保证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赛事委员会的职责是准备和执行现场管理和运营,以保证比赛的安全和顺畅。
第九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小组,负责比赛前的宣传、报名、准备工作,以及比赛期间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选手报名和资格审核第十条:每场田径比赛都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公布比赛的通知和报名方式,以便选手主动报名参赛。
第十一条:选手的报名应当遵守比赛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
第十二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根据入选标准和报名情况,审核和确定参赛选手名单。
第十三条:选手必须遵守比赛的相关规定,否则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第四章比赛规则和裁判工作第十四条:田径赛事应当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所制定的各项规则和规定,包括田径运动项目、比赛规则、计时计分方式、场地设施等。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比赛规则和场地设施,选手应当在比赛前经过合适的训练和适应,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比赛裁判员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比赛过程和结果,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十七条:比赛时,裁判员应当亲自监督并完成选手起跑、终点、计时、计分等操作,淘汰失误选手,并对比赛结果进行确认和公告。
第五章奖励措施和成绩认定第十八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设立奖励机制和奖项设置,激励选手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
田径运动会章程

田径运动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田径运动的发展,加强各地区、各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田径运动员的竞技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田径运动会,包括各级别的田径运动会。
第三条田径运动会是指通过田径项目的比赛,评选出各级别的优秀运动员,并为他们提供展示才华和交流学习的平台。
第四条田径运动会的组织者应当遵守本章程,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比赛规则和操作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田径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
第六条主办单位负责田径运动会的整体筹备工作,包括场地租赁、赛事宣传、奖牌制作等。
第七条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比赛场地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设备调试、安全保障等。
第八条竞赛委员会负责田径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包括报名审核、比赛日程安排、成绩统计等。
第九条裁判委员会负责田径运动会的裁判工作,包括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比赛中的裁判操作。
第三章参赛资格第十条参加田径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国国籍;2. 年满16周岁;3. 通过所在单位或地区的选拔赛获得参赛资格。
第十一条参加田径运动会的运动员应当遵守竞赛规则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禁药或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章比赛项目第十二条田径运动会的比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短跑:100米、200米、400米;2. 中长跑:800米、1500米、5000米;3. 长跑:马拉松;4. 跳远、三级跳远、高跳、撑杆跳高;5. 铅球、标枪、铁饼、十项全能等。
第十三条比赛项目的具体安排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参赛人数和场地条件进行调整。
第五章奖项设置第十四条田径运动会设立以下奖项:1. 团体奖:根据各项目的积分计算,评选出团体总分最高的单位或地区;2. 个人奖:根据各项目的成绩,评选出各个项目的前三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3. 最佳新人奖:评选出在本次田径运动会中表现突出的新人运动员,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赛事管理第十五条田径运动会的赛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田径运动会章程

田径运动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田径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田径运动会是国际田径协会主办的全球性综合性运动会,旨在选拔和展示世界各地优秀的田径运动员和团队。
第三条田径运动会的举办地点、时间和规模应由国际田径协会决定,并通过公告和正式邀请函通知各会员协会。
第四条田径运动会应遵守国际田径协会的章程、规则和相关政策,同时要尊重和遵守举办地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田径运动会的组织机构由国际田径协会指定,包括组委会、竞赛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医疗委员会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田径运动会的组委会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赛程安排、参赛国家和地区的接待等。
第七条竞赛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各项目的竞赛规则和赛制,组织裁判员培训和选拔工作,确保比赛的公正和公平。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田径运动会的技术规划和设备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建设、计时器具、计分系统等。
第九条医疗委员会负责田径运动会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包括医疗设备、急救措施、医疗团队的组建等。
第三章参赛资格第十条田径运动会的参赛资格应符合国际田径协会的相关规定,参赛运动员必须具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合法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参赛运动员应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田径协会报名参赛,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体能测试和药检报告等。
第十二条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赛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和缴纳参赛费用。
第十三条参赛运动员的国籍应与所在国家或地区一致,不得同时代表多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同一届田径运动会。
第四章竞赛项目第十四条田径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应包括田赛、径赛、跳高、跳远、投掷等多个项目,具体项目和规则由竞赛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参赛运动员可以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报名参加适合自己的项目,但每位运动员最多只能报名参加三个项目。
第十六条田径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应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设置初赛、半决赛和决赛等多个阶段,确保比赛的公平和公正。
拟定田径运动会的竞赛规程

拟定田径运动会的竞赛规程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田径运动会是一个综合性的田径比赛,包括田赛、径赛、跳远、跳高、投掷等项目。
第二条田径运动会的目的是促进田径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培养青少年的体育兴趣和良好的体育素养。
第三条田径运动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赛选手和观众的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田径运动会设有组织委员会、竞赛部门和裁判部门。
第五条组织委员会负责田径运动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场地、设备、人员、宣传、保障等方面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竞赛部门负责田赛、径赛等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安排比赛日程、制定竞赛规则,并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裁判部门负责裁判的选拔和培训工作,确保比赛过程中的公正和规范。
第三章参赛资格第八条田径运动会的参赛资格适用以下规定:1. 参赛选手必须具备相关项目的运动能力和健康状况。
2. 参赛选手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选手需提供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 所有参赛选手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体检报告。
第四章竞赛规则第九条田径运动会的竞赛规则适用以下规定:1. 各项目的比赛规则遵循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的规定。
2. 比赛采用计时、计分的形式,按照完成成绩进行排名。
3. 所有赛事均需遵守反兴奋剂规定,参赛选手需接受抽检。
第十条竞赛过程中,选手需服从裁判的指挥和管理,不得进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田径运动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队伍进行奖励,包括奖牌、奖金等。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竞赛规则的选手,裁判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分甚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组委会将根据比赛情况,严肃处理一切影响比赛公正性和安全性的行为,并保障参赛选手和观众的权益。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田径运动会的具体细则、比赛日程、竞赛规则等将由组委会在赛前发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十五条田径运动会上的个人信息和成绩将会公开发布,但需确保个人隐私的保密和合法性。
八小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

八小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团队协作精神,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田径水平,特制定本竞赛规程。
第二条本竞赛规程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八小田径运动会。
第三条本竞赛规程所称的田径项目包括:短跑、长跑、跳远、跳高、投掷以及接力等。
第四条运动员参加本竞赛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由报名单位负责提供。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本竞赛必须遵守竞赛规则,且服从裁判的判决。
第六条运动员参加本竞赛期间,应保持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
第二章田径项目第七条田径项目的具体细则如下:1. 短跑项目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包括100米、200米和400米。
2. 长跑项目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包括800米、1500米、3000米和5000米。
3. 跳远项目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包括立定跳远和三级跳远。
4. 跳高项目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
5. 投掷项目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包括铅球、标枪和铁饼。
6. 接力项目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包括4x100米和4x400米。
第八条在每个项目内,将分别设立初中组和高中组,学生按照所在年级参加相应的比赛。
第九条在每个项目内,将根据参赛人数设立预赛和决赛。
第十条为鼓励运动员积极参与,组委会将设立总成绩奖和个人单项奖。
第三章竞赛规则第十一条田径运动的竞赛规则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定,组委会有权根据比赛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短跑项目的起点和终点为直线,比赛成绩以冲线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三条长跑项目的起点和终点为圆环或者椭圆形轨道,比赛成绩以最先穿过终点线的选手为胜。
第十四条跳远项目的起跳线以及其他规则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定。
第十五条跳高项目的起跳高度以及其他规则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定。
第十六条投掷项目的投掷距离以及其他规则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定。
第十七条接力项目的传递棒和其他规则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定。
第十八条在比赛过程中,严禁触碰起点线、终点线、起跳线以及其他设定线,否则将被判定为犯规,成绩会被取消。
田径规则及裁判法

⽥径规则及裁判法⽥径运动竞赛的裁判⼯作第⼀节⽥径运动竞赛的主要规则⽥径竞赛规则是裁判⼯作的执法依据,它保证了参赛者在规则范围内进⾏公平竟争,裁判员必须掌握规则。
⼀、⽐赛通则(⼀)着鞋:运动员可以⾚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赛。
钉鞋鞋钉规定:4、9、12、25毫⽶,11枚,1条绑带。
(⼆)号码:参加⽐赛的运动员必须佩戴号码,否则不得参加⽐赛。
号码布分:前后⼤号码、⼩号码、体侧号码。
跳⾼、撑杆跳⾼运动员允许带1块号码。
(三)兼项:如果⼀名运动员同时参加⼀项径赛和⼀项⽥赛,或同时参加多项⽥赛⽽这些项⽬⼜同时举⾏⽐赛时,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轮⽐赛中,或在跳⾼或撑竿跳⾼的每轮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的顺序进⾏试跳(掷),如果某运动员后来⼜决定不参加试跳(掷),或轮到其试跳(掷)时不在场,⼀旦该次试跳(掷)已错过,应视其为免跳。
(四)帮助:任何参赛运动员在⽐赛中不得提供或接受帮助,如伴跑或技术指导等。
1、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1)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赛区域外进⾏交流。
为了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扰⽐赛进⾏,在靠近每⼀项⽥赛⽐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
(2)可在⽐赛区域对运动员进⾏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以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赛。
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可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袖标或背⼼、或⾝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官在⽐赛区域进⾏,也可由注册随队医务⼈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的专门批准,在⽐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
但不得延误⽐赛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试跳或试掷。
⼀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论是在⽐赛中或是⽐赛开始前,其他任何⼈对运动员进⾏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2、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1)在赛跑或竞⾛⽐赛中,由⾮参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其他任何技术设备的。
(2)运动员在⽐赛场内拥有或使⽤录像机、盒式录⾳机、收⾳机、CD机、⽆线通讯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田径运动竞赛规则

田 径 运 动 竞 赛 规 则
11、跨栏跑:出现下列情况的运动员应取消 比赛资格: ①没有跨越栏架; ②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低于栏顶水平面; ③跨越其他分道内的栏架; ④裁判长认为该运动员有意撞倒栏架; 另外, 除裁判长认为该运动员有意撞倒栏架 外,运动员撞到栏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也不妨碍承认其纪录。 12、3000米障碍跑,必须越过28次栏架和越 过7次水池;2000米障碍跑,必须越过18次栏 架和越过5次水池。 运动员必须越过或涉过水面。有下列情况的 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①没有跨越栏架; ②踏上水池两边的任意一边; ③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低于栏顶水平面。
田 径 运 动 竞 赛 规 则
9、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 未能在适当时间内执行起跑命令者将被判为起 跑犯规;下达“各就位”口令后,运动员用声 音或其他方式干扰该项比赛中的其他运动员将 被判为起跑犯规;800米及800米以上的径赛项 目的发令口令为“各就位”后,“鸣枪”。 10、最短间隔时间:在任一赛次的最后一 组和后继赛次或决赛的第一组之间的间隔时间 为: 200米及以下各项目 45分钟 200米以上至1000米各项目 90分钟 1000米以上各项目不在同一天举行。
表1 跳高比赛成绩相等判定名次示例 横杆升高计划:1.75米;1.80米;1.84米;1.88米;1.91米;1.94米;1.97;1.99米……
运 动 员 跳跃高度(米) 1.75 1.80 1.84 1.88 1.91 1.94 1.97 失败 次数 决名次跳(米) 1.94 1.92 1.94 名次
田 径 运 动 竞 赛 规 则
(二)、径赛项目主要规则 1 、在径赛分道跑和部分分道跑项目的 比赛中,运动员应自始自终在自己的分道 内跑进。如果有关裁判长确认了一位裁判 员、检查员或其他人员关于某运动员跑出 了自己分道的报告,则应取消该运动员的 比赛资格。 2 、径赛运动员挤撞或阻挡别人从而妨 碍别人走或跑进时,应取消其该项目比赛 资格。在比赛中如发生此类情况,有关裁 判长有权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 重赛。如发生于预赛,可允许任何由于受 推或阻挡而受到严重影响的运动员参加下 一赛次的比赛。不管是否存在取消比赛资 格的情况,在特殊情况下,裁判长如认为 重新比赛是公正和有理由的,即可下令重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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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田径运动竞赛一、竞赛规程、竞赛规则及裁判法的定义(一)竞赛规程:是竞赛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规性。
有关竞赛的主要问题用文字形式确定成文,保证竞赛工作规范化。
竞赛规程必须以田径规则为依据。
(二)竞赛规则是将运动员、工作人员和运动员对竞赛工作中,特别是比赛中所涉及的问题用文字概括起来,制定成田径竞赛工作的“法规”,指导竞赛。
它是人们共同认可而又共同遵守的文件,目的使运动员在平等条件下竞争,保证比赛条件的同等性,比赛结果判决的公正性与准确性、运动成绩计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从而达到竞赛规范化。
(三)裁判法:裁判员根据规则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组织运动员进行比赛,判定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和结果所采用的方法。
二、田径裁判员的基本素质16字方针: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1.职业道德2.工作态度3.服从分配4.相互学习、互相尊重5.熟悉规则,掌握裁判法三、竞赛规程的内容1.明确主办和承办单位、运动会的名称、目的任务、比赛日期和地点、参加单位及组别。
2.确立项目、组别、参赛资格及器材要求3.参加办法4.报名办法5.计分及奖励办法6.比赛采用的规则等四、竞赛分组的编排1.分组的原则1)按参赛人数、跑道数、赛次、录取方法和裁判员人数进行分组。
2)同一项目,同一单位运动员尽量避免排在同一组。
3)不分道的比赛项目每组人数不应超过跑道数的2倍(基层运动会可例外)。
4)长距离跑分组决赛时,一般把成绩好的集中编在一组。
5)一次性决赛的径赛项目,按成绩优劣分组。
6)全能项目分组时(径赛)每组最好5人或5人以上,但不得少于3人,最后一个径赛项目把前面各单项累积分较多的运动员编在一组。
2.分组的方法(P129~134)(自学)1)蛇形分组法2)斜线法3)田赛项目的分组4)全能项目的分组5)填写各项径赛分组表五、竞赛日程的编排1.编排原则(1)比赛的间隔时间(最短)200米及200米以下各项为45分钟200米以上至1000米各项为90分钟1000米以上各项目不同同一天全能各单项间休息30分钟(以最后一人结束比赛到下项比赛第一人开始)(2)尽量不安排项目冲突(3)尽量照顾兼项之间的时间间隔,及格赛后间隔一天进行正式比赛。
(4)不同组别的同一田赛项目,一般不连续安排在同一单位。
(5)不同组别的同一径赛项目,最好衔接进行。
(6)跨栏项目一般安排各单元的第一项,还可安排在长距离竞走、跑之后进行。
(7)决赛时预计能破纪录的项目,可分配到各个单元。
(8)同一时间不安排、两个田赛长投项目。
(9)竞走、长跑时最好不要安排标枪。
(10)撑竿跳高尽可能安排在上午。
(11)接力赛尽量安排在单元的最后。
(12)精彩的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开、闭幕式后或节假日。
(13)田赛项目注意场地的合理运用。
(14)最后一个单元尽量少安排项目。
(15)尽可能使田赛和径赛同时结束。
2.竞赛日程的编排方法(1)列表法(2)卡片法(3)编排比赛秩序六、竞赛规则1.裁判长:(第124条)1)包括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运动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3)裁判长应检查有关成绩、处理争议问题。
4)裁判长应对抗议和争议作出裁判5)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作出重赛的决定。
6)裁判长应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字。
7)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中各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2.裁判员(第125条)1)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的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判。
2)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每次成绩、跳高和撑竿跳高中应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高度,比赛时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成功或失败。
3.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第126条)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起点,若有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等(第230条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
4)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4.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第128条)1)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是运动员的全权支配者。
当使用起跑犯规指示器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指示器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
2)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楚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3)比赛时应有一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助协发令员工作。
4)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名运动员。
5)只有发令员才有权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5.助理发令员(第129条)1)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别、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排列好。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6.宣告员(第133条)宣告员应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或站位和比赛中途的时间等。
宣告员收到递交的每项成绩应尽快宣告。
7.检录裁判员(第137条)保证正确佩戴号码与检录单一致,检查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服装和提包上的广告是否国际田联的规则和规定。
8.服装、鞋(第143条)服装: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着湿不透明、无碍观瞻的服装。
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鞋: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
鞋的构造不得给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不得附加弹簧等类的装置,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搭扣带。
鞋钉数量: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11个。
鞋钉尺寸:塑胶跑道:长不超过9mm,最大直径为4mm。
非塑胶跑道:长不超过25mm,最大直径为4mm。
鞋掌与鞋跟:鞋掌和/或鞋跟有沟、背、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应采用与鞋掌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跳高和跳远鞋掌的最大厚度为13mm,跳高的鞋跟最大厚度为19mm。
9.抗议和上诉(第146条)1)对参赛资格的抗议须在比赛前向技术代表提出。
2)对某项成绩或进程的抗议,须在正式宣告成绩后30分钟内提出。
3)所有抗议应首先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
4)凡交仲裁的申诉应在正式宣告有关裁判长的裁决后的30分钟内提出,申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的官员签名,并附上相关的申诉费,如果该抗议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5)涉及田赛项目的抗议,有关裁判长可以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成绩,以便保留有关的权利。
10.跑道测量(第160条)1)标准跑道全长400米,突沿高约5厘米,宽至少5厘米。
2)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30厘米外测量跑道,无内突沿,则在标志线外沿以外20厘米进行测量。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的后沿量至终点线的后沿。
4)400m及400m以下各项径赛,每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至少为1.22米,最大为1.25米,分道线赛5厘米。
5)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超过1:100,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
11.起跑器(第161条)1)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余径赛不得使用起跑器。
12.起跑(第162条)1)所有径赛项目比赛时,发令员应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才能鸣枪起跑。
2)在所有国际运动会中,发令员应用本国语言、英语和法语中的一种语言发令。
3)“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都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误,否则按犯规论处。
4)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给予警告,之后的每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均应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在全能比赛中如果一名运动员二次起跑犯规,将取消比赛资格。
13.径赛(第163条)1)阻挡运动员在比赛中只要妨碍他人比赛就要取消比赛资格。
裁判长有权令取消比赛资格外的运动员重赛或加入下一赛次比赛。
2)分道跑在分道跑的比赛中,自始自终应在自己的分道内完成比赛,若跑出分道就要看①是否影响他人比赛②是否从中获利,只要没满足以上两点,就不应取消比赛资格,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14.计时(第165条、167条)(手计时)1)计时员应在跑道外侧与终点排成一条直线,如有可能,计时员的位置应距跑道至少5米远。
2)计时员使用机械秒表或人工操作的数字或电子秒表。
3)应记录所有抵过终点运动员的时间。
如有可能应指定正式计时员中的专人或后备计时员。
4)计时员应看烟或闪光开表,运动员躯干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的瞬间停表。
5)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手计时成绩应判读到较差的1/10秒。
并且部份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径赛和成绩应判到较差的整秒。
6)三只表中有两只表时间相同,以这两只表时间为准,若三只表各不相同,以中间表成绩为准,若只有两只表,所计时间不同时,以较差的表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7)A:在任一赛次中,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应根据判读的1/100秒成绩进行处理。
如还相等,则有关运动员都可以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应抽签进入下一赛次。
B: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则有相关运动员重赛,若无法重赛,则名次并列。
其他名次的运动员成绩相等时,按并列处理。
15.跨栏跑(第168条)1)距离:男子和少年男子:110米、400米女子和少年女子:100米、400米每条分道设置10个栏架2)所有跨栏跑项目应为分道跑,运动员自始自终在各自的分道内跑进。
3)运动员过栏瞬间,其脚或腿低于栏顶水平面,或者跨越他人的栏架,或者裁判长认为该运动员有意用手推到或用脚踢倒栏架,应取消比赛资格。
16.接力赛跑(第170条)1)应在跑道上画出5厘米宽的横线,标明各段之间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
2)接力区的长度为20米,在中心线前后各10米。
3)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若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捡起。
4)必须在接力区内传接力棒,以棒的位置为准。
不允许带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种物质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
17.田赛项目总则(第180条)1)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
如果有及格赛,则决赛的秩序应重新抽签。
2)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参赛运动员多于8人,每名运动员均有3次参赛机会。
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有3次机会。
若运动员只有8人或少于8人,每人均有6次机会。
3)在田赛项目某一次试跳(投)中,由于任何原因,使运动员受阻,有关裁判长给予其补试机会。
4)当时限到时,运动员正开始试跳(掷),应允许其进行该次试跳(投)。
A.所有项目均为1分钟B.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不包括全能项目)比赛的最后阶段,如果在比赛某一轮中只剩下两名或三名运动员时,跳高的时限为1.5分钟,撑竿跳高为2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