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通知(2020)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XX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X》及XX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
对大型和重要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的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的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的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位置。
当绘制的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的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安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我办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以上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保障审批制度改革(一)市州转发。
各市(州)人防办要将本通知及转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政策文件及时转发至县(区)政府办,并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办加强组织建设,明确人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做好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审批工作。
(二)县区发力。
各县(区)政府办要主动作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政府办加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人防职责写入政府办三定方案;二是明确1名政府办副主任专职分管人防工作;三是已设有人防股的,明确2-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的,要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
二、完善人防窗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一)明确窗口人员。
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府办要明确1名人防窗口首席代表和1-2名窗口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审批工作,窗口人员要在政务大厅坐班。
窗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提拔使用、调离单位、严重违纪或身体健康原因调整外),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二、转换措施的具体做法
㈠平时通行口的封堵
⒈防护要求 ⒉转换时限 ⒊构件封堵洞口的限制
㈡平时出入口(和通风口)的封堵
⒈防护要求 ⒉转换时限 ⒊构件封堵洞口的限制
㈢顶板(防护密闭楼板)的封堵㈣设备 安装口㈤通风采光窗
〈Ⅷ〉防水和装修
一、防水
㈠室外地面排水 ㈡防水等级要求 ㈢顶板防水
二、内部装修
㈠装修设计原则 ㈡选材要求 ㈢对顶面、墙面、地面的要求
㈣与周围环境的协调㈤防早期
核辐射的基本条件
⒈针对的对象和包含的内容 ⒉防早期核辐射的计算条件 ⒊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
〈Ⅲ〉主体设计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穿管限制
㈠人防围护结构
㈠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㈡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 准
⑶规定中未注明抗力级别的,系指本规范适 用范围内的各抗力级别的甲类(或乙类)防 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
〈Ⅱ〉一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㈠地下建筑的特点
⒈封闭、恒温的空间 ⒉需要机械通风和工人照明
㈡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
⒉满足战时的功能要求
⒊平战兼顾设计(分别满足平时、 战时两个时段的不同功能要求)
㈢室内净高
⒈一般防空地下室 ⒉战时车库
四、顶板、外墙的防护厚度 ㈠顶板最小防护厚度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⑵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㈡管道层的影响
⒈全埋式管道层 ⒉非全埋式管道层
㈢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防 护距离㈣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的外 墙厚度
五、防护分区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28•【字号】黔价费[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121号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各自治州、市、地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三类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民用建筑和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含9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或重要经济目标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城市规划确定新建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的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的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防〔2020〕62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特制定《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反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五)按照结建比例测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条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依据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技术说明材料: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应提交通过审查的基础平法施工图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地下室空间净高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2.1条确定;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受地质条件限制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的,应提交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相应依据材料。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皖人防〔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防办,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经研究制定了《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工程处反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应建必建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对于工业生产类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垃圾处理、储备粮库、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仓储物流、快递、汽车4S店等建设项目,其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一、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
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内部审批意见书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1日——结束——。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皖人防〔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明确减免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除国家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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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通知(2020)
各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是人防系统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必须依法规范易地建设审批工作。
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肃统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应建必建、应收尽收要求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民防空行业管理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审批,严肃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优惠政策不能视为防空地下室的免建,要坚决落实应建必建的原则要求。
确因特殊原因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申请易地建设行政许可。
地方和部门不得以随意批准易地建设或少缴、缓缴、免缴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对经批准同意的易地建设项目,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坚决落实应收尽收的原则要求。
二、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地质等原因项目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含)800平方米的;
(三)项目地下室距离易燃易爆物品厂房、仓库小于50米,距离有毒有害物品厂房、仓库小于100米的。
除上述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之外,项目有地下室且大于800平方米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时不得许可易地建设。
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的术语定义,地下室指平均埋深超过1/2的楼层。
三、易地建设审批程序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联合审批制度中人民防空工作职责,完善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高质量、高标准依法审批。
人防专项规划有要求的,依据人防专项规划不予许可易地建设。
建设项目按分期申报人防审批的,每期申报的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不得分期申报人防审批。
(一)窗口收件。
由统一审批窗口人员负责收件,初审资料完整性,收齐资料后提交人防主管部门经办人。
(二)经办人审查。
人防主管部门经办人收到资料后,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审查是否符合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计算应缴纳易地建设费金额。
对项目有无地下室及地下室面积有疑问的,可邀请技术专业人员协助审查。
审查无误的报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复核。
(三)集体研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的审批,人防主管部门应组织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符合规定的,许可易地建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易地建设。
每位经手人员均在行政许可文书上签字,签发后的文书盖章存档。
(四)闭环管理。
许可易地建设的,经办人制作易地建设许可副本交窗口,同时出具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不予许可易地建设的,经办人制作不予许可易地建设通知书,注明不予许可原因。
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并留存签收单据。
(五)换发正本。
申请人在该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窗口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清单据。
窗口人员交经办人,经办人与财政部门对接核实,核实无误的报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复核,负责人签发后经办人制作易地建设许可正本,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并留存签收单据。
四、严格执行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规定,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或省人民政府的易地建设费有关优惠政策。
市级以下政府或部门无权制定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
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国家、部委或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经批准同意的,人防主管部门可遵照执行。
五、其他
人防部门在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中,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单位或企业,作不良行为记录,按照社会诚信体系有关规定,向社会诚信平台推送。
我省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6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