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共有与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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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的概念来源:作者:日期:08-11-2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的母法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共有与相邻关系

共有与相邻关系

共有
二,共有的分类: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其区分的标准是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 益与分担是否存在份额,存在份额的为按 份共有,不存在份额的则为共同共有.
共有
三,按份共有: (一)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 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
(2)按份共有人有处分其份额的权利.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义务: 3,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 须服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 (三)按份共有的发生与消灭
共有
四,共同共有 (一)概念: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 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地共有. 1,以共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
六,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土地使用关系 (二)相邻土地营缮使用关系 (三)相邻土地防险关系 (四)相邻地界及越界物的相邻关系 (五)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滴 水关系 (六)关于建筑物的相邻关系
共有
(二)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企业的财产
相邻关系
五,相邻关系: (一)概念: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 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主体是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 2,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3,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4,基于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

共有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你们知道吗,相邻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调味剂,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那么,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这个话题吧!我们来说说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就是指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空间或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比如说,我们的家和学校就是一个典型的相邻关系,因为它们之间的距离很近,我们可以在上学的路上顺便去家里拿东西。

再比如说,我们的手机和电脑就是一个相邻关系,因为它们都是我们用来获取信息和娱乐的工具。

那么,如何处理好相邻关系呢?这就需要我们遵循一些原则了。

我们要尊重相邻关系。

尊重就是要认识到相邻关系的存在,不要随意破坏它们。

比如说,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随意占用别人的空间,这样会破坏我们和他人的相邻关系。

我们要合理利用相邻关系。

利用就是要善于发现相邻关系中的资源和机会,为自己所用。

比如说,我们可以利用家和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早上去学校上课,下午回家做作业,这样既能保证学习效果,又能节省时间。

我们要维护好相邻关系。

维护就是要时刻关注相邻关系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比如说,我们要定期检查家里和学校的设施,确保它们的正常运行。

处理好相邻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一些琐事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这时候,我们要学会宽容和理解。

宽容就是要给别人留出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不要过于苛求。

理解就是要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看问题,尽量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在处理相邻关系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 保持沟通。

沟通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最有效手段。

当我们发现相邻关系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对方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2. 注重细节。

有时候,问题可能就隐藏在一些细微之处。

7相邻关系PPT

7相邻关系PPT

明确保护 "阳光权"
《物权法》邻建筑物的 通风、采光和日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 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 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 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 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 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 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在行 使不动产物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受到限制所 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的多数性——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 2、标的物的相邻性——不动产相互毗邻 3、内容的复杂性——给予便利或受到限制 4、产生的法定性 ——权利义务法定产生 5、客体的特殊性——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 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经济或非经济)
虽能安设而费用过大时,有权经他人土地安设, 邻地所有或使用人应当允许。 要求: (1)应选择对他人土地损害最少的场所和方法 (2)应支付补偿金
相邻土地的建筑物营缮关系
土地所有或使用人在其疆界或近旁营造或修缮
建筑物时,若有使用邻地之必要,则邻地所有 或使用人应准其使用。 最高院《贯彻民通意见》97条规定要求: (1)相邻一方应按约定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 他方土地 (2)如未按约定使用,应及时清理现场,排除 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民通意见》103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
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 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 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业务活动危险的防免关系
因从事对相邻人不动产有损害危险的业务而产生的相

第七章 相邻关系[7页]

第七章 相邻关系[7页]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 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罗马法以来, 相邻关系一直是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 章主要介绍的就是各种类型的相邻关系以及在处 理这些相邻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之间
4 相邻关系的内容复杂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一)相邻用水关系 (二)相邻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一)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二)相邻土地的管线安设关系 (三)相邻土地的建筑物营缮关系 (四)临时进入邻地的相邻关系
三、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一)通风、采光及日照妨害的防免关系 (二)相邻环保关系 (三)相邻防险关系
该原则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 作,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三)公平合理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 都必须保持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此即公平合理原则的 基本要求。
四、越界的相邻关系
1 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 2 越界竹木的相邻关系 3 果实越界的相邻关系
五、区分建筑物相邻关系
1 相邻便利提供 2 相邻妨害排除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 发,妥善解决问题。
(二)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 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 使用人
2 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 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涉及的与邻人有关的经

民法典相邻关系宣讲

民法典相邻关系宣讲

民法典相邻关系宣讲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人们对于其中的各项规定逐渐熟悉起来。

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相邻关系,它在民法典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那么,什么是相邻关系呢?它在民法典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事物在空间位置上紧挨着、相互靠近的关系。

在民法典中,相邻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可以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关系,比如邻居之间的权益保护;也可以涉及到公共利益,比如城市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之间的关系。

在民法典中,相邻关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体现。

一种是通过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相邻关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是通过一般原则,为相邻关系提供了一种基本的保护框架。

具体规定方面,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在物权编中,明确规定了邻居之间的排水、通行、受光照等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编中,规定了邻居之间在建筑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具体规定为相邻关系下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维护个人和公共利益。

一般原则方面,民法典为相邻关系提供了一种基本的保护框架。

比如,在民法典中,有关邻里和社区关系的规定,明确了相邻关系下的互助、和睦、友好的原则;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强调了在城市规划中应该保证相邻关系不受损害。

这些一般原则为相邻关系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底线,保障了相邻关系下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相邻关系的宣告非常重要。

首先,宣告相邻关系可以帮助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在购买房屋时,宣告与邻居的相邻关系可以明确双方在使用房屋、共用设施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宣告相邻关系可以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比如,在邻里纠纷中,如果双方已经宣告了相邻关系,那么在解决争议时可以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最后,宣告相邻关系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宣告相邻关系,可以让邻居之间建立起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的良好关系,为社区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法硕考研串讲之共有及相邻关系

法硕考研串讲之共有及相邻关系

法硕考研串讲之共有及相邻关系
共有与相邻关系
1. 所知共同共有(嫁一夫)
嫁——家——家庭共有财产
一——遗——遗产——未分割前的遗产
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得财产
2.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又处分)
又——优——优先购买权
处——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则不可以
分——分歧——出现分歧时,后者按多数共有人或出资较多的人意见,前者须全部同意
3. 几种主要相邻关系责任方式
[站]排赔清灰——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水]停赔硝灰——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地下植物]赔硝灰——相邻地下物、植物危及安全关系——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建筑物通行要]排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相邻关系讲义

相邻关系讲义

相邻关系引言:首先,本次试讲采用的是柳经纬教授主编的《物权法》(第三版教材);其次,第四章相邻关系,它与前后各有什么关系,与前章(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这是理解本章的一个基点,接下来所讲的内容皆是围绕这个本质而展开。

一.相邻关系概述(一)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较与课本的少许不同】1.2 在日常法律话语中,我们往往更愿意使用“相邻权”概念而非“相邻关系”。

那么何为“相邻权”?一句话,相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不动产得到便利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颇为吊诡的是,在民法上,很多带有“权”的概念,往往并非真正的“权利”(前面学到代理权),那么,相邻权也是如此。

学界的通说认为,相邻权不构成独立的物权。

相邻关系依存于不动产所有权关系或使用权关系,其本质是法律规定的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或限制关系。

这一点大家一定要重点把握。

在不同的考试中,往往将其与事后我们将会学到的地役权相互比较和区分。

【参见202页,相邻关系实质是此一土地供彼一土地便利之用,与地役权在性质上并无不同。

但相邻关系是由法律所直接确认的,是法律对于因相邻关系而使用他人土地最低限度的规定,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有限。

地役权则依当事人间合同设立,在相邻关系制度之外为人们处理相邻土地的利用提供更充分的余地,弥补其不足之用】(2)既然相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那么它具有什么特征?(二)法律特征(先概述→图形展示→详述)2.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毗邻的不动产的权利人【把握四个要点!】。

我国民通和物权法将相邻关系的主题界定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其范围比较广。

相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包括他物权人以及基于债权而不动产进行有权占有之人。

【何谓“不动产”+何谓“毗邻”+何谓“权利”+何谓“人”??】【对于此点区别必须灵活把握,对于相互毗邻的理解不能过于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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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成立原因 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无此限制 处分应有部分 无应有部分可言 可自由处分应有部分 分割限制 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 不得请求分割 一般可随时请求分割 共有物管理 除法律规定外,须经 一般简易修缮行为, 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可单独为之 存续期间 通常较长 具有暂时性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 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 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 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 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按份共有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基于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提起各种请 求权,包括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2、对外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 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 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 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 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 102条)
四、相邻关系
5.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1)相邻环保关系(第90条) (2)相邻防险关系(第91条)
四、相邻关系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84条)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2.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 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 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份共有
(四)共有物的分割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 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 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 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 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 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 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 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 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 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 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共同共有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 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02条) 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 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 求权。
三、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是共有的形态之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 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第94条)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按份共有关系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 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份额的确定第 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 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 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 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 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 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 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 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 补偿。
第七讲 共有与相邻关系
教师:李 昊
本章演习案例之一
刘某和赵某合伙开办一家洗衣店。双方商定,每 人出资比例为50%。刘某以其购买的洗衣设备入 伙,赵某则负责置办洗衣店的其他设备。在此基 础上,刘某和赵某各出1万元现金,以维持洗衣店 的日常经营。但一段时间以后,由于洗衣店生意 不佳,刘某和赵某商量先停业再作计议。这时, 另一家洗衣店店主张某请求刘某转让其洗衣设备, 刘某便未经赵某同意,答应以市价转让。赵某得 知此事,欲阻止。但刘某以洗衣设备由其购买, 所有权归己为由,执意转让。由此赵某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权。 请 问:刘某有没有转让洗衣设备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 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 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 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 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 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103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 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 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 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 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章演习案例之二
许某、靳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1978年,两人开 始分居。1987年2月至4月,许某在其弟弟的帮助 下,将夫妻共同居住的10间房屋进行了翻新,并 新盖了5间房屋。1993年许、靳在亲朋、儿子们 的说合之下,又在一起共同生活。1995年4月5日, 许某既没有征求妻子意见,也没有向当地房管部 门申报,将夫妻共有的15间房屋(含宅院)以4.1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刘某,独占了此款,1995 年底,许、靳再次争吵,第二次分居。后靳得知 房子被卖,于1997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解除非法买卖,返还房屋。 请问:许某出卖房屋的效力如何?
一、共有制度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 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第93条) 2、特征: 权利主体的多元性——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权利客体的统一性——共有物只能是同一物。 权利内容的平行性——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或者 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四、相邻关系
(二)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1.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第86 条) 2.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1)相邻通行关系(第87条) (2)相邻管线设置关系(第88条) (3)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 相邻关系(第88条)
四、相邻关系
3.因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1) 因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第89条) (2) 相邻建筑物的通行关系 4.越界的相邻关系。 (1)基于越界建筑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竹木根枝越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3)果实越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二、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类别 1、夫妻财产共有 2、家庭财产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4、合伙财产
二、共同共有
(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权 对共有物的收益,不是按照比例分配,而是共同 享用。 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97条)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 物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出的费用由各共 有人共同分担。(第98条)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 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 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 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 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 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 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 共有人追偿。
3、共有物的管理和费用负担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 权利和义务(第96条) 保存行为和简单修缮,可单独进行。 改良行为和重大修缮,须经同意。(第97条 处 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 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 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费用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 照份额承担。(第98条)
四、相邻关系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 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所有 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 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 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扩张。 属所有权的法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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