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讲解
森林法PPT课件

(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 的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 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 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 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
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 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 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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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 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 (四)依法治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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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 督林权的正确行使。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 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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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
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 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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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熟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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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 2、投资鼓励措施 3、税费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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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解读

六是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的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本次修 订新增“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 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 检查措施,明确了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谢谢大家
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严明基本管护经营制度的 同时,为制定具体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肆 主要内容
森林法修订后共九章,八十四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森林权属保护
明确森林权属关系,加强产权保护,是调动林业经营主体和投资 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本次修订新增“森林权属 ”一章,一方面结合中央近年来关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发 展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分别规范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 有森林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权能以及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另一 方面体现平等保护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林业 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7月3日通过的一部法律。
该法是中国森林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包括森林的保护、修复、重建、更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森林治理:法律要求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雷、防虫、防病和防盗的制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3.森林培育:法律规定了森林的培育、造林、育苗等工作的管理办法,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健康发展。
4.保护林地:法律规定了保护林地的范围、管理和利用,保护和维护国家的森林资源。
5.森林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了森林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森林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6.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监管和执法的责任。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可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
理,提高森林生态环境的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森林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构建美丽中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https://img.taocdn.com/s3/m/b45d41e2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d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五十五条。
现以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方式解读该法。
森林对于国家和地球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
首先,法律要求对森林进行保护,禁止不合法的砍伐、采伐、损坏。
其次,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原则是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和持久发展的基础。
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责任。
国家将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划定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并加强对这些区域的保护。
同时,国家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森林法中,对森林经营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森林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保护森林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
此外,森林经营者还应当推动森林可持续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森林经营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森林法还对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意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通过法律的约束,我们能够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施行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挑战仍然存在。
如今,人类面临森林砍伐、采伐、火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公民,应当共同努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实践。
森林法解读

森林法解读
森林法是一部事关生存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外交战略大局的重要法律,对中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森林权属”章,该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对不同类型的森林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加强森林权属保护,设定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
在森林权属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新增了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并规定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这一制度将对控制林地占用进行有效管理,并保护森林权属。
同时,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等方面也进行了完善,以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新法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森林发挥多种功能,并新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这将确保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森林资源保护职责,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水平。
同时,修订的森林法还兼顾了生态和经济双重效益,重视森林权属保护和公益林的适度利用。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的实行,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充分体现了机构改革精神,并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衔接,使得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以兼顾。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森林法在健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回应执法实践需要,科学设定处罚方式、标准和自由裁量范围,以保障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充分保障了林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并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我们相信,在新修订的森林法的指导下,中国的森林资源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法采伐、毁坏珍贵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采伐、毁坏珍贵树⽊的刑事处罚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是针对我国毁坏珍贵树⽊的严重情况⽽新增加的。
珍贵树⽊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不利于打击这种违法⾏为,此次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将⾮法采伐、毁坏珍贵树⽊的,作为⼀种犯罪⾏为予以处罚,加⼤了惩罚⼒度。
⼆、珍贵树⽊是国家的宝贵⾃然资源,也是⾃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植物物种资源⼗分丰富,⾼等植物就有3万多种,其中有200多种是我国特有的,世界上⼗分罕见的珍贵树种,如珙桐、银杉等树种被称为“植物界的⼤熊猫”。
国家历来强调依法保护珍贵植物,《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然资源的合理利⽤,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任何组织和个⼈⽤任何⼿段侵犯或者破坏⾃然资源”。
为保护⼀些珍稀植物,国家建⽴了⼀批珍稀植物的保护区。
由于珍稀植物的特殊作⽤,在法律保护⽅⾯更是采⽤了特殊保护措施,如本法第⼆⼗四条规定:“对⾃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和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本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限制出⼝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
禁⽌、限制出⼝的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的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加强野⽣植物(含珍贵树⽊)的保护管理,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野⽣植物保护条例》,将野⽣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植物和地⽅重点保护的野⽣植物,保护野⽣植物分为⼀级保护和⼆级保护野⽣植物。
另外,早在1987年⼈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案件的⼏个问题的解释》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都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年代久远或多株珍贵树⽊者应按‘数额巨⼤’或‘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盗伐、滥伐珍贵树⽊的⾏为给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针对森林保护的法律,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解析。
一、法律起草背景我国的森林资源非常丰富,但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也曾经遭受过极大的破坏,包括乱砍乱伐、非法占林等。
为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法律内容(一)关于森林的定义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森林的定义是:指覆盖在土地上,以乔木为主,与周围环境形成自然景观的植被群落,具有地气交换、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土调节、氧气吸纳和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林、林下特用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被分为天然林、人工林和林下特用地三种类型。
其中,天然林指没有过明显人类干预,自然发展形成的与地理环境一致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类活动而形成的有机的林地;林下特用地则指未造林(带)地,但已被规划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或者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土地。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界址的确定,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审批、登记、颁发、清查、更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该法还加强了对森林的保护和恢复,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监测、评估、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规定了建立森林保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三)关于森林采伐、运输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非法采伐、砍伐、鼓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强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规定森林采伐审批条件、采伐可行性研究、采伐计划的制定、采伐量的控制等。
对采伐过程中损坏的森林、林木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建立森林木材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木材流通的监管。
三、法律的影响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法律实施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森林法讲解

虹桥镇机关干部2013年3月份学法资料《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讲解一、《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了解《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
法,本身是政策的条文化和法制化,体现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
《森林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保护和发展林业的经济政策。
一个时期国家经济政策的出台,有其相应的环境条件和历史背景。
1979年制订《森林法(试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适应计划经济制定的林业管理政策。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森林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6年以后就不断地有人提出要修改《森林法》。
到了1989年,全国人大对《森林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后认为,需要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到1993年,原林业部开始筹建《森林法》修改小组,1994年正式运作。
但是在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森林法》修改工作进展缓慢,一直到1998年4月才完成,历时近五年。
原计划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完成的立法任务,到第九届全国人大才完成。
㈠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工业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对林地管理力度已经达到了同耕地同样的管理力度。
也就是说,对耕地的管理力度严到什么程度,林地的管理也严到什么程度。
耕地最严厉的政策也就是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占一造一”,也就是占一亩耕地,必须造一亩耕地。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少一亩林地,同样,用地者也必须恢复一亩林地。
这充分反映我们国家对林业的高度重视,正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讲的那样,是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来对待的。
㈡我们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可以说,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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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1)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2)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植的原则—建立林业发 展基金;投资鼓励措施;税费减免措施
(3)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 (4)依法治林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 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 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 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森林法(试行)》;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森
林法》; 1986年4月,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细则》; 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 1989年12月,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
(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
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 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熟悉的部分)
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 2、投资鼓励措施 3、税费减免措施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掌握的部分)
一、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
森林法的作用,就在于为发展我国的林业事业、 逐步改善我国资源状况、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 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状态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制定和颁布森林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森林法是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依据; 2、森林法有利于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3、森林法有利于严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了解的部分)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指调整在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森林、 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和 管理林业建设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是泛指一切有关森林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 (四)依法治林的原则
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 督林权的正确行使。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 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木材运输管理主要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 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
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
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森林法规定: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 检查站负责对林区运出的木材进行检查,防止非法贩运和无证运 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 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 的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 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 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 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
(四)森林法对林种的划分
我国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途、森林经营的目 的为标准将森林分为以下5类: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五)林业长远规划的概念
林业长远规划是指在较长时期内林业生产、建设和发 展的纲领性规划。
林业长远规划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 战略步骤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
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林权纠纷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围绕林地及林 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发 生的争议。
从表面上看,林权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特点。但是,解 决这类纠纷,不能完全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而需要分别不同 的方式加以解决。因为林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林权纠 纷的时间较长;另外,我国山林权的变动很大,且没有档案证 据,难以确定山林权的真正归属。
(二) 林权的种类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 用权。
林权的种类 1、国有林权 2、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3、个人林木所有权
关于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
林地权属登记与发证机关 核发林权证的条件 1、有关的图标完备、材料齐全。 2、林地的界限、边界清楚。 3、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重点林 区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核发林地权证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 证的其他工作,登记发证后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章程、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等。广义的森林法有时也称为森林法规或森林保护法规。 狭义的森林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 《森林法》。
立法概况
现代意义的森林法是辛亥革命后出现的。 1941、1932年先后颁布过森林法。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