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道路运输行业办理备案证明的通告的代拟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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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5年8月8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王志一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后,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和部分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了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对《条例(修订草案)》的解读。

2005年7月25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委员会认为,1996年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近十年来,对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的道路运输行业及其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道路运输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要求;加之该条例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与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的《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运输市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修订草案)》以法制统一为原则,从上海的实际出发,对行政法规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上海实际需要而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创设,并在总结实施原条例工作的基础上,继承了原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审批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搬场运输

《行政审批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搬场运输

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运(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年〕第号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普通货运(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4、《营运厢式货运车辆技术要求》5、《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6、《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的,须拥有取得相应的市区通行权的厢式或者栏板货运车;2)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厢式货运车辆;3)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交通港航行业挂靠经营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交通港航行业挂靠经营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交通港航行业挂靠经营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交通港航行业挂靠经营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两级管理各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港航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各业态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本市交通港航行业挂靠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的健康有序,现决定在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挂靠经营清理整治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是本市“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应深刻吸取“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举一反三、切实履职,充分认识挂靠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对确保交通港航运营安全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工作对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促进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发展,不断提高客货运输服务水平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二、全面梳理、认定标准,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依法实施。

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责,根据行业特点,全面梳理所管辖行业的市场经营情况,做好清理整治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要力争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摸底调查,清晰各业态企业、业主经营权与产权实际情况。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行业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许可条件,明确各业态挂靠经营、经营权层层转包、未经许可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等各类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尤其是长途客运、道路及水路危险品运输、公交、出租汽车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点行业,依法行政,明确清理整治的工作范围和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函-交水函〔2019〕85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函-交水函〔2019〕85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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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函
交水函〔2019〕857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现继续授权你委对在上海口岸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贵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授权期限暂定一年(自此函印发之日起计算)。

请你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并做好与我部组织开展的运价备案检查工作衔接, 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屡次违规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除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相关检查和处罚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1月23日
——结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8•【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05年10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立志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可行。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0月13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有的部门提出,市交通局作为本市道路运输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是合理的。

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市交通局的职责中,增加“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的内容。

(草案表决稿第三条第一款)(二)有的委员提出,在本市主要公路道口,对过往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行使检查职责的,只有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行使此项检查职责,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表述。

有的委员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接受本市畜牧、盐务、烟草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车辆运输的货物依法进行检查、控制,建议补充这些内容。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市交通执法总队对车辆运输的货物依法进行检查、控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年11月13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主任会议鉴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中的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决定暂不付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局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究。

10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市交通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止执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涉及的十四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提出的修正案草案内容基本可行。

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

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鉴于搬运装卸经营等道路运输业务是不实行许可、登记和备案制度的,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称“道路运输实行许可证、登记和备案制度”不准确。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二、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的规定不尽一致。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非营业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其资质认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一款)三、鉴于旅客运输、客运站的经营与市民出行关系密切,其经营者若歇业,除事先向原审批机关登记,以便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线路外,还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告,以利群众知晓。

道路运输备案委托书范本

道路运输备案委托书范本

道路运输备案委托书范本一、委托人信息1. 名称:____________2. 地址:____________3. 联系人:____________4.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5.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6.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二、被委托人信息1. 名称:____________2. 地址:____________3. 联系人:____________4.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5.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6. 许可证号:____________三、委托事项1. 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办理道路运输备案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许可证申请、年审、变更、注销等。

2. 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其参加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议、沟通和协调,以解决道路运输备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委托期限1.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_____日止。

2. 如委托事项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双方可协商延长委托期限。

五、委托费用1. 委托人应支付被委托人办理道路运输备案手续的费用,具体费用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2. 委托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六、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委托书约定的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违约金计算方式:____________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被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注意: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沪交航[2013]3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沪交航〔2013〕3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5号)相关要求,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

二、备案提交材料
(一)备案表,包括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范围,固定的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
方式等(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三、办理地点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四、相关要求
(一)新增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持有《水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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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道路运输行业办理备案证明的通告的代拟稿报告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一)[备案事项]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受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地址:建国东路525号一楼[办理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年第56号《关于加强对常驻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和外省市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办理提供材料]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3.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驾驶员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4.押运员、装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5.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且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复印件,槽罐车的还需提供上海市相关槽体检测站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证明原件;6.外环线以外和新城区范围以外的专用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7.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3)安全教育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6)事故管理制度;(7)安全考核制度;(8)车辆维护和检测管理制度;(9)驻沪运输的应急预案。

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并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灭火器、火星熄灭器、总电源切断装置等安全防护设备。

企业新增车辆只需提供《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及2、3、4、5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1.到受理地点领取备案登记表(可以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网站下载);2.申请人到受理中心提交规定的材料;3.受理后由市运管处进行实地核查,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通知;4.受理中心5日内将是否准予备案的通知告知并送达备案申请人;5.准予备案的,受理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领取《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说明:1.外省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驻沪经营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

3.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驻沪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停车场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M2)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信息车辆信息不够填写,可自行复印。

备案人(企业名称):(企业公章)日期:(二)[备案事项]外省市驻沪道路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地点]停车场地所在地管辖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运管处受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一楼)[办理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关于加强对常驻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和外省市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办理提供材料]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省市驻沪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3.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驾驶员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4.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材料复印件;企业新增车辆只需提供《外省市驻沪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及2、3、4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1.到受理地点领取备案登记表(可以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网站下载);2.到受理地点提交规定的材料;3.受理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发放《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4.凭备案证明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外省市驻沪道路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说明:1.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驻沪经营应当向停车场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

3.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驻沪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停车场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M2)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信息车辆信息不够填写,可自行复印。

备案人(企业名称):(企业公章)日期:(三)[备案事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受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地址:建国东路525号一楼[办理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办理条件】外省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其余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二)、有符合从事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满一年;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知识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4、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公共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四)、有与营运车辆停放相符合的经营场地【办理提供资料】1、《外省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证明》原件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3、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4、企业章程文本;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8、经营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以及该场地消防证明。

【办理流程】【1、发放《外省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证明》1份;2、发放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生产情况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备案人名称:备案人(企业名称):(企业公章)日期:(四)【备案事项】外省市客运包车回程载客备案【办理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0号令【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办理提供资料】1、经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2、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3、该次来沪包车的包车票或包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该次来沪包车回程载客的包车票或包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5、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办理期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办理流程】(五)[备案事项][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分公司所在地管辖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管处受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一楼)[办理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办理提供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公公司备案登记表》;2.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3.分公司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4.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分公司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材料复印件;5.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1.到受理地点领取备案登记表(可以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网站下载);2.到受理地点提交规定的材料;3.受理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发放《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备案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备案人基本情况: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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