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110630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一、引言二、境外借款的法律依据三、境外借款的基本程序1.提前准备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境外借款前,需要进行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资金需求计划等工作,以确定借款额度和用途。
2.借款合同谈判: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与借款方协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条款,并签订借款合同。
3.外汇管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备借款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支付手续。
4.境外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需将借款信息进行境外登记,以便后续还款和资金流转等事宜。
5.借款后续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后需要进行外汇管理、财务报告、利息支付等后续事项的管理。
四、外派借款人事宜1.外派借款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外派借款人,并提供申请材料和指定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2.外派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外商投资企业需明确外派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其签订借款协议或劳动合同。
3.外派借款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对外派借款人的管理,包括外汇管理、保险保障、工作安排和履行义务等方面。
五、境外借款合同的特点境外借款合同与国内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境外借款合同需要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要求和标准,合同内容需要清晰明确,规定合同的主体、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条款。
其次,境外借款合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规范,确保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境外借款合同需要遵守国际贸易和金融规则,以确保借款方的权益和债权的安全。
六、境外借款的风险控制境外借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首先,要从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方的可靠性。
其次,要采取适当的担保措施,如担保人、质押物等,以保障借款的安全性。
最后,要及时监测借款的使用情况和还款进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七、境外借款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外借款的利息往往涉及税务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文号】汇综发[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监管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外商直接投资模块已于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并于2008年7月31日结束系统上线后新、旧管理方式并存的过渡阶段。
自2008年8月1日起,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凭外汇局颁发的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办理。
仍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在换领新的ic 卡外汇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为进一步明确系统正式上线后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则和操作流程,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二、各分局应当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的相关内控制度。
三、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并以适当形式认真开展对辖内业务人员的培训,要求辖内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见汇综发[2005]111号)中表1.1至表1.29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境外投资外汇政策及企业境外放款、对外担保业务

CHAPTER 02
企业境外放款业务
业务概述
定义
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或担保的、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 并偿还的对外借款。
目的
企业境外放款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满足境外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需求,或者为境外子公司 提供资金支持。
类型
企业境外放款可以分为直接放款和间接放款两种类型。直接放款是指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 借款人发放贷款,间接放款则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其在境外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向境外借款 人发放贷款。
该企业选择采用连带责 任担保的方式。
企业在提供担保前进行 了全面的风险评估,包 括对方国家的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等。
该企业的对外担保得到 了成功实施,其海外子 公司顺利获得了银行贷 款,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
CHAPTER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境外投资外汇政策及企业境外放款、 对外担保业务概述:境外投资外汇政 策是指国家为了促进本国企业对外投 资、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和规避外汇风 险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企业 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直接向 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对外担 保业务则是指境内企业为境外机构或 个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政策目标
促进对外投资
通过放宽投资限制、简化 审批流程等措施,鼓励企 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拓 展国际市场。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优化外汇管理,确保 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合 法、兑换及汇出汇回便利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对外汇资金的监管, 防范因汇率波动、资金流 动等带来的金融风险,保 障国家利益。
政策目的
旨在促进本国企业对外投 资,加强与目标国家的经 济合作,同时维护本国利 益。
主要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9•【文号】汇资函[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1]7号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手续,特制订有关事项的操作指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再投资核准)。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相关法规再投资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再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文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函”(以下简称询证查询函,见附件1)及时传真至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函后2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回函”(见附件2)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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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2010-03-24 16:15:23| 分类:10号文和外汇专题 | 标签:无 |字号订阅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预设了一条绿色通道,即: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仅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无需经过审批。
注意,无需审批仅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内资企业举借外债就需要前置审批。
结合在做外资并购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心得,就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的法定条件、程序以及实务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做一总结。
随着中国政府对高速增长的国内经济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逐步落实,国内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持续提升的银行贷款利率以及银行对借款企业存款额度的要求,又在不断地增加企业借款的成本。
在境内银行贷款,不仅成本高、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额度低。
国内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再一次摆在了企业家面前。
然而,天无绝人之路。
现行法律法规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预设了一条绿色通道。
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仅需通过登记备案等手续便可合法地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以满足资金的需求;同时,通过举借外债,还能够为企业与境外银行建立起一条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
一旦和境外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就不用把眼光总是房子啊境内牛气冲天的银行身上了,尤其是几个国有银行。
言外之意很简单,民营银行的服务态度很好,问题就在于他们的资金规模太小,没多少钱。
一、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的有利因素就目前的金融市场和法制环境而言,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存在以下有利的因素:(一)由于境外银行开展贷款业务适用当地法律,不受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因此,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在额度、行业等条件上所受约束较少。
(二)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利率低于国内银行的贷款利率。
首先,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确定贷款的基准利率。
如以美元提款,则按欧洲货币市场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缩写为LIBOR)作为基准利率。
其次,由贷款银行在金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浮动的利差,二者相加即为贷款利率。
通常情况下,二项相加后总的利率水平仍然低于国内银行的贷款利率。
(三)向境外银行借款无需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
国内银行在向企业贷款时,一般会要求借款企业在贷款银行另行存入一定额度的存款,而该存款很有可能也是借款企业借贷而来。
因此,借款企业实际借贷成本远高于借款利率。
(四)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带来较大的收益,从而进一步减轻借款人的利息负担。
例如,某企业在2007年1月按1:7.8的汇率借入1000万美元外债,使用时可兑换成人民币7800万元。
在2008年1月偿还借款时,汇率为1:7.2,则借款人仅须用7200万元人民币即可兑换成1000万美元用于归还借款,仅本金一项就节约了600万元人民币。
有了以上四大优势,我想很多企业都想向境外借款而不再苦苦哀求境内银行的施舍,但一定要注意境外借款的手续问题,也就是要看自己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基本条件和法律依据(一)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登记备案手续举借外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据此,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依法可以无需经过审批程序而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所有的外债都必须到外汇局登记,只是有的需要事前审批,有的则可以直接借用外债,因为国家需要对外债总量进行实时监测、控制。
上述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境内企业通过备案登记程序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基本条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额度为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也就是说,投资总额不仅包括了注册资本,还包括了流动资金和向银行的贷款,当然也包括外债。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 第二十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
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中长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短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的。
注意,前者要求的是累计发生额,而后者要求的是余额。
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虽然不需要审批,但是,国家对外债实行总量或额度控制,你只能在投注差之内举借外债。
如果想多借,那就首先必须去商务局变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而这需要商务局的审批和工商局、外汇局的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关键还是卡在外汇局。
举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是1000万元,结果你借了1200万元。
这个时候,外汇局只给你登记外债1000万元,对于多汇入的200万元,你只能先去商务局办理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变更审批,在获得审批后,外汇局才会给你办理外债登记,才会给你办理结汇核准,银行才会给你结汇。
当然,这些手续是有期限限制的,就3 个月。
3个月完成了钱就能进来。
如果3个月不能完成,那么,银行就会把这200万元原路退回到境外贷款方。
记住,原路退回同样需要外汇局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简单一句话,没有投注差或者无法确定投注差的,你还是先去商务局确定投注差,这个确定不了,外汇局不会给你做外汇登记,自然也不可能结汇。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的投资总额在通常情况下会高于其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为“投注差”)就是法定的可以向境外借款的额度;因注册资本的大小不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同,注册资本额越高,投资总额会相应增大,其“投注差”也增大,企业可用于借款的额度也就越高。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对外借款,其额度不受限制,如需超过“投注差”的额度对外借款,应向审批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否则,其对外借款额度将不会被获准登记。
(三)对外担保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鉴于境外银行在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过程中,要求由借款企业或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为借款本息的偿还提供担保,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还涉及到对外担保的问题。
1、对外担保不包括留置和定金的形式。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