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常任制和会员代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制度(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制度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和发扬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工作素质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的特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制度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并对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制度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的重要性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是职工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
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言人和组织者,能够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通过与单位协商和谈判,工会可以推动职工利益的实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是推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
工会组织可以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展示职工风采和业余才艺,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3. 提高职工工作素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职工的工作素质和技能水平。
工会组织可以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培训班和进修课程,提高职工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权服务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职工的诉求和问题。
工会要通过与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谈判,促使单位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2. 职工教育工会组织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
工会要组织开展各种培训、讲座,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工作中主动进取、积极创新。
3. 文体活动工会组织要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高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
工会要组织职工参加各种比赛和培训班,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4. 关注特殊群体工会组织要关注特殊群体,照顾好困难职工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工作和生活。
[实用参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实用参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0888b16dd36a32d7375816a.png)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工会的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听取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工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即为3或5年,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相同。
第三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结合的,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
会员根据工会章程规定,有随时撤换其所选的代表之权利。
第二章会员代表的产生第四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五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第六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技术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公司、工区、部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分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八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会员代表选举常任制

会员代表选举常任制
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是《工会章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对于推进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会员代表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会员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工会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
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
要求,必须进一步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这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工会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工会民主,体现依靠会员办会的方针,有利于建立并且实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权益的作用。
社区工会工作制度

社区工会工作制度1、委员会例会制度。
村(社区)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应定期召开委员会例会进行研究确定。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临时召集会议。
2、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和任期制,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3、委员分工负责制度。
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同时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组织、生活、宣传、生产、女工等委员或工作委员会。
4、工作报告制度。
定期向同级和上级工会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主动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工作规划制度。
每年制定一次工作目标计划,及时作好工作总结。
6、工作台帐制度。
建立各类工作台帐,包括各类活动记录本、原始资料,有关组织花名册和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等,做好分类存放、不疏不漏,便于查阅。
7、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重视女职工和工会经审工作,加强与会员群众的联系,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8、工会经费制度。
要按规定收取工会经费,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确立专人负责工会经费的收取、使用、保管工作。
9、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要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作好会员的入会申请。
会籍关系的转移等工作。
社区工会工作职责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指导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发挥工会常委、全委一班人作用。
2、贯彻《工会法》,努力维护社区内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群众说话办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
3、发挥工会的自身特点和优势,协助党委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的"三德"教育,积极开展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类活动,全面提高社区内群众的综合素质。
4、做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19】6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
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工会规章规章制度总汇编

工会制度汇编一、议事制度1、集体领导原则:凡属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事项,都须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主席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向工会委员会报告。
2、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委员会里,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坚持大局观念,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共同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3、分工负责原则:工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地开展工作,执行集体的决定,接受组织的检查监督。
4、保密原则:工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凡委员会内部讨论的问题,并明确保密或者没有传达任务的问题,必须保守机密,不得随便外传,否则视为违反纪律。
二、民主选举制度1、工会各级领导机构,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2、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3、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⑴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⑵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⑶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4、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5、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6、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19】6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
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一)会员代表常任制的主要内涵1、年会制。
届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除换届大会之外,每年的年会主要内容是审议当年工会工作,重点是民主评议“职工之家”和工会领导班子(详见会员评议职工之家),讨论通过下一年度工会工作及职工之家建设方案。
2、任期制。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中国工会章程第26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
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二)会员代表履职的内容和形式1、代表大会期间主要职责(首次代表大会或换届大会):(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5)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2、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责:(1)建立代表团(组)常设性组织。
为便于代表闭会期间更好的发挥作用、开展活动,可把代表团(组)作为一种常设性组织,使其成为连接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的一个重要的组织形式。
并根据本单位代表人数及分布,选好代表团(组)长。
(2)建立完善闭会期间代表行使职责的有关制度:①提案制。
在召开年度代表大会前,组织代表围绕工会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代表个人或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案。
②巡视制。
对当年单位安全生产等中心工作以及工会组织的一些重要活动,组织代表进行巡视。
③讨论制。
对单位行政和工会研究制定的一些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文件方案,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④评议制。
组织代表对工会工作、职工之家建设和工会领导班子进行民主评议(详见会员评议职工之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意见发文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文号:京工发(2008)1号发布日期:2008-1-16执行日期:2008-1-16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推进工会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
为帮助基层工会做好这项工作,现就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意义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是《工会章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对于推进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会员代表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会员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工会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
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这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工会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工会民主,体现依靠会员办会的方针,有利于建立并且实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权益的作用。
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具体内容会员代表常任制包括以下具体制度:(一)会员代表的任期制(二)会员代表的年会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要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坚持保持与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
要积极宣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会员代表的提案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会员代表的监督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要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每次会员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同时对工会领导人举行民主评议。
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提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做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六)会员代表的培训制为了使会员代表履行好代表职责,基层工会必须加强对会员代表的培训,帮助他们学习工会业务知识,掌握会员代表大会的操作程序,职权行使等相关内容,不断提高会员代表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水平。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负责、监督的形式就是会员代表每年向选举单位会员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监督。
三、对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工作要求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对于推进工会建设的重要性,把它提上工会组织建设的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切实抓好会员代表常任制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工会基层组织中广泛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从而使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北京市总工会2008年1月16日附件: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为推进工会群众化、民主化进程,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会员代表常任制是指,在基层工会的届期内,会员代表始终具有代表身份和资格。
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范围是指会员人数一般在100人以上的,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二、会员代表第二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100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30%;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四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企业、事业单位一线职工中的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业。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六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八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的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九条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
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四)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六)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
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三、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名称为:ΧΧ工会第Χ届会员代表大会第Χ次会议。
新建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名称为:ΧΧ工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换届的大会名称为:ΧΧ工会第Χ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八条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秘书长名单和大会的议程。
预备会议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每年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
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
每两年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
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基层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组)长或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