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摘要]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方式的一种,在《继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以相关案情为例,浅谈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遗嘱继承;必留份;法律认定

案情: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产权分为三等份,分别留给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和已故儿子向丙(于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死亡)的妻子徐某;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分为三等份,一份留给女儿向甲,一份留给儿子向乙,一份留给已故儿子向丙的妻子徐某、向丙与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向丁、向丙与其前妻共同生育的女儿向戊,徐某占总份额的六分之一,向丁、向戊各占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现曹某于二0一一年的五月份去世,其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儿媳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

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审查,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及存款确系其个人财产,其所立代书遗嘱形式有效,但在审核遗嘱内容时发现,曹某已故的儿子向丙与其妻徐某所生育的女儿向丁现年十一岁,系未成年人。而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没有给向丁保留份额,仅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的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留给了向丁。针对是否可以受理向甲、向乙、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的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此案的处理,涉及我国《继承法》第19条确立的“必留份”制度之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要,以致于给相关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带来了若干较为突出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对于公证人员而言是比较敏感的群体,如何照顾好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成为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本案争论的核心。除此,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代位继承人可否成为必留份的权利主体、本案中的向丁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之情形、违反必留份制度的遗嘱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一、关于必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

遗嘱继承人先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遗嘱继承人先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遗嘱仍有效吗? 找法网网友提问:我父亲在2008年曾立下遗嘱,他的遗产全部由我哥哥继承。可是,我哥哥于去年3月因患癌症去世,我父亲于去年12月去世。现在我哥哥的儿子要求根据我父亲2008年所立遗嘱,代位继承我父亲的全部财产,请问他的要求合法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谢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按法定份额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因此,谢先生哥哥的儿子可以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而无权主张继承其祖父的全部遗产。

二、遗嘱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是否有效? 依照《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代书遗嘱就是有效的,见证人死亡不影响遗嘱效力。 三、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哪些人可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上述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这里补充一点,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如何执行遗嘱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 如何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可以开始执行。遗嘱一般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有数人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执行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委托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正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共同执行遗嘱。

为了能够公正、正确地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便于在继承人中分配遗产,特别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在场继 承人的利益,遗嘱人也可以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在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后妈有抚养孩子义务吗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85.html ?2018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样子的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84.html ?公证遗嘱如何撤销或者变更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83.html ?怎样才算是非婚同居 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82.html ?配偶一方死亡土地由另一方继承吗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81.html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谁调解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80.html ?离婚后没有户口薄可以迁户口吗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79.html ?美国涉外离婚管辖有何规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78.html ?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hy/621877.html

2020年遗产继承遗嘱格式(带范文)

作者:空青山 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 时间:2020.12.13 遗产继承遗嘱格式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附:遗嘱范文 遗嘱 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 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应良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应良律师、陶小平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 * * 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

关于遗产继承,这七大法律误区你必须得注意

关于遗产继承,这七大法律误区你必须得注意 提到遗产继承,相信很多人都已经脑补出,一场狗血淋漓的争夺财产的家庭伦理戏了。那么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内容究竟是怎样?在遗产继承中,又有哪些误区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呢? 1、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有不少人认为,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继承,就是不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答: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2、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 按照人们的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算是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王老爷子在生前草草留下了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四等份,分给四个孩子,结果王老爷子过世之后,儿女们自己都算不清李老爷子生前究竟有哪些财产,这怎么分? 答: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曹老爷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啊?”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 [摘要]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方式的一种,在《继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以相关案情为例,浅谈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遗嘱继承;必留份;法律认定 案情: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产权分为三等份,分别留给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和已故儿子向丙(于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死亡)的妻子徐某;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分为三等份,一份留给女儿向甲,一份留给儿子向乙,一份留给已故儿子向丙的妻子徐某、向丙与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向丁、向丙与其前妻共同生育的女儿向戊,徐某占总份额的六分之一,向丁、向戊各占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现曹某于二0一一年的五月份去世,其女儿向甲、儿子向乙、儿媳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 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审查,被继承人(遗赠人)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及存款确系其个人财产,其所立代书遗嘱形式有效,但在审核遗嘱内容时发现,曹某已故的儿子向丙与其妻徐某所生育的女儿向丁现年十一岁,系未成年人。而曹某所立代书遗嘱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产没有给向丁保留份额,仅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存款的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留给了向丁。针对是否可以受理向甲、向乙、徐某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的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此案的处理,涉及我国《继承法》第19条确立的“必留份”制度之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要,以致于给相关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带来了若干较为突出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对于公证人员而言是比较敏感的群体,如何照顾好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成为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本案争论的核心。除此,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代位继承人可否成为必留份的权利主体、本案中的向丁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之情形、违反必留份制度的遗嘱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一、关于必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

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 【引言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遗产继承制度考察 (一)英国遗产继承制度相关规定 现代英国的继承法是在破除传统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英国遗产继承法最为显着的特点之一是其继承法由多部单行法律法规所组成,并没有如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具备专门法。现代英国遗产继承法主要包括1937 年遗嘱条例、1925 年财产条例、1938 年的家庭供养条例等等。[4] 这些法律制度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英国遗产继承法律制度的主体。英国遗产继承法主要包含了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1.无遗嘱继承关于无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英国沿袭了欧美

法系中的普通法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中明确规定继承顺序等方式具有显着的区别。英国的无遗嘱财产继承采取了对不同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进行分别规定的方式。 (1)配偶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现代遗产继承法废除了对丧偶的丈夫和妻子的财产继承分别进行规定的做法,而采取统一规定,在无遗嘱继承人没有父母、子女和兄妹等情况下,其配偶将获得其全部遗产;在其存有子女的情况下,其配偶依法获得被继承人的“人生动产”,即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衣服、家具、汽车等等私人物品;而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女,但是存有父母、兄弟等情况下,其配偶可以获得“人生动产”、55000英镑的“法定遗赠物”以及“法定遗赠物”的部分利息和部分遗产。[5] (2)子女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继承法将子女继承划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等情况。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如果留有配偶,那么其子女有权获取配偶不能取得的遗产的另一半。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配偶及其他亲属,那么其子女将有权继承所有财产,继承后的财产在18 岁以上子女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3)父母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遗产继承法对于无遗嘱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父母遗产继承权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配偶,其父母可以享有配偶不能获取的遗产的另一半;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并无子女的情

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

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 一、特留份制度概述 特留份制度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应将一定遗产特留给法定继承人,换句话说,就是被继承人不能任意处分其一定范围之遗产,即为民法上所谓特留份。特留份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该制度特留份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义务份制度,义务份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这种做法为后世的继承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继承法中必留份与特留份之比较 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制度,对于遗嘱自由有两种主张,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和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自由主义,但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继承法》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最主要的条款,此条确认的制度在我国被学者称为“必留份”。也就是说,只有法定继承人中既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所立遗嘱才会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限制。从该条款来看,在我国只有很小部分受到遗嘱限制,并且“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极其狭小。尽管如此,我国的必留份规定和国外的特留份制度是不一样的。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必留份制度必留份权利人的标准比较苛刻,仅仅要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对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法律上并没有给予保护。如果继承人有劳动能力但因失业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者虽无劳动能力但却有其他人、社会组织、团体等为他提供一定得生活来源,遗嘱人都完全没有义务为他们遗留一定的财产份额,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把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予以剥夺,因为在我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由此可见,这种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享有必留份的权利主体要比外国法规定享有特留份权利的主体范围小很多。而特留份制度所规定的主体即特留份享有者是相对宽泛的,父母、配偶、子女甚至兄弟姐妹都享有特留份权利。表面上看,国外立法基本上对继承人都平等地给予特留份权,而对各继承人的实际劳动能力和生活状况是不加区别的。 第二,遗产份额有无确定性不同。从遗产份额的分配上看,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对”必要的遗产份额”给予明确的规定。这使遗嘱人处置遗产的权限更大,保护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而在世界各国的特留份制度中都对特留份份额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不问生前赠与或遗赠,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仅遗有一个子女,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遗产的半数;如果遗有两个子女,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遗有子女三人以上,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继承人怎么放弃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怎么放弃遗产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 在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继承遗产还是放弃继承权。如果是放弃继承权的话,则就相应的丧失了此次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现实中,继承人怎么放弃遗产继承权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继承人怎么放弃遗产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并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二、财产继承权放弃怎么处理 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所拥有的财产种类也日益繁多。但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出现以及交易形式的多样化,遗产的种类更加复杂,如何确定遗产范围,保管遗产以及分配遗产等问题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这就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遗产继承领域的不完善,同时亦凸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为确保遗产继承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来对遗产进行管理,以妥善处理遗产分配问题,减少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产生。 同时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中应有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鉴于我国目前立法上此项制度的缺失,有必要对此予以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有所助益。本文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出发,简要分析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之重要性;并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对我国国内学者针对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的理论及立法研究进行了阐述,同时在借鉴其他法域内的国家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及现状的基础上,阐述我国现阶段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则是将各法理研究者提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概念作出比较与分析。首先由三则案例引出我国《继承法》立法上的不足,即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由于缺乏该项制度的规定,许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其次学界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予以了界定,即认为该制度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去后,遗产在未分割前先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由继承人选任或由法院指定的特殊主体负责遗产的保管、处分、分配等职责,对遗产进行管理以保障遗产在未被分割前免受毁损的制度。其次,通过对遗产管理人与我国现行立法上的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的区分,认为前者与后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别,无论是遗嘱执行人还是遗产保管人均不能取代或涵盖遗产管理人。再次,分析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价值,认为该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遗产公平分配、保障继承权的合法实现及无人继承财产的保护均有重大意义。 第三部分从我国遗产管理人有关的立法现状及因该制度缺失所导致的问题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一、附义务遗嘱的局限和遗嘱信托的功能设例: 甲立下遗嘱,遗嘱中约定其遗产房屋一套先由其长子乙继承,其长子死后由甲之幼子丙继承,其幼子丙死后由其长子乙的儿子丁继承。我国研究继承法的文献对于能否通过设立此类遗嘱将遗产在代际间传承,鲜有讨论,至于能否通过遗嘱信托达到类似的目的,论者更是寥寥。遗嘱信托和遗嘱( 遗赠) 制度有相互替代的一面,但各自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仅从逻辑上看,遗嘱信托制度应提供超越继承法的部分功能,否则,在遗嘱继承之外另设遗嘱信托制度是否有意义就成了问题。姑且不论英美法背景下遗嘱信托在程序简便、税收规避等方面的优点,一般而言,遗嘱信托制度相比于遗嘱( 含遗赠) 的优越性,至少有以下四方面体现:第一,受益人( 这里统指从遗嘱信托或遗嘱、遗赠中取得利益的人) 有时可能没有管理能力。例如,受益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虽然有行为能力但缺乏管理财产之专业技能的人,如果直接采取遗赠或赠与的方式很可能会导致财产的散逸和浪费; 而在信托中,可以利用专业的财产管理人的技能,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二,在信托设定之时受益人可能尚未存在。遗赠虽属单方法律行为,但仍然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缺乏现实存在的当事人就不可能进行直接的遗赠。一个明显的例子是: 对胎儿虽然可以遗赠,但是似乎无法遗赠与未来可能出生的后代( 当然,可以进行附期限的或者附条件的遗赠) 。 而在信托的场合,设立信托之时以未来可能会出生的孙辈作为受益人,信托依然能成立。或许有人会主张: 附条件或附负担的遗赠( 《继承法》第21 条) 可以实现与信托类似的目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美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一个人不能对财产的赠与或转让附加条件,限制该财产的转让,这种条件的设定与遗赠财产之性质是相违背的。即使允许一定程度的附条件的赠与,也无法进行如信托那样复杂的安排。赠与或者遗赠当事人无法预料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形,当事人的义务特别是受赠人的义务要靠合同或者遗嘱中事无巨细的约定,因此会出现因约定不明而无法通过解释使之产生约束力的情形。而在信托中,在承认当事人于信托文件中约定事项的优先性约束力的同时,其他事务都交由受托人裁量。而且,在附负担的遗赠的场合,若赠与人死亡,缺乏监督受赠人的人,受赠人即使不履行赠与的负担,亦无人可强制执行,为此需要设置第三人对其进行监督,此时的结构和信托有同质化之嫌。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范文最新推荐------------------------------------------------------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1 / 6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优秀体育教育工作者先进事迹 ***,男,1976年出生,中学体育一级教师。1996年大学毕业,现为**县第三高级中学体育教师,体育教研组长,县级骨干教师。从教9年来,***老师坚持教学一线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师德高尚,赢得广大师生的尊敬和爱戴。17年来,他热爱学习,刻苦钻研,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成为新一代学习型研究型学者型教师。9年来,他矢志教学改革,求实创新,敢于拼搏,勇于奉献,团结协作,网凭着强烈的事业心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教育界特别是高中体育教学界拥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为****体育教学改革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老师初入三中,正是三中摇摇欲坠、举步维艰的时候, 学校学生不足200人,教师也无心安于教育,校园内荒草连天、残垣断壁,后来新一任学校领导高瞻远瞩,在泥泞中找到了学校的发展之路,确定了“两翼齐飞,拉动主体”的发展方案,就是以体育艺术两

简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简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论文摘要]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遗产的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这期间,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遗产管理人制度。文章试图通过分析遗产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来明确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从而保证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遗产遗产管理人继承人 一个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还留有遗产,按照通常情况的遗产继承顺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留有多少遗产,即确定遗产的范围;其次要对遗产进行保存和管理,比如对一些不易保存的水果等进行变卖获取价款等;最后对遗产进行最后的处理,即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这三个步骤之间联系紧密,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遗产的不完整计算会使继承人少继承遗产、对遗产的管理不当会造成遗产的毁损甚至是灭失,使已经确定的遗产范围变小。在我国对遗产管理部分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在: 遗嘱执行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其遗产的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完全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通过意定方式实现。遗产管理人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方式所推选出的临时保存和管理死者遗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这两条规定的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就是指的后者。即所谓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一般是不能要求报酬,但是可以要求本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遗嘱执行人在国外制度中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的,如果遗产管理人执行职责公平合理,就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利于交易安全;反之,就会使当事人不再相互信任,引起各种猜疑和不满,使家庭不和,使得社会的和谐被破坏,更有甚者,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造成生命的丧失。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保证遗产公平分配的前提。

浅谈民间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浅谈民间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摘要】优秀的民间文化艺术是群众文化创新发展的母体,站在民间文化这个巨人肩上的群众文化,其创造性恰恰来自前辈文化传统的禀赋。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给了我们烛照传统文化的慧眼,使我们看到了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是繁荣群众文化的基础,是发展群众文化的起点,是群众文化与时俱进的特征。传承是为了保护,传承是为了创新,创新是中华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是群众文化发展方向的本质特征,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排沙拣金,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关键词】民间文化;民族遗产;传承;保护;创新 当前,民间文学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已成为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市将民间文学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当作群众文化发展的重要部分。其久远的历史可溯源商周时期的肃慎。这里留下了丰富的民间文学遗产,我市的民间文学遗产浩如烟海,俯拾即是,许多艺术珍品尚未被挖掘整理。仅从已经整理出来的作品中,人们便可以窥测出女真及其后裔所形成的民风、习俗、文学艺术为载体的民间文化,蕴藉厚重。数百年来,流传在海伦的民间故事,虽不是历史的直叙,但却始终保持着这一段历史投影。它由生存在蚂蚁河流域的人们世代相传而得以保留下来,成为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认真搜集整理民间文学遗产,不但可以将千百年来在群众中流传的民间文艺作品保存下来,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而且对于了解民间文化,研究民间文化的历史是不可缺少的。民间文学虽然不能等同于历史的真实,但却可以激发人们回顾历史,从中填补思古幽情的想像空白,藉以思考与评断发生在这里的历史与人物。这也是“民间文学”流传的根脉所在。民间文学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结晶,及时地搜集,认真地整理可以使优秀的作品得到推广。例如《蚂蚁河的故事》等脍炙人品的篇章,都是从民间产生,在民间流传后经文人墨客整理加工而成的。事实证明,搜集整理民间文学遗产,不但可以指导民间文艺得以健康发展,还可以使作家、艺术家得到创作的借鉴;同时,认真搜集民间当前流传的作品,还可以为我市文化建设的发展做贡献。 民间文学是人类的精神植被,是传统文化中的精粹珍品。人类创造了文化又被文化造就着,女真族因其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生态环境的不同而积淀了各具特色的文化,因而它蕴涵着深层次的历史,凝聚着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女真族是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它历经多少人的完善才能传到今天,这是何等的不易。众所周知,民间文学是以口头创作和口头讲述的方式在民间产生和流传的。而那些能说善讲“瞎话”的“故事大王”、“民间故事家”,大多数都是年愈古稀的老人,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和正在陆续地谢世而去,随着这些老人的相继作古,许多宝贵的风俗资料,民间传说在一夜之间竟成了绝响。仅从我市《民间文学故事集》的编辑工作来看,大量作品的搜集者、整理们还没有来得及见到自己搜集、整理的故事付梓成书就离开了我们。这些民间文学艺术家为民间文学遗产做了大量的抢救工作,他们对这一事业的执著追求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这一代人学习,他们为此耗尽了自己毕生的心血。而且还有一批肚里有许多老故事的老者尚未被发现。这些老者对自己记忆中的那些“嗑儿”和“瞎话”误以为是老辈人那听来的“闲篇儿”。他们从来没有想过把他们知道的“老故事”讲给他们的子孙后代,使其流传下去。因此,许多极为珍贵的民间文学遗产就这样相继失传了。我认为对于民间文学遗产说搜集也罢,说挖掘也罢,均不如说抢救来得准确。事实正在不断地证明着这项工作的迫切性,否则,留给我们的将是无济于事的遗憾。因此,抢救民间流传的文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及解析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及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的45个条文中有7条为本次新增,主要是第四章第1145条以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第1145条和第114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妥善管理和分割遗产,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现有的《继承法》侧重于保护继承人,缺乏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虽然《继承法》第16条第1句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未进一步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导致实践中遗嘱执行人难以顺利履行职责。法院常以《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诉讼资格、遗嘱执行人不是继承人等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更为严重的是,若继承开始后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继承人又恶意放弃继承的,则债权人因无法确认被告而难以主张权利,继承人可以一方面通过放弃继承免于清偿遗产债务,同时又可以继续占有遗产财产。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和黄太平债务清偿纠纷案”〔2〕中,继承人黄某一方面通过放弃继承逃避债务,另一方面继续占有房屋并获益,作为善意债权人的银行却难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民法典》第1145条以下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了遗产纠纷的诉讼担当问题,明确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民法典》未对担任遗产管理人做出资格限制,故原则上应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符合一般代理人标准、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可。若存在争议,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并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可以参考破产管理人资质的相关规定,作为选择遗产管理人的标准。 具体而言,在遗嘱指定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管理人的情形下,由于遗产管理人具备代理人的部分特征,且为有效履行职责之需要,应符合《民法典》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以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包括专业的遗产管理人组织。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管理人(执行人)在继承发生时尚未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嗣后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应不具备遗产管理人资格。 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可以比照见证人、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标准进行选任。不宜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与继承有利害关系(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年内曾因不适当履职被法院处罚或解任的管理人、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继承当事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继承当事人有经济往来或服务关系。 二、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1.遗嘱执行人担任管理人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设立的,死后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依照信托目的管领处分的制度。该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按照人们自己的意思分配和处理财产。《信托法》将遗嘱作为设立信托的方式之一,是我国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正式确认。但就遗嘱信托的具体规则而言,相关法律多有缺陷之处,若要使其真正被社会广泛采用,还需从多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遗嘱信托缺陷完善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 就遗嘱信托的起源,一般认为是来自于英美法,具体而言指英国的用益制度。1亦有说起源于罗马法上之“遗产信托”制度。2不仅是欧美国家,遗嘱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备受推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财富逐渐增多,人们理财观念的变迁,信托制度开始被纳入遗产继承范畴,作为人们认识和加以利用的对象。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信托制度尚待完善,立法层面流于形式,较为简单,因而对遗嘱信托缺乏准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后也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仅在第8条第2款略有提及。3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为管理、处分等行为,从而建立起 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2江平,巫昌禛:《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对“信托”的阐述,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364页。 3其中第1款规定了::“设立信托,应当釆取书面形式。”第2款则进一步指出:“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

受托人与收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4委托人或者被继承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财产后的遗产的分配、运用、给付以及管理等内容祥定于遗嘱中,在委托人去世后,遗嘱信托生效,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遗嘱中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5 二、遗嘱信托的特征 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家族的一员,具备信托的主要特征: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一方面,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名义,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相反,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给委托人制定的受益人,在一定时候将信托财产的本金也交给受益人。 (2)信托的连续性。所谓“信托的连续性”是指信托不因某些事由的出现而影响其存续。依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的连续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信托设立方面的连续性,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委托人可以在遗嘱中单方面指定受托人,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存续;3)公益信托的“近似原则”,我国《信托法》第72条规定,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4马巍:《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5页。

浅谈美国无遗嘱继承人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06508831.html, 浅谈美国无遗嘱继承人制度 作者:吴丹 来源:《科教导刊》2012年第05期 摘要美国将继承人分为无遗嘱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无遗嘱继承人又称为法定继承人。文章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美国的无遗嘱继承人制度的评析,分析目前我国法定继承人制度存在的不足,总结美国无遗嘱继承人制度具有的特点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关键词无遗嘱继承继承顺序应继份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Talking about U.S. System of Intestate Heirs ——Take "The United States Uniform Probate Law" as the Perspective WU Dan (Guangzhou Sontan Polytechnic College, Guangzhou, Guangdong 511300) Abstract The United States divide into an intestate heir and successor testamentary successor, also known as intestate heirs legal heir. By apply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by the intestate heirs of the U.S. system of assessment,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hortcomings of China's heirs system, summed up the U.S. system of intestate heir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inspiration of our legislation. Key words intestacy; order of succession; due portion 美国的司法制度与同为英美系的英国有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拥有中央和地方两套平行的司法体系,在民事领域内,各州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全国统一施行的成文继承法。本文所讨论的《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是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公布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律,对各州没有强制效力,由各州自由决定是否采用,到目前为止,已有13个州予以采用,而且还有不少准备采用。因此可见,通过研究《统一遗嘱检验法》,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美国的继承法制度,而且可以对我国的立法工作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 1 《统一遗嘱检验法》无遗嘱继承人的制度

浅谈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浅谈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摘要]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遗产的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这期间,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遗产管理人制度。文章试图通过分析遗产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来明确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从而保证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遗产;遗产管理人;继承人 一个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还留有遗产,按照通常情况的遗产继承顺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留有多少遗产,即确定遗产的范围;其次要对遗产进行保存和管理,比如对一些不易保存的水果等进行变卖获取价款等;最后对遗产进行最后的处理,即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这三个步骤之间联系紧密,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遗产的不完整计算会使继承人少继承遗产、对遗产的管理不当会造成遗产的毁损甚至是灭失,使已经确定的遗产范围变小。在我国对遗产管理部分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在: 遗嘱执行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其遗产的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完全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通过意定方式实现。遗产管理人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方式所推选出的临时保存和管理死者遗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这两条规定的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就是指的后者。即所谓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一般是不能要求报酬,但是可以要求本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遗嘱执行人在国外制度中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的,如果遗产管理人执行职责公平合理,就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利于交易安全;反之,就会使当事人不再相互信任,引起各种猜疑和不满,使家庭不和,使得社会的和谐被破坏,更有甚者,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造成生命的丧失。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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