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及投放管理第五条北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标准由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开存放,并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箱中。
第七条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标识醒目的垃圾分类箱,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箱应当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异味和滋生病菌。
第三章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理第九条北京市将建设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及时收运,避免交叉污染和垃圾混装。
第十条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反分类处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北京市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相关部门所有。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发布!

《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发布!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区城市管理委、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要结合实际确定本规定试行范围,及时总结经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分类质量判定、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操作规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指导各区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调度属地执法队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办理跨区域和重大疑难案件。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作业逐步建立管理台账。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定职责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厨余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逐步建立管理台账,掌握辖区厨余垃圾产生量、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去向等情况;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依法开展本地区的垃圾分类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产生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北京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效率,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2.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租户及物业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垃圾分类标准1. 垃圾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确各类垃圾的分类标准,并在公共区域设置明显的分类指引标识。
三、垃圾分类设施1.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置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定期维护清洁。
2. 分类收集点应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标明各类垃圾的标识。
四、垃圾分类投放1. 业主和租户应按照分类标准,将垃圾分类后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分类意识和能力。
五、监督与指导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确保垃圾分类的正确执行。
2. 对于不遵守垃圾分类制度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劝导,并记录违规行为。
六、违规处理1. 对于屡次违规且不改正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警告、公示等措施,并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垃圾分类违规档案,记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七、宣传教育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利用小区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定期发布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2. 应鼓励业主和租户参与垃圾分类的宣传活动,提高整个社区的环保意识。
八、激励机制1. 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并表现突出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2. 物业管理公司可探索建立垃圾分类积分制度,积分可用于兑换物业管理服务或小区内的相关福利。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0.10•【字号】•【施行日期】199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落实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垃圾渣土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分别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第三条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垃圾桶站摆放桶的数量,平时不得超过15个,高产期间不得超过20个。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应设置(或摆放)在本单位院内(或划定的范围内)。
垃圾桶站不得摆放在主要道路两侧。
第四条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清洁站,由区、县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桶(箱)站、地面垃圾站,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由各单位负责。
(四)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责任单位应做到定时打药灭绳,垃圾桶(箱)摆放整齐,盖好容器盖,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外观清洁,周围无暴露垃圾。
第五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设施,由当地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油饰、维修和更新。
(一)每年“五一”和“十一”前各油饰1次。
(二)损坏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修复使用。
破旧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从垃圾收集站撤走更新。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2011年通告第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19【实施日期】2011.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专业化收运及资源化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市政市容委、市食品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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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条(监管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考评机制,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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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义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接受并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提供监管所需的资料、数据、视频及其他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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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施关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关停,设施运营单位应书面上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设施运营单位书面告知属地环保部门。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后续协调、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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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六条(日常管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应建立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应及时、完整、准确、一致;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做好厂(场、站)区绿化美化、环卫保洁,确保厂(场、站)区干净整洁卫生;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及公众开放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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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二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
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