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9第11号令)?发布时间:2009年8月27日浏览次数: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视同判定技术条件及有关问题反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变更和视同判定方式(试行)
1 目的
为标准、公正、科学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实验检测、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2 依据文件
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治理方法》
JT 711《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式》
JT 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式》
GB/T 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式》
3 适用范围
本方式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入口车辆。
不适用于以下车辆类型:
—低速货车;
—专用校车;
—城市公共汽车;
—出租车;
—全轮驱动车辆;
—专项作业类车或工程用车;
—其他:无法知足空载和满载实验条件的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样车核查视频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样车核查视频监控系统操作规程(静态部分)(试行)1、目的为指导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样车核查中操作人员正确使用,确保达标车型样车核查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满足监控技术要求并达到预期的监控效果,提高达标车型样车核查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规范监控人员的拍摄过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编制依据⏹JT/T 325-2018《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1094-2016《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1-2018《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3、监控系统的组成与功能3.1 监控系统组成: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即监控平台和监控终端。
其中监控平台为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系统,主要用于样车登记、查询、查看原始记录等客户端软件;监控终端主要包括:用于拍摄视频录像的GPS天线、4G传输模块等。
3.2 监控平台主要功能◆视频监控功能:利用监控平台播放器可对所有样车核查视频调用播放,查看试验统计速度、里程等数据。
◆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可按试验项目、试验人员、试验场地、试验仪器、试验时间、检测单位等关键词进行查询、统计。
◆搜索定位与轨迹显示功能:监控平台可实时搜索定位监控终端的地理位置,查看回放样车轨迹并显示各轨迹点的时间、速度信息。
3.3 监控终端主要功能图1 监控终端图标图2 监控终端功能区◆登记功能:PDA终端设备进行样车核查前的车型基本信息登记。
图3 监控平台功能区展示◆视频录制与实时传输功能:借助监控终端对样车试验信息进行录像或拍照,监控终端可自动、实时地将所拍视频通过4G网络无线传输至系统服务器。
图4 监控终端视频录制◆监控终端中止、继续和结束功能:当试验样车视频录制过程中出现需要暂停的情况时,监控终端随时对其进行中止操作,当需要继续试验时,选择终端上的继续按钮后,即可继续试验;当样车所有配置核查项目录制完毕确认无误后,可点击结束按钮,结束后不可对该样车视频重录、补传操作。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意见单厅公路便〔2008〕63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
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部公路司(车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包括国产和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表》(以下简称《油耗准入车型表》)和符合资格的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名单。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油耗准入车型表》和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4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40
HFC1201P2K1C54F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HFC1201P2K2C54F HFC1241P2K2C50F HFC1245K3R1LT HFC1246K2R1GT HFC1311P1K4H45F HFC1311P2K3G43F HFC1311P2K4H45BF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6.26【实施日期】2009.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

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和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以下统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运字〔2010〕33号)和《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959)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
也适用于拟进入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与省地方标准DB35/T 959规定的符合性核查。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
具体委托工作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细则和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 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达标车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0.10.14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5号
•【施行日期】2010.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5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5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5批)
表1 客车达标车型车辆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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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
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
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
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
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 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
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
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
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
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
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附件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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