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试验监督管理系统操作规程修改126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试验监管系统操作规程1、目的为指导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试验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正确使用,确保监管系统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满足监控技术要求并达到预期的监控效果,提高油耗检测试验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编制依据JT/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道路试验检测实施细则》(2010年6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试验监管系统实施方案》(交运便字【2011】195 号)3、监管系统的组成与功能3.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试验监管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和硬件设备两类产品。
即监管平台、监控终端及用于通话的麦克风等辅助硬件设备。
3.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试验监管系统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卫星定位模块、无线通讯模块、存储模块、音视频采集模块、备用电池等。
3.3监管平台的主要功能♦用户权限设定、日志管理等功能;♦根据监管平台操作员填写的信息以车辆VIN标识建立数据库,同时按试验项目、试验人员、试验场地、试验仪器等关键词进行综合查询与统计;♦自动统计并判断试验样车(客车等级、汽车单车、自卸汽车、半挂汽车列车)不同速度点等速试验的试验次数(速度点允许正负4km/h误差,至少连续行驶500米以上)、时间和距离,并形成试验数据记录表,以此作为试验规范性、有效性判断的依据之一;♦具有GIS地理地图,以此对指定的7个油耗试验场地所在经纬度进行准确坐标值的标定,设定电子围栏;可实时显示试验车辆卫星定位信息,并根据地理位置信息判断道路试验是否在电子围栏范围内;♦试验样车的GPS轨迹回放功能;♦自动报警功能:——距离报警:样车道路试验行驶距离累计不足10公里或12公里则进行报警;——时间报警:样车全部试验时间累计不足60分钟(视同时间少于10分钟)则进行报警;——区域报警:样车道路试验驶出试验场电子围栏区域,则进行报警。
车辆油量管理制度

车辆油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车辆的油量,合理规划燃油消耗,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车辆。
三、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层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车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本管理制度,包括设定油量标准、监控燃油消耗、安排加油等各项工作。
3. 驾驶员负责按照规定的油量标准合理使用燃油,并积极配合车队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四、油量标准1. 公司将根据不同车辆的型号、使用环境、运营路线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油量标准。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油箱应保持在70%以上的油量,不得低于50%。
2. 长途运输的车辆应保持更高的油量,以备不时之需。
3. 车辆在特殊情况下需加注额外的燃料,应提前向车队管理部门申请,并在加油后及时报备。
五、加油管理1. 车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加油计划,根据车辆的运营情况和燃油消耗情况,合理安排加油时间和地点。
2. 驾驶员在加油前应先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停车状态、发动机熄火,并正确使用加油工具。
3. 加油时应按照车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注燃料,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4. 加油后应及时记录加油量,避免因误操作导致的燃油浪费或损失。
六、燃油消耗监控1. 车队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车辆的燃油消耗情况,及时分析并汇总车辆的油耗数据。
2. 驾驶员应按照公司制定的车速、转速等标准开车,合理驾驶,以降低燃油消耗。
3. 驾驶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的动力系统、燃油系统等部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燃油消耗。
七、违规处罚1. 如发现驾驶员在加油管理中违反规定,超出规定标准加注燃料等行为,车队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发部分奖金、警告甚至开除等处理。
2. 如发现驾驶员在燃油消耗监控中违反规定,超速行驶、急加速、急刹车等行为,车队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警告等处理。
3. 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规的驾驶员,车队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驾驶资格,禁止其继续驾驶公司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意见单厅公路便〔2008〕63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
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部公路司(车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包括国产和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表》(以下简称《油耗准入车型表》)和符合资格的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名单。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油耗准入车型表》和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022年全国货运从业资格证模拟考试及答案(新版)

2022年全国货运从业资格证模拟考试及答案(新版)1、[试题]《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车辆,也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A.正确B.错误【答案】B2、[试题]《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A.正确B.错误【答案】A3、[试题]配载零担货物时,应充分利用车厢空间和装载负荷巧配满载。
A.正确B.错误【答案】A4、[试题]救火时,你要脱去所穿的化纤服装,注意保护裸露的皮肤。
A.正确B.错误【答案】A5、[试题]绷带包扎法中的蛇形法是先将绷带按环形法缠绕数圈,按绷带的宽度作间隔斜着上缠或下缠。
A.正确B.错误【答案】A6、[试题]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商定在一定时期内批量运输货物时,可以使用()。
A.定期运输合同B.一次性运输合同C.长期运输合同【答案】A7、[试题]运输下列哪些货物时,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A.砂土B.军械弹药C.个人搬家物品D.珍贵文物【答案】BD8、[试题]下列哪些是节能环保的驾驶操作方法?A.下坡时空挡滑行B.冬季起步前预热发动机C.条件允许时尽量使用高速挡D.合理带挡滑行【答案】BCD9、[试题]驾驶货车遇紧急情况,采用转向避让的方法进行临危处置时,应该()。
A.急转方向躲避B.向危害较小的一方避让C.向危害较大的一方避让【答案】B10、[试题]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形式主要有()。
A.集装箱运输B.冷藏保鲜货物运输C.整车货物运输D.零担货物运输【答案】CD11、[试题]驾驶货车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使用驻车制动器辅助制动时,可将操纵杆一次拉紧。
A.正确B.错误【答案】B12、[试题]货运驾驶员只有做到了诚实守信,才能赢得托运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
A.正确B.错误【答案】A13、[试题]货物拉牵固定法通常用于对哪种货物的加固?A.鲜活货物B.散装货物C.大件货物【答案】C14、[试题]在道路运输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发证机关将吊销货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随着现代交通事业的发展,营运货车在物流运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营运货车燃料的消耗量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浪费,各国政府纷纷制定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一、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1. 欧盟欧盟分别在2014年和2019年颁布了两个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其目的是限制货车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014年标准规定:营运货车的平均排放量不得超过每千克行驶里程1.3升柴油或1.4升汽油。
2019年标准规定:假设车载干货重量为11.9吨的货车,其燃料消耗应该不超过每百公里22.2升(柴油)。
2. 美国美国能源政策法(EPAct)规定,2011年以后制造的营运货车的燃料效率应该不低于6.5英里每加仑的柴油燃料,或不低于7.2英里每加仑的汽油燃料。
美国运输部的智能高速公路计划(CVISN)规定,货车驾驶员和企业必须定期提交关于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和燃油使用率数据,美国运输部还会对这些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
3. 中国中国的燃料消耗量限值不同于欧盟和美国,因为中国的营运货车燃料标准基于排放标准制定。
目前,中国对货车排放的限值分为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和国六阶段,限制不同阶段的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提高经济性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测量方法1. 欧盟欧盟采用公式计算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即“输入法”和“输出法”,其中“输入法”是计算从制造商到用户的燃料消耗量,而“输出法”是计算从用户到用户的燃料消耗量。
在2014年标准发布后,欧盟要求每个制造商在销售新货车之前必须通过ECO test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新车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ECO test是基于真实行驶条件和行驶模式开展的。
2. 美国美国使用50个州的移动量测站点,采用“盘旋测量”和“瞬时速度”等方法测量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这些站点还可以记录货车的使用情况,并将数据上传到美国运输部的国家道路扫描计划(NRS)中心。
燃料消耗量核查方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1 目的为规范、公正、科学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检测、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2 依据文件2.1 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2 JT 711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2.3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2.4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3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不适用于下列车辆类型:—低速货车;—专用校车;—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全轮驱动车辆;—专项作业类车或工程用车;—其他:无法满足空载和满载试验条件的车辆。
4 术语和定义4.1 代表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已进行油耗检测,并进入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其它车型相对其为“变更车型”或“视同车型” 。
4.2 变更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已列入《达标车型表》的同一型号车型发生了产品配置或技术参数的变化,进行扩展、变更的车型。
4.3 视同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 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不大于代表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值。
5 变更车型判定方法5.1 变更的判定要求5.1.1 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5.1.2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5.1.3 车辆的驱动型式或底盘的动力配置发生变化,装配不同的发动机、变速器或主减速器三者中的任一动力总成;5.1.4 变速器最高档或次高档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5.1.5 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不同规格的轮胎“允许使用轮辋”不同。
5.2 变更处理办法:同一型号车辆符合5.1 款要求之一,变更的配置或参数会引起了燃料消耗量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并进行油耗试验,出具相应的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交运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规范》)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将进入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车辆燃料消耗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促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及运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一年来开展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的情况报部,特别是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相关生产企业汇总上报。
二、严格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各地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把好营运车辆准入关。
检测实施细则-油耗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道路试验检测实施细则1.总则1.1目的为有效执行JT711和JT719标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道路试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燃料的,总质量在3500kg至49000kg的国产和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道路试验检测。
本细则不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客车和货车,以及在用营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
2. 检测主要依据的标准JT 711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545.2 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GB/T 12674 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3.主要试验条件3.1检测人员3.1.1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人员(含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驾驶员,下同)应纳入所在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管理体系。
3.1.2检测人员应经过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培训,并考核合格且经所在检测机构正式授权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3.1.3检测人员应报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备案。
3.2仪器设备3.2.1检测用主要仪器设备及其精度的要求如下:——车速测量仪器:精度为0.5%;——燃油流量计:精度为0.5%;——计时器:最小分度值为0.1s3.2.2检测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或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3.2.3检测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所属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管理体系的要求。
3.2.3检测用油耗计、速度仪等仪器设备应报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备案。
3.3试验道路3.3.1试验道路应为平直路,路面应清洁、干燥、平坦,用沥青或混凝土铺装,长度应满足测量需要,纵向坡度在0.1%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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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9第11号令)发布时间:2009年8月27日浏览次数: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
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
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车型管理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同时申请。
第十五条《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列入《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第十七条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
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
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三)换装发动机的;(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
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
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一)底盘相同;(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
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应当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
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库纳入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