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矿2012年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是指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制定的一套教育与培训规范和流程。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教育与培训目标: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确保每位矿工都能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对象与范围: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各级管理人员、操作工人、技术人员等。
3. 培训内容:根据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包括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作业规程、应急救援知识、安全标志标牌等。
4. 培训方法和形式: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演练、网上培训、模拟操作等。
5. 培训周期与频次: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周期和频次,保证培训的及时性和可持续性。
6. 培训考核与评价:建立科学的培训考核和评价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培训成绩进行记录和归档。
7.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8. 安全教育与培训宣传:加强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宣传工作,提高矿工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能够有效提升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总局令第修正自起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 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宏发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套培训工作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内容:
1. 培训目标: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目标,即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煤矿事故发生。
2. 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和地点等,并按照不同岗位和级别进行分类。
3. 培训课程:确定培训课程的内容和形式,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事故案例分析等。
4. 培训人员:明确培训师资的要求和选拔机制,确保培训师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5. 培训方法:确定培训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如集中培训、现场演示、模拟演练等,以及培训材料和工具的准备。
6. 培训评估:制定培训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培训工作。
7. 培训记录:建立完整的培训记录体系,包括培训人员的档案、培训内容和成绩等,以备查阅和备案。
8. 培训奖惩:建立奖惩制度,对参加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参加培训或成绩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惩处。
9. 培训宣传:开展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培训的重视程度,增强培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0. 培训追踪:建立定期追踪和回访制度,对已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纠正和再次培训。
这是一个典型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内容,不同企业和地区的具体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安全培训计划2
煤矿安全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普工的安全陪培训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了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促进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井的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根据本矿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煤矿生产作业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三、培训要求
1、新入矿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
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三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对矿正常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层次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收集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煤矿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势在必行。
二、背景1. 煤矿安全形势严峻,事故频发。
2. 近年来,国家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越来越高。
三、制度目标1.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 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率。
3. 建设煤矿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
四、制度内容1. 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煤矿企业应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提前公布。
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信息,以便从业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2. 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评估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内部培训。
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3. 培训方式的多样化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面对面培训、在线培训、实地演练等。
根据从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提高培训效果。
4. 培训内容的具体化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具体到岗位、到操作环节。
通过系统性的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培训结果的评估和考核煤矿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培训结果评估和考核制度。
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发现和解决从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培训质量。
六、制度执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纳入公司制度体系,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遵守和执行。
七、制度宣传煤矿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如会议、通报、培训讲座等,向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对其进行解读和说明。
八、制度激励煤矿企业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如奖励、晋升、岗位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参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九、制度改进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制度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结语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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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2012年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开展“安全知识人人过关”活动,不断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改进和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安全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科、区培训机构,完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1.各单位成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小组,明确科、区党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工程师、技术员等。
同时指派一名安全教育培训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整理,以及协助政工部(职教办)搞好培训工作。
2.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矿全员培训积分制度,明确奖罚措施并严格执行(可将工资划块,培训占10%),切实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3、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管理,建立、完善职工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信息、证件编号、培复训记录必须统一造册登记并及时更新,确保持证上岗率达100%。
4、各单位职教联络员每月5号前要及时向职教部门上
报本单位上月“每日一题”、“每周一案”、“每月一考”的内容(电子版),以便矿职教部门及时掌握基层单位培训情况。
二、培训内容及培训操作流程
培训内容以职工安全素质标准为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工种的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工艺设备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运用与使用(部分主要技术岗位,矿将聘请各厂家技术人员进行统一授课)。
员工在作业之前,如何对操作或行为进行自我确认,手指位置,口述要点,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应知应会知识,安全确认内容,实际操作及一般性故障排除等。
切实要求职工做到懂规章制度、懂安全技术知识、懂岗位作业规程、懂设备结构和性能、懂工艺流程和原理、懂职业危害和防治、懂防灾常识、懂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伤亡事故的自救互救知识;会操作和维修保养设备,会预防和排除故障,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会灾害预防知识等。
基层单位对新工人、转岗职工的培训内容按X煤职教【XXXX】XX号文之规定执行。
培训操作流程:“每日一题”每天由值班干部在三班班前讲授一题安全知识;“每周一案”每周五由党政正职在三班班前讲一个事故案例并进行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每月一考”由各单位党政领导组织实施,每月集中对本单位职工该月所学习的内容进行考试。
三、培训考核办法
1、成立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小组
组长:XXX XXX
副组长:XXX XXX 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部,办公室主任:XXX(兼),具体负责培训、考试、奖惩工作。
2.根据教考分离的原则,在各单位“每月一考”的基础上,矿政工部职教办和安监处负责对全矿各单位职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分矿分系统抽考和单位统考。
考核检查小组每月对基层单位抽10人进行理论考试。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带职工学习笔记本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特种作业证等)。
在考试的同时对抽考职工的学习笔记进行检查打分。
理论考试占90%,职工学习笔记占10%,10人的平均分就是该单位的考核得分。
抽考内容为各单位上月所学的“每日一题”和“每周一案”。
3.每季度政工部(职教办)根据每月检查得分,在对各单位培训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基础上,得出每个单位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并进行张榜公示。
四、培训奖罚规定
1.每季度按采掘、辅助、地面对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单位分别按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综合考核各系统最后一名的,对基层单位培训小组罚款1000元。
2.对在矿每月抽考中,各单位前三名职工,按每人100元、80元、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综合得分最后一名的职工罚款100元,并到矿安全培训中心停班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待遇是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直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各单位培训材料齐全,记录规范,综合考核成绩显著的,给予授课人一定的奖励。
五、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许疃煤矿安全素质建设实施标准》制定本单位各工种培训内容、“手指口述”内容,从学习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入手,由浅入深,让职工逐步掌握安全知识。
2.各单位在培训之前,要认真进行摸底。
缺什么、补什么,对“一日一题、一周一案”的内容不仅由技术员进行授课,同时还要让单位职工共同参与,使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得到提高,更好地掌握安全知识。
同时鼓励各单位利用实际工作条件、因地制宜建立实操教学点,加大实操培训力度。
3.各单位安全培训教育主讲人必须提前备课,有培训教案和授课计划,教案字迹工整、内容丰富、切合实际。
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每次时间不得低于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0%以上。
4.各单位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同时要在培训形式上,把理论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严禁走过场,使每位职工安全技能真正得到提高。
六、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