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主管单位审查
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发展社会组织

再次,必须实行依法自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从资源上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试点,购买服务的范围、竞标条件和程序、监督评估办法不断完善,资金额度不断增加。
三是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国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的社会组织中组建大型联合性组织,并通过联合性组织对大量分散的小型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整合,形成有机联系的组织网络。
宽严相济,引导培育和规范管理兼顾。种类众多的社会组织,其性质、能力等难免良莠不齐。为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造成对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必须在加大培育引导力度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这次改革方案强调要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管理服务体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的责任,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既要解决“管得过多过死”的问题,也要消除管理服务的“盲点”和“空白点”,使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还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其自身管理、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二是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不健全。由于缺少必要的分工和管理制度,缺少活动经费、活动场地,缺少高素质、专业性人才,加之成员的团体意识不强,缺少相应的培训,很多基层社会组织处于松散无序的状态,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较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一、直接登记的范围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2.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一)名称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地域名称。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沪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规〔2019〕3号各区民政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3月28日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领域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成立社会组织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自律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决定。
准予成立登记的,发放准予成立决定书,并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龚维斌: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密 切 相 关 ,能 够 有 效 地 补 足 政 府 和 市 场 的 “ 失
灵” 。
依法 自治 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明确 了今后一个
时期 改 革 社 会组 织 管 理 制度 的 目标 。按 照 这 一 目
三、宽 严榧济, 培育 和规范管理兼顾
种类众多 的社会组织 ,其性质 、能力等难免 良莠不齐。为了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避免造
成 对 经 济社 会 的 消极 影 响 ,必须 在加 大 培 育 引导 力 度 的 同时 ,加 强 对 社会 组 织 的规 范管 理 。这 次 改 革 方 案 强调 要 坚 持 “ 一 手 抓 积极 引导 发 展 、一
社会组织超过百万个 ,希望成立 的社会组织数量 更是难以估量 。这些组织种类繁多 ,涉及经济社
会 发 展 和人 民群 众 生 活 的各 个 方 面 ,有些 组 织情
时 ,还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科学 、合理 的内部治
理结构 ,提高其 自 身管理 、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 来源:光 明 日 报 ,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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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维斌 :为社会组织发展刨造 更好的制度环境
新一 轮 《 国务 院机构 改革 和职能转变方 案》 提 出了一系列新 的改革举措 ,其 中之一就是改革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
理 社 会 事 务 中 的作 用 。落 实 好 这 一 改 革举 措 ,必 门的 管理 能 力 考 虑 ,对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需 要 一个 逐 步 深 化 的 过程 。这 次 改 革 很 好 地 把 握 了改革 节 奏 ,体 现 了循 序 渐 进 的思 路 。如 :对 于 行 业协 会 商 会 与 行政 机 关 脱 钩 ,强 调 要 “ 逐 步 推 进” ; 对 于 实 行 一 业 多 会 ,提 出 要 “ 探 索” 。 同 时 ,要 重 点 培 育 、优 先 发 展 行 业 协会 商 会类 等 四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33e8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04.png)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决定于201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范围(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
指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与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指以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教、环境保护等公益目的为宗旨,从事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减轻突发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便民利民等社会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可由街道(乡镇)审核后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具备登记条件后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
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
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
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1.成立登记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2。
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
5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南民政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民政规〔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民政局2016年2月3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赋予社会组织更重要的使命。
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我市社会组织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培育下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已成为创新社会治理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的新的生长点,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对于健全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与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深化认识,探索创新,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依法治国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围绕首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努力开创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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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主管单位审查
2013年3月10日(星期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时表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文字实录:
[马凯]二是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03-10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