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评估-某区关于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
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1.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的认识和了解,增强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的热情。
2.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的发展目标、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保障。
3. 加强组织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的内部建设,提升组织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一支具有专业化、高效化和规范化的志愿服务队伍,提供更加优质的志愿服务。
4. 提供培训和交流机会:建立志愿者培训体系,为志愿者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和学习机会,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同时,创造交流平台,促进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之间的经验分享和合作交流。
5. 加强资源整合和营造良好环境:鼓励社会组织与企业、政府、学校等各方合作,共同整合资源,共同推动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的发展。
同时,营造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环境,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6. 鼓励创新和多元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探索和创新,提供多样化的志愿服务项目和方式,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并且注重关注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需求,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推进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发展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的共同努力,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同时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只有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才能够推动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的长远发展。
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意见

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意见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意见慈善是传统中华文化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慈善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推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本文提出几点意见,以此为参考,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完善税收政策慈善捐赠应当纳入扣除范畴,让社会各界更加愿意参与慈善活动。
健全和完善公益慈善组织的税收政策,在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利益给予特别关注的同时,遵循盈亏平衡的原则,从而进一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二、构建慈善信任体系社会公信力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建立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强化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保障慈善捐赠资金流向的透明度,能够有效提高慈善活动的公信力和公信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可靠的慈善渠道。
三、积极探索慈善创新模式在探索慈善创新模式方面,建议尝试“互联网+慈善”和“社交媒体+慈善”等更加现代的策略。
大力发展慈善公益性企业、慈善投资、基金会、慈善信托等慈善机构,培育慈善业的专业人才队伍,构建慈善服务体系,从而良性地推进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借助国际慈善组织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机制,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慈善活动的国际化水平。
搭建国际慈善组织间交流互助的平台,加强国际间慈善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交流活动,提高国际慈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五、稳妥处理慈善组织关系在慈善组织关系方面,需要完善慈善领域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政府对慈善事业的规范和监管。
清理非法、违法的慈善行为和组织,坚决惩处涉及慈善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从法治层面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六、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加大慈善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对慈善的认知度,为群众更好地理解与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支持。
建设公益慈善志愿者培训和服务平台,促进志愿者与公益慈善组织的有效衔接,营造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氛围。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民发〔2017〕191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
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
再过5到10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二、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一)提供社区服务。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推动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育幼服务等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多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志愿服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6〕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开创慈善工作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形成基本完善的慈善组织网络,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救助工作公开透明,慈善文化广泛传播,慈善载体不断创新,慈善资金募集数量持续增加,公众普遍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建设慈善之城、幸福潍坊的重要力量。
1.全市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05%。
2.全市每10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每个镇街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
3.全市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8%,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4.全市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县、镇街三级互联互通,实现应公开慈善信息面向社会全部公开。
二、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一)完善慈善组织网络建设。
全市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完善以市、县慈善总会为主体,以镇街慈善分会和社区(村居)慈善工作联络站为基础的慈善组织网络。
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与引导

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与引导社会组织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与引导,对于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与引导。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重视对社会组织的扶持。
首先,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和审批制度,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其次,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包括直接拨款、资助项目、减免税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同时,要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如办公场所、会议场所等,方便组织开展工作。
此外,还可以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根据组织的贡献和社会影响力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支持。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社会组织的成员大多数是志愿者,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加强对社会组织成员的培训非常重要。
政府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培训,提高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组织管理、项目管理、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帮助社会组织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和经验的互通。
政府可以组织定期的社会组织论坛或研讨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让各个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学习、互相合作。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社会组织数据库,收集社会组织的信息和项目情况,为其他组织提供参考和合作的机会。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可以提高其组织内部的管理效能和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可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同时,对于有违法行为或不合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进行处理,排除不良影响。
此外,还可以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根据组织的贡献和表现进行评估,激励其持续发展。
总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与引导,是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加强对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和经验互通;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提高其管理效能和社会责任。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公益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组织则是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不仅能够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以促进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和公益事业的主导者,在实现公益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经费投入,确保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其次,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后,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社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
2. 提供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开设专门的培训班,为社会组织的成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机会。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管理和运营中的问题。
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3. 加强合作与交流社会组织通常具有不同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而合作与交流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互补,提高公益事业的效益和影响力。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平台,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打造透明和规范的管理机制透明和规范的管理机制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强社会信任和认可的基础。
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与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的监督,确保公益事业的真正落地。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评估体系,对社会组织的绩效和影响力进行评估,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5.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支持,政府应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和理解,推动社会对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培育扶持我区公益性社会组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培育扶持我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闵府办发[2008]81号【发布部门】80903B002【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培育扶持我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民政局拟订的《关于培育扶持闵行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培育扶持闵行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现根据闵委办[2007]17号和闵府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就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促进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使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政府转移的职能,成为构建和谐闵行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需求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社会需要、群众需求,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贴近群众、类型齐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政府推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机制,通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降低登记门槛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三)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作机制的建立,将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一批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来承担,推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建立。
(四)监督管理的原则政府部门要对政府扶持和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意见.doc

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让全区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结合我区慈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慈善事业是分国忧、解民困、非盈利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帮扶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区经济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困难人群的各类救助需求日益凸显并不断变化。
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事业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作用,对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十二五”期间主要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为宗旨,以困难群众基本需求为导向,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构建政府支持推动、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慈善工作格局,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区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扶贫济困。
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的公益和互助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服务和救助。
2、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加大政府推动和支持力度,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整体合力。
3、民间运作,志愿参与。
进一步壮大慈善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发展,创造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公民自愿参与慈善事业。
4、规范管理,公开透明。
积极探索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管理方式,提高慈善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十二五”期间主要目标任务1、慈善组织网络实现基本全覆盖。
通过2-3年的努力,形成较为健全的区、镇街、社区三级慈善组织网络,进一步夯实区慈善总会工作网络基础,优化区慈善总会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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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评估-案例
几年前,为促进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发展,某地方政府出台了《培育与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意见》。
《意见》规定的主要政策包括:(1)降低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标准,如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从3万降到1万等;(2)开办费补贴,凡经民政局批准新成立的社会团体,一次性补助3万元;(3)办公场所租赁费补贴,有困难的社会团体可申请,经批准每年可获得3万元补贴;(4)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有困难的社会团体可申请,经批准每年可获得3—5万元补贴;(5)公益性活动项目补贴,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活动如需资助,经申报,获批后可获5—20万元的补贴。
配合《意见》实施,区政府每年安排预算1000万,由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落实。
《意见》实施几年后,区政府研究室委托某高校一研究团队,针对该项政策开展评估工作。
思考题:
1、请对该政策评估的类型等进行分析。
2、该政策评估工作面临的有利不利条件有哪些?
3、为推动该评估工作科学开展,你有何建议?
附:*区关于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现根据*委办[2007]17号和*府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就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促进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使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政府转移的只能,成为构建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需求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社会需要、群众需求,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贴近群众、类型齐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政府推动的原则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机制,通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降低等级门槛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三)市场运作的原则
通过政府引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作机制的建立,将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一批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来承担,推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建立。
(四)监督管理的原则
政府部门要对政府扶持和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出将立即停拨资金直至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并追究责任。
三、发展目标
通过政府政策扶持,社会组织自身努力,力争到2012年,有80%的社会组织具备协助政府承担事务性、服务性职能的能力;有4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
能力和资质要求;社会组织年增长率达到10%。
四、扶持政策
(一)凡等级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涉农社会组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其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属社会团体性质的,其注册资金最低为1万元。
(二)凡登记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涉农社会组织,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根据其规模大小,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三)对已实行分离改革、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团体,按照[2007]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年3-5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暂无条件设立财务机构,无专职财会人员的社会团体,按照*委办(2007)17号文件有关规定,委托本区具备代理记账资格机构代记账的,凭委托代理记账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由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0.5万元的代记账经费补贴。
(五)对已实行分离改革在闵行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社会团体,凭租赁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补贴。
对确有困难、原借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区国资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
(六)凡被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区民政局评为先进单位或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凭获奖证书,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七)对社会组织代表本区参加国际、国家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评奖项目获奖的文化艺术作品,凭获奖证书,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八)对社会组织代表本区参加国际、国家级赛事或市、区级运动会,并获得奖牌的,凭奖牌或证书,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九)对社会组织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大型商贸服务、大型会展旅游、文化传媒等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总部,对拉动本区经济发展确有贡献的,经有关部门和区经委认定,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十)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成立、变更登记公告费;对因归并、重组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注销登记公告费。
相关费用由区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购买服务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务应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项目适用于确定评估的量化指标、具备一定的市场化运作条件;项目资金已由区财政安排。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相应的资质要求;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三)政府部门将购买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发布,以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
服务供应方确认后,由政府部门或经政府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
(四)政府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并编制相应的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列为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对未列入政府部门预算,社会团体根据社会需要、自主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就其项目的公益性和经费的合理性认定后,与当年部门预算同步上报区民政局汇总,经初审、专家评审及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五)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
(六)项目评估应采用内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评估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引入中介机构或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在服务事项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对资金量大、履约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二)政府部门要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职能设定,合理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项目,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政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制订本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建立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确保服务质量。
七、附则
(一)在执行中凡与本区已有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