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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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湖南省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

湖南省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

《 通知 》强调 ,直接登记简化的是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环节的前置审批 ,
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 。同时 ,为了便于向银行申
请办理开设临时账户和注册资金验资等手续 ,对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 , 举办者均应事先办理名称预登记 。为建立联 系和接受业务指导 ,社会组织经 核准登记后 ,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职能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部门 ),
登记 管理 机 关可 以 予以备 案 。
《 暂行办法 》明确 ,登记管理机关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有 ,负责社会社
会组织成立 、变更 、注销登记、年度检查 ;监督 、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 、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政 策 ;监 督社 会 组织 加 强信 息 公 开工 作 ;督 促社 会组 织 落
浙 江省全面开展 四类社 会组 织直接登记
浙江省民政厅 日前印发了 《 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 》 ( 以下简称 《 通知 》),明确 自今年 9月 1 8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
协 会 商 会类 、科 技 类 、公 益慈 善 类 、城 乡社 区服务 类 等 四类 社会 组 织直 接 向 民政 部 门依法 申请 登 记工 作 。
以争 取 更大 的支 持和 帮助 。
徐宇 珊
速 读 / 5
政 策
推动慈善事业发 展要激发社会组织 的能量
9月 2 3日 ,民政 部 部 长 李 立 国 、深 圳I 市委 书记 王 荣 、深 ± J l l 市 市长 许 勤
对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项 目交流展示会 ( 以下简称慈展会 ) 进行了巡视 。
谈及 本届 慈展 会 的亮 点 , 李立 国表 示 , 办 展的 主体 也 实现 了社会 化运 作 , 社会 组 织 的积 极参 与 实现 了办展 主 体 的创 新 。慈 展 会作 为一 个 平 台 ,让众 多 的慈 善项 目对 接 ,实 现 了慈展 会 促进 公益 慈 善资 源对 接 的功 能 。 谈到 党委 、政府 在 推动 慈 善 交流 方面 的 作用 时 ,李 立 国指 出 ,在推 进 慈 善 事 业 发展 的 过程 中 ,党 委 、政 府 主要 是 创造 政 策环 境 ,要 更 好地 支持 公 益 慈 善 组 织发 展 ,要 更 多地 向公益 慈 善组 织 转移 职 能 、购 买服 务 ,也 要用 市 场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决定于201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范围(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

指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与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指以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教、环境保护等公益目的为宗旨,从事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减轻突发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便民利民等社会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可由街道(乡镇)审核后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具备登记条件后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扬府办发〔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社分离,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力度,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总目标,明确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本身和社会公众监督的责任边界,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管理制度,对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5.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实际,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形成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民非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附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民政部2016年5月26日附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甬民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2018年12月11日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登社会组织”)管理,促进我市直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直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

加强直登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直登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党建工作引领直登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放管并重。

既积极引导发展,又严格依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坚持依法申请。

依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直登范围和条件的,可实行直接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发文同意设立并主管的,继续实行双重管理。

(四)坚持严格审查。

严格直登社会组织必要性、可行性审核以及发起人的资质审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再予以直登。

(五)坚持综合监管。

建立直登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按照行业归口和部门职责,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直登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设立下列四类社会组织,依照规定可申请直登:(一)行业协会商会(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 且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和《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政社互动。

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改革,建立新型的政社关系,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体系。

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将事业单位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突出重点。

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

我市社会组织近期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非公募基金会。

(三)培育发展。

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空间;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降低登记门槛;完善政府和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创新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方式;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机制,形成市、区、街道联动的监管体系,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范运作,明确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责任。

(五)分步实施。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整体谋划,按照分类、分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目标与措施 (一)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

工作目标:优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和社会组织责任。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办理、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性质和职能,分别设立登记机关。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人员配置齐全,具有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三)设立和配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四)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保护,保障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制度,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申请。

第八条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书;(二)社会组织章程;(三)社会组织的主要人员名单;(四)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五)社会组织提供的项目或服务的计划或方案;(六)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的不完整之处。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受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登记,确保社会组织合法、合规运行;(二)维护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强化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登记撤销或注销。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和相关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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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6-26 13:00:52 浏览次数:374 信息来源: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的实施意见》(甬党〔2010〕1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民生保障的公益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民生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

具体是指:
(一)为孤、残、老、幼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等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二)从事救助、救灾或具有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
(三)为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申请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简化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
(一)具备设立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申请注册登记。

(二)符合条件但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同时作为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申请登记公益性社会团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备。

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下列材料:(1)筹备成立申请书(含可行性方案);(2)章程草案;(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场所使用权证明;(5)验资报告;(6)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以上正式材料可延用于成立阶段。

(二)发布公告。

登记管理部门在名称核准后应将同意筹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有关内容在相关媒介(含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三)受理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3)《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登记表》;(4)《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登记表》;(5)《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6)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形成的各项决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登记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含可行性方案);
(二)验资报告;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章程核准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原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九条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
年度的工作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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