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食源性疾病监测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1.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范围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1.2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主体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1.3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时间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1)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上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预防保健科。
(3)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5 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二、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程序2.1 样品采集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医疗机构应采集相关样品,包括粪便、呕吐物、血液等,并将其保存于冰袋中,尽快送检。
2.2 样品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病原体检测、毒素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2.3 检测结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填写《食源性疾病检测结果报告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 结果反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结果反馈,并提出防控建议。
2.5 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病例追踪、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食源性疾病是由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毒素或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为了及时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本单位制定了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确保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获得食源性疾病的相关信息,采取措施迅速应对,确保公众的食品健康和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对疾病事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相关人员。
四、报告流程1.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认并通知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迅速展开调查工作。
4.调查结果应在7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送调查报告。
五、报告内容1.病例情况:包括患者的人数、年龄、性别、发病时间等基本信息。
2.症状表现:详细描述患者的主要症状和相关体征。
3.食物源头:提供患者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具体食物来源,包括采购渠道、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4.调查过程:描述调查人员展开的具体工作,包括召集相关人员、采集食物和病例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等。
5.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疫情爆发原因、传播途径、传播范围等。
6.处理措施:针对调查结果,提出相关控制和防治措施,确保疫情迅速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止进一步传播。
六、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2.报告材料必须按时提交,不得迟延。
3.报告材料必须清晰明了,以便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并做出相应决策。
七、监督检查1.上级部门有权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对于发现制度执行不力或违反制度的行为,上级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宣传1.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一、目的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
二、监测内容(一)食源性疾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临床表现可分为4类: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病(口蹄疫)和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1、针对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2.本监测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1)国家法定传染病;(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4)未经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及时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和传播趋势,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分析和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包括食源性疾病的发现、报告、监测、分析、处置和宣传等环节。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和报告食源性疾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防范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五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依法、科学、规范的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食源性疾病疫情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收集和记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设立疫情报告电话和网上报告平台,方便公众和单位报告食源性疾病疫情。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分析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和传播趋势。
第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食源性疾病的监测网络,与相关单位和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布监测报告和警示信息。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的处置第十二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生的食源性疾病进行处置。
对患者进行救治,对病原进行分离和检测,对感染源进行清除和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追踪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源和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食品企业进行食源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食源性疾病的宣传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防控意识。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食源性疾病的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培训和指导。
学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处置等。
3. 各部门、各班级负责人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班级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1.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 学校食堂、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 各班级班主任负责对本班级师生进行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四、食源性疾病报告1. 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电话,接受师生食源性疾病报告。
2. 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并填写《食源性疾病报告表》。
3.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食源性疾病处置1.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 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通知家长。
3. 对已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采取隔离治疗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4. 对食源性疾病疫情,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1. 学校应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学校应定期对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群众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及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的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第五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并定期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样本库,对食品样本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食品;(二)收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及时传达监测结果;(三)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食品中毒的病因和传播途径。
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主动配合监测工作,提供所需的样品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隔离病例,确保不再继续传播;(二)立即向当地卫生局报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所需的样品和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掌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整理、分析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第十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结果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众公开。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食源性疾病危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三)协同配合,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报告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报告内容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
第五条报告时间(一)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二)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报告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及时登记并报告。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
第七条培训与宣传(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识别、报告能力。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报告、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指导临床科室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等。
第六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感染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指导临床科室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检验科负责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九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十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经过、诊断结果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临床科室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和感染科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预防保健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感染科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等。
第十四条感染科应指导临床科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病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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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
理规定守则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社区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迹清楚,住址写到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以除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还应及时联系相关部。
封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
四、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和登记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五、相关人员人员应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对有关食源性疾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六、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