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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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道德规范

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道德规范

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道德规范新闻报道是传递信息、反映社会现象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媒体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与道德规范。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道德规范,并分析其在新闻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新闻报道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秉持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这意味着记者在采访和报道中应该尽可能地获取真实的信息,并避免夸大、歪曲或编造事实。

只有真实的报道才能确保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同时也是新闻行业良好声誉的保证。

二、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应该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意见的介入。

新闻媒体在报道事件时,应尽量选择多方观点,公正地呈现事实,尊重读者或观众的权利,让他们根据报道的真实信息做出独立的判断。

客观性的报道能够延伸新闻的影响,为公众提供全面、多元的视角。

三、平衡性原则平衡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应该呈现多方声音,并避免对一方过度报道。

新闻媒体应尽可能地收集各方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对比和分析,展现事件的多个层面。

平衡性报道有助于传递全面的信息,防止舆论的偏颇和误导。

四、隐私权与尊重原则隐私权与尊重原则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个人或团体时,尊重他们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或涉及个人名誉的负面报道。

五、责任感与公共利益原则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记者应该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意识。

他们在报道中应该权衡利益和风险,并确保报道的内容对公众具有价值和意义。

记者应该关注社会问题、揭露丑闻,推动社会进步,与公众站在一起。

总之,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道德规范是媒体行业的灵魂和规范。

遵循这些原则和规范,可以保证新闻报道的可信度和公正性,维护媒体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时刻以这些原则为准绳,在日常工作中践行,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进步,提升自己的新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

新闻用语规范

新闻用语规范

新闻用语规范新闻用语规范是指新闻报道中所使用的一系列专业术语和规范性表达方式。

准确、简洁、客观、规范是新闻用语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新闻用语规范的一些重要准则:一、准确性新闻报道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

报道应尽量核实信息,避免不实传闻的传播。

在使用数字数据时,应当注意核实来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简洁明了新闻报道应当言简意赅,尽量做到简洁明了。

在句式结构上应尽量避免长句和复杂句的使用,尽量使用简洁的主谓宾结构。

新闻标题应当简短有力,能够准确概括新闻内容。

三、客观公正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地呈现事实,不带个人主观情绪和立场。

避免使用主观评价性的词语和句子,不得对事实进行歪曲、偏颇的解释。

四、规范用词新闻用语应当在符合语法规范的前提下,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

应避免使用生僻、难懂的词汇。

专业术语应用准确,不得滥用或误用。

五、时态及人称新闻报道一般采用第三人称,不宜使用第一人称。

时态上应以过去时或现在时为主,尽量避免使用将来时。

这样能够更好地使报道具有时效性。

六、标点符号新闻报道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并严格按照标点符号用法的规范来使用。

尤其要注意逗号的使用,避免出现逗号随意插入的情况。

七、段落结构新闻报道应该合理划分段落,每段应该围绕一个主题进行叙述。

每一段应该力争言简意赅,一般不超过5句话。

段落之间应通过过渡句进行连接。

八、标题与导语新闻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新闻内容,并能引起读者兴趣。

导语应开门见山,准确介绍新闻的主要情况,引导读者进一步阅读。

九、直接引语与间接引语新闻报道应准确使用直接引语和间接引语。

直接引语应用引号括起来,间接引语则不用引号。

引述他人时要准确、真实地表达他人的观点和意思。

十、事实与评论的区分新闻报道应该把握事实与评论的界限,准确报道事件的经过和现象的发展,而避免个人主观情绪和评价的过多干扰。

总之,新闻用语规范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遵守的基本准则,它不仅涉及到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还关乎读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和传媒行业的形象。

新闻采编行为规范

新闻采编行为规范

新闻采编行为规范一、导言新闻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体形式,承载着传递真实信息、引导公众舆论、监督权力机构等重大责任。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新闻行业也面临着挑战和争议。

为了规范新闻采编行为,确保真实、客观的报道准则,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阐述新闻采编行为规范。

二、新闻真实性与客观性1.事实准确性:新闻采编应严格遵守事实准确的原则,杜绝虚假资讯和夸大事实的报道。

在报道中应注明信息的来源,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观点的渗入。

2.平衡报道:新闻报道应均衡反映不同观点和声音,避免片面、偏颇或过度强调某一方的观点。

注意报道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利于读者全面了解事件。

3.保护隐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对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敏感信息应进行合理控制和处理,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1.独立公正:新闻从业人员应独立于政治、商业等利益团体的影响,坚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受贿赂、利益诱惑或任何外界压力影响,确保新闻报道的独立性。

2.诚实守信: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真实、诚实的态度。

严禁制造谣言、虚假报道和炒作,维护公信力和职业形象。

3.遵循法律法规: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隐私权、肖像权等。

不得编造、散布谣言,不得涉及政治敏感话题。

四、新闻采编流程规范1.采集信息:新闻从业人员在采集信息时,应以多元、权威的渠道为基础,确保信息的可信度。

同时要注重信息的整合和核实,严禁盲目引用未经证实的消息。

2.审校核实:编辑和校对人员应对新闻稿件进行认真审阅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对于有争议的信息,应进行较为全面的核实和调查。

3.编辑处理:编辑人员应根据报道的重要性、敏感性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编辑。

严禁删改、篡改原始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1.遵循记者伦理:记者应保持对被报道对象的尊重和理解,对言行举止进行合理约束。

不扰乱公共秩序、不侵犯他人权益,不捏造事实或断章取义。

新闻语言的规范与样式

新闻语言的规范与样式

新闻语言的规范与样式新闻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公众关注度。

而新闻语言的规范与样式,在保证信息准确传达的同时,也能够提升整体阅读体验,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新闻内容。

本文将从新闻语言规范性、简练性和客观性等方面,探讨新闻语言的规范与样式。

1. 规范性新闻语言的规范性是指遵循语言规范和新闻行业规范进行表述和报道。

首先,要注意使用标准的汉语表达,避免使用方言、口语和带有个人色彩的表达方式。

其次,新闻报道应当准确、无歧义地传递信息,避免使用夸张、主观的修辞手法,以免引起读者困惑或误导。

此外,新闻稿件应遵循新闻报道的“五W一H”原则,即明确回答谁、什么、在哪里、为什么、怎么样、何时的问题,确保信息相对完整和全面。

最后,新闻稿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权益和隐私,不涉及虚假、侮辱等不当内容。

2. 简练性新闻语言的简练性是指在保证表达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报道。

首先,应避免冗长的句子和繁琐的修辞,采用简单直接的句式结构,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和吸收信息。

其次,要恰当运用简化和缩写技巧,减少冗余的信息,突出新闻报道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此外,新闻标题应力求简洁醒目,能够准确概括文章主题,引起读者的兴趣和注意。

最后,要注意删除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保持整个报道的紧凑性和条理性。

3. 客观性新闻语言的客观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之一,要求报道内容中不带有个人主观色彩和立场,以确保报道的中立性和可信度。

首先,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地呈现事件的经过和事实的真相,避免使用主观、情绪化的形容词和副词。

其次,要慎重使用带有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的词语,避免对事件进行过分解读和推测,以免误导读者。

此外,新闻报道应多角度、多声音地报道事件,给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让读者自行判断和评价。

最后,要避免夸大事实、制造轰动和炒作,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总之,新闻语言的规范与样式对新闻内容的传达和读者的阅读体验具有重要影响。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活动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公正和公平。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和监督的角色,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以确保其报道公正、客观、真实。

以下是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该确保报道司法活动时客观公正,不偏颇地传递事实。

不论是报纸、电视、网络还是广播媒体,报道的目的都是为了向公众传递真实和完整的信息,而不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或立场。

媒体记者在报道时应遵循中立原则,不给予某一方过分的优势或负面的评价。

2.严守职业道德: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不应该披露被告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免给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伤害。

此外,媒体也应该遵守法院的规定,不对未决案件做过多猜测和揣测,不公开发布法院机密或未经审判认定的事实。

3.尊重法庭程序:司法活动有其专业性,媒体需要尊重和理解法庭程序,并按照法庭的规定进行报道。

这意味着媒体不能过度干预或插手审判过程,不能对证人、被告人或法官施加压力或进行调查。

同时,媒体也应该充分尊重法院的权威和独立性,不应影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报导先例:司法活动中的案例对于指导和影响未来的司法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应该细致观察司法创新和先例,及时进行报道并提供专业的解释。

在报道中,媒体应该注意引用准确的案例事实和法律认定,避免误导公众和给他们以错误的意见。

5.平衡报道:司法活动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而媒体的报导往往偏向于一方或将其简化为黑白对立。

然而,为了保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媒体应该尽可能地关注各方的观点、权益和正义,充分呈现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总结起来,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客观公正、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庭程序、报导先例和平衡报道。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和要求,才能确保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是客观、准确和公正的,使公众能够获得真实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

新闻的规范

新闻的规范

新闻的规范新闻是社会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为了保证新闻的质量和有效性,新闻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下面是新闻的规范的一些要点,总计约1000字。

一、客观真实新闻的首要原则是客观真实,即新闻的内容应该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

新闻报道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夸大或删除实情。

新闻媒体应该遵守新闻伦理,坚决抵制虚假报道和夸大事实的倾向。

二、准确全面新闻应该提供丰富而准确的信息。

新闻报道应该尽可能收集全部的相关信息,确保报道的全面性。

同时,新闻报道应该准确地呈现事实,不得有故意误导或误传的情况。

相关数据、引用的言论等信息应该经过核实后再予以发布。

三、权威可信新闻报道应该具备权威性和可信度。

新闻媒体应该选择可靠的消息来源,并在报道中注明消息来源。

对于一些噱头或八卦性质的消息,应该加以甄别,并注明消息真实性的可信度。

新闻媒体应该注重提升自身的公信力,做到公正、中立、客观的报道。

四、及时性新闻应该及时反映最新的动态。

新闻媒体应该尽可能在第一时间获取并发布相关信息。

面对突发事件,新闻媒体应该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播。

同时,新闻媒体应该对消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后再发布。

五、平衡报道新闻报道应该遵循平衡原则,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观点。

新闻媒体应该注意报道的公正和平衡,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涉及敏感话题时,新闻媒体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

六、尊重隐私新闻媒体应该尊重个人隐私权。

新闻报道应当避免过度曝光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不当的拍摄和采访。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公众利益的严重事件,新闻媒体也应该尽可能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确保报道的合法合规。

七、语言简洁新闻报道的语言应该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新闻要以精简的篇幅、简练的语言表达清晰的信息。

新闻标题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概括新闻内容。

新闻报道的结构应该合理有序,内容应该紧凑扼要,避免冗长、啰嗦。

最新整理新闻报道的合法性要求.docx

最新整理新闻报道的合法性要求.docx

最新整理新闻报道的合法性要求新闻报道的合法性要求近年来,媒体依法报道的能力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很不匹配,新闻违法、新闻侵权、新闻纠纷不断,对社会和谐、新闻界自身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媒体必须首先把信息生产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这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对依法治国方针的最好执行和最好宣传。

具体而言,媒体要树立法治思维,坚持合法报道,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同时要学会规避新闻风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既要规矩自己,又要保护自己,这是媒体必须严肃面对、亟待解决的课题。

新闻报道,从事实报道的本身来看,是一个结果;从新闻传播的运行来看,由信息源的获得,到采访写作,到出版,是一个过程,其中,采访、写作、是三个关键的环节。

不仅新闻报道的结果要合法,报道过程也要合法,这是各国新闻法规、职业准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采编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

因此,依照法律规范报道结果,规范采、写、编的过程,是对媒体和从业者的基本要求。

采访的合法性要求采访的合法性要求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获取信息手段的合法性,二是采访过程的合法性。

通过公平的手段或途径获取资料。

在采集消息、信息资料和图片时不允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但针对一些个人、公司乃至政府部门隐瞒事情真相的情况(当然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除外),不少国家赋予记者可以使用非常手段获取有关材料的权利,但必须在报道中说明为什么采取这种非常手段。

记者不能受私利左右。

比如:不受贿,不接受报道对象的宴请,不接受与报道内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差旅费及礼物,不能以报道为威胁手段恐吓、讹诈有关个人和机构,不得以是否报道为交换条件以获取利益,等等。

隐私权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即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

按照法学学者张新宝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分类,记者在采访中要严禁越过以下行为界线: 1.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新闻用词规范标准[详]

新闻用词规范标准[详]

新闻规范用词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和公文稿件用语,正确引导舆论,更好地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参照新华社、中石油有关新闻报道禁用词,制定《中海油服新闻报道公文稿件慎用词汇表》,供新闻发布、公文写作之用。

一、公司领导活动1.报道总公司、公司领导出席各类庆典、会议等活动时,不使用“亲自”、“莅临”、“光临”等词汇,应使用“出席”、“参加”等。

2.报道公司领导赴国(境)外执行公务时,慎用“访问”、“出访”等词汇,应使用“谈判”、“签约”、“业务交流”、“参加会议”等与实际任务对应的词汇。

3.公司领导到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不使用“考察”、“视察”等词汇,应使用“慰问”、“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等。

4.报道公司领导讲话,除主要领导外,慎用“做重要指示”、“发表重要讲话”等词汇,应使用“指出”、“强调”、“要求”、“批示”、“发表讲话”等。

5.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企业相关领导拜访公司领导时,不使用“接见”等词汇,应使用“会见”、“会谈”、“拜会”、“拜访”等。

6.报道中涉及的领导职务,不使用“首长”、“老板”、“老总”、“班长”、“一把手”等词汇,标题应使用“公司领导”、“公司主要领导”,文中第一次出现时使用规范的职务名称等;在党内会议上,不能称呼行政职务,应使用“同志”、“党组成员”、“党组领导”“党组主要领导”或规范职务名称等。

二、生产经营7.报道公司经营业绩时,不使用“垄断”、“暴利”、“豪门”、“大腕”、“衰退”等词汇,慎用“拐点”、“借债”、“下滑”、“举债”、“亏损”等词汇,应使用“营业收入”、“上缴税费”、“利润总额”、“增加盈利”、“稳定增长”、“运行平稳”、“增速变缓”、“健康发展”、“发展势头良好”等。

8.报道中国海油上缴国家的“特别收益金”时,不使用“暴利税”应使用法定称谓“特别收益金”。

9.涉及中国海油和公司税收等报道时,不使用“避税”等词汇。

三、市场开拓和市场供应10.报道油价变化时,慎用“涨价”、“降价”等词汇,应使用“调整”、“上调”、“下调”、“调价”、“波动”、“提高”、“上浮”、“回落”、“冲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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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应规范
近年来,一些法律案件类新闻常常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但其间所暴露的问题也使人忧虑,大量涉法律类新闻所使用的语言为生活用语,在将法律语言转换成生活用语的过程中,一些媒体进行了不当的加工,改变了案件行为的性质、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吸引眼球的同时却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闫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简化为大学生掏鸟案,标题变成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秦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新闻报道中变成了“农妇顺手摘野草获刑”;“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被转换成“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被判三年”。

前两个案例中,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被抽象的“大学生”“农妇”取代,具体的罪名也变成了生活化的语言“掏鸟”“摘野草”,这语言上的一“抽”一“转”,将原本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变得荒诞不经。

照此逻辑,若他日有人狩猎东北虎,是否新闻标题会是“农民打死大猫被判十年”,第三个案例中,赵春华被指控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至于其持有枪支目的何在,于法律上并不评价,即便媒体认为我国关于枪支的确定标准过低,也应就事论事,以行为的目的作为报道核心要素显然混淆了读者的视听。

照此逻辑,若来日有人种植罂粟,是否新闻标题会是“退休职工赏花被判刑”,还有一些报道中,用案件的原因行为取代实际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身,或为吸引注意,或为通俗易懂,但却偏离了争议法律问题的核心。

固然,法律语言有其艰深晦涩的缺点,面向普通大众读者或观众的媒体可以适当予以调整以便公众理解,但是这种调整首先要保证不改变法律上的含义、不带来公众的误解,技术上不得随意使用法律语言的上位或者下位概念来替代法律语言,应尽量使用平行的生活语言来代替法律语言。

例如,有时可用“不知情”来代替法律上的“善意”,但若报道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和文学功底,则应放弃这种转
换,直接使用法律语言来进行涉法新闻报道。

毕竟,法律语言也不是另一个国家的语言,在我国的立法上还有着尽量少使用非生活语言来表述法律概念的传统,多数情况下使用法律语言不至于让社会公众无法理解。

语言转换不当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是不言自明的,个案上误导了公众,使得真正的法律问题总是被淹没在一堆毫无关系,或者尽管有关系但并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元素之中,新闻媒体原本要实现的舆论监督功能被异化。

生活当中存在大量只看标题不看内容的读者,读者读到这样的新闻会增加其对司法的不信任,对我国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律秩序的建立过大于功,损害了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会殃及新闻媒体自身的严肃社会形象。

因此,新闻媒体涉法新闻报道无论是标题还是内容均应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的人撰写,切不可随意使用生活化的语言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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