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1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办理站对到发、堆放、进出站及待修、待报废的集装箱必须按箱号跟踪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传输及时。
第2条办理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照车站集装箱货场条件对铁路箱进行管理。
第3条进出站的铁路箱应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理。
发到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进行管理。
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
第4条车站应根据货源情况建立开箱检查制度,防止匿报货物品名。
第5条车站应每日整理“集装箱整车运输出站单”,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存箱数量,填制“铁路箱站外存留日况表”,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车站的铁路箱。
车站应按月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
发现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6条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禁止挪作他用。
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7条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分区码放,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第8条铁路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
10吨以上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
第9条装卸部门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第10条铁路集装箱运输装车时,应填制“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附件3),记明箱号和对应的施封号。
在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箱型戳记并填记箱号(1吨箱除外),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中国铁路系统颁布的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则的出台旨在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加强运输安全和管理,保障运输质量。
以下是关于该规则的一份1200字以上的介绍。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中国铁路系统为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保障运输安全和运输质量而制定的规则。
该规则共有十二章,包括总则、运输条件、运输许可和合同、公告和征询、运输价格、装箱和拆箱、运单、包装和标识、装卸作业、运输时间和距离计算、运输理赔、违章和处罚。
规则的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规则的适用范围、定义、参照标准、运输原则和运输责任。
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系统内的集装箱运输活动,涉及到中国境内和境外的运输。
定义了集装箱、货物托运人、承运人、装车地点、卸车地点等术语。
参照了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运输质量和安全。
规则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承运人的责任和托运人的义务。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是运输条件、运输许可和合同、公告和征询。
运输条件包括货物运输条件和车辆运输条件,在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列举了具体的运输条件,如货物装车和卸车要求、车辆的运输能力和装载率等。
运输许可和合同规定了集装箱运输需要办理的管理许可和签订的合同,包括运输许可证和托运单。
公告和征询规定了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公告和征询活动,包括公告和征询的内容、方式和时间限制等。
第五章是运输价格,规定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价格的计算方法和要求,包括货物托运人的运输费用、优惠和折扣。
第六章至第九章分别是装箱和拆箱、运单、包装和标识、装卸作业。
这些章节规定了集装箱装箱和拆箱的要求,运单的格式和填写要求,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以及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分别是运输时间和距离计算、运输理赔、违章和处罚。
这些章节规定了集装箱运输的时间计算方式,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责任的处理办法,以及违反规则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装箱运输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国家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铁路箱产权单位负责铁路箱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六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货运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管理。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依法经营,安全高效,便于货物运输和交换。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集装箱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积极运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集装箱的装运与装卸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装运和装卸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集装箱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符合运输要求,包括外观完好、密封良好等。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时,应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防止人员和货物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装卸作业中,应采取适当的护栏、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装箱的运输与转运第十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运输与转运的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前,应对车辆和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运输条件良好,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集装箱的运输应按照运输企业的计划进行,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集装箱的转运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转运产生的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第十四条集装箱转运过程中,应做好跟踪监管,确保货物安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章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集装箱的使用正常,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外观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企业标识、货物标识等。
第十八条集装箱的登记和追溯应及时准确,确保集装箱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1.集装箱尺寸和重量限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集装箱尺寸和重量的限制,确保集装箱能够安全地运输和堆放在铁路车厢上。
2.集装箱的装载和固定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的装载方式,要求将货物正确地摆放在集装箱中,并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内的货物不会移动或受损。
3.集装箱的标识和唛头要求:规定了集装箱必须标识的信息,包括集装箱编号、货主名称、货物类型等,以便运输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准确地识别和管理集装箱。
4.集装箱的密封和安全要求:规定了集装箱必须密封的要求,以确保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货物不会受到盗窃或损坏。
要求使用高质量的封条,并要求记录封条的编号和安装情况。
5.集装箱的卸货和交接手续:规定了集装箱卸货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货物完整性、核实货物数量和签署交接单等。
6.集装箱的检查和维护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的检查和维护的周期和内容,包括集装箱的清洁、润滑、检查和维修等,以保证集装箱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7.集装箱的租赁和归还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租赁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租期、租金、归还条件和罚款等。
9.违规和处罚:规定了违反集装箱管理规则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和维护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10.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规定了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要求,为各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纠纷的机制。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正文:----------------------------------------------------------------------------------------------------------------------------------------------------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日铁道部发布)第一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办法。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并应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对管内的集装箱运输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办法,抄铁道部备案。
第二条铁路集装箱分为1吨、5吨两种吨位,在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
集装箱办理站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集装箱以装运贵重、易碎和怕湿货物为主。
下列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集装箱和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装运:1.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如生毛皮、牲骨、化肥、油脂、油漆、炭墨、水泥等;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金属块、盘元等(发货人自装的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除外);3.鲜活货物(其中在一定季节内不易腐烂的货物,可由铁路局确定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使用集装箱运输);4.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第三条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吨位的集装箱,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每箱货物件数。
如运单内填写不下,应逐箱填写物品清单(可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一式三份,两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退还发货人。
填写物品清单时,在“货件编号”栏内填写集装箱号码,“包装”栏内填写货物件数。
第四条铁路应向发货人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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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大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
第3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是托运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装箱。
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自备集装箱,应符合《自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一);用于国际间进出口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人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大而稳定或占用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人可使用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用按《周转集装箱使用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承运人和托运人对适箱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运输。
第7条集装箱运输应采用门到门运输。
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门到门运输,承运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可在站内装箱和掏箱。
第8条集装箱集散站是设立在车站之外,具备库场和装卸、搬运设备的货运代理企业。
车站与集散站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集装箱集散站在库场存留铁路集装箱、使用铁路集装箱进行整箱和拼箱运输、进行公(水)铁联运的,车站应报请铁路局同意,与其签定协议,并派货运人员参与管理。
办理接取送达业务的运输企业,应与车站签定协议。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9条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自备集装箱还可在经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发送或到达。
第10条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不能按一批办理托运。
使用承运人提供的回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按铁路集装箱办理。
第11条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1.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3.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一定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
4.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
在对集装箱总重有限制规定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的总重。
第13条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
第三章托运、承运和交付第14条托运人托运集装箱,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
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且集装箱总重之和不得超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
使用自备集装箱或要求在专用线卸车的,应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使用×吨自备箱”或“在××专用线卸车”。
第15条托运人应使用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集装箱时,承运人应提供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应要求更换,承运人应及时给予更换。
第16条集装箱的装箱由托运人负责。
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匀,充分利用箱内容积,不撞砸箱体。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100公斤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第17条集装箱由托运人进行施封。
施封时左右箱门把锁舌和把手须入座,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施封锁(环)一个。
使用施封环施封时,应用10号或12号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燕尾。
5吨以上集装箱必须使用施封锁施封。
托运的空集装箱不施封。
特殊类型集装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规定。
第18条托运人施封后,应在货物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自备集装箱应有箱主代号)和相应的施封号码。
货物运单内填记不下时,填记在货物运单背面。
已填记的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托运人应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运托人接收集装箱时,应核对集装箱箱号和施封号码。
第19条托运人应在集装箱门把手上拴挂一个货签(1吨集装箱在箱顶吊环上加挂一个),货签上货物名称栏免填。
拴挂前应撤除集装箱上残留的旧货签。
第20条集装箱箱体上除铁道部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张贴或涂写任何标记和标志。
第21条承运人对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和货物品名应进行抽查。
发现集装箱总重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时,应按规定核收违约金。
发站发现时,在托运人对集装箱减载后运输。
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无法约见托运人或收货人时,应会同驻站公安检查。
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应按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
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或驻站公安补封,编制货运记录。
第22条到站应在车站货场(托运人要求在专用线卸车的在专用线)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
因车站货场能力限制,经铁路局批准并有当地政府的文明规定,对超过免费留置期的集装箱,承运人可委托指定单位代为保管,即移地保管。
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不得移地保管。
第23条集装箱的掏箱由收货人负责。
掏空后应清扫干净,撤除货签,关闭箱门。
有污染的须洗刷干净。
车站对交回的空箱应进行检查,发现收货人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收货人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或以收货人责任委托清扫人员清扫洗刷。
第24条收货人领取托运人自备集装箱时,自备集装箱与货物应一并领取。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需要回送时,收货人应在车站交付集装箱的当时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记明箱号,经承运人签证,30日内办理托运,向原发站回送。
承运人凭特价运输证明书核收回空运费。
承运人可以利用回送的自备集装箱(国际集装箱另有规定)装运货物至回送的到站,免收回空运费。
第25条承运人对托运的零星小件零担货物可拼箱运输,按零担货物承运,并核收集装箱使用费。
第四章进出站和留置时间第2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从车站搬出铁路集装箱时,须提出车站认可的证明。
搬出的铁路集装箱应按时送回车站,并保证完好。
第27条从车站搬出铁路集装箱时,承运人根据货物运单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格式一)两联。
甲联留车站存查;乙联随箱同行,作为出门凭证,并在集装箱送回车站时,交还承运人。
承运人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还箱收据上加盖车站戳记和经办人章,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28条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下列免费留置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1.发送的集装箱:站内装箱时,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外装箱时,应于承运人指定的日期领取空箱,按指定的进货日期进站。
2.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
站内掏箱时,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站外掏箱时,应于领取的次日内将该空箱或装有指定当日进站货物的该重箱送回。
集装箱集散站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免费留置时间,亦按上款规定计算。
第29条集装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下列免费暂存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货物暂存费。
1.发送或回送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
2.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并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车站。
第30条车站站长可以延长集装箱在站内免费留置期限,当铁路局按规定缩短免费暂存期限时,集装箱的免费留置期限也作相应缩短。
第五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第31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车站货场交接集装箱时,重箱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空箱凭箱号和箱体外状。
箱号、施封号码与货物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变形或损坏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32条在专用线装车或卸车的集装箱,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1.托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由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交接办法。
2.承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到站应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卸车,并按第31条规定办理交接。
3.托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发站应派员至装车地点按第31条规定办理交接,并会同托运人装车。
在专用铁道装车或卸车的集装箱,车站与专用铁道所有人商定交接方法。
第33条发站在接收托运的重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和施封,以及箱体损坏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货物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
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
到站向收货人交付重箱时,对封印脱落、失效、站名或号码不符、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的集装箱应向收货人出具货运记录,并按记录点交货物。
第34条在交接中发现铁路集装箱损坏,涉及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在集装箱破损记录(格式二)上签认。
发现自备集装箱丢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
铁路集装箱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及无法洗刷的污染时,应由托运人运或收货人负责赔偿。
自备集装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上述后果时,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赔偿额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