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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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 -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

TG/HY110-2015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总运〔2015〕3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七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运输局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八条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涂打标记和标志,具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标记,标有定期检验日期或连续检验计划标记。

第九条非标铁路箱由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非标自备箱办理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铁路口岸站)以及管内运输的,由发送铁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其他须由发送铁路局提出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局不得确定以下自备箱的运输条件:不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的集装箱;角件与货车集装箱锁闭装置、装卸机械集装箱吊具不匹配的集装箱;标记总重小于吨的集装箱。

第十条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以后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年。

第十一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下同)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集装箱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地。

(二)装卸线数量和长度满足生产需要。

(三)具备集装箱称重计量及安全检测条件。

(四)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起重能力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吊具下额定起重量不小于35吨,满足宽体箱发展需要。装卸机械宜具备称重、装载均衡状态检测功能。

(五)具备良好的硬件、软件和计算机网络环境,能够应用铁路

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六)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时,还需配备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如:站台、装卸、充装、抽卸、充电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开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确认满足规定条件后,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起重能力、办理箱型、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是否为国铁及控股标准箱办理站。

第十三条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或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停办箱型、停办原因;其中,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的,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报停办日期范围。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清查站存铁路箱,及时组织回送。

第十四条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后,在保证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十五条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要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七条集装箱运输,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箱型。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

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品清单。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00 千克时,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

第十八条托运人应使用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箱时,车站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况,发现箱体状况不良时及时提出,由车站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集装箱所装货物应符合所用箱型适箱货物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集装箱内。铁路通用集装箱不得装运易污染箱体的货物。

第二十条块煤之外的其他煤和铁矿石品类的货物不得使用集装箱运输,重箱卸船后不掏装箱直接经铁路运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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