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1)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是现代物流运输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规则和相关知识。
集装箱定义集装箱是指用于装运货物的标准化货箱。
集装箱的主要特点是尺寸标准化、结构单元化和易于转运装卸。
集装箱不仅能够保护货物免受损失和破坏,还能够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集装箱运输方式铁路集装箱运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滚车运输滚车运输是指将集装箱装载在铁路平板车上,然后通过铁路运输。
滚车运输的优点是运输效率高、安全性高、适用于运输量大的货物。
滚车运输的缺点是需要在起点和终点进行货物的装卸操作,需要特殊的货车和设备。
挂车运输挂车运输是指将集装箱装载在专用拖车上,然后通过铁路运输。
挂车运输的优点是起点和终点的货物装卸过程简单、运输效率较高。
挂车运输的缺点是运输成本较高,不能适用于大量货物运输。
平板车运输平板车运输是指将集装箱装载在铁路专用平板车上,然后通过铁路运输。
平板车运输的优点是货物装卸操作简单、运输效率高。
平板车运输的缺点是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保持货物的平稳,运输安全性较低。
集装箱装运流程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装运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集装箱装箱货主将货物装箱并进行封箱操作。
装箱时需要注意保护货物,封箱时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封条操作。
集装箱运输货车将集装箱运输到目的地。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保持货物平稳、安全,如需转运则按要求进行操作。
集装箱拆箱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进行拆箱操作。
在拆箱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进行验货和封条的拆除。
集装箱交付货物拆箱后,货主进行验收并进行交付操作。
收货人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货物验收。
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遵循以下规则:装箱规范集装箱内装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各运输公司规定的车宽、车高、车重等装箱规范要求,不得突出集装箱外部,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货物封装货物内贴有标签,内容应包括发站、到站、货主、收货人、货物重量、数量、包装、种类及保险等信息,封条应符合国家及各项相关规定。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四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五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十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二十英尺、四十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六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装箱公司)两级管理。
第七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九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十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五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核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中国铁路系统颁布的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则的出台旨在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加强运输安全和管理,保障运输质量。
以下是关于该规则的一份1200字以上的介绍。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中国铁路系统为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保障运输安全和运输质量而制定的规则。
该规则共有十二章,包括总则、运输条件、运输许可和合同、公告和征询、运输价格、装箱和拆箱、运单、包装和标识、装卸作业、运输时间和距离计算、运输理赔、违章和处罚。
规则的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规则的适用范围、定义、参照标准、运输原则和运输责任。
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系统内的集装箱运输活动,涉及到中国境内和境外的运输。
定义了集装箱、货物托运人、承运人、装车地点、卸车地点等术语。
参照了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运输质量和安全。
规则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承运人的责任和托运人的义务。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是运输条件、运输许可和合同、公告和征询。
运输条件包括货物运输条件和车辆运输条件,在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列举了具体的运输条件,如货物装车和卸车要求、车辆的运输能力和装载率等。
运输许可和合同规定了集装箱运输需要办理的管理许可和签订的合同,包括运输许可证和托运单。
公告和征询规定了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公告和征询活动,包括公告和征询的内容、方式和时间限制等。
第五章是运输价格,规定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价格的计算方法和要求,包括货物托运人的运输费用、优惠和折扣。
第六章至第九章分别是装箱和拆箱、运单、包装和标识、装卸作业。
这些章节规定了集装箱装箱和拆箱的要求,运单的格式和填写要求,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以及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分别是运输时间和距离计算、运输理赔、违章和处罚。
这些章节规定了集装箱运输的时间计算方式,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责任的处理办法,以及违反规则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对集装箱运输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文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铁路集装箱运输成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为了保障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靠,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用于指导铁路运输参与者的行为,以实现运输的顺利进行。
首先,规则确定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其中包括集装箱的类型、尺寸、容量和质量等规格参数,以及满足运输需求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铁路集装箱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部门的规定,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输货物。
其次,规则明确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包括集装箱装卸、转运、装车、卸车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步骤。
铁路集装箱的装卸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和运输的安全性。
同时,规定了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再次,规则规定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费用和结算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费用包括货物运输费、装卸费、服务费等,根据不同的运输距离和货物类型进行计算。
铁路集装箱运输费用的结算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最后,规则规定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风险防控措施。
包括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风险的责任划分和解决方式,以及运输保险和索赔程序等。
铁路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加强危险品、易碎品等特殊货物的管理和保护。
总之,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能够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各个环节,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的发展和进步。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装箱运输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国家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铁路箱产权单位负责铁路箱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六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货运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大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
第3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是托运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装箱。
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自备集装箱,应符合《自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一);用于国际间进出口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人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大而稳定或占用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人可使用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用按《周转集装箱使用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承运人和托运人对适箱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运输。
第7条集装箱运输应采用门到门运输。
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门到门运输,承运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可在站内装箱和掏箱。
第8条集装箱集散站是设立在车站之外,具备库场和装卸、搬运设备的货运代理企业。
车站与集散站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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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第8条仅在国内运输的自备箱,由箱主向发站提出申请,车站逐级上报,铁道部统一公布编号后,在全路使用。
自备箱箱主发生变更时,要提出集装箱证书和检修记录,由铁路局(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9条集装箱所装货物应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
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
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10条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的易腐货物,经承运人确定,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11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是全国营业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
集装箱办理站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
第12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要求办理集装箱运输时,由产权单位向接轨站提出申请,经铁道部审核后公布。
第13条集装箱应采用门到门运输。
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车站应提供便利条件。
特殊情况下,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也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箱。
铁路箱出站时,车站应与门到门运输单位或托运人、收货人签订运输安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
第14条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和铁道部规定的限制重量。
在集装箱总重有限制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总重。
第15条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16条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要严格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和办理地点符合要求,箱体除符合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外还要适应所装货物的要求。
第17条不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三章托运、承运和交付第18条集装箱运输,以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托运人托运集装箱应按批提出运单。
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箱型,最多不得超过一辆铁路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
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
加盖车站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送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100kg时,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
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卸车的集装箱,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卸车”。
第19条托运的集装箱不得匿报货物品名,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政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第20条托运人应使用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箱时,承运人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承运人应予以更换。
第21条集装箱的装箱由托运人负责。
装箱时应充分利用箱内容积,码放稳固,装载均匀,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不撞砸箱体。
要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确保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22条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
通用集装箱重箱必须施封,施封时左右箱门锁舌和把手须入座,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施封一枚,用10号镀锌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余尾。
其他类型集装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规定。
托运的空集装箱可不施封,托运人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
第23条托运1吨集装箱时,托运人应在门把手和箱顶吊环上各拴挂一个货签。
货签上“货物名称”栏免填。
拴挂前应撤除集装箱上残留的旧货签。
第24条托运人施封后,应在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和相应的施封号码。
运单内填记不下时,可另附清单。
已填记的箱号和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托运人须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托运人应如实填记运单。
箱内所装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及使用的箱型、箱号、封印号等应与运单(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25条发送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
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上述免费暂存期限,应按规定核收货物暂存费。
第2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1.站内装箱时,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货日期当日装完。
站内掏箱时,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
2.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
3.集装箱门到门运输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第27条集装箱的掏箱由收货人负责。
铁路箱掏空后,收货人应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良好,撤除货签及无关标记,有污染的须除污洗刷。
车站对交回的铁路箱空箱应进行检查,发现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收货人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或以收货人责任委托清扫人员清扫洗刷。
第28条收货人领取自备箱时,自备箱与货物应一并领取。
第四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第29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封的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
第30条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根据运单填写“铁路箱出站单”(附件1)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送回车站时,车站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乙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章,将收据交还箱人。
第31条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
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无法约见托运人或收货人时,应会同驻站公安检查,并做好记录。
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承运人应合同约定或有关按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
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或驻站公安补封,编制货运记录。
第32条发站在接收集装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运单记载不符或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施封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和运输安全的不得接收。
第33条到站应向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
在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装卸车的集装箱,交接办法由车站与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使用单位商定。
第34条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
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
到站检查发现施封锁脱落、失效、站名或号码不符、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的集装箱,应向收货人出具货运记录,并按记录点交货物。
第35条交接责任的划分: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
但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托运人负责;因集装箱质量发生的问题,责任由箱主或集装箱承租人负责。
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变形或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36条铁路箱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及无法洗刷的污染时,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赔偿,责任人在“铁路箱出站单”上签认,车站凭“铁路箱出站单”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附件2),作为向责任人索赔的依据。
自备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上述后果时,车站应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赔偿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五章附则第37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38条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铁道部前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1989〕82号)同时废止。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
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
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
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
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
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
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