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的启示
论中国古代及近代水权的发展及其作用

论中国古代及近代水权的发展及其作用梁 利 (水资源与水电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 430072)论文摘要: 水权的形成与发展。
水权的相关思想与内容,在古代随着历史、社会经济、农业的发展,不断充实丰富,也逐渐法律化。
到了近代,顺应时代的需要,水权概念得以明确,并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作用。
本论文主要论述水权在各个朝代发展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为当今复杂社会环境中水权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发展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
但众所周知,水是生命之源,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因此,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已是刻不容缓。
这样,用来调节运用水资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人与人之间以及社会集团之间矛盾的水法就日逐受到重视,而在水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水权就更应受到重视。
水权,一般是指部门或个人对于地表水、地下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但是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甚至在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或相同的社会制度下,也会因为种种原因,使水权的内容产生差异。
因此,对水权的涵义和内容就有多种理解和不同的表述。
我国古代水权概念是不明确的,只是体现在“诸法合一”的部分水资源管理法则、法规条款之中。
首先明确提出水权概念的是我国近代第一部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水利法典民国《水利法》。
水权作为《水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阐述。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水权以全新的意义,出现在水资源管理法规中。
水权一般包括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两部分。
而民法中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根据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来看,水权所包含的内容有以下变化。
古代水资源的所有权掌握在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手里,他们通过把水资源随同土地租给被统治阶级使用而获得收益。
这样,被统治阶级手里就有一定的使用权,但所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
关于水权的几点看法

关于水权的几点看法水权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议题。
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然而随着全球人口增长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水资源的供应和管理问题也变得越发紧迫。
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和制定合理的水权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我将从几个方面阐述我的看法。
水权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水不应该被任何一个个体、团体或国家所垄断和私有化。
水是大自然赐予全人类的资源,是每个人的权利。
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确保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水权法律法规,保障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干净、安全的饮用水。
水权是和平与发展的基础。
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缺水和水污染是导致许多地区冲突和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只有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才能够实现全球和平与发展的目标。
水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水资源的枯竭。
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当前和未来的重要任务。
各国应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水权是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
水资源是全球性的公共产品,其利用和管理需要全球性的协调和合作。
各国应该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水资源的全球治理政策和措施。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水资源的挑战,才能够实现全球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水权问题是一个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对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该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共同努力,共同制定和执行合理的水权政策,共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全人类都能够享有充足的清洁水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

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摘要】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是中国治理水资源的重要举措。
本文首先介绍了近代中国引水权的背景,即在近代时期中国遭受外国列强侵略,引发了水资源的争夺。
接着,文章详细分析了近代中国引水权的历史,揭示了引水权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然后,文章探讨了近代中国引水权收回的原因和具体措施,强调了政府的决心和努力。
在文章总结了近代中国引水权收回的意义,展望了未来引水权的利用方式,并提出了引水权的启示,即要积极保护本国水资源,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水资源安全。
整篇文章展现了中国对引水权的深刻思考和积极行动,为中国乃至全球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背景、历史、影响、原因、措施、意义、展望、启示1. 引言1.1 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概述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是指中国政府以法律手段或外交途径收回被他国侵占的水资源利用权的行为。
在近代中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及外部势力的干预,中国的水资源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引水权被剥夺或侵占。
为了维护国家的水资源安全和主权,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收回这些引水权。
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不仅仅是维护国家水资源的合法利益,更是保障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通过收回引水权,中国能够更好地保护国家水资源,确保人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的需求。
收回引水权也是维护国家尊严和主权的重要举措,展示了中国政府坚决捍卫国家利益的决心和能力。
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是中国走向民族独立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引水权,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现了自信和坚定,更好地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发展。
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水资源管理行动,更是对国家独立和主权的坚定捍卫。
2. 正文2.1 近代中国引水权的背景近代中国引水权的背景主要是由于西方列强在19世纪中后期侵略中国,强迫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包括剥夺中国在一些江河流域的主权和引水权。
这些条约使得中国失去了对自己国土水资源的控制权,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
论我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及其完善

论我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及其完善在当前我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方面,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来促进公平公正的调处。
其一,我国在法律上建立了完整的水事纠纷预防
调处制度,其二,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处罚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纠纷的制止
和纠正,以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三,加强对投诉信息的及时回复和
跟踪,及时发现纠纷滋生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纠纷的发生;其四,加强纠纷调处人员的培训,让调处人员拥有专业的水事法律知识,更
好的服务纠纷当事人;其五,在水事纠纷调处机制上建立电子化管理,加
强纠纷管理的透明度和追溯性,提高水事纠纷处理的效率。
上述措施可以看出,我国正在朝着完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的方向不断
迈进,但是我们仍有更大的改进空间。
这其中,首先需要加强纠纷调处系
统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完善调处机制;其次,要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推进
水事纠纷调处信息化;最后,需要建立监管机制,保障调处机制落实到位,提高水事纠纷调处的效率。
浅析水权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水权制度权建的意义_secret

浅析水权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水权制度权建的意义摘要:水是人类生存之本,也是最有价值的自然资源之一。
从水被作为公共物品到水成为有价值的经济物品,人们对水资源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水权制度的变迁就是这种变化的反映。
分析水权制度的变迁及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情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建立我国的水资源市场。
关键字:水权理论水权制度构建意义一般而言,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济主体根据需要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1]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和解决水事纠纷,各国都加强了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水权法律制度。
我国从整体上讲属于水资源短缺国家,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尤为严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为尖锐。
面对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从开发利用型向节水效率型转型,而转变的关键则在于水权制度的创新。
而我们也已经看到,中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以《水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框架,水资源所有权为国家专有,取水权则为国家政府部门委授,因此,中国的水权制度发育显得特别慢,成为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计划经济思路,特别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思路最为充分的制度安排。
所以,比较、分析和研究世界上几种基本的水权理论和水权制度,对我国水权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沿岸所有权沿岸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根据与其土地相毗邻的河岸自然地享有水权。
沿岸所有权的水权理论是关于对水资源权利和责任的一系列原则,最初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后在美国的东部地区得到发展,成为国际上现行水法的基础理论之一。
在我国现行法中当然不会规定沿岸所有权制度,但也未明确规定依河岸权取得水权的制度,这与我国一直未形成完整的水权制度、水资源所有者用行政手段用水的现象十分普遍有很大的关系。
中国水权改革与对策

2018年第7期 中国经济报告中国水权改革与对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环所课题组当务之急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包括加速水法规制修订工作、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建立水资源配置一级市场;同时,要打牢水权基础,包括完善水资源配置、加强相关设施建设、深化水权理论研究;还要因地制宜实施推进策略环境中国水权确权及交易的现实需求分析1. 经济建设:工农业发展需要水权确权及交易。
中国缺水地区的农业生产主要靠灌溉,其中表现为两个需求,一是保证合法在册耕地有水灌溉;二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需要以确认水权为前提。
中国一些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由于没有富余用水指标,工业发展新增用水需要通过水权交易解决。
丰水地区虽然水资源富有,但是随着中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在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下,经济社会发展与用水总量之间矛盾进一步凸显,从机制上倒逼一些区域和取用水户通过水权交易来满足新增用水需求。
2. 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保障生态水权。
在配置工业、农业等水资源使用权的同时,必须要明确生态水权,包括明确维持江河湖泊的最小流量,以及维护动植物物种等生态环境健康延续的用水量及水质等。
同时,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为政府回购水权用于生态创造了条件。
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回购的取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
3. 政府治理:提升水治理能力需要放开末端水权。
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江河水量分配和行业用水配置是水资源宏观和中观配置,不能由市场配置。
而取水许可环节是水资源的微观配置,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但要区分水资源用途。
让市场在经营性用水的微观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发挥对市场的监管作用,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效益,有利于防止权力寻租和产生腐败。
另外,在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情况下,如果经营性用水末端水权仍由政府配置,将存在政府无偿审批和通过交易取得水权的双轨制,这一方面造成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推行。
4. 社会公众:提高节水动力需要水权驱动。
对近代中国水利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对近代中国水利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苏全有,张明水摘要:近代中国水利史研究,重点之一是水利人物,主要以林则徐、李仪祉、张謇、周馥和孙中山等为代表;之二是区域,包括黄河水利、长江水利、淮河水利、其它河流水利和省区水利等五个方面;之外的其它问题还涉及水利技术、水利工程、农田水利、水利环境与经济、水利纠纷等。
至于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研究内容、方法及资料等方面。
关键词:近代中国;水利史;区域史随着人们对当前水利建设的重视,近代中国水利史研究日益突显其重要性。
近代中国水利史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当前人们对其问题的研究或论述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尚存诸多的不足。
笔者试图从水利人物、区域研究等方面对近代中国水利史的研究进行梳理,以总结成果,发现问题,进而推动相关研究走向深入。
一、水利人物对水利人物的研究是当前近代中国水利史研究的一个热点,主要涉及林则徐、李仪祉、张謇、周馥和孙中山等。
(一)林则徐林则徐对我国近代水利贡献巨大。
兴修江南水利方面,汪志国指出在修建海塘工程时,林则徐亲赴实地勘察,督工修建;在治理三江水道时,林则徐认为三江水道淤塞为害巨大,主张三江水道疏浚工程必须赶紧动工。
治理运河和黄河方面,林则徐让治下官员疏浚运河水道,以保证漕运畅通;并亲自查验黄河河务,拟定治黄方案;又襄赞王鼎,堵合黄河祥符决口。
治理长江方面,汪志国总结出林则徐的贡献即首先是建章立制,修筑堤防,确保江堤的巩固;其次是颁布《防汛事宜十条》;再次是建立报讯制度;最后是完善民间水利组织。
关于林则徐的水利思想,汪志国强调其主要体现在水政管理思想。
其治水特色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实际,事必躬亲,勤政负责;二是重视赈灾济贫;三是重民思想。
陈立平指出林则徐的水利著作中体现了重视农田水利的思想。
(二)李仪祉在水利建设及治水贡献方面,近代水利学家李仪祉当执牛耳。
姚远等指出,在1928-1930年,李仪祉筹划白河、黄河水利事宜,设置黄河水文站,亲赴淮河上、下游查勘,并视察运河,拟定导淮计划,设计杭州湾新式海塘。
水事纠纷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水事纠纷处理条例心得体会水事纠纷是指因水资源的利用、管理、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我认为相关的条例和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研究和掌握了《水事纠纷处理条例》后,我深刻体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和启示。
首先,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预防和解决水事纠纷意义重大。
水资源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与分布不均等特点,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和矛盾。
只有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规范和管理水资源的利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水事纠纷的发生。
同时,条例中对于纠纷处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各方当事人及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确保水事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条例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处理。
在水事纠纷中,往往存在对于水资源利用权的争夺和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同,很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情况。
通过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各方当事人在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相关的调解和仲裁程序,通过公正的中立机构来解决纠纷,确保水事纠纷得到公平的解决。
第三,条例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水资源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考虑水资源的利用问题,忽视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条例中对于水资源保护和环境监管的要求,提醒我们要在水资源利用的过程中,积极采取环保措施,保护水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例对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水事纠纷处理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它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
条例强调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鼓励公众通过舆论监督、诉讼参与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监督水事纠纷的处理。
这一点给了我们广大公众一种主动参与的机会和渠道,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推动水事纠纷的合理解决。
总而言之,水事纠纷处理条例是维护水资源利用秩序和保障社会公众权益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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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纠纷及其解决关系基层民众生活、生产,需要国家、社会认真对待。
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同时,研究水权纠纷解决机制也可检验中国近代司法、行政系统处理社会重大问题的能力,以及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成果。
我们发现,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较好地处理了这一问题,保证了水权机制的畅通运行。
所有这一切,又对我国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
总结这些经验,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中国近代水权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对我们今天解决水权纠纷,完善水权纠纷解决机制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同时,研究中国近代水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可加深我们对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的实际了解和微观分析,有重要理论价值。
一、制度变迁必须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可能性相适应中国近代水权法律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
这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必经之路,排除这一路径,我们的选择余地很小。
但是,正如朱勇教授评论中国法律近代化时所说的,“先进并不必然合适”。
[1](P286)近代中国引进西方水权制度,不能不说先进,但是,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实施的并不多。
以水权登记为例,只有上海自来水厂、西宁发电厂等四、五家水利工程和企业进行了水权登记。
这固然与中国近代社会的动荡、混乱有关,也与水权法律不适应中国国情有极大关系。
中国近代虽然经历了一系列风云际会的社会改革和政治革命,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虽然近代中国设立了少量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工业,但整个社会仍然处在传统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族秩序为核心的伦理社会。
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固然依靠国家法律调整,主要还是依赖封建的宗法、家族制度维系。
因此,在这样的国情基础上,构建中国近代水权法律,只能立足传统,进行制度创新,经过长期的水权实践,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才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水权法律体系。
也就是说,近代中国水权法律,一方面,要适应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水权实践;另一方面,又要适应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即体现一定程度的近代性。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呢?既要有传统水权习惯的内核,又要包含近代水权法律的理念。
这样的目标能否达到呢?答案是肯定的。
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理借鉴西方水权法律制度与继承传统水权法律制度的关系,或者说在水权领域如何处理学习与扬弃的关系。
中国法律近代化基本上是沿着学习与借鉴这条路径前进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轻视传统法律制度。
在水权法律、法规的构建方面,地方政府、水利灌区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以民国二十一年陕西省政府制定的《陕西省水利通则》为例,该通则吸收了近代水权立法的经验,同时,尽最大可能地保留了陕西,特别是关中地区水权运行的习惯法。
例如既规[收稿日期]2006-01-23[基金项目]司法部专项基金项目“山陕地区水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5SFB5004)[作者简介]田东奎(1965-),男,陕西旬邑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宝鸡文理学院副教授,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的启示田东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水权制度的变迁必须考虑社会发展提供的可能,不能一味地追求制度的先进性,忽视其与民族法律文化的衔接;民间水权习惯在新时期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能轻易抛弃;水权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历史实际,又要考虑现实状况;要杜绝水权管理腐败,就必须加强民间水利组织的作用。
[关键词]近代;水权纠纷;民间水利组织[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06)03-0065-05第23卷第3期政法学刊Vol.23No.32006年6月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Jun.2006定了水权取得的优先权原则、水权申请的登记原则、用水限制等近代水权制度,又用大量篇幅规定了存在于关中地区的水权习惯法,如历史上形成的水权认证、登记、水程等。
同时,对传统水权习惯与现行法规冲突的处理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有较大操作性,易于执行。
而且,适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以农业灌溉为主,不涉及或较少涉及与农业灌溉无关的内容。
反观,民国《水利法》的规定,就很抽象,且适用对象不明确,奖惩规定也不易执行,没有操作性。
正是由于它比较符合水利实践,因此,民国时期陕西省政府以此为依据处理了许多水权纠纷案件,甚至行政法院在审理涉及陕西的水权案件时,也以此为依据。
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在全国性水权法律难以产生的情况下,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或规章、甚至水权合同是解决水权法律缺位的有效方法。
其他水利区制定的水利法规、民间水利工程规约、合同等,由于符合当地水权实践习惯,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水权变革的现实,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力不在于人为推动,而在于社会生活本身。
就中国近代水权法律变迁而言,既要考虑社会现实需要,又要考虑社会提供的可能性,做到二者之间的平衡。
否则,再好的制度只能是纸面上“死法”,而不是反映社会生活需要的“活法”。
正如一句格言所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
对于中国近代水权法律制度变迁,何尝不是这样。
只有从水权运行的实际出发,才能制定出符合需要的法律。
如果制定统一的、适用于全国的水权法律条件不成熟,可通过制定地方性的,甚至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灌区的法规、合同,等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全国性的水权法,是一个成功的经验。
二、民间水权习惯在新时期仍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能轻易抛弃我们对民间水权习惯固然要一分为二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其进行人为取舍,决定其前途和归宿的只能是水权实践。
例如,在华北、西北地区广泛流行的“自下而上”的轮灌制度,计亩出工,照夫均水等,都有利于灌区水权制度的健康运行,我们不能因为时代变迁,就将其轻易抛弃。
这些制度是灌区农民从千百年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有其合理性。
甚至一些看似荒唐的规则,由于人们的长期实践,具有类似水利民俗一样的生命力,为人们所遵守和尊重。
因此,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规约大量吸收了水权习惯。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弥勒县甸惠渠改建竣工,该渠水利协会制定了《弥勒县甸惠渠修沟用水规约》,就是当地原有乡规民约的完善和发展。
[2](P462)可见,民间水权习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生命力的。
当然,任何制度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中国传统的水权制度也是如此。
自下而上的灌溉制度是水资源缺乏条件下人们迫不得已的选择,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从水的自然属性出发,实行自上而下灌溉方式最符合水利规律。
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地有高低之分,引水有难易之别,一刀切的方法显然并不合理。
至于轮流灌溉,由于以时间作为计算水费的标准,不可避免地造成过度灌溉,造成水资源浪费。
同时,轮灌时,为了减少渠道渗漏,采用集中时间,大水漫灌,也会造成了水资源浪费。
将水资源分配与工役负担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大家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问题是,工役和土地面积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有的家庭可能劳力多,但土地较少;有的家庭劳动力少,但土地较多,需要平衡。
而且,不同农作物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也是不一样的。
陕西、山西、河南等水利区,不仅实行按夫分水,而且规定每一夫所分水额是相等的。
如果发生土地交易,势必造成是否有用水权的问题,给当事人造成很大不方便。
当然,有的水利区以土地面积为标准分配水资源。
例如陕西三原清峪河灌区,就以水册为依据分配水程,即灌溉时间。
以水册分配水资源是一种传统的分水制度。
可避免以夫分水的不公平。
但是,随之又产生了其他问题,即有水程却分不到水,以及时日重复的现象。
此外,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水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待传统水权习惯,既要尊重,又不能迷信,而是要采取科学态度。
民国时期,由于革命思想盛行,影响了人们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和判断。
轻视传统,以革命方法解决一切问题的简单做法在水权领域表现特别突出。
民国十八年陕西省清浊两河水利局成立。
当时,在该局任职的毛慧生,“倡言均水,谓旧日章程,不适民国之用,当此革命时代总宜百度维新”。
[3](P120)结果,不仅均水没有实行,反而造成了更大的用水混乱。
再例如,民国十七年陕西省定边县教民争水案,审理此案的定边代理县长李士英放言:“种种旧章,皆系畏教愚民专制时代之故习,而细细平情,自当改旧更新,恢复国民之公理。
该教堂摇尾乞怜,与3人民犹可通融,县长平情夺理在公法断难假借……”。
[4]我们暂且不管该案件的事非曲直,但是,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言辞激烈,意气用事,显然有背法官职业伦理。
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而具有一定普遍性。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法官都对水权习惯采取轻视的态度。
例如民国二十二年七月,山西河津县长白佩华、承审朱光第在审理李自英等与史成章等水权纠纷案时,就运用了当地水权习惯法。
该判决书言:“该干涧村不守旧规,复开久经断令堵塞之渠,资决浊水,妨害下游水利,殊无充分理由。
伊村遵照旧规,力争堵塞,自无不宜。
本府为维持旧规,杜绝后患起见,判令该干涧村将瓜峪西长大涧两旁所挖渠口刻日堵塞,恢复原状。
至其盗用浊水,有犯水规,应援照按市赔粮之例,由本府酌量着干涧村赔偿尹村、芦庄、寺庄大洋一百元,以示警戒。
”[5](P169)这是一起完全按照地方水权习惯审理的水权纠纷案件,结果也为当事人接受。
三、水权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历史实际,又要考虑现实状况近代中国水权法律制度处在新旧制度转型交替点上,使得中国近代水权运行也具有传统与近代共存的特点。
传统水权取得方式,即先占原则和河岸权原则,以及以工役补偿、水粮负担为辅的原则,是以历史上形成的水资源利用习惯为基础的,都以拥有河岸地权为前提。
虽然,明清以来随着土地交易制度的发展,水权与地权有分离的趋势。
但是,大部分地区,由于水资源匮乏,很少单独买卖水权。
一些水利区,甚至规定土地可以买卖,而附着于土地的水权却不能随地买卖,只能留在原来村社,以保护有限的水资源。
[3](P133-134)因此,维持历史上形成的水权是避免纠纷,保持水权稳定运行的基础。
问题是,由于人口、土地面积、河渠水量等因素的变化,片面固守旧有水权,有失公平、公正原则,而贸然的改变又必然带来水权运行的混乱。
这确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民国初年,各级政府水利主管机关以水利协会的成立为契机,试图对不合时宜的旧章、陋规进行民主改革。
但是,这一符合时代潮流的做法,受到了各方面的牵制。
对此,《清峪河各渠记事》的作者刘屏山曾对此有过评论:现在陕西省水利局提倡全陕水利,于未开之新渠筹备开凿,妥拟定章程,以便隶属;于已开之渠,特加整顿而于向日用水习惯古规旧例,不能率意更改以使紊乱而启上下游各渠之争端也。
清峪河之渠远自于汉,近自明代,已数千年之久,其中经营改革,几经蔓讼,迄至于今,妥定章程,利夫称善,各相遵守,不遗余力,始能使各渠利夫相安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