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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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根据交易目的,综合运用解释方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案情被告X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主要从事精装商品房的开发、预售活动。

2009年,被告与原告何志刚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时,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通电,须符合使用条件,否则视为被告延期交楼,构成违约。

何志刚收房入住后发现,房屋接通的是临时用电而非城市生活用电,认为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交付前通过竣工验收,且原告也认可已通电,应视为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为涉案房屋接通的是临时用电,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所需,不符合交易目的,应视为违约,遂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的“通电”如何理解,被告在约定期限前为原告的房屋接通临时用电是否违约。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

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

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本案属于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交易的是期房而非现房。

首先,被告作为全国知名的大型地产企业,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和信息量是作为相对方的原告所无法企及的,因此,在预售合同的整个缔约、履约过程中,被告一直处于主动和优势地位,掌控更多的关键信息,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相反的,原告等购房者多处于被动地位,信息基本来源于对方,没有更多与对方讨价还价的机会。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包括五个方面,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主要有四个。

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一、格式条款的概念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3、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方订立合同。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2、相对方对承诺的无奈性;3、格式合同缔约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4、格式合同条款具有确定性;5、格式合同缔约双方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1、客观解释原则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协商。

2、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3、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4、合法性解释原则当合同的条款可以作有效、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解释解释时,应采用使其有效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拟定的,⽽是为了不特定的相对⼈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应当具有特殊性。

下⾯由店铺⼩编来为⼤家解答合同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应当⽤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解释,具体规则包括: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不是个别⼈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常的、⼀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解释。

同时,条款制定⼈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以后,订约⼈⼈对其中某些⽤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的理解为标准时⾏解释。

⼆、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规定有其合理性。

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制订的⽽不是由双⽅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基于⾃⼰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可能会故意使⽤或插⼊意义不明确的⽂字以损害订约⼈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解释时所适⽤的。

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当事⼈存在争议,并且按照⼀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解释。

三、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致时应当采⽤⾮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约定的条款,⾮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部分且想到不⼀致时,⾮格式条款优先。

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的意思,有利于保护订约者的利益。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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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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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一)提示规则(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解释规则(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第九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如果是格式条款的,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如果格式条款有歧义的,需要解释,那么,解释原则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具体来说: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更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

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相对人的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条款制订人不能主张该条文具有特殊含义。

当然,如果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海上保险条款),并为其所理解,则应就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作出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

各个地域和团体内的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域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附则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附则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
法解释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法施行时间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废止时间的规定。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经济
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自通过到施行间隔6个半月,在这段时间里,对过去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制定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合同的规定,要进行清理。

凡是与合同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加以修改,有些要予以废除。

因此,合同法自通过后,需要有一个过渡期,以便做好衔接工作。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合同法,也需要一段宣传、普及合同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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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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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

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
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

2.不利解释。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

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

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

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

另外:
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

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
故意使用具有多义性的用语,以致在履行中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

如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处于相对弱者的位置,则不宜机械地作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而应取不利于强势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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