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模板】
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一部分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3类2l项)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宁第93号)第一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中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l、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海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lo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lo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17c2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23.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简称1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制止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土地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建立有形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土地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市场规律配置土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立和完善有形市场,是当前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深化土地管理改革的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
建立有形市场,是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建立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主要途径,也是沟通土地市场信息,增强土地投资决策科学性的基本条件。
建立有形市场,是土地管理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大事,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务公开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7f7c126f011ca300a6c39050.png)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5]1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5〕11号)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函》(南交易函〔2015〕11号)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费函〔2015〕2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中心电子投标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子投标服务费。
你中心接受投标人委托,提供网上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电子图纸下载服务、网上答疑、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传输、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综合信息咨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时,可收取电子投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为600元/
套。
二、交易服务费。
你中心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发布、开评标、收退投标保证金、数据库资料查询及出具查询证明、档案资料和数据储存、开评标资料打印(复印)、后勤保障等交易相关服务时,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696a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75.png)
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集中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今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1.11.26
施行日期
2001.11.26
文号
桂政发[2001]88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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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集体决策制度。
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策机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过闸船舶
船闸所有人或经营人
15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10〕2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
按里程和服务内容收费,详见文件
车主
排障机构
16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桂价费字(2007)161号,桂交财务发(2009)66号,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函〔2015〕475号
按车型或计重收费,详见文件
车主
经营业主
14
船舶过闸费
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
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公安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05]23号,桂价费(2014)110号
汽车:稳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每车次160元,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每车次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车次50元。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03〕18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格〔2013〕62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辖服务企业
6
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
发改价格〔2011〕3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格函〔2013〕153号、桂价格函〔2013〕154号
发改价格〔2003〕2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格字〔2004〕70号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六、5000万元―1亿元
0.05%
七、1亿元以上
不收费
挂牌 交易 服务
不
1000元
由交易双 方各自负 担一半。
转让 或租 赁服 务
宗
600元
由交易双 方各自负 担一半。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收费
标准
计费方式
和缴费人
文件依据
地用交服费 土使权易务投服 招标务来自一、100万元以下1%
按中标价 分段累加 计算。
由委托方 和受让方 各自负担 一半。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土地交 易机构收取土 地使用权交易 服务费的通知 (粤价[1999]122号)(粤价[2004]345号)
1、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要求 现场公证的,公 证费按规定另 收,由委托方和 受让方各负担 一半。2、已收 取土地使用权 招投标服务费 或挂牌服务费 的,不再收取转 让服务手续费。
二、100万元一500万元
0.8%
三、500万元一1000万元
0.6%
四、1000万元一3000万元
0.3%
五、3000万元一5000万元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证书工本费(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2、标准(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三)测绘证书工本费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2、测绘工作证:4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二、征(拨)用地管理费(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标准:1、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3、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二)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2)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3)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4)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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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
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服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1、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协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出让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写印刷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2、在相关媒体及当地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发布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组织推介会,带意向人实地勘查,推介出让地块。
3、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按照出让公告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并聘请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4、确定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当地或自治区级报纸、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布出让结果。
5、协助受让人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协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受让人交付土地。
6、负责向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价款,在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协助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1、查验交易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理
交易申请。
2、现场踏勘,制作地籍调查表,提出初审意见,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核准。
3、与交易申请人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组织现场勘察,解答疑问。
4、受理竞买申请,审核竞买资格,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会。
5、确定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转让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布交易结果。
6、办理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成交价款交割手续,并协助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鉴证交易服务
1、提供交易政策法规咨询及交易合同文本,组织交易洽谈,成交确认。
2、受理交易申请,进行交易合同鉴证。
3、进行地籍调查,制作地籍调查表,提出交易初审意见,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核准。
4、通知交易双方按规定交纳土地转让有关税费,整理土地登记材料,填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报同级土地登记机构审核。
5、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成交价款交割手续。
(四)咨询服务(书面咨询)
(1)提供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信息资料。
(2)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政策法规咨询、疑难解答等服务。
(3)提供土地市场分析报告和市场行情资料。
(五)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所需的申请表格、交易合同,交易须知,办理程序指南等。
(六)场地租赁服务
为进场服务的评估机构、房屋交易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现场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内设空调、电脑、桌椅等相关办公设备,面积10—20平方米。
二、矿业权、海域使用权有形市场交易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交易程序指南,组织交易洽谈。
(二)发布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
(三)核实拟交易的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编写印刷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转让)文件;协助国土资源(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向竞买人提供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的背景资料。
(四)组织竞买人对拟交易的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进行现场踏勘。
对矿区范围(勘查区块)或用海范围进行核实。
(五)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提供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市场分析报告和市场行情资料。
(六)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服务,对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七)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协助办理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