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湖南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
湖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土地资源的评估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的使用、开发、利用、转让等活动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价值和价格,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土地评估收费,提高评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湖南省制定了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单价收费。
按照土地评估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对土地的评估费用进行单价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土地评估的难易程度、工作量、专业性等因素确定,以确保评估费用与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2. 综合收费。
对于土地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多个项目和多个土地资源进行综合评估的,可以采取综合收费的方式。
综合收费标准根据土地资源的类型、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以综合考虑评估工作的复杂程度和专业性。
3. 其他收费。
除了单价收费和综合收费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对土地评估工作中的其他费用进行收费,如出差费、材料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评估费用与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2. 适度保障原则。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应当适度保障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开展评估工作的条件。
3. 经济合理原则。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应当经济合理,确保评估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压力。
四、结语。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确保评估费用的公平合理性和经济合理性,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保障。
同时,应当不断完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其适应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的需要。
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价标 (1)

∙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
价标准
∙说明:1、土地评估收费实行分段累进制计算,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
∙2、计费基数:按宗地评估值计费。
∙3、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
∙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4、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人要求,先出具预评估报告的,委托人可根据项
∙目大小及工作难度支付1000-5000元的预评估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时,再付清剩余评估费。
∙5、收费标准可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但对特困企业、国有企业破产
∙的法定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可下浮50%。
∙6、其他土地估价业务收费参照此标准办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自然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一)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费根据不动产登记主体情况,分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可收取不同服务内容的登记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5)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张家界市土地类收费标准依据

张家界市土地类收费标准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备注土地类一、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湘财综[2007]26号二、耕地开垦费湘政办发[2010]47号湘政办发[2011]9号一等区域水田2.4万元/亩旱地1.6万元/亩二等区域水田2.2万元/亩旱地1.4万元/亩三等区域水田2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四等区域水田1.6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三、用地管理费湘价费[2003]42号1、全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4% 2、半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5% 3、单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1.5%(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的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100元/亩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140元/户四、土地闲置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计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湘价费[2003]42号五、土地复垦费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湘价费[2003]42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30
•【字号】湘价费[2010]186号
•【施行日期】201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一: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3、政府办义务教育学校。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7f7c126f011ca300a6c39050.png)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 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 号 收费 项目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用 矿业权 地使用权 1.80% 1.50% 1.00% 0.40% 3.00% 2.50% 2.00% 1.20% 依法设立、 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属 于同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 地(矿)产 有形市场的 土地(矿 产)交易机 构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 备注
第 4 页
依法成立, 取得省级以 上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 书,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独立 执业,承担 相应法律责 任的机构。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 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 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 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 议,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 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 等;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工作。
第 1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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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行政性收费
4、土地复垦费
同上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由土地所在地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用于土地复垦,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
行政性收费
5、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08]39号
用于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
1、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2、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减半征收。变更土地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
行政性收费
3、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湘财综[2008]39号
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
1、全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2、半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5%收取。3、单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1.5%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收取。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要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以及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建设项目按100元/亩标准征收。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140元/户。6、单独选址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按协议价收取;7、统征按全包标准征收。
用于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2、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预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合资、参股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在免收之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受检单位
测绘产品质检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5]158号
用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矿登记费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湘价费[1993]42号
申请登记的矿山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初始登记费:大型矿山,每矿500元;中型矿山每矿300元;小型矿山每矿200元。2、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
用于矿产登记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申请评审单位或个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小型矿产地:3000元/每矿;中型矿产地:5000元/每矿;大型矿产地:7000元/每矿
5、在咀嚼米饭过程中,米饭出现了甜味,说明了什么?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征收对象
执收单位
征收标准
用途
减免条件
收费性质
1、用地管理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8]39号)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用于闲置土地管理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6、测绘仪器检测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受委托检测仪器的单位
测绘仪器检测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测绘仪器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