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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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

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

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宛政[2015]41号【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5〕41号)西峡县、淅川县、内乡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屋征收办等7部门制定的《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6日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屋征收办 2015年9月6日)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一)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征地面积以核定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依据。

(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1.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其中已缴纳耕地开垦费的集体建设用地另行补偿。

2.青苗补偿标准按每亩1300元执行。

3.耕地开垦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参照相邻的集体农用地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当地征迁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蒙华铁路河南段建设用地专项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华铁路河南段大型临时工程用地管理意见的函》(豫征储函〔2015〕1号)执行。

三、辅助工程用地补偿标准因铁路建设工程造成的边角地(夹心地)、三改(改沟、改渠、改路)和桥涵顺接用地、“三电”及管线迁改用地、安置被拆迁农民的宅基地,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各项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建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全力以赴实现南阳转型跨越、绿色崛起,现就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

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每年年初与市政府签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促检查等全过程负责。

实行重点项目清单式管理。

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逐项目建立台账,按月(季)度制定推进计划,排出时间节点任务、工程形象进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强化督导考核。

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台账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大项目办备案。

对一季度开工和在建的重点项目,明确投资进度、每月需完成的工作量、计划新开工项目等,作为任务清单下达,月度进行考核通报。

建立重点项目分层次推进机制。

对省重点项目和全市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实行市领导联系分包,强化“三专”(专题、专班、专案)推进,逐项目成立专班,每个专班吸收专家参与,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强力推进。

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分包推进,每旬深入项目工地进行一次实地巡察。

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分包重点项目名单于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大项目办。

县(区)和市直单位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县(区)和市直单位负责推进落实。

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和分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和分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和分成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7]135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厅局: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3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和分成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矿业权价款缴纳分成办法抄送:本厅有关处室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7月30日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与分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安置问题。

市中心城区(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公路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和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包干办法。

宛城区、卧龙区、南阳新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2•【字号】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由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2024年8月29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控制线是指为保障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总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范围界限。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包括物流仓储用地。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应当遵循严守总量、合理布局、刚性管控、占补平衡、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控制线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控制线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业用地控制线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中心城区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工业用地控制线相协调,详细规划应当衔接落实工业用地控制线。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20
•【字号】宛政土〔2024〕223号
•【施行日期】202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
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豫政土〔2024〕642号文件批复,同意转用并征收你区集体农用地
14.9476公顷(其中:耕地7.5565公顷)、未利用地0.0867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8.5587公顷,共计23.5930公顷(其中:耕地7.5565公顷),作为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

你区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已补充7.5565公顷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切实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由你区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批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
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实施供地。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38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管理,强化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目前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管理实际,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依规规范中心城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彻底扭转目前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市场的无序状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一)划拨土地的供应1.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划拨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2.为减少行政成本,由市财政和社会合理分担土地征收和供应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征收、储备、划拨成本缴纳制度。

(1)涉及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及已开工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等项目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若用地单位已先期垫支征收成本的视为已缴纳)。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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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浏览:次编辑:admin 日期:2012-10-23 11:23:00
一、征(拨)用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1、全包方式(1)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 2000 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1%计收。

(2)一次性征
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总费用的2.8%计
收。

2、半包方式(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
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
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8%计收。

3、单包
方式(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征地
费用总额的1.1%计收。

(2)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
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土地权属调查费
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
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
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
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1993〕087号。

三、地籍测绘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
200平方米及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
方米及以下收6.5元 ,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
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用地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
100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

四、土地注册登记证书费收费标准:1、单位每证10
元。

2、个人每证5元。

3、三资企业及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4、建设用地批准书每证8元。

收费依据:依据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139号。

五、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

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

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
收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

六、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收费依据: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七、土地复垦费
收费标准: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
地 7-9元/平方米;
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4元/平方米;
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4.5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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