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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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一、土地部分1. 土地出让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出让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2. 土地租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租赁双方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储务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冀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征收部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市、县政府征收标准:5—4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区及有关耕地保护工作4. 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征收标准:10—15元/平方米使用范围:补充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5]农土字第11号文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使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菜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1-4万元/亩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6. 土地闲置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的5-20%,其它的为5-1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7. 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标准: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8. 土地出让业务费收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9. 土地登记费收费依据:冀土字[1992]24号、中发办[1993]10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冀价经费字[2001]33号征收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城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征收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个人5-10元;单位200-40000元;(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包括农村宅基证);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特制证的每证20元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购置图件资料,印刷费,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临时人员工资等二、地矿部分10.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50号、国务院令222号、财建[2001]809号文、河北省政府110号令、河北省政府令[2002]16号征收部门: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矿业权人征收标准: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1.探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征收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2.探矿权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收费标准: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财综字[1999]74号;特急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采矿权人征收标准:1000元/年。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新计价房【2001】500号

新计价房【2001】50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伊犁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财综字【2000】95号)的规定,我们重新审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随文下发(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同时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价非字【1992】71号《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即行废止。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二00一年三月一日表注一:表注二:牧草地补偿计算基数表单位:元∕亩表注三:表注四:说明:本表现定标准内不含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征地费表注五:乔木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说明:征拨保护区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此标准上浮50%表注六:表注七:。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300元/宗 13元/宗 3000-5000元/
5元/证 10元/证 20元/证 以征地费为基 数计收 1.10% 1.60% 2.10% 2.6-3.1% 见文件
300元/套 500元/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房地字[2001]300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煤
1%
(二) 金、矿泉水
4%
石墨、磷、硫铁矿、硅石、重晶石、石
(三) 灰岩、砂石、页岩、砖瓦用粘土、橄榄 2%
岩、花岗岩、铁矿、铜矿
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一) 一、二类勘查项目
100元/个
(二) 其他项目
50元/个
三 采矿登记收费▲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鄂政发[1995]52号 价费字[1992]251号
(一) 大型矿山
500元/个
(二) 中型矿山
300元/个
(三) 小型矿山
200元/个
(四) 变更登记
100元/个
四 土地复垦费▲
(一) 建设用地
15000元/公顷
(二) 林果用地
17000元/公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种植用地
18750元/公顷
(四) 水产养殖用地
22500元/公顷
五 土地闲置费▲
见文件
六 土地登记费▲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0元/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五) 县级市、县城关镇 七 土地证工本费▲ (一) 普通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日期:2008-01-08]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作者: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新疆土地管理收费标准新计价房[2001]500号

新疆土地管理收费标准新计价房[2001]500号

新疆土地管理收费标准新计价房[2001]500号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一、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新计价房[2001]500号事业性收费票据。

同时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价非字[1992]71号《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即行废止。

四、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伊犁州、各地、州、物价局:为了更好地加强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二??一年三月一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新财综字[2000]95号)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审计厅、兵团计委、兵团财务局、的规定,我们重新审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兵团土地管理局、本委主任、副主任、各有关处室、费标准,现随文下发(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物价检查所附件附表一: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土地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此收费标准(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一)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宗地 300 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2、企业宗地 150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3、事业单位宗地 450 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4、城镇居民宗地 20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50元 5、农村居民宗地 5 2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一部分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3类2l项)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宁第93号)第一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中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l、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海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lo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lo 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模板】

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模板】

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服务(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1、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协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出让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写印刷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2、在相关媒体及当地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发布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组织推介会,带意向人实地勘查,推介出让地块。

3、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按照出让公告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并聘请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4、确定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当地或自治区级报纸、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布出让结果。

5、协助受让人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协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受让人交付土地。

6、负责向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价款,在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协助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1、查验交易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理交易申请。

2、现场踏勘,制作地籍调查表,提出初审意见,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核准。

3、与交易申请人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组织现场勘察,解答疑问。

4、受理竞买申请,审核竞买资格,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会。

5、确定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转让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布交易结果。

6、办理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成交价款交割手续,并协助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鉴证交易服务1、提供交易政策法规咨询及交易合同文本,组织交易洽谈,成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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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含义:耕地开垦费是指各类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时,在建设单位放弃由其自行组织开发补充新耕地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重新开垦出与其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负责开垦或通过土地整理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耕地条件的,应当按所占耕地等级以每公顷15000—4500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二项。

收费标准:每亩地1000元—4500元,具体按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

三、土地闲置费含义: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2倍缴纳闲置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三项。

收费标准: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四、土地复垦费含义:土地复垦费是指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行为造成土地破坏后,在该单位和个人放弃由其自行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土地的情况下,由该单位和个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使被破坏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所需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四项。

收费标准: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深(高)度每超过0.1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

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此费。

五、土地复垦押金含义:复垦押金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挖损、压占等行为,有可能造成土地破坏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缴纳的相当于土地复垦费的费用。

此收费项目属于保证金性质,与土地复垦费的用途是一致的,是为了防止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而设定的。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如果建设单位进行了土地复垦、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全额返还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充抵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71号)第七项第2目“复垦押金每亩100—400元”。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三项“复垦押金,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有条件复垦并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押金,复垦后押金退还”。

收费标准: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

六、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安置被征拨土地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含义:土地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工作的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单位(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这些单位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6—7倍补偿;(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附件(《自治区统一年产值标准》)。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1款。

收费标准: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补偿标准基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附件“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执行。

草地补偿计算基数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含义:安置补助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安置、补助以被征拨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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