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一、土地部分
1. 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出让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
2. 土地租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租赁双方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
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储务
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冀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
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
征收部门:
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市、县政府
征收标准:
5—40元/平方米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区及有关耕地保护工作
4. 耕地开垦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征收标准:
10—15元/平方米
使用范围:
补充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
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5]农土字第11号文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使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菜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1-4万元/亩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6. 土地闲置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的5-20%,其它的为5-10元/平方米
使用范围:
土地管理业务
7. 征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
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
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征收标准:
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
使用范围: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
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
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
8. 土地出让业务费
收费依据: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
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
使用范围:
土地管理业务
9. 土地登记费
收费依据:
冀土字[1992]24号、中发办[1993]10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冀价经费字[2001]33号
征收部门: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城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者
征收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个人5-10元;单位200-40000元;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包括农村宅基证);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
特制证的每证20元
使用范围:
土地管理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购置图件资料,印刷费,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
住宿费、临时人员工资等
二、地矿部分
10.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令150号、国务院令222号、财建[2001]809号文、河北省政府110号令、河北省政府令[2002]
16号
征收部门:
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矿业权人
征收标准:
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
使用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11.探矿权使用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
征收部门:
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探矿权人
征收标准:
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
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使用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12.探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
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