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鸿利月月盈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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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1年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74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鸿利年年保险保全培训 16页

鸿利年年保险保全培训 16页

» 与生存年金的给付手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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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款对保全服务的影响

对犹豫期退保的影响
由于首期年金在保单核保生效后即进生存给付累积账户,因此犹豫期 退保对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有红冲平账销户的要求。

对退/减保的影响
» 在保单生效三个月内退保 首年退保如发生在3个月以内(即领取首期年金前),退还客户现 金价值加年金 » 在保单生效三个月后退保 如果已经领取年金,则直接退保,退还客户现金价值;如果生存给 付累积账户有余额的,则应当先由被保险人领取后,再办理退保, 退还客户现金价值。 » 部分减保时,不对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产生影响。
年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 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年金受益人申请时或合 同终止时给付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累积利率改变的,在 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年金进生存给付累积 账户是系统自动实现,由红利分配程序统一分配进生存给付累 积账户。 年金受益人申请领取年金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 年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按照账户提取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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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全作业规则
4、年金给付的规则

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不进入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不参加累 积生息,并于年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 » 因为投保时,系统默认为年金进生存给付累积帐户,因此如 年金受益人要求年金不进入生存给付累积账户,则需要办理 申请手续,柜员受理后,在系统完成年金给付责任302的触 发。 » 给付责任302的触发是通过给付申请来实现(非账户提取), 完成给付操作后,并不产生应付信息,在下一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产生应付数据,以后到期的年金系统不再进生存给付累 积账户,需要年金受益人上门申请时给付。(同传统年金) » 生存给付累积账户如有余额,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提取,柜 员通过账户提取方式支付年金。

鸿丰B

鸿丰B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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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时机的选择 (一)因投资受挫的客户 (二)定期转存大额存(取)款的客户 (三)常和银行打交道的客户 (四)准备购买国债的客户
(五)子女年龄未满三岁的客户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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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话术
1、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一直支持我的工作,
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我们银行推出了一款鸿丰B保险产
接近话术
对 新 客 户 的 参 考 话 术
2013-8-20
1、先生(女士),您好!一看您就 是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我们新推出一 个新型理财计划――鸿丰B两全保险产品, 我觉得非常适合您,让我给您详细介绍 一下吧! 2、先生/女士,您好,最近我们银行 正推出一项资金绝对安全的投资理财计 划,既抵御通货膨胀,又有3倍的意外保 障,我请我们专业的客户经理向您详细 介绍……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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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性别:男 交费方式:10年交 基本保险金额:1124 元
被保险人年龄:30岁 年交保费:1000元
保单 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年初 保费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0 0 0 0 0 0
从 教 育 投 资 的 角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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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0
拒绝话术
1、我很忙,以后再说
我知道你很忙,工作日理万机,所以你的事业蒸蒸日上,
但是,有什么东西有比你和你家人的幸福更重要的呢?我只需
要占用您三分钟时间,向你说明一下寿险对你的重要性.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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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话术
–买股票、基金的收益这么好,买保险没意义。

鸿利年年演示程序

鸿利年年演示程序

产品特色:投保资料:年龄:41岁性别:女性5年缴基本保额:保险期间:至80岁年存保费:共存:相当于每月存:元利益演示:按照水平分红(红利演示仅供参考,具体以届时分红为准)年金账户自合同生效后至54周岁每年可领取 985 元,自55周岁至79周岁每年可领取 2956 元,首期年金于合同生效三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上述年金若留至公司账户,还可复利积息持续增值。

例如:60岁可累积元65岁可累积元70岁可累积元80岁可累积元红利账户即刻拥有按年复利累积生息的现金红利账户,尽享专家理财收益。

例如:60岁可累积元65岁可累积元70岁可累积元80岁可累积元祝寿金帐户若在80周岁合同期满仍生存,可以领取祝寿金元,合同终止。

保障帐户如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最高10万元,合同终止。

保单贷款功能保单有效期内,如短期内急需流动资金,可申请保单贷款,以解燃眉之急。

3922543741618666569286604★ 快速返还,领取方式随心 ★ 养老无忧,关爱幸福晚年中等32846元★ 返本无忧,保证资金安全 ★ 抵御通胀,坐享经营成果10万元2万元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9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1303441666.6761167公司网址: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00联系电话:注:本计划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寿险顾问:公司简介:名人话保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设立。

公司于2001年11月注册成立,总部设在上海,截止2008年底注册资本为51亿元。

2008年,公司资产总额为2607.60亿元,净资产为214.22亿元,当年保费收入660.92亿元,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在中国的人寿保险行业中排名第三,市场占有率达到9.0% 。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1. 本合同适用于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产品”)。

合同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单以及其他与本次保险交易相关的文件和协议。

1.2. 保险合同受适用法律的约束,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限制。

1.3. 保险已生效,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益和利益。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支付条件2.1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选择领取生存年金或者一次性领取计划。

2.3 针对保险金的支付申请,被保险人应提交证明文件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3.1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年期交、趸交或分期交等方式,并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

3.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在宽限期内补缴保险费的情况,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四、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4.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合同解除或者被保险人死亡。

4.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违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保留已支付的保险费。

五、本合同的权益和改变5.1 被保险人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和利益,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5.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更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提前进行书面通知。

六、争议的解决6.1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约定7.1 本条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是对保险合同的附属条款,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矛盾之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

本合同已生效,双方均同意并遵守以上条款。

注:本文切合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的书写格式,按照合同的结构和规定来编写,表达了保险合同内容、责任、保险金支付条件、保险费支付方式、解除合同的情况、权益和改变、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特别约定等内容。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保值增值、稳定获利资产保全、抵御风险多重收益、坐享鸿利弹性借款、变现灵活三倍赔付、高额保障积少成多、老有所养产品详情趸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投保范围 期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趸交5年或10年 保险期间 期交10年 趸交一次性交清 交费方式 期交5年和10年 趸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意外身故 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一年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一次性交清) 疾病身故一年后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趸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 满期保险金 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单借款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投保示例蔡先生,30周岁拿出了30万元投保了10年趸交(一次性交清)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

蔡先生对国寿鸿丰的评价:投资者既要重视投资收益,也要善于分散投资,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才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

鸿丰保险的多种功能满足了我们的需求,具有较大吸引力,加上中国人寿的品牌和实力备受瞩目,投保鸿丰保险是一种可取的选择。

张女士,35周岁年交2万元投保了5年期交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

张女士表示,选择投保鸿丰保险,主要想兼顾高额人身保障。

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没有建立保险保障是不行的。

鸿丰保险保障期限适中,满期时可作为孩子成家立业的资金。

提示说明:1、上述演示基于保险公司的假设,不代表保险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2、累计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计年利率由保险公司每年宣布;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鸿丰两全保险(2005版)条款为准。

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承保规则

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承保规则

附件三:
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承保规则
(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09〕212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
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09〕212号)。

二、特殊规则
(一)投保年龄:18至60周岁。

(二)保险金额
本保险不计风险保额。

(三)保险费和交费方式
每份保费为10000元,限期年交(3年、5年、10年、20年交清)。

(四)份数限制
1、最低投保份数1份。

2、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五)加费规则
本保险无健康加费和职业加费。

(六)组合销售规则
若投保1份以上,可在本保险新保时,以短期意外险附加《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形式组合销售,并
可接受续保。

本保险新保时未组合销售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的,如果期缴保费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在本保险缴费期内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单独以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形式投保。

本项未尽事宜具体可参照《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等险种承保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七)附加规则
本保险可在新保时附加《附加定期寿险》,主险份数:附加险份数应≥1:1。

(八)本险种纳入集中出单范围。

珠江人寿富多多年金保险-b款说明

珠江人寿富多多年金保险-b款说明

珠江富多多年金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珠江人寿[2017]年金保险00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江富多多年金保险(B 款)条款◆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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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分红是不确定的.....................................................................................................................................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2宽限期11.4保单年度1.1合同构成 6.现金价值权益11.5现金价值1.2合同成立与生效 6.1现金价值11.6意外伤害1.3合同终止 6.2保单贷款11.7毒品1.4投保年龄 6.3保险费自动垫交11.8酒后驾驶1.5犹豫期 6.4减额交清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我们提供的保障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1.10无有效行驶证2.1基本保险金额7.1效力中止11.11医疗事故2.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7.2效力恢复11.12非处方药2.3保险期间8.合同解除11.1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4保险责任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11.14贷款利率2.5责任免除9.如实告知11.15利息3.保险金的申请9.1如实告知3.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9.2不如实告知的后果3.2保险事故通知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3.3保险金申请10.1年龄性别错误3.4保险金给付10.2未还款项3.5失踪处理10.3合同内容变更3.6诉讼时效10.4联系方式变更4.保单红利10.5争议处理4.1保单红利的确定11.释义4.2保单红利的分配11.1周岁5.保险费的交纳11.2法定身份证明5.1保险费的交纳11.3保单周年日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鸿利月月盈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RBE。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1.3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7.2条办理复效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

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终止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法定身份证明,同时您需退还我们您的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

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犹豫期已届满的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必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其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生存保险金给付期间届满当日24时止。

生存保险金给付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期“生存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于每月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生存保险金给付日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当期“生存保险金”。

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为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及其在之后每月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倍。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以前身故,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保险金中已交保险费总额为: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保险金的申请3.1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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