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集
2020房估考试-基本政策与制度高频考点

2020房估考试-基本政策与制度高频考点第一章房地产业第二节城镇住房制度1.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
住房改革的目标: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
(P4)2.我国在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基础上,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并通过棚户区改造等方式,积极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P7)3.廉租住房由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筹集;新建廉租住房,实行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以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
廉租住房保障也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由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的方式。
(P7)4.由政府组织、社会投资建设,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P7)5.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
(P8)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P19)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P19)3.征收土地的特点:(1)强制性;(2)给予经济补偿;(3)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
(P19)4.由国务院审批的征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解析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解析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解析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居住区的用地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1)住宅用地:指居住建筑基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前后左右必须留出的一些空地(住宅日照间距范围内的土地一般都列入居住建筑用地),其中包括通向居住建筑入口的小路、宅旁绿地和杂务院等。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各类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建筑物基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周围的专用地,包括专用地中的通路、场地和绿地等。
(3)道路用地:指居住区范围内的不属于上两项内道路的路面以及小广场、停车场、回车场等。
(4)绿化用地:指居住区内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安排有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考点集萃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考点集萃建设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考点集萃建设用地的分类:1.建筑物用地。
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1)建筑物用地。
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用地。
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
2.按建筑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可分为:(1)商服用地;(2)工矿仓储用地;(3)公共设施用地;(4)公共建筑用地;(5)住宅用地;(6)交通设施用地;(7)水利设施用地;(8)其他建设用地。
3.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分类,可分为:(1)国有建设用地。
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旋、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4.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可分为:(1)非农业建设用地,指一切非农业用途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①城镇、工矿、村庄用地;②交通用地;③乡镇企业、农村作坊、机械化养殖场、采矿区、废石场、垃圾堆场等三类。
(2)农业建设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需要或规定用于农业生产配套工程的用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农用水泵房、农用道路等建设所需使用的土地。
5.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可分为:(1)大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大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中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中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总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总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一)建设用地供应的含义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大类:有偿使用与行政划拨。
有偿方式又分为三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与土地使用权租赁。
出让可按形式不同分为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二)供地的基本依据与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
一般分为以下三类:1.国家鼓励类项目:能够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水平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实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
因为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相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对应规定。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用地,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摘编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摘编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居住区的用地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1)住宅用地:指居住建筑基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前后左右必须留出的一些空地(住宅日照间距范围内的土地一般都列入居住建筑用地),其中包括通向居住建筑入口的小路、宅旁绿地和杂务院等。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各类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建筑物基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周围的专用地,包括专用地中的通路、场地和绿地等。
(3)道路用地:指居住区范围内的不属于上两项内道路的路面以及小广场、停车场、回车场等。
(4)绿化用地:指居住区内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安排有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摘编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供应土地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条件,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篇三】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摘编房地产合并估价方法:①房地产合并前后价格的计算要客观、准确。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汇总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汇总土地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
《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使用的市区一词,指的是城市行政区划内除市辖县以外的区域,包括城区和郊区。
建制镇既不属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
关于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指出:“草案第十条中原来是把镇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一律看待的。
全民讨论中有人指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地方镇的建制较大,今后还要发展,实际上是小城市。
因此删去了有关镇的规定。
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嗣,其规定如下: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经过改革探索,找到了一种既能维护土地公有制,又有利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是在不改变城市土地国有的条件下,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挂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能够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情况补交地价款。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房地产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绩,该体系的构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构成。
其中,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
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部法律除确立了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等主要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包括房地产估价行业在内的房地产行业管理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而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资产评估法》重点规范包括房地产估价在内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评估行业组织自律行为和政府监督管理行为。
《资产评估法》实施之前的资产评估,是指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评估”,亦即狭义的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法》实施之后的资产评估不但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评估”,还包括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等其他评估领域和评估专业,是广义的资产评估。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甄选集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甄选集房地产业基本概念及作用:概念:房地产业是实行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行业。
归属行业:第三产业特点: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主要区别是:①建筑业的产品是建筑物,具有物质属性;而房地产的产品即体现物质属性,又体现法律属性,其落脚点在房地产权属。
②建筑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属于第二产业;房地产业兼有生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多种性质,属于第三产业。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除特殊领域的建筑产品外,它们的业务对象都是房地产。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往往是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房地产业是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甲方,建筑业是乙方;房地产业是策划者、组织者和建设任务的发包者;建筑业是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的生产任务。
在国民经济中,房地产业的支柱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上。
1、基础性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人类提供着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房地产为人们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来源。
房地产既是一种重要的物质劳动产品和物质财富,又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社会资源。
2、先导性房地产业将土地、资金、劳动力和各种社会资源及物质材料通过市场机制积聚起来,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广义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国民经济基本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着先导性物质条件。
总之,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甄选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存有的缺陷: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得到政府政策扶持的普通住宅。
2020年最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重点汇集
【篇一】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重点汇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了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土地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同时规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炒卖地皮牟取暴利,并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法请求人的申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如查封、限制转移等。
在权利受到限制期间,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决定收回出让或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决定,在国家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共有房地产,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
共有房地产权利的行使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能因部分权利人的请求而转让。
(5)权属有争议的。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
转让该类房地产,可能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产权登记是国家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的法定手续,未履行该项法律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指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合辑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合辑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当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市经济与杜会发展要求的情况时,就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变更。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组织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发现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作出重大变更。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合辑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述和原则: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1988年原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其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进行。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对房地产交易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立法解释: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篇三】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合辑房地产抵押的概念:2001年建设部下发《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98号)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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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1.控制性详细规划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整个城市规划过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极其特殊,上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下有修建性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和城市建设的引导。
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规划管理语言表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成为规划管理的科学依据和城市建设的有效指导。
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应的规划法规,也使规划管理的性得到了充分保证。
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政策的载体。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都包含诸如城市产业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城市人口空间分布、城市环境保护、鼓励开发建设等各方面广泛的城市政策的内容。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集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
①是在不改变城市土地国有的条件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②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③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情况补交地价款。
【篇三】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集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的一般规定:
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后,(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出让人应向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宗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中标、竞得无效的情况——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者。
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篇四】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集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构,依据《公积金条例》,将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的主要内容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3)缴存比例。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和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为每一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有效凭证是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的证明。
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有几种形式:凭条、存折或磁卡等。
职工个人可以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磁卡、电话、网络系统查询。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
结息后,管理中心要向单位和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与单位和职工对账,职工对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复议。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针对本知识点提问?(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原则
(1)定向使用的原则;
(2)安全运作的原则;
(3)严格时限的效率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因特定住房消费或丧失缴存条件时,按照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直接关联。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两类情况:
(1)职工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的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的提取;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职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当缴存条件丧失时,即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时由单位审核,管理中心核准,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职工个人对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心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两个方面。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指职工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运作,指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基础,在保证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依法运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