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解读2015版.ppt
公租房的标准

公租房的标准公租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的房屋,是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公租房的质量和规范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租房标准。
公租房标准是指公租房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包括面积、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来介绍公租房的标准。
首先,公租房的面积标准是公租房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租房的面积应不小于一定的标准,以保障住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通常情况下,公租房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来确定的,确保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足够的居住空间。
其次,公租房的设施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租房应该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包括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此外,公租房还应该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紧急逃生通道等,以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
另外,公租房的管理标准也是不可忽视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管和维护,确保公租房的质量和秩序。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申请和分配制度,公平、公正地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租房资源。
此外,公租房的建筑质量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租房的建筑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和规范,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
建筑材料应该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住户的健康造成影响。
最后,公租房的收费标准也是公租房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得起公租房的租金。
总的来说,公租房的标准涉及到面积、设施、管理、建筑质量、收费等多个方面,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租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租房能够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地产集团,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四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五章资金来源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高效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公租房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综合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各类公租房。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突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可行性,增强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透明度,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鄂建〔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推动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100%完成分配入住;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85%完成分配入住。
以后年度照此类推。
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2016年各地已竣工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2016年已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房,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
(三)当年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要达到当年基本建成总量的60%。
各市州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建设进度(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主体已竣工,但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而无法入住的项目要全面排查,列出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小区内部配套环境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尽快达到分配入住条件。
(五)对建设进度缓慢或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各地要加大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统筹各类资金,争取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公租房运营机构: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我局修订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严格规范登记摇号和选房配租行为,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以及东湖风景区面向社会公开登记摇号配租的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新城区和其它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责任主体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配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摇号配租管理工作,各区房管部门以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调剂房源的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三、配租原则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遵循“属地优先,剩余调剂;自主登记,分批摇号;依次选房,有序进出”的原则。
四、登记管理(一)配租公告各区房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编制配租方案,报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抄送市保障中心。
配租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区房管部门在区政府政务网和指定新闻媒体上发布,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部门政务网上发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6月14日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系社会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商场、仓储、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售票大厅、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以及宗教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责任。
公共建筑房屋有建筑幕墙的,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本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指导辖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公共建筑危险房屋的巡查、监控和督促治理工作。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省物价局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定价范围。
市政府同意,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及在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以下简称为政府类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府类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即为该公租房项目市场租金价格。
各区在本区外购买的公租房,由该区负责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确认工作。
二、各区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房屋评估机构。
所需资金由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本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评估机构应以公租房项目周边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基准,综合考虑房屋设施设备、室内装修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全市类似地段其它公租房项目平均租金水平,合理评估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
四、各区房管部门在编制和报送公租房项目配租方案时,应说明评估机构确定和市场租金价格确认情况,并附该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告。
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公告,并组织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五、政府类公租房的市场租金价格每三年可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确认程序执行。
市场租金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发布项目租金价格调整公告。
六、我市原公租房租金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商品住房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租房配建义务。
公租房配建义务是指由开发商在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或面积向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义务。
公租房配建的来源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法定性的来源,一种是政策性的来源。
法定性的来源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向政府配建公租房。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开发商必须履行公租房配建的义务,例如在占用宅基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获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等情况下。
政策性的来源则是指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发商根据政府的要求配建公租房。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政策、土地出让合同等手段,要求开发商按照一定比例或面积配建公租房。
公租房配建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配建比例,二是配建面积。
配建比例是指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应当配建的公租房的数量占整个项目的比例。
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以及政府的要求,配建比例可以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配建比例在10%到20%之间。
配建面积是指开发商应当向政府配建的公租房的建筑面积。
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以及政府的要求,配建面积可以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配建面积在商品住房面积的15%到30%之间。
公租房配建的内容还包括公租房的设计和质量要求。
开发商在进行公租房配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公租房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建设。
公租房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通常由政府制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开发商在公租房建设过程中,应当保证公租房的设计符合相关标准,施工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并确保公租房的功能齐全、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公租房配建义务是开发商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义务。
公租房配建的来源包括法定性的来源和政策性的来源,配建的内容包括配建比例、配建面积以及设计和质量要求。
开发商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公租房配建义务,确保公租房的数量、质量和功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也应注重与政府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公租房事业的发展。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8.31
•【字号】武发改价格〔2015〕361号
•【施行日期】2015.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市房管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
通知
武发改价格〔2015〕361号
各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段划分
根据住宅土地级别,将7级地段分为三类计价地区,其中第一类计价地区为1、2、3级住宅用地段;第二类计价地区为4、5、6级住宅用地段;第三类计价地区为7级住宅用地段。
二、调整各地段最高限价水平
以二类计价地区限价水平为100%,一类计价地区为105%,三类地区为95%。
据此比率计算地段差价。
二类计价地区限价标准调整为:高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600元;小高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300元;多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050元。
三、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终销售价格审批仍按《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武价房〔2005〕106号)规定执行。
四、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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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方案参考内容:
1.项目配建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配套建设 比例、配建总建筑面积、配建套数、户型结构、在项目 中的具体位置。
2.户型面积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 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30平方米;以40平方米 左右为主;户型以一室一厅、小两室一厅为主。
3.配建房源分布:集中位置,独立成栋;不能成栋布置 的,独立成单元布置;不能成单元布置的,应在合理前 提下集中布置。
武汉市
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
开发建设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栋号 单元 楼层 房号 房型
建筑面积(㎡)
备注
建筑面积 ㎡: 房源 套,其中:
第 号楼房源合计
1.一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
序号
2.二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
栋号 单元 楼层 房号 房型
建筑面积(㎡)
备注
第 号楼房源合计
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方案确认意见书
尚未取得《规划方案审批意见书》的项目,统一到武汉市住 房保障中心(市房管局10楼)办理方案协审手续,所需提交的资 料如下:
(一)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征求意 见的工作联系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三)总体规划平面图三份(红色标注配建部位)(包括电子版)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 (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户型平面图及各类户型建筑面积 (包括电子版)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三份(包括电子版)
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方案资料清单
(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完成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总体规划平面图(含电子版、红色标注配建部位) (五)施工许可证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层平面图、户型图平面图(含电子版)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含电子版) (八)预售许可证
建筑面积 ㎡: 房源 套,其中:
1.一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
2.二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
总计
总栋数: 栋; 总建筑面积:
㎡;总房源:
套
1.一室一厅总房源
套,总建筑面积
㎡
2.二室一厅总房源
套,总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