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性化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关于行政强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法伦理思考

必要条件 和基本 要求 , 确定 而可 行 , 大部 分转 化 为法 律规 范。
“ 愿望 的道德 ” 是人类对 美好 至善 的追求 , 是人 类生 活 的最高 目的, 与法律没有 直接 的联 系。富勒 的道德 分 层理 论为 我们
的基 础。公 正对执法进 步有巨大的推动 作用 。公正可 以填补
等价值 的实现 。不公正 的执法 必将遭到人们 唾弃 。从伦 理学
的维度 而言 , 公 正 是一 种理 想 的道 德标 准 ; 从 法律 的维度 而 言, 公 正是执法 的源头 和本质要 求。公正 作 为社会 的道德 价 值, 对执法有评价和推动作用 , 是执法活 动的价值 准则 。俗话 说, “ 老百姓心里有杆秤 ” , 这杆 “ 秤” 就 是公 正 , 它时刻 在掂量
三、 行 政 强 制 过 程 中“ 人性化执法” 的 宗 旨— — 保 障人 权
认识“ 人性化 执法 ” 的伦理 意义 提供 了借 鉴 。“ 人 性化 执法 ”
执 法 的分 量 , 评 判 执 法 的善 恶 , 评 判 执 法 是 正 义 的 还 是 非 正 义
德, 就 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肯定和维护 , 体 现了对人 的 自由选择
意志 的尊重 。 ” 富勒将道德 区分 为 “ 义务 的道德 ” 和“ 愿望 的道 德” 。他认 为 , “ 如果说 愿望 的道德 是 以人类 所能达 致 的最高 境界作为 出发点 的话 , 那么, 义务 的道德 则是 从最 低 点 出发。
新 校 园 X i n X i a o Y u a n
人文 社科
关于 行政 强制过 程
( 三 江学 院 ,江 苏
化执法 ” 的法伦理思 考 南京Βιβλιοθήκη 2 1 0 0 1 2 ) 摘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内容提要:当今我国正处在大变革时期,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变化剧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与矛盾逐步显现。
与此同时,群众的民主意识,平等观念,自我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在这种大背景下,实行人性化执法是必须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理念对行政执法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执法活动的新期待。
对缓解、遏制和消除社会冲突与矛盾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阶段,我们公安民警对人性化执法的把握和使用不尽如人意,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还没有普遍深入到公安民警的执法思想中。
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具有人性化不突显的问题。
而在对人性化执法的运用上,不少公安民警走入了一定的误区:一是把人性化当成人性化执法,二是错解人性化执法,导致软弱执法。
这些误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侵害公民利益。
要解决这些人性化执法的运用问题,很好地继承人性化执法的优越性,必须通过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公安民警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持续发生很大变化。
群众的思想日益被不断变迁向前发展的社会解放出来。
然而,伴随着先进的思想被解放的还有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新问题。
为适应时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首次在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
面对这一系列的变化,我们公安民警应发出积极响应,“人性化执法的”的提出并运用是必然的。
在执法中加以人文关怀彰显出执法为民的宗旨,对缓和社会矛盾,改善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实际意义和深远影响。
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中要加以重视。
现结合当前形势公安实践,谈一下关于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浅知拙见。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社会权益,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从事各项执法活动。
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

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在同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目的又被详细化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言论的中心议题。
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不能威严有余而仁善缺乏,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表达人性的关心,以保障人们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自觉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效劳的有机结合。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把人性化执法效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构建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
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分;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心,进步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理念。
这就要求执法者首先要端正执法意识。
在标准执法程序和不违法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心,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其本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的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意志和理智的表达。
确实,法律是无情的,是不受人的情感控制的理性的制度安排的,它的本质是一种刚性的标准。
法律条文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经过立法机关反复斟酌,不断修正的,因此它的内容极其严密,任何一条都没有商量的余地,从这点看,法律有其严酷的一面。
但也要看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和谐安宁。
法律不但有惩罚犯罪的作用,也有效劳社会,倡导优良社会风气的功能。
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背法律详细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一些灵敏的方式,以此表达法律的人文关心。
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效劳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表达,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
基层管理人性化执法背后的思考

基层管理人性化执法背后的思考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和社会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对交警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如何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关怀,已成为当前基层交警部门思索的重点问题之一。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勤交警,现结合日常执法实践,试对基层管理人性化执法进行探讨,以期引玉。
一、”人性化”管理是形势进展的必定趋势。
首先,由于经济的快速进展,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丰裕而使得人们心中对心理上和精神上的要求变得更为严克,体现在交通行为上的则为对交通管理工作要求越来越苛刻,越来越要求在交通管理中富有情感的和精神的因素。
其次,人们由于长期处于过于理性,刻板,冷峻的管理模式之中使得人们急需寻求由理性化向感性化的转变和过度,这种需求也正是”人性化执法”产生的原动力。
二、”人性化”执法的现实意义人性化执法是一个哲学命题,它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本质要求是异曲同工的,提倡人性化执法就是要求我们交通管理者要时时把便利群众和满意群众需求放在第一位,为群众供应优质服务和科学管理。
我们这支队伍,是人民通过税收奉养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执法的根基;人民群众满足,是我们执法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要”带着感情来执法,换位思索来管理”,在公正、严格执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重”。
三、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解道路交通人性化管理的内涵较为宽泛,它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如所制定的政策、出台的管理措施等,是否遵循法律、符合实际并代表和满意了大多数人出行的客观需要;也包括详细行政行为,如执法实践是否做到了”公开、公正、公正”和”合法、合情、合理”。
笔者陋见,人性化管理首先应从详细、微观,具有一对一特征的执法实践做起,从表象看,他是交警的个体行为;从实质上讲,他是代表了国家执法,是交警部门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基石。
有鉴于此,本文重点将对人性化执法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在敬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既要维护和保障大多数交通参加者的权益,又要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敬重其人格,体恤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敏捷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忱服务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城市行政执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性化

城市行政执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性化摘要:当前,人们对城管执法现状相当不满,迫切希望有所改变,而人性化执法又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本文通过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解,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了我国人性化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人性化执法”认识的误区,最后,对如何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人性化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人性化;依法行政一、什么是人性化执法要理解人性化执法,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人性化。
人性化是指以人为中心,根据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规范人性中的冲突,使得人类能够健康自由全面的发展。
它要求理解人类的正常理性和情感,尊重人,关爱人,将人和其所处的环境结合起来。
人性化执法就是指在执法过程中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尊重民众的尊严和权利,合理、合法地使用手中的权力,在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对民众充分关怀,注意执法态度和手段,尊重相对人的情感。
二、我国行政执法人性化存在的问题(一)有法不依有法不依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不是根据法律法规来处理具体事务,甚至公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根深蒂固,法律的至上权威在我国特别是行政执法方面还未得到树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二)执法趋利行政执法本应是一种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在当下的中国,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事情实在是太正常不过了,一旦是有利益可得的执法行为,各部门都想分一杯羹,以至于互相争执,而对于一些需要承担责任的或者是没有什么利益的事项则唯恐避之不及,互相踢皮球。
(三)执法不文明由于受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影响,中国的执法人员普遍的没有为民服务的意识,总觉得手里有权就高人一等,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态度和手段,主观意识膨胀,一味盛气凌人,使得相对人很是抵触,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更为严重者甚至滥用强制性手段,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以及相对人反向暴力行为时有出现。
(四)执法不公正、不到位一些执法人员很是势利,在执法过程中欺软怕硬,对领导和民众区别对待,拉关系走后门。
行政执法心得体会分享经验

行政执法心得体会分享经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作的责任和使命感。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不仅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更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要做到严格按法执法,绝不可随意滥用职权。
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合法。
只有依法执法,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也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要注重执法的人性化和服务意识。
在执法行为中,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要关心和关注当事人的困难和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做到“执法办事两不误”。
最后,要注重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学习和积累执法经验,做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情况。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总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注重服务意识和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很多年前,在我的家乡,行政执法工作并不是一项受人尊敬的工作。
执法人员常常被认为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代表,背负着人们的不满和误解。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行政执法工作逐渐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和尊重。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深知自身的责任和使命,以及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在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首先,严格按法执法是绝对的原则。
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随意滥用职权,绝不可以将执法权当作私人的工具,对待每一个案件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从事。
只有依法执法,才能取信于人民,才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法。
浅论人性化卫生行政执法

推 行 。 为一 名行 政执 法 者 , 作 笔者 认 为 , 人 影 响 。 人性 化 执法 恰恰 是 有效 实 现 社会 法 律面 前 人人 平 等 , 主要 涵 义是 公 民的 而 其
其 性 化 执 法 主要 是 针 对 中 国现 实 执 法过 程 秩 序 的 稳 定 与 和 谐 的 一种 执 法 理 念 和 方 合 法权 益 都一 律平 等 地 受到 法 律保 护 , 中漠 视 人 权 的暴 力执 法 而 提 出的 新 的 执 式 , 过 对行 政 相对 人 合法 权 益的 尊 重和 通 中包括 行 政执 法 上的 平 等 。 人性 化 执 法不
促 人性 化 执法 要 求 卫生 法 理 念 , 行政 执 法部 门在执 法 过程 中实 人 文关 怀 , 成 行政 执法 活 动 参与 者 的信 能 违背 此 法治 原 则 , 是
现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持 以 人 为本 , 重 人 息 互通 、 同协 作 、 坚 尊 共 相互 配合 、 消除 矛盾 。 权 和价 值 的 现 实 反映 和强 烈追 求 。 人性 化 执 法 的推 行 , 够 消除 对 立情 绪 和 暴 力因 能 素 , 高 当 事 人 的 自律 意 识 , 而 取 得 最 提 从
界 争 议很 大 , 是 在行 政 执法 领 域 内人 性 查 , 营者 暴 力抗 法” 负面 信 息 , 然暂 22 以平等 执法 为重 要手 段 但 经 等 虽 . 化 执 法 已 经得 到许 多执 法 部 门的 共 识 和 无 法直 接 考证 其 真 伪 , 也 造 成社 会 不 良 但 首 先 , 代法 治 的一 条 重要 原 则 就是 现
综 述
浅论 人 性 化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张 开祥 马长峰 ( 中 市卫 生监 督所 江 苏扬 中 扬 22 0 ) 1 20
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

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生活的行政执法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知识浅薄,导致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出现了个人主观的错误理解,所以这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执法误区。
鉴于此,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误区之一:认为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中使用了“简易程序”的标题,很容易造成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做出决定的认识,其实不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有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有的则不具备当场作出决定的条件,需要在事后再做出决定。
总之,简易程序不一定都必须当场作出决定。
误区之二:认为案审制就是集体讨论(制)。
案审制度和集体讨论其实是不同的,虽然案审也是集体参与,但两者集体的内容不同,前者是案审成员,是基于案件存在而存在,后者是领导班子成员,是基于单位行政事务(当然包括重大案件处理)的被需要处理而存在的。
对重大案件的处理而言,前者应相当于“初审”,后者才有最终“决策权”,即前者是“审理层面的”,后者是“决策层面”的,案审应当作为提供决策(集体讨论)的参谋而存在的。
误区之三:“一阵风”式执法的误区“一阵风”式执法对“顶风作案”者予以严惩,对“日常作案”者不置可否。
如近年来不胜枚举的.“扫黄公判”,来时一阵风,风过后死灰复燃,问题重新累积,而在达到一定程度时集中爆发,进而引起重视,于是,新一轮“集中打击”再次展开。
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效益都大大降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一座现代化的人文城市,更多地应当依赖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执法及处罚也旨在逐步提高市民的法治素质,进而让城市和谐有序。
执法的权威和执法的成效在于日常的形成,体现在执法的各个细节之中,在于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误区之四:认为执法抽样就是监督抽查。
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对产品进行抽样,抽样不合格就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在抽样时要填写抽样单,抽样单有一栏“抽样性质”;另外一般在获得不合格报告后再立案,立案审批表有一栏“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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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性化行政执法的必要性(一)法律与人性的相通“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就必然地具有这样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
而法律的内在属性与人性的相通,也决定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必要性。
首先,人是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的结合,而这种结合正是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人的自然性,在多个层而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法的产生与价值,人具有自然性,则必须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的需要。
满足这种需要的途径和方式如何,就有道德上的正当与不正当、法律上的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
用劳动、交换的方式,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在资料,如果采取诈骗、抢劫、抢夺、偷盗等方式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这种方式必然会危害人数的生活秩序,危及人类的生存,对此必须予以禁止。
但是对于这种获得方式,仅靠道德是无法彻底禁绝的。
道德难以制止其中的恶行,于是在这个意义上,远比道德更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就有了产生的必要,法也就获得了弥补道德不足、实现道德原有期望目标的价值使命。
其次,人的自然性,对于法的某些价值追求来说具有直接的决定与根据的意义。
人是自然的人,自然生命的存在与安全必然被放到相当首要的位臵加以特别强调。
当原始社会规范、道德都无力保护人的生命的生存、安全的单个,法的价值也就凸显了出来,应当说作为法的价值的生存、安全,首先就是源于人的自然性的。
没有人的自然性,断无谋求生存、安全之说。
法的其他许多价值也无不需要以人的生存与安全作为最基本的依据和前题。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法的社会性。
法基于人的需要应运而生,是为人服务的。
人类为什么要创设法?是因为人一旦社会化以后,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就可能会与他人之间产生冲突。
这种冲突的产生,是由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物质生活资料等的稀缺性所决定的。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需要,就必然对他人的恶性以及恶行进抑制,对分配和交换制度进行规制。
人如果不是社会的,而是绝对孤立的存在,当然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作、与他人交换、被他人侵犯等问题。
法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
因此,人没有社会性,就不可能有法的产生,法也因此而失去了自己存在的根据。
其次,人的社会性是法的某些价值的最直接的基础与来源。
如秩序、平等、公正等,他们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作为自己最根本的依据的。
有人与人结合的社会性,才会有人与人之间具有稳定性或一致性或连续性的关系状态—秩序。
人的平等总是在人与人的共存中提出和要求的。
仅就一个人来说,平等是没有意义的。
个人的平等因没有参照系数,也就无所谓平等或不平等。
公正之所以叫公正,就不会是没有社会性的人所能具有的。
公者乃多人之谓也。
没有社会性的人当然不存在“公”的可能。
所以人的社会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决定着法的价值设定。
人的意识性是法产生的精神基础。
人的意识性使人能动地、创造性地对待外部世界,引导人有目的去创设人为世界,包括创设人为世界的各个部分。
法是人为世界的产物。
人们之所以会创设天地之间本不存在的法,首先依赖的就是人的意识性,有了这种意识性,人们才有了法产生所必须的主体创造性。
尽管法的起源并非完全自人的完全自觉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自觉不自觉的产物,具有一定的自发性质。
但并不排除人的意识性对法产生的意义。
法的一切价值,包括直接导源于人的自然性的生存、安全,和直接导源于人的社会性的秩序、平等、公正,等等,以及自由、人权、法治等都无法脱离人的意识性,它们都是人的精神活动的结果。
人的自然性、社会性与意识性共同构成了人的属性。
这三者的统一,为法的产生,为法的价值奠定了人性基础。
其次,人的阶级性决定法律的阶级性。
自然法学家们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自然法,该法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基础,不因社会形态的不同而各异,代表着人类正义。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起伏不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的内容。
人们制定成文法律并努力使之接近自然法中的正义的标准,通过法律所表现的内容,代表了人类对正义的实现的愿望,但由于人类在社会的阶级性,也决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共同意志的体现,在《共产党宣言》中则具体地提示了资产阶段法的本质,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他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件所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一论断,从直接的意义提示了法的阶级属性。
第三,人对秩序的需求是法的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
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人类思想的要素和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有秩序的社会生活是人类其他活动的前提。
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
无论是保障每个普通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还是维护政府的权威,保证社会的正常状态。
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推进科技的发展,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人的利益。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14],“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15]。
一句话,法的产生、发展都是为了人的发展,基于人的需要,其本身就是人性的体现。
柏拉图一生致力于理想国的构想,最终在其《法律篇》中不得不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的善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
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
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综上所述,法律尽管表现出了一种刚性的模式,实际就其内在价值取向及其立法功能来说,它与人性是相通的,众多冰冷的法律的条款中折射出大量人类的温情共性。
同样从法律内在的要求出发,也要求行政执法在将法律付诸实施中不得背离其人性化的内涵和本质。
法律在自身完善过程中,在以接近人性的标准,与人类的善恶观、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减少差距的过程中,也需要依靠人性化执法中对人性的内容进行不断发展和运用。
(二)现代法治理念对人性化行政执法的要求其一,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要实施“良法之治”,所谓“良法”并不是说法律的内容单以某种主流价值观去压制人性。
事实上良法就是把社会各个分歧内容予以包容,寻求共同的秩序和标准。
当法律愈能容纳分歧,法律才愈接近人类的理性标准,执法才可以更有效地符合人性要求。
权利意识是人性的具体化表现之一,人性中的共性特点恰能使每一个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自由地作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它其实就是鼓励或容许一定程度的分歧存在于人民之间。
故在执法中赋予人性化内容,能有效地为法治的人权保障目的提供一整套完整的标准。
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保障人权,实现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社会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二,现代法治社会,对于行政执法不再强调以往单纯的“管理论”或“控权论”的目的,而是通过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约和程序规范,调动和平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相互关系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防止非人性行政执法,避免给人权带来不必要的侵害。
从平衡论的功能来说,保障人性是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与管理论、控权论相比,平衡论是积极的行政洁哲学。
政治民主制度化有助于行政执法真实地反映、凝聚民意,积极地化解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抗,全面展示“人民政府”的内涵。
由此可见,平衡法体现着民主政治的正当要求,正视政治、回应政治而又不过分依赖于政治,它以民主的精神来感化政治、以理性的规则来约束政治,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实质。
其三,现代法治对行政的要求,是将之面临三方面的责任关系:第一,对相对人的责任关系,即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对国家的责任关系,即不违反国家意志和政策、计划和法律;第三,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关系,即不侵害社会公益。
这三方面是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而这三方面的责任可能是统一的,协调的,也可能是不统一的、不协调的。
因此,为了防止政府以正当的理由为借口来掩盖其行使职权中的过错,行政法总是把精力专注于保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方面。
也上下左右因为如此,在行政执法中,对人性化的内容同样需要注入大量的关注。
从现实意义上而言,我国各级政府多年来一直坚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执政方针,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以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要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心;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作为经济发展计划;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等,这一切执政的目标,都是富有人性的内涵的。
这些执政的目标也都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以及其他各种执政方式予以实现。
(三)人性化执法是实现法律“以人为本”、体现现代法治政府的服务性本质的重要保证政府与老百姓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单纯的体现高高在上的物权思想的管理关系,还是体现公仆与主人内容的关系?19世纪的古典行政法是以“个人本位”为人文精神的。
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冲突,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到不信任和互相猜疑,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是竟争或对抗。
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命令也服从的关系,或者是命令与控制的关系。
但是,20世纪以来的现代行政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人文精神的,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相互一致,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互相信任,因二者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
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行为是一种在公民的参与下的服务行为。
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并不是将这一理念输入到原行政行为中,而是行政行为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变革,为我们认识行政行为的主体、权力和效果等要至少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认识,也为实施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1)行政机关是服务机关。
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公众的服务者。
从理论上说,行政机关是全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和各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维护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代表与被代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不是供其本身或其工作人员享受的特殊利益,而是分配给公众来享受的利益,是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