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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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一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降低汇率风险
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有效降低汇率风险,减少企业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损失。
简化结算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简化结算流程,提高企业资金流转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务操作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 降低成本: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 降低企业跨境贸易的成本,提高 企业的经济效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务操作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国际贸易环境变化
政策的变化可能引起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企业需 要适应新的环境,并采取措施应对挑战。
国际合作与交流机会
政策的变化也可能为企业带来国际合作与交 流的机会,企业可以借此机会提升自身实力 和国际影响力。
0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风 险与应对
政策执行风险及应对措施
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或频繁变动,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困难和 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及应对措施
市场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汇率波动、贸易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企业外汇业务风险。
应对措施
企业应加强市场分析和预测,合理规划外汇头寸,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来降低市场风险。同时,应关 注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0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未 来展望
政策发展趋势分析
数字化和智能化
市场环境优化
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 和公平性。
THANKS
应对措施
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制 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企业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合规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而面临的处罚和声誉 损失等风险。
应对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合规 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地方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申报外汇收支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五条外汇局建立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对申请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企业名录登记证书。

第八条企业名录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规范;- B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基本规范;- C类企业:外汇收支行为存在异常。

第九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分类调整。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依法取得货物进出口经营权;- 交易真实、合法;- 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单证:-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付款凭证;- 收款凭证;- 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包括:- 贸易外汇收支金额;- 贸易外汇收支币种;- 贸易外汇收支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贸易外汇收支异常;- 外汇收支行为存在违规;-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非现场核查第十五条外汇局对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企业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外汇收支风险控制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四条企业名录管理遵循“一址一码、一企一码”原则,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货款收支规定第五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六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应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七条企业支付的货物贸易外汇资金,应凭真实有效的单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章真实性审核第八条银行应依据展业三原则,审核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应通过核查系统及其他辅助手段,对企业提交的贸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第五章金融机构责任第十条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向外汇局报送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及银行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及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辅导期管理第十四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名录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

第十五条辅导期内,企业应按照外汇局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导致企业违规的,外汇局将依法对银行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二、错误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者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要紧包含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有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有关数据。
1.核心要素包含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与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含贸易方式与币种。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者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外汇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物贸易而言,外汇管理制度是其运作的重要基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旨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推动经济增长,同时也是保护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进行介绍。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机构体系和管理手段等四个方面。

法律法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包括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决定等。

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其它相关法规还包括《外汇管理办法》、《外汇局令》、《涉外金融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都是由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的,以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我国货物贸易结构的变化。

政策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

宏观政策是指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面的总体政策,包括货物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外汇市场的管理方式、汇率制度的选择等。

微观政策是指在具体操作方面的政策,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规定、外汇结算的管理规定、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规定等。

机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机构保障,包括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划分。

其中,国务院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管理手段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手段、外汇结算的管理手段、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手段等。

这些手段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式。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贸易结算、外汇购汇和售汇、外汇资金监管和外汇市场管理等。

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版

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版

0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外汇管理局将加强对外汇收支风险的监控,对异常交易 进行调查和核实。
03
提高信息透明度
企业需按规定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外汇管理局将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需关注的新要点Fra bibliotek了解政策要求
01
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了解核销改革后的具体要求和
操作流程。
规范业务操作
目的
核销改革旨在简化外汇管理流程 ,提高企业外汇管理的效率和便 利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核销改革的主要内容
A
取消逐笔核销制度
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逐笔进行核销,而是通 过定期报告的方式进行外汇管理。
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的合规情况和业务规模,将企业 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的外汇管理措 施。
03
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企业可以及时获取政 策动态和业务指导,提高合规意识和操作水平。
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 制,对核销改革可能带来的风
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警。
企业应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明确风险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确保在出现风险时能够及
时、有效地应对。
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 范和控制能力,保障业务的稳
02
企业应按照政策要求,规范自身业务操作,确保业务数据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加强风险意识
03
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外汇收
支风险。
企业应对策略和注意事项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确 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加强与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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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 记时可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 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免于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
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名录注销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发生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 照的;
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
支付的进口货款;
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
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

物贸易项下付款

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 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 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 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 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 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一)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 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 口付汇核查凭证;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 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 查项下付汇”;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 填写进口付汇核核查凭证中的“最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预付货款(进口合同或发票); 货到付款(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 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退汇(因错误汇出,审核原支出 申报单证;其他原因,审核原支出 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捐赠等原因导致主体不一致(进 口合同、捐赠协议、相关部门出具 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登记表)
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核查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核查只针对B类企业。 不需电子数据核查的业务:超可付汇额的外汇支出;
转口贸易支出;退汇(错汇或无货物退运); 需电子数据核查的特殊业务: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 退汇(发生货物退运);《登记表》中注明“需电子 数据核查”字样的业务。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对于已报告数据,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修改或撤销,
但外汇局会对频繁修改报告数据的企业加大审核,存在异 常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已报告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原有 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 辅导期内,比照A类企业有关义务性报告及主动性报告规 定办理。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报《进出口收付汇信息 报告表》 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性报告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B类企业。 对于主体不一致、差额主动性报告,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 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外汇局可将其移交检 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
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管理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施前
对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 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 口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 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 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 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 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 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企业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 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 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 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 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 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 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左边所列情况;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 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 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 联系;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名录注销注意事项
注销名录后,监测系统自动取消企业原有分类状态; 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
差额率;资金货物比率;贸 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 核查指标,转口贸易、境外 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实 施专项监测
现场核查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 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 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 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100 万美元; 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 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 90%或大于110%,且多付汇或多 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 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 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 告: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 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 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 进口退汇;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 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 口付汇;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 汇。
核查系统每季度在规定日期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
自动启动定期总量核查。
核查指标:定期货物总量核
进行非现场核查。
核查指标:总量差额;总量
查率;累计货物总量核查率; 累计总量核查差额;偏离度; 转口贸易总量核查率;境外 承包工程总量核查率;进口 退汇频次和单笔退汇金额等
辅导期管理注意事项
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
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
测。
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
列为B类企业。
贸易外汇收支范围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
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主体不一致是明确的只有两种情况: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捐赠进口
项下。而以前政策规定: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许 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现场报告。 预收货款指国际收支申报的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的收汇;预付货款 指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的付汇;延期收款指出口报 告单出口日期早于预计收汇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报告单进口日期 早于预计付汇日期的付汇。远期含义指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 隔在90以上。 B/C类企业不准做的业务就不要报告(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延收、 延付、收支间隔超90天的转口贸易;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 延付及托收、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转口贸易);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90天 以内的进口贸易融资可选择主动性报告;报告之间具有互斥性(融资报告、 差额报告、信贷报告、转口);表外业务融资报告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 外汇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人民币结算



登记管理注意事项
登记事项特例: 一、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 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 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 业务。 二、 从待核查账户中划出属资本项下的资金入账,不得直 接结汇。 另: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 多笔收付汇信息。
及收支间隔超90天的转口贸易) C类企业:登记表(所有贸易外汇支付必须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业务)。
企业报告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企业报告分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义务性:(贸易信贷)30天以上(不含) 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 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 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 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 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贸易融资)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 期)、海外代付等银行贸易融资;(转 口贸易)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 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 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 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出口 收入存放境外;辅导期。 主动性:主体不一致;差额业务;其他 特殊交易等
登记管理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 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 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 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 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 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 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 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 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 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改革前后进口付汇业务的政策变化
名录登记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的《确认书》;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执照》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 《确认书》;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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