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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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大环境下行政处罚法的应用与探讨

烟草专卖大环境下行政处罚法的应用与探讨

烟草专卖大环境下行政处罚法的应用与探讨摘要:近年来,中国坚定致力于“放管服”改革,建立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

烟草行业“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决定了其稳定宏观经济形势的政治和经济责任。

进一步执行烟草专卖行政法的方式在该法的行政、执行和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执法;挑战;应对措施引言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开始施行。

这次全面修订体现了国家对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决心,同时也给烟草专卖执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影响,对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新法在烟草专卖执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我们只有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与时俱进、自我革新,才能规避各类法律风险,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从而实现烟草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烟草”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

垄断是指由国家专门机构对特定产品的整个生产和销售链进行统一和垄断管理,以及指定一个专门管理部门,涵盖多个生产、运输和销售链等。

"特许权"分为完全的、非排他性的特许权,不同之处在于其他市场行为者或国家机构在国家特定部门之外运作。

烟草垄断是我国的一种完全垄断,国家只允许烟草垄断管理局(烟草行业)垄断,任何其他未经许可经营的市场行为者均被视为非法行为,并根据烟草法和条例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法的实施包括三个主要部分:行政授权、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

烟草销售行政许可是国务院烟草行政部门依法向希望从事烟草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的许可,也是为生产、运输、批发、销售等具体活动发放的许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国务院烟草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专卖管理权,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适当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购买烟草制品、未经许可销售烟草制品、未经许可运输烟草制品、未经许可生产烟草制品、未经许可批发烟草制品、未经许可销售烟草等。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

卖 行政 执 法部 门和 专 卖 执法 主 管负 责人 两方 , 工作 环 节少 , 提 高 了
工作 效率 。
根 据 行政处 罚 法及相 关 部委规 章 的具 体规 定 , 可将 行政处 罚运 行过 程 分 为检 查 、 立案 审 批 、 案件 审 批 、 案件 处 理 、 案件 执 行五 个 阶 段, 在这 五 个 阶段 具体 涉 及 到检 查权 、 立 案 审批 权 、 案件 审 核权 、 处 理 权 及执 行权 。而 这其 中可 以将检 查 权 、 处 理 权及 执行 权列 为行 政 处 罚实 施权 ; 立案 审 批权 、 案 件处 理 审 核权 及处 理 权 中的 批 准权 列 为行 政处 罚监督 权 。
2 、 烟 草 专 卖 体 制 实行 查 处 分 离需 要 重 视 的 问题
( 3 )案件 处 理 审核 权 : 由 立案 审 查人 员 兼顾 , 行政 处 罚机 关 法 烟草 专卖 体制 实行 查处 分 离要求 行政 处罚 查处 部 门职责 分明 , 规部 门负 责 。 在合 理设 置 岗位 的基 础上 , 承担 检查 取证 、 立案、 审批、 处 理 审核 、 执 ( 4 )决 定处 理权 : 涉及 到处 罚 决 定 的批 准与 案 件 处理 , 一 般 事 行 的相 关 部 门相 互 制约 、 相 互监 督 , 相 互配 合 , 在案 件 限 时立 案 、 限 务性 的处 理权 由相 关法 规 部f - 3 t  ̄ 使, 批准 权按 规定 由行 政处 罚机 关 时移 交 、 执法 检查 行为 规 范、 过错 责任 追究 等 配套 制度推 进下 , 行 政 主管人 行 使 。 处罚 查处 分离工 作机 制才能 不断地 发挥 其应有 的作 用 。 ( 5 )执行 权 : 由 案 件处 理 部 门行 使 , 涉 及到 强 制执 行 的与 法 规 在专 卖 管理 中 , 如 何做 好 查处 分 离 是一 项 较有 程 序化 、 原 则 化 部 门共 同行使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三项制度的统称。

在烟草专卖行业中,实施和探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烟草专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采取强制手段进行监管和管理。

在烟草专卖中,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场所设施、暂扣违法所得等。

通过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可以对违法烟草专卖商户进行惩戒,达到震慑效果,提高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守法意识。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进行强制性的要求和措施。

在烟草专卖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包括强制关闭、拆除违法建筑、限制人员出入等。

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的探索,可以确保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执行,增强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提高烟草专卖行业的管理水平和监管效果。

在实施和探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烟草专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和处罚决定机制,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是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违法行为。

可以与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形成合作机制,建立跨部门执法的合作平台,提高执法效率和协同作战能力。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烟草专卖是我国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权益范畴,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卫生、控制烟草危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项公共政策,因而必须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为了保证烟草专卖市场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烟草产品市场的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采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责令改正、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来维护烟草专卖行业的市场秩序和规范经营,推进全民控烟的大环境。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作出分析。

责令改正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常用方式之一,其作用主要在于通过命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预防加强个人财产及社会利益的损失。

在烟草专卖领域,责令改正是保障烟草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对于烟草产品含量规格不符合标准、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添加剂和香料等违规原材料生产等,烟草专卖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的方式来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并在最短时间内纠正不良行为,使更多的消费者及时获得优质的烟草产品。

罚款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常用方式之一,其作用主要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强化其遵法意识,提高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和规范经营行为。

在烟草专卖领域,罚款则是对于从事非法生产烟草产品、销售走私烟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具有惩戒效果。

例如,对于通过假冒伪劣的形式销售走私烟的违规行为,烟草部门可对其采取罚款的方式,使其切实感受到违法所带来的经济危害,并通过罚款限制其违法行为的频率和程度。

总之,烟草专卖事业是我国的重要产业之一,既有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特点,也有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要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全民健康和控烟大环境的形成。

加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和探索,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还能有效扼制非法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国家安全管理。

烟草专卖法论文烟草专卖执法论文: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烟草专卖法论文烟草专卖执法论文: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烟草专卖法论文烟草专卖执法论文: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当前,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来说,既承担着证件管理、市场管理、专卖稽查,又承担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普遍存在着人员少、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现实状况,在日常专卖执法过程中正确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因此,简易程序的合理应用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文就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讨论,以期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启示。

关键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对简易程序做了专门的规定,但是法条并未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

只是对简易程序进行特征性描述以指导执法队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专卖从该法条的描述上我们可以给出其学理上的解释: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换言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人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争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对相对人当场作出处罚。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

指行政相对人确有违法事实,且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没有查清的,不能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2、有法定依据。

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3、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做出决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一直是一个高度管制的行业,其行政处罚程序也十分严格。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目前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

下面,本人将从案例出发,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问题1. 处罚标准不统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政策的实施有时候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存在处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以非法吸烟为例,一些地方的处罚标准是罚款50元,而另一些地方则是罚款500元或以上。

因此,对于非法吸烟的处罚标准,需要做出更统一的标准。

2. 执法疏忽一些地方行政处罚机关在烟草专卖行业的执法中也存在疏忽现象。

如贵州省赤水市烟草专卖局的一起案例,在该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检查销售渠道是否合法,导致该地卷烟市场陷入混乱。

3. 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在处罚程序中缺乏预防措施。

现行法律对反烟宣传工作不够明确,同时也缺乏相关机构的指导,导致反烟工作面临一些困难。

二、对策1. 统一标准为了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尽快建立一项有其它专业人员参与的烟草专卖的行政处罚标准。

应根据不同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检查力度要加强检查力度不够是导致烟草专卖行业执法疏忽的一个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的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增加抽查的频率,加强对烟草专卖行业的日常管理,加大对烟草专卖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并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加强预防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同时也有助于减少非法烟草销售,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可以建立一个健康的烟草专卖市场。

三、案例1. 公司销售假烟被罚山东一家建筑公司销售的“哈德门”牌烟被检查发现是假烟后,其被罚款30万元。

2. 非法卷烟销毁被罚广东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对该区非法卷烟销路进行了打击,冻结了涉案人员的资产,并在现场对200多万支假烟进行了销毁,共罚款90余万元。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烟草专卖中的实施与探索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它包括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三项措施。

在烟草专卖领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与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的管理更加规范,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针对烟草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依法对涉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制裁。

通过对违法违规烟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收集等工作,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追究责任。

在一些较为严重的案件中,相关部门还会依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法律追究和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于一些轻微的或者初犯的违法违规烟草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这对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强制。

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烟草行为,相关部门还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违法产品等。

这种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秩序。

目前在烟草专卖领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取证困难,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面对烟草专卖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与探索,提高执法效率,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

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加强执法手段和技术支持。

鼓励相关部门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识别等技术,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监测和侦查能力。

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经验与作法

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经验与作法

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经验与作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和省、市局打私打假会议精神,增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经营秩序,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确保行业持续健康进展,**局认真开展了专卖管理工作。

专门是在行政惩罚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局在2011年至今的工作中移交涉烟案件共计行政拘留32人,刑事拘留2人,判刑1人,劳教5人,罚款21000元。

此刻我就把近两年来**烟草专卖局在行政惩罚工作中积累的一些体会和作法和大家一路交流与研讨一下。

一、以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后盾,不断强化行政惩罚工作**局在行政惩罚方面最重要的体会就是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市局专卖科、稽察支队的大力支持,市局领导的支持和关注极大地鼓舞了**烟草专卖人员的信心和决心,是咱们行政惩罚工作的顽强后盾。

市局领导、市专卖科、稽察支队、市公安局曾多次赴**督导解决打假中的难点问题,与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配合部门分析假烟屡打不绝的原因,研究制定打假根治性办法,有力地增进了**烟草专卖局打假工作的开展。

二、以严格行政执法为手腕,全面树立烟草专卖部门权威“以罚促治”,通过加大烟草执法力度,增进行业实施打私打假治理工程,使“软法”变“硬法”,烟草部门的专卖执法监督管理权威也取得了慢慢树立。

实践证明,烟草专卖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不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软”,而是执法者本身不硬。

在这方面**烟草专卖局全部专卖人员统一思想熟悉,强化执法手腕,与公安部门联合,对于发觉的涉烟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惩罚,决不手软,取得了较好成绩。

三、深切做好社会宣传,优化舆论环境。

在做好常常性烟草专卖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逢重大节日,烟草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办专栏,专题节目,开设咨询宣传台、散发传单、张贴公告等形式。

开展有规模、有声势、有影响的市场集中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

同时,不断增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协调,充分发挥公共传播媒介的作用,加大烟草专卖舆论宣传的密度和力度,**电视台常常性的对烟草专卖新闻进行播出和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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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
本文分析了行政处罚查出分离机制在烟草专卖行业的运行现状,阐述了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及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指出在实践过程中,一要细化案件分离程序,明确要求,依法循序操作,把好个案关;二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细化分工,采取主办人员办案负责制;三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标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权力划分
一、行政处罚查出分离机制在烟草专卖行业运行现状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04年6月1日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这是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

本规范虽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进行了详细规范,也对内部和外部监督进行了详细规范,但对查处分离机制并没有更具体的明文规定。

因此,探讨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及应用十分必要。

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
1、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關部委规章的具体规定,可将行政处罚运行过程分为检查、立案审批、案件审批、案件处理、案件执行五个阶段,在这五个阶段具体涉及到检查权、立案审批权、案件审核权、处理权及执行权。

而这其中可以将检查权、处理权及执行权列为行政处罚实施权;立案审批权、案件处理审核权及处理权中的批准权列为行政处罚监督权。

2、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查处权力的部门划分
(1)检查权:由行政处罚机关检查部门行使。

(2)立案审批权:立案审批权包括审查和批准两部分,审查职责由执法部门大队长承担,批准则由行政处罚机关主管人负责。

(3)案件处理审核权:由立案审查人员兼顾,行政处罚机关法规部门负责。

(4)决定处理权:涉及到处罚决定的批准与案件处理,一般事务性的处理权由相关法规部门行使,批准权按规定由行政处罚机关主管人行使。

(5)执行权:由案件处理部门行使,涉及到强制执行的与法规部门共同行
使。

3、行政处罚查处权力的具体运行
行政处罚查处权力的具体运行在于将检查权与案件处理权相分离,加之立案和审核环节,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行使相应的权力,具体如下:
(1)检查阶段: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仅是一般程序的案件,还包括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应通过检查最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2)立案审批阶段:由检查部门调查取证后,24小时内完成立案,立案审批阶段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3)案件审核阶段:对案件的整个检查过程适用的程序、采集的相关证据、调查终结报告、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建议处罚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整体的审查。

(4)案件处理审批:由行政处罚机关相关主管人通过整体案卷审阅后审批决定予以处罚。

案情复杂和案件重大的,由相关人组成讨论小组共同讨论决定。

其中相关文书等由法规部门负责。

(5)执行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相关文书送达被处罚人,由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超出规定的时限或拒不履行的可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合一”的利弊分析
优点:一是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检查职能,经常接触烟草经营户,对经营户比较熟悉,对案件调查情况了解的更为直观,建议给出的处罚更符合实际情况、节省工作量。

二是案件完成中只涉及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和专卖执法主管负责人两方,工作环节少,提高了工作效率。

缺点:一是无法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二是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中,由于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直接接触烟草经营户,无法规避经营户的人情压力,常常处于人情和依法行政的矛盾中。

三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职能时的处罚尺度、标准各不相同,既影响了烟草专卖部门管理的权威性,也对辖区内其他被处罚经营户有失公平。

四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履行检查职能,又要在检查后履行处罚职能,这不但不符合法理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利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发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是相对的加重了主管人责任和审签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负担,损害了其宏观上驾驭主管事务的能力。

总之,“查处合一”弊大于利,并不适合使用于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则规避了“查处合一”的弊端,更有利于烟草专卖体制下行政执法的发展。

2、烟草专卖体制实行查处分离需要重视的问题
烟草专卖体制实行查处分离要求行政处罚查处部门职责分明,在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承担检查取证、立案、审批、处理审核、执行的相关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在案件限时立案、限时移交、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推进下,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才能不断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专卖管理中,如何做好查处分离是一项较有程序化、原则化的工作。

查处分离的问题处理得当,能够推动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使之真正做到责任明确、职权清晰、操作有序、程序规范。

那么如何来做好专卖体制下的查处分离工作呢?除了以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的基础为基准外,还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一是要细化案件分离程序,明确要求依法循序操作,把好个案关。

在查处分离实施的过程中,专卖人员依法因情因地治宜,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案件调查程序和证据相对完善及要求、案卷归档程序及要求、举报案件要求,现场证物提取摘抄件。

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细化分工,采取主办人员办案负责制。

主办人员对案件的整个过程实行全面负责,明确了检查过程中主办人员的工作内容,协办人员的工作内容,要达到的要求,要有明确的界定,以便于责任追究。

三是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对较为复杂、处罚金额相对较大的案件,采取集体讨论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办案过程的准确无误。

乔钰涵(1987-)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及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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